李倩华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2012 年2 月7 日,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标志着自2011 年10 月31 日立人集团宣布停止支付本金和利息以来,此事件已转入“司法处置”阶段。立人集团债务总额逾45 亿元,其中极少为外地银行贷款,绝大部分为民间借贷。债务涉及人数逾7000 人,集团现有资产还在进一步核查之中,审计方面初步核查,与公司所称有50 亿至60 亿元的数据差异较大,实际已明显资不抵债。2012 年5 月21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案做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这位饱受争议的亿万富姐的命运有了终结版本。吴英的命运让人唏嘘,曾经无限风光的商业弄潮儿如此摇身一变,成为死刑犯。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 年3 月16 日被逮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日渐繁荣,金融犯罪大要案也层出不穷。无论是“吴英案”,还是曝光不久的“温州立人集团案”,把金融领域的罪与罚、是与非密集地拉到了公众面前,而其中一些人有可能因为无知和贪婪而成为众多金融犯罪的受害者,除了融资渠道狭窄,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以外,金融犯罪的心理及制度背景是什么?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期望理论主要研究人们在不确定的条件下会如何做出决策。它将不确定状态下的决策分为编辑和评价两个过程。在前一个过程中,个体会选择“框架”(参照点)作为评价决策收益或者损失的基点,这便会产生“框架效应”。框架效应是当条件不确定时,人们的决策结果如何和环境之间具有很大的关系,也就是说,人们的决策会受到问题框架的影响。具体来讲,是指人们在决策过程中,通过改变参照点(框架),继而影响到人们的偏好选择的情形。现实中,许多框架是不明朗的即让人无法看懂的,当决策者通过一个不明朗的框架看问题时,其决策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他所在的特殊框架,这就是“框架依赖”。当同样的选择在不同的参照点上进行评价的时候,便会产生“框架效应”。参照点实质上是评价期望的一种主观标准。一般情况下,如果有偏离参照点的变化,人们会很敏感。在后一个阶段即评价阶段,人们在决策时依赖价值函数。决策者在决策时处于利得区和损失区这两个不同的区域时,对风险的偏好程度是不一样的。当决策者决策时处于利得区时,价值函数为上凸,其决策结果表现是风险规避,即偏好确定收益,产生“确定效应”(Certainty Effect)。“确定效应”是指人们在决策过程中,往往被认为是确定性结果而给予较大的权重的倾向或趋势。确定性的结果是相对于不确定性或者可能性结果而言的。当人们的决策处于损失区时,价值函数表现为下凹,决策结果表现是风险偏好,产生“反射效应”,即人们不愿意接受确定的损失,而倾向于通过冒险来避免确定的损失。“反射效应”将原来正期望中的“风险厌恶”改变为负期望中的“风险探求”,这表示相比较确定的损失,人们一般偏好于不确定的损失[1]。
价值函数的数学形式为V=∑π(Pi)v(xi)。式中,v(x)是决策者主观感受所形成的价值,即偏好情况体现在围绕参照点的价值变化,不是价值的绝对值。π(p)是决策权重,它是一种概率评价性的单调递增函数。在期望理论中,决策者感兴趣的不是财富的最终价值,而是相对于某一参照点的变化。价值函数呈现S 型。
承诺升级现象是指在未来的结果不确定、而已经投入资源未取得预期收益时,决策者决定继续投入的现象。决策者继续投入资源的多少反映了承诺升级现象程度的大小。承诺升级在行为金融学中属于非理性决策,因为在决策时,决策者不是根据效用最大化原则来进行客观决策的,而是在一定心理(例如决策框架)的影响下,为了保持与先前决策和行为一致,而选择非理性地坚持可能不正确的道路。
承诺升级现象发生时一般具有三个特征:1.前期投入量很大,即已经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等资源;2.得到的结果是负面的,即预期的目标没有实现;3.决策者有选择的余地,即决策者可以选择继续投入或者选择放弃。并且,当决策者面临比较模糊的决策环境,预期未来结果不确定时,如果决策者具有明显的认知偏误、高自我效能以及冒险倾向等特点,则承诺升级更容易发生。
本研究主要从“框架效应”和“反射效应”来分析金融犯罪者犯罪时的承诺升级现象。影响承诺升级的主要因素包括:投入资源、目标和计划、心理预算以及情境因素等。
进行非法集资金融犯罪的人,一般是企业的董事长,他们前期已投入大量的资源,包括时间、金钱、精力等,如温州立人集团,成立于2003 年,注册资本金三亿两千万元,法人代表董顺生。公司的前身是董顺生1998 年所创办的泰顺县育才高级中学。该公司旗下已有学校、公司等企业共计36 家,经营范围包括教育类投资与建设、房地产开发、矿业投资等。但是对于金钱和地位的无限追求,让决策者们仍然有选择的空间,想要追求更多的金钱和更高的行业地位,但是在企业扩张的过程中,现金是企业的血液,立人集团便想到了民间借贷,这其实是框架效应。如果企业停止扩张,便不会有2011 年的借贷崩盘。在常人看来注册资本三亿多已经是不小的企业,但立人集团决策者的参照点发生了变化。因为对金钱的无限渴望和对成功的期望,导致了立人集团在办教育的基础上进行民间融资,发生了企业扩张中的承诺升级现象,致使企业规模过分扩张,资不抵债,如果能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解决,也不会出现涉及千人的民间借贷的崩盘。但是由于反射效应,即在未来不确定的情况下,立人集团愿意承受风险,以求继续维持现状,继续融资,直到2011 年10 月31 日,立人集团召开“借款人代表大会”,董事会宣布,于2011 年11 月1 日起停止支付所融资金和利息,进行资产重组。据立人集团董事会当时披露的信息,立人集团欠债规模约22 亿元,涉及千人左右。事发后,泰顺县政府成立了由政法和金融等系统组成的调查组,分赴全国各地对立人集团实际资产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2011 年年底,温州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也正式介入立人集团资产清算。
羊群行为也称“从众行为”,是个人在社会群体的压力下,放弃自己的意见,转变原有的态度,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社会心理学证实,人们具有从众心理。对决策者而言,从众心理是指当决策者行动时,常常会参考其他人的判断和行为。即使知道其他人也是一种从众行为,完全理性的人也会参与其中并采取类似的行为。人类由于其社会性而存在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经常在一起交流的人由于互相影响,因此他们往往具有类似或者相近的思想。可以依据人们对社会影响的反应分为三类:依从、认同和内化。其中,依从描述的是一种人类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奖赏或免受惩罚。认同是对社会影响的一种反应,做出这种反应是由于个体希望自己成为与施加影响者一样的人。因此,如果一个人发现某个团体或个人在某一方面对自己很有吸引力或感染力,他就会由于喜欢该团体或该人而容易接受其影响,并采取与之类似的准则和制度[2]。
仍然以温州立人集团为例,卷入该案的受害人有近千人,这与“羊群效应”不无关系。温州有24万家个体工商户、13 万家民营企业,民企占全市企业总量的99.5%,还有200 多万人走出温州,在国内外创业。通过企业他们积累了大量的资金,而这些资金的投资渠道成为问题,于是有人想到了“钱生钱”。开始时只是少数人尝试性地进行,当看到立人集团能保证还本付息时,由于从众心理,更多的人便加入了这个行列,直到2011 年10 月31 日立人集团宣布暂停还本付息。
第一,提高违规成本。这是基于犯罪者的角度提出的。由于在做企业过程中的承诺升级现象,加上集资诈骗容易募集到资金,因此预防集资诈骗的最有力的措施就是要完善金融监管立法,提高处罚力度。目前的刑罚对大部分金融犯罪规定了徒刑和罚金刑,对少数几种罪规定了死刑。但是,我国刑法设计的罚金数额明显偏小,因此我们建议提高罚金的数额。在财产刑的适用设计上,可以既没收非法所得又按其非法所得的数额以一定的比例处以罚金,但是不具体规定数额,只要求要大于其直接的经济收益。这样在经济成本上,使集资诈骗者主动放弃犯罪[3]。
第二,拓宽投资渠道。这是基于集资诈骗罪的受害者角度提出的。犯罪问题不仅仅是刑罚问题,更大程度上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体制问题。2011年之所以会出现很多的集资诈骗案,与我们国家的金融体制不健全,投资渠道狭窄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我们建议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上游投资领域。对于天然气、石油等的勘探、开采可以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也可以在不影响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对相对较小型的开采实行民营控股。这一方面有利于加剧竞争,有利于国企的成长,使资产配置更加合理化;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投资渠道,使民营企业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4]。
第三,提高刑罚的实施效率。提高集资诈骗罪的破案率和被追究率,提高犯罪者被定罪的可能性,即实现有法必依。由此本文建议,在刑罚实施上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实质是提高办案率。集资诈骗罪的特点决定集资诈骗案的侦破难度很大,这要求办案人员具备很高的素质,要求办案人员适应这类案件的侦破。2.加大对执法机关的人力、、财力、物力的财政投入,为提高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提供物质保证。另外,针对集资诈骗罪的国际性特点,要切实加强国际司法合作。3.加强法制宣传,动员人民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案件的侦查检举中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刑罚的实施效率[5]。
[1]王稳.行为金融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11.
[2]吴世农,许年行.资产的理性定价模型和非理性定价模型的比较研究[J].经济研究,2004,(6).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58.
[4]耿志民.中国资本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93.
[5]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