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权欲与犯罪

2013-04-11 07:39李锡海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权力犯罪

李锡海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权欲是人性中重要的动物性。在动物界,各种动物为争夺支配食物的“权力”而相互斗争。人类的权欲虽然比动物的权欲在内容上要丰富得多,但它却是从动物的支配欲演化而来的,因而仍具有动物性的特质。从人类发展的历程来看,权力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因为任何社会、任何国家社会公益的实现、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的维护都要靠权力来提供重要保障,但权力同时又具有侵略性和扩张性,存在着破坏社会秩序、腐蚀社会肌体、侵害公民权利的危险。正因为这样,不少人在追求权欲、满足权欲、运用权力的过程中会走上邪路,造成权欲型犯罪。

一、人性的权欲和权力本位

(一)权欲:人的重要本性

权欲即权力欲望。权欲最初是由生存需要决定的,所以是人的重要本性。人的这个重要本性同物欲、性欲一样,是从动物那里进化而来的。美国社会生物学家威尔逊认真研究了动物的行为,发现动物有很强的权欲,这种权欲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具有鲜明的地盘性。所谓地盘就是“直接以公然的方式,或间接通过宣告主权的方式而基本独占的区域”。这个地域,“一般有稳定的食物来源,栖息地、性炫耀空间或产卵地。通常,个体要为获得这种有限的资源而相互竞争,间接地影响到成员数量的增加,从而足以起到密度决定因素的作用,其结果是捍卫地盘的行为成为防止环境发生长期变化的缓冲期。换言之,地盘行为能防止成员数量急剧增长或急剧下降”[1]。人类在生存竞争中自然形成部落、氏族社会,这期间亦表现出很强的地盘行为,而且为捍卫地盘利益会表现出很强的攻击性。比如,亚尼亚灌丛人就认为,“如果有邻人到他们搜索食物的地区采集重要的可食植物,他们就有权把邻人杀死”。而居住在澳大利亚沙漠地区的瓦尔比利人则特别关注出水口,“一个部落要进入另一个部落的势力范围,就必须事先得到该部落的许可,擅自越界者很可能会给杀死。曾有早期观察家记录了瓦尔比利人内部为争夺水井控制权而展开的一场殊死之战,在这场战斗中,双方各有20 多人伤亡”[2]。可见,权欲最初与生存是密不可分的,所以,威尔逊说:“地盘占有天性的生物学公式可以轻而易举地给转换成现代财产所有权仪式。”[3]这句话是很深刻的。

由于权欲从根上讲是与生存密切联系的,所以它实际上是由物欲转化而来的,是物欲外化成了权欲,权欲就自然成为占有物质财富的现实手段。正因为如此,权力的争夺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权欲就成为人的本能的东西。实际上权欲这种本能从原始社会开始,就伴随着人类成为人性的基本构成因素之一了。从某种意义上讲,它甚至是人类历史进步的一个标志。因为人类文明取得的每一个历史性进步,都无不是从人类对权力把握的水准以及权力的结构、运作机制趋向完善的过程中得到体现的。英国思想家霍布斯认为,永不休止的权力欲是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化倾向。马基雅弗利也认为,追求权力和财产是人的基本欲望。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断言: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这里,我们就看到了作为权力主体的人本质上的内在的东西,即人性中本来就有的一种权欲。这种权欲可以说是人皆有之,从智障者到毕生为崇高理想而奋斗的政治领袖和道学家们都不例外。

权欲既然是同历史进步密切联系的,它当然就是个好东西,所以,把权欲理解成完全坏的东西是错误的。一个人活在世上,应该尽可能地实现自己,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改造世界,从而在客观世界中打上自己的印记。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要掌握一定的权力。权力越大,管理的事情越多,就越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自己的愿望。所以人们有一定的权欲,争取得到权力,是合理的。权欲是好是坏,是善是恶,是美是丑,鉴别的标准在于获得权力与使用权力的过程中是否合乎人的本性,是否代表先进的力量,是否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如果一个人在争取权力和使用权力的过程中,能把自己的自我实现与他人的自我实现很好地结合起来,把自己的自由与历史的必然很好地结合起来,他就会成为真善美的代表,就会为控制和减少犯罪做出自己的贡献。反之,如果在争取权力和使用权力的过程中,把自己的自我实现与他人的自我实现对立起来,为了求得自己的发展而损害、压抑他人的发展,甚至为了权力敢于倒行逆施,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那他就会成为假恶丑的代表,就会走向犯罪的深渊。

(二)权力本位:人性的扭曲

一个人想拥有一定的权力,本无可厚非,因为它是符合人性的,但是如果把权力绝对化,把它演变成权力本位,就会成为权力犯罪的重要诱因,就把人性扭曲了,就是人性的一种异化。权力本位的提法起源于经济学上“金本位”的概念。“金本位”指的是以黄金为本位货币的一种货币制度,即以黄金为价值尺度去衡量其他商品的价值。权力本位则是指以权力为本,把掌握权力作为人生最高价值追求,把是否掌握权力、掌握权力的大小当成一种核心社会价值尺度去衡量人的社会地位和价值,权力大社会价值就大,权力小社会价值就小。

权力本位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权力至上。权力在整个社会序列中处于最高等级,其地位至高无上,人也因拥有权力的大小而分属不同的等级。高级别的权力,行使和影响范围没有边界,可以随心所欲地渗透到任何领域,不受任何约束。权力能改变一切,实现一切,受权力支配的人,只能无条件地服从,否则必受惩罚。权力本位严重的人,在思想上将权力的价值和地位看得高于法律,在实践上则往往轻视法律,架空法律,以自己的意志取代法律,破坏法定的制度。他们认为,有权就有一切,由于权力是天然合理的、正确的,所以拥有权力也就会拥有真理,权力越大拥有的真理就会越多,若有错误,必定是无权的人或掌握权力小的人的错误。

二是权力膨胀。由于权力能给一些人带来利益和好处,权力越大、越多,得到的利益和好处就会越大、越多,所以,权力天生具有一种膨胀的本性。凡掌握权力者,都想掌握更大、更多的权力。他们认识到,当官不仅是一种职业,而且是身份的象征,是人的心理需求的满足,所以,就想尽一切办法往政府机构里钻,造成政府和单位的机构越来越膨胀。机构和职位的膨胀,必然造成官员队伍的膨胀。目前,我国的官员比例已从解放初期的1∶297 猛增至1∶18,单单公务员队伍就达689.4 万人,由财政供养的官员和准官员已超过700 万人[4]。由于严重超编,造成政权建设费用不堪重负。

三是权力崇拜。在中国封建社会,王权及贵族和官僚系统在整个社会结构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他系统都要受其支配和制约。财富、威望、荣耀都和权力联系在一起,要想拥有这些利益,必须获得一定的权力,贵族出身无法选择,但一些官僚机构可以出入。于是,中国知识分子的发展道路就是“学而优则仕”,一切努力和心血都是为了经由科举进入仕途,掌握权力、享受荣华富贵。这种对权力的畸形崇拜一直延续到现在,所以才有大学毕业生考公务员热和各地竞聘科处厅级领导干部的火爆场面。深圳一个处长职位,竟有40 个教授来争,西北某高校一个副处长岗位,竟有3 个博导来竞聘。可笑的是权力崇拜竟然走进了中小学。某学校一个班级56名学生,从正副班长到项目小组长,人人都有“官衔”。家长为了给孩子在学校谋个“一官半职”,竟然托关系、走门路。这无疑会对孩子们的人生道路产生极大的影响。

四是权力固化。权力的巨大效力促使一些官员千方百计想稳固地掌握权力,其中一个办法就是用权力关系代替社会关系,围绕权力关系在整个社会精心编织成若干张网,关系网实质上就是权力网。有些官员就是利用权力网,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资源,实现权贵势力强强联盟,形成现实中固化的权力阶层。这些年在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不但“某一代社会群体在阶层结构中的横向流动出现固化,而且社会群体父代和子代之间在阶层位置上的纵向变化,即代际流动也出现了固化的趋势,权力表现出了很强的继承性。”由于父辈政治资本、经济资本的堆积,“官二代”自出生之日起“便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本,获得了先赋性身份的优势。而强势权贵利益集团为了保证自己子女的‘代际利益’得以延续,排斥挤占底层社会民众进入本该属于底层社会民众中人力资源品质较高者‘向上流动’的机会”[5]。这种行为是对“机会均等”原则的最大破坏,是最大的不公平。

从权力本位的基本特征中可以看出,它极度地放大了人性中的权欲,歪曲了权力的性质,把权欲变成了完全消极的东西,是对人性的极大扭曲和异化,因而成为引发权欲型犯罪的重要诱因。

二、在权力本位影响下权欲型犯罪的新特点

权欲型犯罪是指当权者为满足权欲,借手中的权力之便,非法牟取私利,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由这个定义可知,权欲型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担任一定公共职务、掌握公共权力、履行公共职责的人。权欲型犯罪不仅侵犯了公共管理职能、公共管理秩序,而且侵犯了公共权力的廉洁性。权欲型犯罪是犯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实施违反公共职责,使国家和社会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凡是权欲型犯罪,一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动机都是牟取个人利益,满足贪利欲望。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权力本位的盛行,我国的权欲型犯罪愈演愈烈,呈不断上升的趋势。2011 年3月1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所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透露:从2009 年到2010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909 件44085 人,同比分别增加1.4%和6.1%。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 件,同比增加0.2%;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 人(含厅局级188 人、省部级6 人),同比增加2%。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3969 人,同比增加24.3%。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82 人,追缴赃款赃物计74 亿元。2012 年3 月11 日,曹建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透露:从2010 年到2011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567 件44506 人,人数同比增加1%,其中贪污贿赂大案18464 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 人,厅局级干部198 人、省部级干部7 人。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7366 人、司法工作人员2395 人。在惩治行贿犯罪方面,共对4217 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增加6.2%。

从这些年发生的大量案件来看,当前我国权欲型犯罪在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下,呈现出以下一些新的特点:

(一)犯罪性质严重化

近几年,我国权欲型犯罪一直呈高发态势,且大案要案上升快,尤其在重点工程建设、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土地出让、资源开发、产权交易领域更是如此。以北京市为例,2006 年至2009 年,全市检察机关单在工程建设领域就查处权欲型犯罪案件135件,涉及146 人。其中,大案101 件,平均增幅7.9%;要案34 人,平均增幅20%,高发态势十分明显[6]。

2010 年5 月,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了20 起典型案件,其中涉案数额最小的58 万元,最大的2200 万元,平均个案涉案金额550 多万元[7]。房价地价快速上涨,使2009 年国土资源系统权欲型犯罪案件涉案金额暴涨,且90%以上是大案。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3000 余万元,且有美金69 万余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案金额共计6000 余万,被中纪委领导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三最”女贪官[8]。江西省南昌市原市委常委、南昌县委书记汤成奇任职期间受贿次数高达350 余次,平均每年近20 次。受贿金额由最初的一次1000 元,上升到在与他人的共同受贿犯罪中,一次单笔收受钱款1000余万元。从第一次受贿至案发时,平均每年受贿200 余万元、平均每月受贿16 万余元、平均每天受贿5700 余元。

从2011 年检察机关查处的权欲型犯罪案件看,表现出了比较典型的行业特点:在商业保险、电信等几大行业权欲型犯罪十分突出。可以说,垄断性行业是权欲型犯罪的重灾区。这反映出市场经济参与主体之间不对等的竞争地位,部分行业和部门所掌控的资源配置能力过大过强,且在审批、采购等环节缺乏阳光,存在“暗箱操作”。

从近几年检察机关查获的权欲型犯罪大案要案看,犯罪主体高层化趋向很明显。如原国土资源部长、中央委员田凤山、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山东省原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原南京市市长、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武龙等高官纷纷落马,他们所犯罪行都是典型的权欲型犯罪。其地位之高、犯罪数额之大、危害之广、影响之恶劣,都令人瞠目结舌。所有这些都说明,当前我国权欲型犯罪性质确实是愈来愈严重。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

现在权欲型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日趋多样化,呈现出智能性、预谋性、欺骗性的特点。以往常见当权者权力寻租,寻的是金钱、房产等,现在出现了“雅贿”这种新变种。所谓“雅贿”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取或出售最有文化品位的物品,包括名贵字画、古玩、奇石等。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长王天义,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他落马后在其家的私人博物馆中发现名贵字画1958 件、古瓷器23 件、西方艺术品4 件、鸡血石5块,还有珍贵邮票3 本等[9]。由于现在强调领导干部知识化,所以就有人想方设法为官员送上硕士、博士学位,帮忙找枪手考外语,花大代价捉刀代笔写硕士、博士论文,有的还送上教授或研究员等高级职称,以满足领导干部心理上、精神上的需要。

以往常见的是贪官让情妇的公司包揽工程,而杭州市江干区城建办原主任乔志东不是这样,他让情妇直接出面,向老板、包工头索贿。万一事发,他可以以“不知情”来辩解。目前,有些官员受贿都很滑稽。如广东省增城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邱伙胜竞“含泪”索贿,称如果不给钱,他和他老婆就要跳楼了,“以情动人”地去索贿。以前有些贪官靠买官卖官往上走,但“个性贪官”王亚丽却是靠造假往上走,她的档案中除了性别是真的,学历、党龄、工作时间等都是假的。过去贪官习惯一次腐败,弄出“天文数字”,现在有些人是“蚂蚁啃骨头”。如河南省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阴奎在任职期间贪污受贿总额上千万元,但分为1575 次受贿,创下县委书记受贿次数之最。以往官员落马重点查的是个人名下资产,而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案发后查出其整个家族资产达20 亿元。她利用权力,依靠政策倾斜,影响股票走向、房市走向,为家族敛财提供方便,这种犯罪手段是很特殊的。

(三)犯罪动机享乐化

现在,一些地方政府享乐的欲望很强。豪华气派的办公楼、高档尊贵的公务车、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2009 年东部某省审计公布,调查的10 家省级单位,有6 家办公用房配置超标,其中最高的人均拥有办公用房220.2 平方米。民众赋予政府权力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绝不是赋予其在资源获得和条件配备上奢华的权力。

正是讲究奢华享受的地方政府,造就出了一些贪图享受的官员。现在看,权力在某些官员手里,已经丧失了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在他们看来,权力既是其聚敛财富的工具,也是其猎取美色的重要手段。有些当权者在占有物质财富的需要得到满足之后,贪欲的重心就放在对性享乐的追求上。据《法制周报》报道,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于2006 年9 月5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在写给湖南省纪委的忏悔书中说道:“我除了追求金钱,千方百计搞钱以外,还热衷于低级趣味的感官刺激,看黄片、看黄书、玩女人,毫无羞耻。我利用职权和金钱打那些有求于我的女人的主意,先后跟9 个女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用受贿的钱为7 个女人买了房子……人家背后议论我是‘玩权、玩钱、玩女人’的‘三玩’干部,我认为名副其实。”其实,不只是雷渊利,现在不少当权者都在大力追求性的享受。

(四)犯罪形式集团化

检察机关办案的实践证明,目前在权欲型犯罪中,集体腐败、利益均沾的现象十分突出。这是由于他们在共同私利的驱动下,形成了利益联盟,因而呈现出连带性和集团性。集团成员多是上下级、同事或朋友,他们之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有时交叉犯罪,有时互相勾结共同犯罪。一旦犯罪败露,就会“拔出萝卜带出泥”,一拎一串,一逮一窝。如在震惊全国的厦门特大走私犯罪案件中,上至公安部副部长,下到一般办事人员,都成为犯罪链条上的一环,仅厦门海关涉案人员就达160 人,其中76 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海关4 名党组成员中有3 人成为赖昌星的帮凶。2009 年,天津市检察机关查办的工程领域权欲型犯罪窝、串案约占立案总数的42.5%。江西省检察机关三年查办重大工程建设权欲型犯罪案件700 起,一半以上是窝案[10]。

有的当权者为家族利益而犯罪,或者家族成员教唆甚至逼迫当权者去犯罪,从而使犯罪集团具有了家族性的特征。如河南省沁阳铝电集团特大犯罪窝案主犯、原公司总经理秦瑞岐的一个儿子、三个女儿、四个女婿和妻子等19 人都因涉嫌贪污、受贿、行贿、窝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名被依法逮捕、判罪。这种情况是很耐人寻味的。

(五)犯罪潜伏长期化

原南昌市委常委、南昌县委书记汤成奇,从1991 年到2009 年,共贪污3901 万余元、受贿350 余次。与其漫长潜伏期相伴的,是汤成奇平坦的仕途:从镇长助理一直升到镇党委书记、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再到副市长、市委常委。令人惊奇的是有着漫长潜伏期的贪官,不只汤成奇一个。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自成为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后开始卖官,潜伏10 余年;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落马时,贪腐时间已长达20 年。《法制晚报》曾分析,1991 年至2004 年审判后经媒体公开的200 个典型权欲型犯罪官员案例中,60%的贪官潜伏期都在5年以上。与“贪腐一两年,铁窗一辈子”相比,这些长期逃脱惩罚的贪官,为害尤烈,它会让人心存侥幸,刺激更多贪腐行为出现。而贪官的潜伏期越长,破坏性就越大,执政资源就会流失得越多。尽管这只是少数个案,但它们却反映出我们在制约权力和完善机制方面是多么薄弱,这是很值得认真反思的。

三、权力本位与权欲型犯罪的多发

目前,我国的权欲型犯罪不仅多发,而且犯罪性质越来越严重,社会危害越来越大,这是不争的事实。之所以如此,与权力本位及其泛滥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权力本位及其泛滥是造成权欲型犯罪高发的最重要的人性根源。权力本位将导致以下一些后果:

(一)权力私有化

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种权力性质决定了任何公职人员所掌握的权力都是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是为社会大众谋取福利的重要资源,是确保社会能够有序运转的重要的调节器。公共权力从本质上讲,是社会大众所普遍需要并且是涉及人们实际利益的。所以,公共权力完全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才产生的。而任何国家的公共权力都不可能由全体人民共同行使,而必须以社会契约的形式,将其交给公职人员来代行。权力本位思想严重的人,在代行权力的过程中,就将公共权力私有化,即把公共权力变为自己的权力。

在我国,有将公权力私有化的历史传统,因为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实行的都是皇权统治。任何一个皇帝都没有将社会最高管理权的公权和个人的私权分开,而是奉行皇帝拥有一切、享有一切的政策,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可见,皇权本身就成为一种私权。各级官吏都是皇帝的仆从,他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从皇权中派生出来的,因此,他们在使用公权力的过程中,都仿效皇帝,一律将公权力私有化。由于有这样一种历史传统和惯性,现在很多当权者在公权力私有化时感到非常理直气壮,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权力本位思想严重的人追逐权力,就是为了滥用权力。将公权力私有化,也是为了滥用权力,因为只有把公权力变成自己的东西,才会有更大的自由度,达到随便滥用权力的程度。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1]时下,权力本位思想严重的人滥用权力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搞权力商品化。具体表现为权物交易,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

权力商品化和权力滥用给某些当权者带来了极大的好处和乐趣,所以,有些权力本位思想严重的当权者就沉浸在这种乐趣中不能自拔。一般来说,抵制诱惑需要较强的自制力。而在目前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双重转换”中,来自外在各方面的诱惑或欲望,给人性本身所具有的自制力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在这一特定时期,把权力当成乐趣,肆意滥用权力,无疑成为一些当权者走向权欲型犯罪深渊,甚至走上断头台的放大器或加速器。

(二)权力集权化

我们党确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实行这个原则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障。而权力本位思想严重的当权者无不不遗余力地破坏这个原则。所以,破坏民主集中制的结果,就使权力逐步集中到少数几个乃至个别主要领导人的手里,出现权力高度集中和个人专权的现象。专制集中的权力,使各种制度化、程序化的政治参与都流于表面化、形式化,使各种“当家做主”、“行使公民权利”等都成为摆设。这样的权力,就成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当一个单位的当权者,或分管某一个领域工作的当权者,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可以独断专行时,权欲型犯罪的发生就成为必然的现象。

权力本位思想严重的人看到,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权力对经济仍有很大的制约作用,独断专行的权力完全可以作为资本使用,并能产生更大的金钱效应,于是就搞起权力资本化。他们有的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权力直接开办或与人合办生产、经营型企业,以权力为后盾搞权力经商,进行垄断经营;有的通过不同的渠道优先获取内幕信息,使得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人能及时做出反应或通过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而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还有的利用自己身居要职,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影响力,有利用价值,以此为其家人牟取私利提供条件,并获取可观的利益。

(三)权力面子化

按照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掌权者在使用权力的过程中,应该做到公平、公正、秉公办事。一些权力本位思想严重的掌权者却不是这样。他们有很强的圈子意识,以情立政,以面子开道。

我国是一个具有牢固的宗法族制传统的国家。宗法族制的基本特征是血缘性、聚居性、等级性等。中国人的生活圈子,以家族的血缘关系为核心,逐步外延,形成由老乡关系组成的乡缘、校友关系组成的学缘和旧同事关系组成的业缘。无论是血缘,还是乡缘、学缘、业缘,都无一例外地建立在情感和面子的基础之上,而且都以圈子作为划分亲疏远近的界限,无一例外地奉行内外有殊、区别对待的原则。这是没有成文的正式规则,也是投桃报李和合情合理的潜规则。任何人实际行何权力,都不能不受到这个规则的制约和支配。正因为有这样的历史传统,现在一些权力本位思想严重的掌权者在按这个规则办事,并滑向犯罪的深渊时,感到是自然而然、没有办法的事情。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权力被面子打倒的问题。大家知道,在中国人的意识里,面子实质上是个人尊严问题,面子是外在形式,自尊才是内容。在以家族为核心的熟人社会中,个人的面子即人格、尊严和地位,主要体现为家族及周围的人对于自己的态度和评价。在中国人的眼里,给面子是件光彩的事。由于当权者地位的特殊性,由他们给个面子,那就会更加光彩。正由于这个缘故,把丑恶的权钱交易变成礼尚往来的给面子,就成为中国式权欲型犯罪的一大特征。一些巨贪之所以能日进斗金,就因为只要他肯“给面子”、就会有无数“关系”愿排队“送银子”。而对那些清廉官员而言,这面子法则可能使他的良心天天处在煎熬之中。当老同学、老战友、老领导以及哥们弟兄,亲朋好友轮番出面请他“给个面子”的时候,他想不知法犯法是很难的。因为有些面子是必须给的,不给不行。不少品质尚好的官员之所以在“高危岗位”上一茬茬地倒下,实际上就是被面子法则打倒的。中国人为什么对面子法则如此敬畏呢?因为面子体现着中国人的荣辱观念,丢什么也不能丢面子。当然,如果有人破坏规矩,收了钱不办事,这时行贿者就可能撕破面子,而一旦撕破面子,法律的威力就彰显出来了。所以,权力本位思想严重的掌权者一般都能按“规矩”办事,收了钱一般是不会不办事的。

(四)权力人治化

依法治国是我们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依法施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有些权力本位思想严重的掌权者对此却很不以为然。他们骨子里信奉权力至上,认为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一切都要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法律和规章制度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独断专行,成为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只能惟命是从。在其头脑中,“权大于法”、“权重于法”的非法治观念根深蒂固,从而导致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的现象的发生。他们有的利用职权,对其权力管辖之内的单位、组织的公务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搞法外施权;有的违反规定干预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调动,并从中牟利;有的超越职权直接插手有利可图的经济活动,并与不法分子同流合污等。这是造成权欲型犯罪增多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我国以儒家学说为主导,主张实行“礼治”,要求臣民一举一动都遵守礼制。那时虽然也讲法,但把礼法关系定位为“德主刑辅”,认为法律必须建立在伦理和道德的基础之上。法家虽然强调“法治”,但主张一切权力应集中在君主手里,实行君主独裁,“法”只不过是有权势的“人治”。所以,我国人治文化根基很深。正因为如此,权力本位思想严重的掌权者,搞权力人治化得心应手,且心安理得。实事求是地讲,权力本位思想严重的掌权者也不是完全不讲法。在他们眼中,立法的目的是治民,而不是治官。所以,他们不学法、不懂法,更不会信仰法治。当法有利于己时,他们也会非常重视,但当法治约束甚至影响自己的利益时,他们就会视而不见。更有甚者,他们对自己的公然违法行为,不仅不忌惮,反而会像孙悟空偷吃蟠桃一样感到骄傲!他们认为自己是真正的“牛人”,是违法犯罪却不能被发现的主儿。因此,他们的心思就放在既贪污腐败又不败露上。

[1][2][3](美)威尔逊.论人性[M].方展画,周丹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96,98.

[4]朱向东,贝清华.官本位批判论纲[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5]孙壮玲.我国官本位文化与“官二代”现象内在逻辑解析[J].克拉玛依学刊.2011,(3).

[6]张琰.北京反贪局长: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增长30%[N].检察日报.2010 -01 -14.

[7]谭浩.20 起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曝光[N].天津日报,2010 -05 -21.

[8]黄河,罗亚平.不为人知的一面[J].方圆,2010,(24).

[9]叶琦.权力寻租犯罪的“新变种”[J].犯罪研究,2011,(1).

[10]周立平,程振林.三年案发700 起,一半以上是窝案[N].检察日报,2010 -10 -13.

[1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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