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加庆
(浙江警察学院 侦查系,浙江 杭州 310053)
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直接面临侦查讯问人员的讯问。为了满足逃避法律惩处的主导需要,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会形成不同的动机,同时采取不同的手段,企图阻挠讯问活动的深入开展。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需要、动机系统的研究,准确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现实的需要和动机,可以帮助侦查讯问人员更好地把握犯罪嫌疑人动态的心理变化规律,对讯问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现实意义。
普通心理学研究认为,需要是人个体的和社会的客观需求在人脑的反映。人为了个体的生存,自然对某些事物会有需求,所以需要是一种人体内在的刺激。人产生某种需要,就成为推动人去进行一定活动并满足该需要的动力,这种推动人为满足需要而进行活动的动力就是动机。可见,动机是在需要的刺激下直接推动人进行活动的内驱力。
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的刺激只有达到一定水平时,才能形成与需要相应的动机并引导、推动或阻止进行某种活动;需要产生后形成的动机,通过活动是否得到满足,还取决于外在的客观条件,即诱因条件,或称满足需要的客体,并通过努力有可能获得客体,人才能为满足需要或愿望去采取行动,需要才表现为活动动机去推动行动达到目的。
驱力和诱因是动机理论的两个基本概念。“如果我们处于一种需要状态,就激发起一种驱力,这种驱力给我们以能量,推动我们和驱使我们为寻求这些能满足我们需要的东西而采取行动。其中有些东西比别的东西更吸引我们,为了得到这些东西,我们会干得更起劲。每一个奖赏的诱因价值代表它们的推动力。动机就是驱力和诱因,推和拉两种作用结合的产物。”[1]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要是有高低层次之分的,即生存需要—安全需要—社会从属需要—自尊的需要—认识需要—美感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人只有在满足了低级需要的基础上,才能满足较高一级的需要。它说明了个体需要是多种多样的,由此形成各种各样的动机,推动人去从事多种多样的活动。[2]
“一般情况下,活动在动机激励下指向目的,人通过一定的活动实现了目的,也就等于满足了需要。然而动机和目的是有区别的,在许多场合,活动动机和目的是一致的,如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目的和动机都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但在某些情况下,动机和目的是不完全相同的,同一目的可能由不同的动机所推动。譬如,都是为了减轻或逃避法律的惩处,有些犯罪嫌疑人企图用对抗的动机来实现,而有些则可能采取坦白的动机去达到目的。有时,同一动机可能表现在不同目的的行动中。”[3]例如,犯罪嫌疑人都是为了取得侦查讯问人员的信任,有的通过彻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来完成,有的可能用谎供来骗取。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动机和目的的联系变得复杂多变。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无论什么样的目的,都要由相应的动机去推动它为实现此目的进行某种活动。由此可知,动机是介于需要和目的之间的中间环节,因而它具有双重性,需要达到一定的水平产生动机,动机又是推动人去寻求满足需要的客体并通过活动达到目的的内驱力。
当人同时出现几种需要时,因为这些需要不可能同时得到满足,此时,因需要的激励而形成的动机就会出现动机之间的斗争。尤其是几种需要的满足与否对个体都会产生重大意义时,表现得尤为明显。动机斗争的结果,优势动机战胜其他动机,成为优先进入活动的动力源。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逃避法律惩处的安全需要条件反射式形成,这是一种本能的无条件反射,并成为整个讯问过程的主导需要,其他的一系列需要都在这一主导需要的统帅下产生。在主导需要的刺激下,犯罪嫌疑人在不同时期、不同讯问情况下,为满足主导需要而形成不同的优势动机。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由于丧失了人身自由,与外界联系中断,面临法律的惩处,由此形成犯罪嫌疑人复杂的需要、动机系统。犯罪嫌疑人虽然在形成犯罪动机时有过激烈的动机斗争,曾经考虑和想象过被抓后的情形,但真正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的整个心理平衡被打破,其自身需要、动机体系自然发生质的变化,形成与自然人不同的需要和动机系统,并且随着讯问活动的深入,其需要、动机体系随时发生变化。
在这一需要、动机系统中,犯罪嫌疑人最迫切的需要是逃避法律惩处或至少得到从轻、从宽处理的安全需要。在这一主导需要的基础上,在讯问的不同阶段,犯罪嫌疑人将形成不同的主导动机——即优势动机,推动犯罪嫌疑人进行抗拒或供述活动。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讯问过程中,由抗拒求生转变为坦白求生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需要、动机的不断转变的过程。就抗拒成为主导动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不同阶段的需要情况是不一样的。在极端对抗时表现为不计后果的对抗,以满足其安全这一主导需要;在试探摸底时要摸清侦查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以满足其摸底的需要。要实现犯罪嫌疑人的优势动机的这个转变,需要侦查讯问人员的主动工作才能实现。侦查讯问人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不同的需要、动机情况,按讯问要求给予适当满足和不予满足,由此促使犯罪嫌疑人形成坦白交代的优势动机。
犯罪嫌疑人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到彻底供认罪行有一个过程。这一过程又可分为不同的阶段,一般情况下可分为:极端对抗—试探摸底—相持对抗—犹豫动摇—认罪供述。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的这一规律,实际上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各种需要是否得到满足而变化发展的。犯罪嫌疑人在每一个阶段因讯问的深入程度不同而产生不同的需要,并形成动机,推动犯罪嫌疑人进行某种行动,寻找满足需要的客体,以便重新平衡业已被打破的心理平衡。
犯罪嫌疑人由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自由人,突然成为阶下囚,其原有的心理平衡被打破,必然形成心理紧张、恐慌等消极情绪状态。同时,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讯问人员是否掌握证据或到底掌握了哪些证据心中无数。犯罪嫌疑人为了满足安全的主导需要,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形成的优势动机则为用激烈的对抗行动应付讯问人员,目的是先抗一抗,能抗过去最好,实在不行,也可以了解讯问人员到底掌握了哪些证据。于是,他们往往采取盲目的对抗行动,以图侥幸过关,满足其安全的主导需要。
侦查讯问人员这时要摆出一付胸有成竹的架势,运用法律说明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后果;适当、巧妙地暗示证据,表明对抗讯问将是徒劳,以压制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制止犯罪嫌疑人主导需要的满足,从而加剧其原有失衡的心理状态。
犯罪嫌疑人在极端对抗阶段,由于侦查讯问人员的教育、驳斥及使用证据等讯问方法,致使其主导需要无法得到满足。犯罪嫌疑人意识到继续对抗讯问对自己不利,于是在主导需要的驱使下,产生摸清侦查讯问人员掌握其证据情况的需要和动机:搞清侦查讯问人员到底掌握了哪些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后果。犯罪嫌疑人希望通过这一需要的满足尽可能地满足其主导需要,以平衡其心理状态,缓解心理紧张,消除一直困扰着他的消极情绪状态。
此时,讯问人员应尽可能地隐蔽掌握证据的情况,使犯罪嫌疑人难以得到满足摸底需要的客体,以保持其心理的失衡状态,保留其心理紧张和心理压力。但是,也不能一点不满足犯罪嫌疑人的摸底需要,否则会因为无法满足摸底需要而长时间地处于摸底状态,难以进入下一阶段。因此,侦查讯问人员可以使用暗示的方法,让犯罪嫌疑人模糊地摸到一点情况,适当满足其需要,使讯问工作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犯罪嫌疑人通过上一阶段的摸底,或多或少地获知了讯问人员掌握其证据的某些情况,摸底的需要得到部分的、相对的满足,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也因此在一定程度获得相对的、暂时的平衡,认为自己已经摸清了讯问人员的底细,有能力应付以后的讯问,于是侥幸心理再次出现。这时,犯罪嫌疑人的安全需要又成为主导需要,并由此形成对抗讯问的优势动机。在此优势动机推动下,犯罪嫌疑人会采取各种手段,对抗侦查讯问人员的讯问,以此来寻求满足其主导需要的客体——使讯问无法进行,从而逃避法律的惩处,以进一步平衡其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方法多种多样。诸如一言不发、胡搅蛮缠、矢口否认、推卸责任、喊冤叫屈、故意激怒讯问人员等。
侦查讯问人员应根据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反审讯对策,运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予以有理有据的驳斥,严正指出,对抗审讯企图逃避罪责是是徒劳的,在心理上、思想上堵死犯罪嫌疑人蒙混过关的退路。同时,侦查讯问人员要辅之以利用矛盾、使用证据、情感感化等讯问方法,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平衡因需要无法得到满足而再次被打破,摧毁其赖以对抗的精神支柱。
经过前一段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妄图通过对抗来满足其主导需要的目的未能达到,侦查讯问人员的步步紧逼,又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继续对抗的结果不仅不能满足安全主导需要,而且将受到法律的从严惩处。但是,犯罪嫌疑人在残存的侥幸心理、畏罪心理作用下,又不甘心就此缴械,于是心理平衡再次被打破,而且这次心理失衡比以往任何一次都要严重,心理紧张更明显,消极情绪表现得更突出。
应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此时的需要表现为:如果不能满足逃避法律惩处的全部安全需要,那么通过彻底坦白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满足部分安全需要,即得到政府的从宽处理。于是,犯罪嫌疑人形成了继续抗拒和坦白供述两个动机。毫无疑问,这两个动机必然进行激烈的斗争,因为无论是继续抗拒还是坦白,对犯罪嫌疑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人生意义。如果是坦白动机成为优势动机,犯罪嫌疑人在供述前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和认罪供述的条件,以确信是否真能得到政府的从宽处理,满足其部分安全需要。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要求是否得到满足,又成为其在继续抗拒或坦白供述动机斗争中作出选择的依据。但无论如何,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继续抗拒和坦白交代这两个动机之中作出明确选择。如继续抗拒,从目前形势看,是没有出路的;但坦白供述是否为时过早,自己对抗了这么长时间,到今天才坦白能否得到政府的从宽处理?这些问题都将成为犯罪嫌疑人把坦白供述作为优势动机要考虑的因素。
这时,侦查讯问人员要让犯罪嫌疑人在选择坦白求生上加重砝码。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形成坦白的优势动机,就必须替犯罪嫌疑人权衡利弊,明确表达法律的宽严政策和量刑幅度,申明坦白能得到从宽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犯罪嫌疑人对减轻法律惩处的需要,使犯罪嫌疑人真正认识到坦白才是唯一的正道,是自己的希望所在。
侦查讯问人员在推动、帮助犯罪嫌疑人形成坦白供述的主导动机后,犯罪嫌疑人即走向认罪。但总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不愿彻底供述,各种顾虑,侥幸、畏罪等心理因素依然残存。他们希望通过尽可能少地交代犯罪事实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安全这一主导需要,如隐瞒罪行、供轻不供重、供小不供大等等。侦查讯问人员要继续开展工作,通过揭露矛盾、使用证据、政策教育等方法,继续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同时明确指出:只有彻底坦白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才能真正得到政府的从宽处理,才能真正满足其主导需要。
犯罪嫌疑人一旦全部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心理平衡又重新恢复。一些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出现心理合理化,以进一步平衡其心理状态,而那些心悦诚服地供认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其安全需要因供认而得到部分的满足,因为他相信党的政策能在他身上得到体现,于是心理趋向相对平衡状态。
[1][德]克瑞奇.心理学纲要[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283.
[2]张述祖,沈德立.基础心理学[M].北京:教育出版社,1987:259.
[3]曹日昌.普通心理学(第二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