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君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内在的善念与正义使抗衡黑暗的力量得以存在于社会内部的诸独立体。社会背景之下的黑暗——违纪违规与犯罪,反透出社会、媒体、警察存在的亮点之处与某种状态即在一定机制之下的“三点一线”。
1.警察——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1]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警察的含义,存在不同角度的诠释。从行为角度,警察是政府的行为;从手段角度,警察是一种强制手段;从目的和手段角度,警察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秩序、社会秩序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从目的、手段和行为角度,警察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秩序、社会秩序而采取强制性手段的一种政府行为;从阶级专政的工具角度,警察是维护统治阶级、社会秩序、促进福利的执法工作;从行政武装力量的角度,警察是一种行政武装力量;从治安力量角度,警察是国家的治安力量与该力量的组织人员。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
因此,常态之下,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等职责的警察符合行政机关的定位。
2.警察——侦查机关
侦查,即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侦查权,即依据法律进行专门调查工作与采取强制措施的公权力。作为潜在权力的侦查权,因犯罪而被动开启。一旦犯罪发生,进入非常态的机制之下,应对犯罪的侦查权才得以落地,警察的侦查机关身份才得以转位。
侦查机关的同位语,即侦查权与侦查的共存体。依据法律规定,侦查权只能由法律赋予侦查权的机关即法定侦查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禁止行使侦查权且不得干涉侦查机关。同是侦查机关,其侦查权限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存有明确的界定与划分,彼此间不得滥用、推诿。
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针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工作与采取强制措施时,也即在非常态之下,作为拥有侦查权的警察符合侦查机关的定位。
常态之下的行政机关,非常态之下的侦查机关,警察的身份明确,权力实然交底。在职权范围内,在维稳保民之下,最大限度增强公权力与扩展公权力,法律范畴内惩治罪恶。非常态下的侦查机关存在的意义在于,为常态下的行政机关实现警察天职提供最大保护与最强支撑。
媒体是将一切社会信息予以公开扩散的手段和载体。随着经济发展,互联网、移动网络等新兴媒体逐渐进入人们视野,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四大传统媒体联手共同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国民,甚至是全球民众的思想与行为。
1.媒体的存在证明了其是不可无视的社会主体之一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于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彼此间的信息可以更加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同时也可以在瞬间破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大众的信息可以让陌生人变成朋友,同时也可以让亲人形同陌路。信息存在的必要性决定作为信息载体的媒体是不可无视的社会主体之一。
2.媒体的功能证明了其是不可或缺的传播主体之一
真实反映新闻事件与全面反映各方声音是传媒提供新闻报道的基本职业道德。媒体生存于信息制造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适时调整其与两者之间距离以表明自己的立场。在坚持客观性、真实性、时效性的同时,中立的研判立场使其成为安定社会的现实积极分子。媒体的社会角色与功能证明了其是不可或缺的传播主体之一。
3.媒体作用的效果证明了其是毋庸置疑的全方位全程监督主体之一
媒体的最初报道,在描述事件的同时以最快速度、最强画面音效冲击有关部门的神经。外力的冲击加快相关人事物的进入状态。有关部门通过媒体等多种渠道,进入从接触事件到认识事件再到解决事件的逻辑模式。整个过程伴随着媒体的跟踪报道,外力鞭策程序进度的同时保证提供公众的言论自由的理性表达渠道。经过一定的调查程序后,有关部门作出解决事件、处理事件的决定时,媒体对整个事件的总结性报道,完成向公众交代的同时反思事件背后的意义。媒体从最初报道到过程追踪再到总结报道,有关部门从接手到着手督办,过程调查再到解决处理,公众在媒体与有关部门两条同向平行线之间,从知晓到关注再到深思。同一个事件同时牵动着三方主体,同心同向同力使得社会在经历一次次突变中得到最大调和与安稳。媒体作用所体现出的对相关部门、相关人事物的外力监督、督促效果证明了其是毋庸置疑的全方位全程监督主体之一。
4.媒体对受众的作用效果证明了其是第三方警务参与者之一
第三方警务,是指警察通过劝说或强制手段促使各种组织或非犯罪群体帮助警方防止或减少犯罪,这些组织或群体包括公共住房机构、财产主、家长、健康和房屋监查人员以及业主等。[2]第三方警务的核心是建构一个“治安责任共担”社会治理体系。第三方警务理论代表了当代犯罪控制实践的一个重大转向,即将犯罪放入到社会背景之下探讨,单一的警察力量需要与社会的力量整合。媒体对受众的作用效果证明了其是第三方警务参与者之一。
当今时代,从全球视野下看待媒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建立警察与媒体之间的协作机制。在美国,被称作第四种权力的媒体,其与政府之间成立商业化的管理体制;在部分欧洲国家,媒体与政府之间成立公营管理体制;在英国、日本,媒体与政府之间成立公营私营并存体制;在我国,媒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无论是桥梁、纽带,还是镜子,媒体听从政府的声音,但媒体可以开展批评,强调媒体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党性原则。[3]
无论媒体的相对方有何差异,确立正确的对待媒体的态度与意识是建立警察与媒体之间关系的前提与关键。正确态度之一:重树忧患意识、管理意识、责任意识,旨在重视媒体。舆论是社会稳定的思想中心。域外域内掌控媒体的实体本质并无区别,只在于对主体管理的制度、机制与各方判断的价值标准的侧重点差异。正确态度之二:深思借助媒体之力以达善用媒体之目的,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策划”,借助媒体之力以达正面宣传与社会监督之效果,强调媒体的辅助与监督力量。正确态度之三:主动面对媒体以求引导媒体背后的大众。以公开、透明、主动的立场第一时间迅速占领社会新闻资源与把控社会舆论主流的制高点。正确态度之四:以理解新闻、尊重记者、宽容舆论、服务媒体的心态善待媒体。我们应带着对待媒体的正确态度与意识进入警务视野范围下的两者关系建制探讨。
警察应当根据警务警情,主动先行一步走到媒体面前,为社会正确走向把脉,与媒体建立日常信息沟通主流渠道机制。
1.建立发言人制度,注重提升警察应对媒体的素质
冠以发言人名下的他或者她,当站在发言台之上时,其所彰显的不仅是个人素质、个人人格、个人形象,更是警徽之上的神圣、警服之下的庄严、警察之名的敬畏。
(1)发言人的外在行为要求。简单、得体的着装所体现的自我形象与从眼神、表情、站姿、坐姿中表现出来的仪态以及从逻辑清晰的言语表达中所彰显的亲和力。
(2)发言人的素质要求。首要是政治素养的要求:思想端正,政治头脑敏锐,政治立场坚定。其次是职能素质的要求:思维敏捷、反应能力强、逻辑清晰,具备一定程度的公关、组织、协调能力。
(3)发言人的能力要求。诚如简单的记者采访形式,在采访之前,作好相应准备。尽可能多方面了解采访媒体与记者,确定采访内容的范围以及了解与采访和发稿等有关事项,明确采访目的以期引导采访目的朝着符合我方要求的方向发展。在接受采访之时,作好生理心理调整。主动先行提述最重要的内容,将核心内容以简洁、鲜明的语言表达,慎重表态,说话时留有余地。整个采访过程中,在尊重与善待记者的同时,要善于回避敏感的、无聊的或与主题无关的问题,懂得在适当的时候说“不”。控制声音音调与语速,慎重应对“假设性问题”、“二选一式问题”、“诱导式问题”[4]。在采访结束之时,注意语言表达与离身的行为礼貌。
2.善用媒体,把控新闻报道,保证公众知情权
警察在履行社会责任、职能职责时,明确对口以及建立长期合作的主流媒体与记者,在与媒体建立关系的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原则、非功利性原则、时间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协同性原则、持续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警察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提前作好新闻预案、危机监测与预警、危机评估、危机应对系统与程序处置等准备。对于任何类型的主动或者被动采访,确立基础原则与基本底线。在采访中,围绕核心利益,将结论、建议、希望记者转达的意思,以简洁、形象、有力的语言进行表述,下一步的事实论证旨在突出重点,对于正面信息积极提供,对于错误信息及时澄清,对于部分不希望媒体传播或易于曲解的信息坚持不透露,以便把控新闻报道的内容与方向的真实性、客观性与合乎目的性,引导社会舆论向着有利于事件解决的方向发展。
警察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对于常态工作形成的公开信息或者需要公众参与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记载后予以编制造册,与对口以及建立长期合作的媒体沟通,主动向其提供信息,以便媒体按照既定模板以及警察的意志进行信息传递,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同时在媒体开设反馈意见建议板块平台,实现警察行政工作的时时调整与更新。
3.善用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引导舆论,最快实现维稳
(1)面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时,主动启用对口主流媒体,及时掌握事件发展的控制权。当一般行政管理事件发生之初,利用信息沟通主流渠道,第一时间确定有无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一旦定下召开新闻发布会,应立即确定新闻发布会的主题,结合事件的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机关的职责与态度,考虑斟酌公开声明与发布的信息内容以及希望突出的重点与引导的思想,对于可能涉及的问题、无法回应的问题及相应的适合回答提前准备,拟定新闻发言稿与问题回答稿。在新闻发布会进行时,让所有到场媒体和来宾签到并现场分发新闻资料,便于媒体掌握警方的主导方向以及为其撰写报道提供信息材料。确保记者提问时间,发言人利用公开信息、数据,统一对记者的提问作出回答,对于不知情的或者尚未形成统一口径的问题,以“无权限回答”予以回应。发言人应当最大程度做到微笑沟通,用情解惑,同时保持与核心记者进行有效沟通,主动掌握新闻发布会的节奏,以实现最快速度让公众知晓、澄清谣言、稳定民心的目的。新闻发布会之后在文稿定稿之前,履行所有关于提供补充材料或是对未回答问题作出回应的承诺,以期通过提供信息来控制信息,通过服务媒体来获得媒体配合。
(2)面对突发事件时,主动启动对口主流媒体以及主动面对其他媒体,迅速、全面、有理有节稳定局面。新时期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及时性、反应强度性使得网络舆情表达高度集中且剧烈。因此,在事件突发之时,利用早已建立的信息沟通主流渠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通报等形式,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就时间、地点、人、事、物等内容发布简明信息,最快速度稳定民心。继而,根据事件进展情况,持续不断地更新发布新闻信息,互联网主阵地随时更新,电视广播滚动直播,最大可能控制社会舆论与网络舆情的发展范围与方向。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面对随行的媒体报道,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真实坦诚原则、情感原则、时机原则、平衡原则、重复原则、口径一致原则、留有余地原则。积极关注舆情,不断预测问题,周密拟定口径,正确对待和回应负面报道。富有一定感情的表述不仅能减缓现实存在的危机,也能避免潜在可能的危机。
被动面对突发事件,即面对媒体采访,采取“零拒绝”的策略。针对采访,明确采访目的,制定计划,确定关键信息与重点信息,真话待人,实据支持。使用最简单的语言,概括性说明进展,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安抚民心以降低舆论期待,统一内外口径。换位思考,提供丰富采访资料,善用中立“第三方”意见与角色威信,重视并善用互联网,持续不断提供原始的权威信息,以期驳斥荒谬论断与澄清谣言。[5]
1.侦查机关──侦查公开启动犯罪矫正程序
侦查公开,即由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对其依法所进行的各种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应向当事人、介入律师、新闻媒体及社会进行适度的公开。伴随着侦查程序的推进,侦查公开的内容,程度的加大、加深,被唤起的个体互动意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犯罪被“带回”到个体互动的社会中,历经控制、惩罚、感化,犯罪得以矫正主动回归向善。
第一,侦查行为内容的公开。侦查行为内容即侦查行为的形式、方式和结果,也即案情。案情包容犯罪行为的产生、发展、结果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侦查行为的开始、发展与结果。根据案情的不同,侦查公开的内容也有所差异。犯罪行为的地域特征、形象特征、心理特征、手段特征、时间特征等可予以公开。但是,在保护人权的理念之下,对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坚持有保留有限制的公开。针对被害人,关注不同犯罪性质下的被害人,若涉及到被害人的人身隐私,则相关人身隐私信息坚持非公开,避免对被害人造成第二次伤害;关注不同年龄阶段的被害人,若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为了避免其受到内外界无谓的过分关注和为了满足好奇心的揭秘探求,则涉及身份以及隐私等相关信息坚持非公开。针对犯罪嫌疑人,随着侦查程序的演进,犯罪嫌疑人的外在相貌、心理画像越加清晰。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与沉默权制度的侦查程序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称谓,在避免与法律冲突的同时也制约了侦查机关的行为,即不得任意公开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不得任意”的禁令,体现出现代人权保障与民主意识不断趋向完善的不懈追求。但是,实务中的复杂总会让禁令面对一些进退两难的质疑,缓和一下紧张的局面,允许在特殊的情况下公开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然而,对于特殊情况的范围,必须有法律予以限制。法律须在案件性质、诉讼证据链的长度和宽度、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权力的牺牲和权利的保护等多者之间权衡并作出一定的让步。
第二,侦查措施手段的公开。侦查措施手段是侦查机关在实施侦查行为时所采取的具体方法。侦查手段中很多常规性并且广为人知的措施,[6]可通过已建立的信息沟通主流渠道,采取发布会、采访、访谈等形式向社会进行适当公开,以达到预防和教育的效果。但是,对于非常规性的侦查手段,应坚持有保留有限制的公开,关注公开的时机和程度,同时还要受到侦查秘密性原则的制约。侦查秘密性不仅包含侦查行为手段的秘密,还包含为侦查阶段相关参与人人身安全的保密。
第三,侦查程序的公开。程序是让一切纸上的法,跃然于纸,走出法律框架,回到现实中并指引着通往正义的路径。诚如英国谚语所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7]
以实践角度看侦查程序,侦查机关通过不同的途径得知犯罪发生,随即开展现场勘查→临场会议→案情分析(案件性质、犯罪过程、犯罪嫌疑人)→立案→进一步案情分析→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实施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破案→证据收集→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侦查初期,可把现场勘查的实施,侦查方向、侦查范围的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控制状态,案情的简单概要予以公开,以达到第一次的效果──警示社会公众,唤醒沉睡的责任意识;警告犯罪人,点拨迷失的心智,让其勇敢地面对对与错的判断。侦查实施阶段,对侦查程序所处的阶段、取得的进展、侦查措施的实施、案情的进一步深入予以公开,以达到第二次的效果──引导社会公众,发现侦查线索与证据;劝服犯罪人,回归人性正途。侦查终结阶段,对侦查程序所处的阶段,对侦查终结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控制状态,此类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犯罪手段予以公开,以达到第三次效果──启示社会公众,放下成见和冷漠,释放温暖和信任,自我调整重塑个体交互下的社会环境;矫正犯罪人,放下心中的恨与恶,释放人性的本真,回归重塑的社会环境。
2.媒体──理性纽带联结犯罪矫正程序
第一,媒体的工具价值。媒体作为警察控制犯罪的工具,其自身的特点与优势,从另一个层面上,衍生为警察的“另一只手”——收集案件线索与证据资料,“另一只眼”——发现犯罪嫌疑人。借助媒体传播的特性,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以及与日常生活相关的行政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告知社会,警示易受犯罪嫌疑人侵害的群体,优化社会治安环境;[8]强化打击违法犯罪的具体措施,通过媒体直面犯罪嫌疑人,或利用媒体让犯罪嫌疑人形成某种心理情景,陷入错觉意识下,以便露出破绽;增强刑事政策的宣传,最好的刑事政策不是事后的认罪伏法,而是事前的约束和控制。在侦查公开环节上,媒体秉持客观真实理性的理念,最大限度发挥工具价值。
自觉接受“上下限”约束的媒体,有其特殊的存在意义。媒体对于侦查行为报道的范围、时机、方式手段、传播的强度和广度需要明确且承认有限。正在建立中的每日舆情采集制度和审读机制,为时时开展社会舆情监测和分析,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引领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关注点奠定基础。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围绕媒体而设置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尚待进一步完善。然而,对于包括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在内的话语权下的自主性、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保障以及媒体的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亟待法律建制建章,对于从法律层面上认可其应有的自由和独立的权利以及该当的历史使命与社会责任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第二,媒体的权利保障价值。侦查公开,用社会个体的语言表述则为尊重公民的知情权,用媒体的语言表述则为接受监督的勇气。人权至上的理念,势必要求侦查活动具备程序性、法律性。传统侦查以秘密作为一切合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但是随着人类社会法制化的进程,人权保障的重视,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的公权力的外在表现,必然要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以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这种权力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侦查公开下媒体的及时介入,在矫正犯罪的同时,也发挥了对侦查权的监督作用。
3.社会──完成犯罪矫正程序
当个体意识到权利、秩序被破坏时,身负的“责任”会释放强大的力量,聚合无数个体与破坏力量相抗衡。但是,社会绝非是被动的静态的为个体犯罪“收拾残局”,或许当社会到了“收拾残局”这个程度时,也就意味着是对处于变动发展环境中的被动社会自身的惩罚。生命的代价是社会发展演进中不能承受的重。正是由于社会体自身的缺陷,才有了犯罪报复的“借口”,而社会应当有承认自己的被动、缺陷的勇气。面对成气候的犯罪时,社会应当时刻以潜在犯罪作为内在的警醒与鞭策,完成犯罪矫正程序的同时,完善从个体聚合成社会中的社会分化、社会分层、社会结构、社会意识,在新时代奏响人间和谐的协奏曲。
警察、媒体、社会三个独立体,警察的侦查公开,不只是在公开一个事实,而是让社会个体直面人性的善恶、文明的缺陷,借以人性的善意抚慰犯罪人内心存留的恶念,借以文明的滋养感化犯罪人内心的恨意。媒体的传播报道,不只是在传播一个事实,而是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广的范围将社会中无数的细胞潜能激发出来,释放内心的归属感下的潜在动力,引发内心深处的人性回归。社会的修正完善,不只是社会独自的演奏曲,而是全方位立体的协奏曲。
刑事侦查协作机制生发于侦查公开原则与媒体报道、引导舆论价值之间,侦查公开原则之下,随着案情的深入,在历经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会、新闻预案、信息通报借助媒体深入社会的犯罪温床、收集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引导社会的舆论方向,转变社会意识,修正社会结构,为犯罪人矫正与回归营造文明与和谐的社会环境。
只有行政日常信息主流沟通机制的存在并且在不断地强化,面对犯罪时,才可做到处变不惊。处于行政日常管理与服务之下,加强加深与媒体的信息沟通主流渠道,搭建交流平台,为媒体在社会中发挥作用提供广阔的实践时空,同时以法律外围保护实践时空内的不同主体权利以及主体间的关联权益。在行政机关的法定性牵引下,行政机关与媒体之间的协作机制与规范实现不断地探索以及持续的完善,并朝着常态化方向发展。
坚持警察借助媒体的形式不变,刑事侦查协作机制存在价值的本质在于双方协作时间、范围、程度、限度受到法律最大的限制,并且受到以生命为代价的约束。
只有懂得行政日常信息主流沟通机制的艺术与技巧,提高思想意识警戒级别,谨慎每一句话、每一个行为,刑事侦查协作机制才可在原型之上法律限度之内完成转换,最大可能借助媒体破除无数假想,广开侦破线索,集合强大的社会力量。
身处大数据、强信息的新时空领域之下,犯罪社会性的凸显,侦查机关走出一对一的思维模式,单一或者多元化组合利用已成功建立并持续发展完善的信息主流沟通渠道,扩大扩展延长战线的同时,在刑事法律法规限度内,最大化行政日常协作机制之下辖的资源价值。
在犯罪发生与发现的下一秒,迅速启动媒体,发布信息的同时控制信息,收集线索的同时发现证据,发动社会力量的同时释放公平正义的强大信念。在刑事法律法规的法定证明逻辑关联限度之内与基本原则底线之上,将警察与媒体共同提升到更为警惕的思想高度,将两者的行政日常协作机制予以“抽脂”与“塑形”,精简双方的合作方式、合作范围、合作内容、合作手段,强化双方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深化人权保障与公平正义效率并重的刑事司法理念,在更为严谨与科学的意识层面上,循着法律的路径,在追求看得见的公平正义的同时,最大最强保护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内的人之为人的尊严——人权。
在犯罪惩治得以实现、公平正义得以伸张的下一秒,对抗犯罪时态下易名的社会、媒体、警察,卸下符号背后的责任与义务的同时,重新回归正常状态下的“生活”——社会和谐运行、媒体传播报道、警察管理服务,三点一线串联于行政日常信息主流沟通机制之中。
行政日常信息主流沟通机制与刑事侦查协作机制,二重机制的共存与转换,最大化警察与媒体之间协作机制的时效性与衔接性,以期达成法律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社会转型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研究课题,集合社会、媒体与警察三者代表之下的社会主体的力量,开辟社会有效运行的信息沟通渠道,行政日常信息主流沟通机制应运而生。犯罪惩治与人权保障的研究课题,集合社会、媒体与警察的力量,深化力量间的配合与制约之程度与限度,刑事侦查协作机制得以转换。两个研究课题的共存便是一个真实的社会,二重协作机制之间转换的常态化便是在真实社会中生存与发展的现实。
[1]郝玉萍.谈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下的地方政府工作[J].行政机关研究,2011(12).
[2][澳]罗林·马兹勒,珍妮·莱斯利.试论第三方警务[J].许韬译.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3).
[3]王卉.如何面对媒体[EB/OL].http://wenku.baidu.com/view/3c169893daef5ef7ba0d3ce3.html,2012.
[4][5]董关鹏.如何面对媒体与公众[EB/OL].http://wenku.baidu.com/view/f6115e5f312b3169a451a4c2.html,2009.
[6]崔成有.刍议侦查公开[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6(2).
[7]孙华民.论侦查工作的媒体监督[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
[8]黎慈.论媒体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及其改进[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