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社会和谐思想的主体向度

2013-04-11 05:16:18
宿州学院学报 2013年8期
关键词:对象性存在物本质

许 华

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安徽合肥,230039

“和谐”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范畴,马克思的社会和谐思想既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也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归宿。纵观马克思一生,无论是革命实践的直接参与还是理论研究的深入,其最高理想目标就是共产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马克思社会和谐思想始终以人的主体性为基本原则,“现实的人”既是马克思社会和谐思想的逻辑起点,也是社会和谐思想的逻辑归宿。

1 “现实的人”的主体性规定

实践的主体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的基本原则。马克思社会和谐思想坚持并贯彻了人的主体性的原则。在德国的古典哲学中,黑格尔创造了包括人、自然、社会在内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意识到人作为社会历史活动存在的重要性。但是黑格尔过分夸大人的精神属性,拒不承认人是自然的存在物,把人与自然意识等同,认为人是精神的存在物,人的本质就是人的自我意识,人的自我意识通过劳动得以实现,但是黑格尔视域中的劳动仅限于抽象的精神劳动。费尔巴哈力图以唯物主义视角重新确立人的自然基础,以感性客体取代黑格尔的思维对象,但是,费尔巴哈关于人的理解陷入了抽象化,仅仅把人看作是感性的对象而不是感性的活动。无论是黑格尔理解的“思辨的人”,还是费尔巴哈确立的“抽象的人”,马克思清晰地看到了从前旧唯心主义或旧唯物主义关于现实人的理解的内在缺陷:脱离现实社会实践联系,缺乏现实的物质基础。与旧的直观的唯物主义和思辨唯心主义不同的是,马克思把主体及其实践理解为“现实的人”及其有目的的活动,并以此作为理解客观世界与人的关系的客观基础。

马克思社会和谐思想的主体性原则是以现实人的主体地位为前提的。何谓“现实的人”,作为马克思社会和谐理念中的“现实的人”具有多方面的规定性。首先,“现实的人”是作为“类存在物”而存在的有生命的人。作为生命体而存在的“类存在物”首先是自然的人,是自然界的产物。虽然自然相对于人具有时间上的有限性,但是人对自然界却有着先天的依赖性。人类从自然界获取人体得以存在的植物、动物等生活自然产品。没有自然,现实的人的生命也就不复存在。其次,现实的人不仅仅是具有生命的“类的存在物”,更是具有主体性的“对象性存在物”,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存在物都是以自身以外的对象以及对象性的关系为存在的根本。马克思认为,“对象性的存在物是进行对象性活动的”[1],人类只有通过自身以外的对象性活动才能够反映出人类自身主体性生活本质。人的对象性的活动是其主体性的最本质的表现。这种主体性正是人类在改造自然、社会的实践活动中体现出来的。作为生命体而存在的人对自然界的依赖,并不是单纯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动物式的消极的依赖,而是把自然界作为实践的对象,按照自己的方式、需要去掌握,以便更好地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确切地说,人类对自然的掌握、运用实际上就是一种对象性的活动,是一个人类在实践中架构而成的人化自然与自然人化的过程。由此,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既不是旧唯物主义所指的简单的生物学意义的自然人,也不是唯心主义视域中自我观念意识的产物,而是在实践中活动的现实的主体。最后,现实的人是处于一定对象性关系的人。作为对象性存在的主体,现实的人是开放的生命实体,必然与周围的世界产生相互依存的关系。因此,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还具有社会的、历史的属性,即对象性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人的社会性关系是人的根本的对象性关系,因为“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的社会性物质的生产,当然是出发点”[2]。

2 现实的人是社会和谐的实践主体

马克思社会和谐思想充分重视“现实的人”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主体作用。马克思历史观认为,任何社会历史及社会历史发展的前提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人的存在,“现实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机体”[3]。社会历史的发展是由人的实践活动造成的,社会是作为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而存在的。因此,人才是社会历史及社会发展的实践主体,是社会和谐的实践主体。

人的实践主体性首先在于人创造了实现社会和谐必需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人不仅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也是社会交往的主体。马克思充分肯定了人的社会实践,尤其是人类的物质生产实践对于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性作用。他认为,人的实践是满足自身生存的基本路径,人类实践活动的第一要义就是物质生产,正是在人类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中,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与自然、社会的交往不断丰富并逐步走向协调,社会的和谐最终得以实现。由此,马克思认为,人的实践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唯一路径。

人的实践主体性还表现为人的生产实践的合理性。所谓的合理性是指人的实践活动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辩证统一,通常表现为人的活动的明确指向性。实践的合理性是人与动物活动的根本性区别。一方面,人的实践活动必须遵循实践对象即客体的尺度。客体的尺度是不以人实践主体意志为改变的客观本质属性、规律性,并且对主体的实践活动具有客观必然的约束,使得人的活动成为合规律的活动。另一方面,主体的需要就是主体实践的尺度。人的实践活动是有意识的能动的活动,是源于人自身物质或精神需求的指向性明确的活动,是在主体尺度引导下的实物活动。主体尺度引导着人的活动目标、方向,使得活动向着合目的性的方向发展。因此,人的实践活动就是在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中前进和发展,按照理性的要求,探寻实践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性,不断调整或纠正自己的行为,推动实践活动向着需要得以满足的方向发展,并且运用所掌握的规律寻求最和谐的实践方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他们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交换”[4],合理协调人与自然、社会的对象性关系,从而满足自身的发展,推动社会历史的和谐发展运动。

3 现实的人是社会和谐的价值主体

“价值”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范畴,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范畴,是主客体之间需要以及需要满足的一种关系,是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功能的统一。价值的本质就在于人的主体性,其实质就是人的主体性在客体中的对象化活动。从价值生成角度来说,虽然客体的功能和属性是价值产生的前提条件,但是价值关系的产生不是独立的,它是相对于主体而存在的,价值关系产生的过程实质就是客体功能作用的主体化以及主体需要的客体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是客体的有用性。正如马克思所说:“对象如何对于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5]马克思的论证充分说明,任何价值客体只是人的本质力量,是人的主体力量的确证,人才是价值生成的主体。

从价值主体来说,价值的本质是人的主体性在实践中的表现。劳动实践是价值生成的唯一路径。在现实活动中,主体的需要与客体属性的内在统一不是纯粹偶然的结合,而是通过实践活动作为桥梁建立起必然的联系,把主体的需要转化为一种价值和价值追求,从而赋予活动客体本身的价值属性。因此,实践活动才是价值生成的基础。作为人的对象性活动的实践,是感性的、有目的性的,始终受到人的意识的支配。价值的生成离不开实践主体的“内在尺度”,离不开人的需要和目的。这是人的活动与动物活动的根本区别,动物只能按照物种尺度活动,而人类的活动体现为双重尺度,是外在客体与内在主体尺度的统一。人的这种主体内在尺度反映了主客体的价值关系内容,是人的价值主体性的充分展现,人的价值性在实践中由此而生。因此,只有具有主体性的人才能够成为价值实践的主体。

人的价值追求的内在尺度决定了人既是价值的起点也是价值的终点。人作为价值主体进行价值追求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人的发展过程,也正是人类合规律性、目的性的价值追求,推动了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所以,人是社会发展的真正价值主体,同样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主体。人类在不断追求社会和谐的过程中,经历“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性”以及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三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人的主体性地位在这种依赖性下被统治阶级剥夺。虽然人们已经具备简单的关于价值和价值追求的朴素的思想观念,但是,这种朴素的价值追求也只是表现为对所依赖的阶级地位、权利的崇拜与追求。这一时期,人类的价值追求是低级的、无主体性的。在第二阶段,随着生产的发展,“个人从自然形成的各种关系下解脱出来,而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独立和自由”[6],人的需求与独立意识不断发展,但是这种独立性却是不完整的、相对的。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虽然普遍性和全面性的社会联系打破了狭隘的血缘和地域界限,但是人的社会关系表现为物的社会关系,因此,社会发展的价值主体不是人,人的价值追求表现为对“物”(货币、金钱)的追求。第三个发展阶段是社会和谐实现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对此进行了热情的歌颂,他指出,这一阶段,“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7],每个人在自由的全面发展过程中实现了人的价值的主体地位,得到了自我价值的体现。马克思以三个发展阶段证明,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人类的价值实现状况不同,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了社会的和谐,人的价值追求才能够得以实现,人的价值主体地位才能够得以承认和肯定。

4 现实的人是社会和谐的评价主体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人类历史的发展不仅包括生产力发展,还包括人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8]人是社会有机体的基本元素,社会是人存在状态,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人是社会的主体,是社会创造者,也是社会利益所得者,人类及人类的实践活动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具体内容,社会发展满足了人的发展的多方面需求,为人的发展提供了以生产力为基础的物质和精神条件。因此,人的发展史是社会发展的起点,也是社会发展的归宿,是衡量社会和谐水平的最高标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人的片面、畸形发展现实中揭示的未来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马克思全部理论学说的价值追求,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终极目标。因此,马克思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和谐实现与否的根本评价标准。

作为社会和谐程度评价标准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实质上就是人的和谐发展,就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最终占有自己的本质,也就是说,人全面占有自身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成为自己真正的主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首先表现为人的需要及需要实现程度两个方面。马克思指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做。”[9]人的需求是维持人作为类存在物的基本的本能表现,是实现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推动人类生产发展、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需求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入而不断丰富和提高,包括生存需求、享受需求和发展、自我价值实现三个层次。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人类社会早期,由于社会产品贫瘠,人的需求内容比较简单。资本主义时期生产力得到空前发展,个人需求的内容、需求层次以及需求满足程度随着社会产品的丰富而不断提高,但是,在资本主义拜物教社会,人类的需求是异化的,表现为对物(金钱、货币)的需求。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了社会的和谐发展,生产力更加发展,社会产品丰富化程度极大提高,人的需求才能更加丰富,每个人才能够按自己的个性实现个人需求的多方面发展。因此,人的需求以及需要满足的不断发展,是衡量社会和谐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

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还表现为人的本质的全面实现。人的本质表现为人的类本质和社会本质。作为类的存在物,人的本质就是以劳动为表现形态的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作为社会存在物,人的本质的核心是人的社会性,是社会实践中的社会联系。人的本质既包含着自然因素,也包含着社会因素,其中社会因素是人的本质的核心范畴。由此可见,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人的社会本质关系的全面发展,人的本质的实现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和谐发展的标准。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了对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实现了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成为了人们的共同财富,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自由时间。同时,社会关系和交往活动不断扩大,社会关系的全面性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共产主义社会,人与自然、社会以及自身之间的真正矛盾得以解决,个人得到全面、自由而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4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9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2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926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69

[6]洪光东.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及其当代价值[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1):23-26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86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44

[9]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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