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让潜规则成为司法进步负能量

2013-04-11 02:49游伟
领导文萃 2013年9期
关键词:刑诉法潜规则底线

□游伟

日前,全国刑事诉讼法年会举行,会议主题是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刑诉法实施问题。一些学者把目光集中到了目前影响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某些司法潜规则上。

比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确立的司法原则,不仅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不受其影响和干涉。而且,还应当是上下级法院在案件裁判时,必须保持相对的独立自主和依法裁判的权力。

上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上级法院对所辖区域内的下级法院是一种业务指导和案件质量的监督关系,它必须通过对一审案件上诉审或者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方式去实现。

不过,从现实情况看,一些高中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并没有依法进行,存在着对下级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提前介入”作指示、下指令的问题。某些上级法院甚至在法律之外自我授权,通过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对某几类案件实行审前上报“内审制”,限制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这些司法内部潜规则背离了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独立原则,与刑诉法的基本精神形成了冲突。

又比如,为了保持释法和执法的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下级法院的“案件请示”有过规范,要求其范围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 (不包括案件事实认定、证据运用和刑罚的具体裁量等),并且还强调必须采取书面的方式进行,以备归档查考。但目前,不规范的判前请示、案件协调、意见沟通和个案协调等,却依然常见,“先定后审”等现象并没有受到应有重视与及时纠正。

法外司法操作的潜规则威胁到了我国基本诉讼制度,也侵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造成对他们的公开审判、上诉、申诉等一系列良好的制度设计形同虚设,不能起到纠错、救济和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更不可能体现出“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价值。我们必须下决心清理和革除这些潜规则。

在一个社会中,司法持守的是不容突破的底线,盖司法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权利及预防和惩罚对权利的侵害,让苦主求告有门。这个底线守得住,不被潜规则,这个社会的良理和良知才有起码的基础。司法的尊严和威严绝不容潜规则来玷污,司法要像太阳那样光辉,就要像太阳驱除乌云那样去除潜规则之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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