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治国思想的理论与实践探微

2013-04-10 22:45叶婷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11期
关键词:德治治国法治

叶婷

(桂林理工大学,广西桂林 541004)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治国思想的理论与实践探微

叶婷

(桂林理工大学,广西桂林 541004)

“法德合治”确立为我党治国方略,是我党积极吸收优秀的传统资源,审慎思考建国以来治国实践后作出的科学选择。作为一种优良的国家治理模式,“法德合治”既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也有很强的现实基础。如何使这一治国思想从应然层面转化成实然层面,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法德合治”涉及的最根本问题。当前可选择的实践路径有: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促进道德法律化;让道德擎起法治之剑,重视道德对立法和司法的保障;依法治党,以德治党,切实加强执政党的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培育与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

法德合治;法治;德治;实践路径

“法治”与“德治”是人类治国安邦的根本手段,二者正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从来都是相辅相成、共同作用,和谐统一于治国的实践中。从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极为重视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道德教化的功能,每个朝代社会秩序的巩固都离不开法律与道德的优化组合与协调发展。因此,治国之精髓在于“法德结合”,这是人类在长期治理国家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几代领导人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法德结合”思想,逐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德合治”的理论。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时期,“法德合治”作为我党多年不断探索、创新的结晶,应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治国方略。

一、传统“法德合治”思想述略及现代发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德合治”思想述略。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与德治互动的思想早已产生,不仅众多思想家展开了争鸣,历朝历代都有重要的实践,形成了丰富的思想资源。通过对历史脉络的梳理可以发现,早在周朝,“法德合治”思想已露端倪,一方面“周朝意识到法律在阶级专政、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建立了刑事法律和司法机构”,[1](p26)一方面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治国思想。周人慎重用刑、敬刑为德、以刑辅德的观念,构成了我国“法德合治”的思想原型。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家主张治国重在“德治”,强调道德在改善社会风气、调理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卓越作用。孔子曰:“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言虽短,但精彩地反映了孔子的德治思想。孔子同时要求统治者对道德身体力行,并言“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但儒家主张“德治”并不完全否定“法治”的合理性。孔子倡导“德治”,也提出了“宽猛相济”的治国思想。儒家的其他代表人物如孟子、荀子都提出过德法并举的思想,孟子之言十分精妙,他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荀子主张“隆礼而重法”,认为治国宜先礼后法,先教后刑。而另一重要学派法家则主张“以法治国”,认为法律是控制国家的最根本手段。韩非子言道:“治民无常,唯以法治”(《韩非子·心度》)。又曰:“明主之治国也,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韩非子·六反》)。但韩非的法治思想中也蕴含着道德因素,观《韩非子》一书,不难看到其肯定德治的言论。总之,儒法两家,一是“德主刑辅”,一是“刑主德辅”,都带有“法德合治”思想的烙印。时至汉代,陆贾、贾谊、董仲舒等思想家进一步阐释“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尤其是大儒董仲舒运用“阴阳五行”学说及人性论原理对“德主刑辅”思想进行论证,使“德主刑辅”思想得以理论化,并从此成为封建君主治国的基本原则。到了唐代,“德主刑辅”思想有了新的发展,一个突出成就就是制定了一部重要法典《唐律疏议》,将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范,以法律的强制力予以推行。唐律的颁行,标志着“德主刑辅”思想的法典化。此后宋元明清各朝,仍然沿袭“德主刑辅”这一治国模式。

从上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德合治”思想的历史考察中,可以看出,历代思想家、政治家都高度重视法治与德治关系的研究,历史充分说明,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互蕴涵、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只有将二者紧密结合,才是完善的治国之道。当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传统“法德合治”思想难免具有历史的局限性。无论法治或是德治都不过是君主一人之治国手段,宗旨都是为了巩固封建君主的统治需要,其实质都是人治,和现代意义的法治与德治有根本的区别。

(二)社会主义“法德合治”思想的演进。

新中国成立后,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开始执政。经过几代中央领导集体不懈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德合治”思想初步形成。其过程大致如下:建国初期,随着各项国家基本制度的建立,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法德合治”具备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人民基础。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开始考虑新中国的法制建设。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1954年,我国首部《宪法》诞生。宪法的诞生使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后,陆续出台了一批重要的经济、民事、行政、选举等方面的法律,并开始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1956年,党的八大指出,在新生产关系已建立的情况下,应“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毛泽东在制定法律的同时,更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他反复强调“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2](p197)并十分重视普法教育,增强群众守法的自觉性。毛泽东不仅重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对思想道德建设同样高度重视。这一时期提出了一系列以德建党,以德建政,以德育人的思想建设方针,推动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开展,各行各业不断涌现道德模范和先进人物。建国初期的“法德合治”不仅促成了优良社会秩序的形成,也为后人探索治国良策奠定了良好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十分重视汲取中外治国经验,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一方面狠抓社会主义法制,一方面致力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施“法德合治”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1978年12月,邓小平针对当时法律极不完备的状况,敏锐地提出要“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并“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3](p146)此后,他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民主与法制的讲话、谈话,形成了系统的法制思想。其精要在于: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现代化;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法制化;提出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是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提出了我国实现法制的基本方针。邓小平在强调法制建设的同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国家,“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没有精神文明,就不能建设社会主义。”[3](p208)并提出了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理论以指导我国精神文明建设。邓小平“法德合治”思想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并发展了邓小平“法德合治”思想,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提了出来,并载入宪法,以国家最高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第三代领导集体也将道德建设提到了治国方略的高度。党的“十六大”宣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并指明了今后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具体方向,“法德合治”的治国思想第一次清晰地展现在国人面前,实现了党的治国方式的历史性突破。以胡锦涛为核心的领导集体以辩证的思维和发展的眼光,结合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实践,继承与借鉴了前几代领导集体的“法德合治”思想,进一步将其丰富发展。他提出了和谐法治观、人本法治观、民主法治观的法治思想。[4](p88)和谐法治观认为,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应有机统一;实现法治运行中各环节和谐统一。人本法治观认为,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法治观;法治过程中强调人文关怀;尊重和保护人权。民主法治观认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党内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多党合作。2006年,胡锦涛提出了“八荣八耻”的德治理念。“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清晰界定了社会主义道德标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法治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治观的有机结合。

二、“法德合治”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必要性

“法德合治”确立为我党治国方略,是我党积极吸收优秀的传统资源,审慎思考建国以来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实践后作出的科学选择。作为一种优良的治国模式,“法德合治”不仅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而且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

(一)“法德合治”的理论基础。

“法德合治”涉及两个根本性问题,一是法治与德治为什么能够合治?一是如何合治?前者即“法德合治”的可能性问题,后者即合治的路径与方式问题。关于“法德合治”的结合可能性问题,笔者认为,法律和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最重要手段,它们既有调整方式与功能上的差异互补性,又有根本目标和价值旨归的一致性,正是它们的这种内在不可分割性构成了“法德合治”的逻辑前提,使法治与德治实现合治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也具有了实践的合理性。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性缘于此二者非同一个东西,它们既相区别,各具优势,又有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二者之间的差异产生了互补的需要,以弥补各自的局限性。法律的优势在于法律既有严格的规范性,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必须怎样”,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又有国家强制力量作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因此法律比包括道德在内的其他社会调控形式更能有效地调整人们的行为。但法律也存在固有的缺陷,并不能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事实上,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现实生活中的很多方面(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生活方式,个人信仰与思想等)并不适宜由法律出面解决,只能依靠道德进行调节。正如梁启超所言:“法作为‘国之权衡’所衡量的对象是人,而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是千头万绪,复杂多变的,不能‘百度皆准于法’,不可能处处事事都靠法律来解决。”[5](p95)

道德是一种非制度化的、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应当怎样”,其主要功能是扬善,重在约束人的动机,它凭借社会舆论、公序良俗及自身的说服力和劝导力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是道德的一个显著优势。法律干预的范围仅限于违法行为,道德干预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当法律对明显违反公序良俗但尚未构成违法的某些行为鞭长莫及时,只能通过道德力量对这些不良行为进行干预,从而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局限性。但道德属于软约束,是一种“应当”的规范,不具有强制力,对无德之徒难以起到实质性作用。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控制体系中的两个子系统,虽然分属不同的范畴,但二者之间并行不悖,具有一致性。对于“法德”关系的一致性这一哲学问题,早在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即已开始探索,他既指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也指出二者的统一。立法必须关心美德是其一个重要观点。其学生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有良、恶之分,立法要建立良法,良法与道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中世纪意大利哲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更明确地指出,应通过法律的力量促进公民良好道德形成,良好道德的获得正是重复那些由法律所规定的行为的结果。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缘于二者天然的内在联系。从起源来看,法律最初起源于原始的禁忌礼仪,是禁忌礼仪的强化与上升。因此,“从发生学的角度而言,道德和法律是一体的,即同属于规范文化,并且道德是法律的母体”。[6](p37)从法律与道德所维护的价值目标看,法律作为道德的具体化和最低的道德要求的反映,法律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平”、“正义”等法律原则本身就是道德原则,二者的价值旨归是一致的。从法律与道德调节范围看,二者所调整的对象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叠的关系。在法律与道德发生重合的地方,需要法律与道德共同作用,予以调控。可见,法律与道德具有无法割舍的血肉关系,“在多数场合是一致的”。

(二)“法德合治”的现实必要性。

“法德合治”的现实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经济、政治和精神文明三个方面。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德合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兼具法治经济与道德经济双重属性,要确保其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运用法律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协调市场主体的矛盾,同时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侵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制裁。一方面需要与市场经济配套的伦理价值来为之保驾护航,通过强化道德建设,削弱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对道德的腐蚀作用,促进各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合理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利人利己利天下。其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法德合治”。公平正义是人们永恒的追求,市场经济愈发展,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愈强烈。而民主政治建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一方面,需要通过法律来确定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和行使方式,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避免权利的滥用,同时也需要依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民主政治建设需要道德的有力支撑。广大公民作为建设主体,其道德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主政治建设能否顺利进行,能否取得成效。因此,道德是中国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第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法德合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我党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长期的任务。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过程中,同样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共同作用。法治重在建设行为文明和群体文明,德治重在建设意识文明和个体文明,“法德合治”既有利于建设公民的意识文明和行为文明,提高公民个人文明素质,也有利于社会群体文明的提升。

三、“法德合治”在当前国家治理中的实践路径

“法德合治”是我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治国方略。上文从理论上解答了“法德合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将这一治国思想从应然层面转化成实然层面,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法德合治”涉及的又一根本问题。对于“法德合治”的路径,笔者试提出如下见解:

(一)完善法律对德治的保障,促进道德的法律化建设。

道德的法律化是实现“法德合治”的重要环节,所谓道德法律化是指国家将人类的道德理念、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铸为法律的过程,同时也是善法由此产生的过程。道德一旦转化成法,获得法律形式,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成为“硬约束”。道德法律化对道德建设极具意义。细察当前社会,从经济领域到社会生活层面,不道德行为无处不在,审视其成因,并非行为主体缺乏道德认知,而多在于对不道德行为缺乏具体制裁,道德违规者顾忌较弱。而道德法律化明示人们什么为法律所提倡,什么为法律所反对,以及道德违规成本。这样,将法律力量引入道德建设,通过法的强制性,规范公民的道德行为,“使善得以扬之,恶得以惩之”。[7](p94)但道德法律化并非是将所有道德规范都法律化,将所有道德规范都纳入法律调整是不可能的。为了使法律得到普遍有效的遵守,只适宜将反映社会基本要求,经过社会检验和筛选,人民群众接受和拥护,具有普遍性的“义务道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而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高层次的“崇高道德”通常只可倡导而不能强制。近年来,在我国的立法中,不时出现将过去属于道德层面的规范载入法律中,有一些正处于征求意见中,这是我国完善法律对德治保障的重要体现。

(二)实现道德对法治的指引,让道德擎起法治之剑。

道德对法治具有深刻影响,没有良好道德,既不能制定善法,也不能执行善法。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必须充分关注道德因素对法治的影响,重视道德对法治的保障作用,让道德擎起法治之剑。具体而言:一是立法要以道德为指引。立法是国家施行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的创制无论从立法者抑或立法程序、立法内容都不能偏离正确的道德观念的指引,必须以完善道德为目的,充分体现立法思想、立法程序、立法内容上的合道德性,不得违背正义观念、公众利益及其他道德基本原则,否则制定出来的法律必是恶法,这有悖于我国“良法治国”的社会理想,实践中不仅难以施行,而且会遭致政府失信于民。二是重视道德对司法的保证作用。司法公正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环节。由于任何法律都存在弹性,会给司法者预留自由裁量空间,以便其能根据具体问题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作出具体的裁决。法律弹性使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有了较大的适应性,但也可能被司法者利用来兜售私利,使法律遭到不应有的践踏。因此,司法公正必须有道德作保障,“只有公平正直的人,运用公平正义的法律,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8](p59)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除了要尽快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透明度,一个关键问题是必须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不断进行道德教育,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和司法职业道德意识,提升司法人员道德能力,确保司法公正。

(三)依法治党,以德治党,切实加强执政党的建设。

执政党的“善治”是实现“法德合治”的关键。治国要坚持“法德合治”,治党作为治国重要组成部分,也要坚持二者相结合。由于政党组织本身和法本身在性质上的差异,依法治党的“法”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概念,具体包括国家宪法和法律、党内的“党规党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9](p140)依法治党,首先是执政党要彻底实行“依法行政”,同时其执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其次,建立健全党内的法律体系。要完善以党章为主体的党内各项规章制度,在党内形成严格的纪检制度、处罚制度,维护党法党规的严肃性。再次,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蕴含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法律,依法办事”等先进价值理念,是鞭策党的建设向法律和党规看齐的内在驱动力,党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之。以德治党是“以德治国”方略的核心,是党的建设的内在需要与现实需要,只有加强党自身的道德建设,才能领导人民成功实施“以德治国”方略。以德治党的“德”包含中外优秀德治传统、社会主义道德、西方现代德治经验等方面的内容,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现阶段以德治党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以理论建设为核心,加强思想建设。二是以“以德用权,以德养廉”为目标,加强行政伦理建设。三是以密切联系群众为宗旨,加强党风建设。“以德治党”在社会主义道德整体工程中占主导地位。

(四)加强宣传教育,培育与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

公民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是推进“法德合治”实践的社会思想基础。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治的认知、情感与行为倾向,它诞生于法治实践,其发达程度关乎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未来。法治意识的构成要素包括程序与规则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平等与公正意识等。宣传教育是培育与提升公民法治意识的主要途径,通过法律知识与法治理念教育,使公民能深刻领会现代法治的精神,强化公民对法律的信赖与认同,培育公民的程序与规则意识,平等与公正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等与现代社会密切相关的法治观念,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公民道德意识的培育与提升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层面与环节,需要多方共同作用。首先,政府应真正重视,加大道德建设投入,加强道德教育的规划与领导,并在道德建设中以身作则。其次,学校要发挥作为公民道德教育的主阵地作用,要遵循教育对象心理和认知的发展规律,创新道德意识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增强教育实效性。再次,发挥社会、家庭、社会媒体道德意识教育的间接渗透作用。全方位、系统化的公民道德意识培育系统的构建,有利于促进公民道德意识教育的深化,全面提高公民道德认知水平,强化道德情感与道德意志,形成道德自律意识。“道德自律是公民道德意识的最高境界”,[10](p241)自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不断积累、不断实践的过程,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1]于向阳.法治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杨雄.胡锦涛法治思想研究[D].太原:太原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5]周玉琴,宋鑫华.梁启超的法治政府思想及其现代价值反思[J].重庆社会科学,2007,(10).

[6]李建华.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7]张艳.浅析道德法律化对道德建设的意义[J].法制与社会,2009,(5).

[8]陈冰.浅析在法制化进程中如何实现德法合治[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3,(3).

[9]张立.论依法治党实现的前提和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2,(2).

[10]赵军华.法律与道德的交融[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 劳志强

DF08

A

1003-8477(2013)11-0161-04

叶婷(1981—),女,桂林理工大学旅游学院党委副书记,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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