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明代的廷杖制度及其变迁

2013-04-10 20:32
史志学刊 2013年4期
关键词:朱元璋大臣刑罚

李 晗

李 晗 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硕士研究生

所谓廷杖,就是皇帝在朝廷或殿堂上对大臣实施的杖责。通俗地说,就是用棍杖打大臣的臀部。相比杖刑来说,廷杖并非法律的明文规定,它是一种法外之刑。通过查询史料,廷杖之刑始于东汉、北周,维之于隋唐,盛行于明代。在明代,廷杖之刑成了皇帝利用厂卫等御用工具进行专制统治的主要手段,自明太祖朱元璋到明思宗朱由检,廷杖之制贯穿始终,屡见不鲜。

明代杖打大臣,有行杖者锦衣卫校尉,有监刑者司礼监太监,杖打的地点在午门外。行刑时,由侍卫和太监将受刑者绑赴午门外,宦官高坐中央监刑,宦官厂卫分站左右,各三十人。监刑宦官宣读皇上的诏书之后,行刑狱吏手持木棍冲上来,将受刑人扑倒在地,用麻布把受刑者从肩膀以下绑住,只露出臀部和腿部接受杖刑。执行过程中受刑人痛苦难忍,大声哀号,以头撞地,口中塞满尘土,胡须被磨掉,场面极其血腥残忍。受刑者轻则终生残疾,重则死于杖下。

一、明朝廷杖制度的发展

1.洪武至宣德——萌芽时期。

明代的廷杖肇始于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为了专制集权、威慑臣下,廷杖成为必不可少的刑罚工具。其实明初朱元璋刚刚建国时并没有廷杖这种刑罚。“洪武六年,工部尚书王素坐法当笞,太祖曰:‘六卿贵重不宜以细故辱。’命以俸赎罪。”但随着封建专制统治的不断加强,朱元璋改变了礼遇大臣的方针。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权威,朱元璋恢复了前朝的廷杖,朝臣办事或上奏疏,稍有不慎就会触怒皇帝而遭廷杖。洪武八年(1375),刑部主事茹太素因上书而被杖。后工部尚书薛祥因忤触圣旨,竟被活活杖死。当时朝臣们纷纷上书反对廷杖,认为“大臣当诛,不宜加辱”,但朱元璋一意孤行,不予理睬。

建文朝时间很短,因此没有行廷杖之刑。永乐朝虽然没有廷杖大臣之举,朱棣的残忍也不亚于他父亲,他对大臣重则屠戮,轻则收狱,廷杖之刑只不过被其他侮辱大臣的刑罚所替代。

洪熙朝朱高炽(仁宗)在位不到一年,也有在朝堂上杖打侍读李时勉的记载。侍读李时勉上书,劝谏仁宗在热孝中不宜接近女色,不料竟触怒仁宗。他命令武士扑以金瓜,把李时勉打得“肋折者三,曳出几死”。

仁宣两朝,没有频繁动用廷杖。

总之,这一时期是廷杖在明朝的萌芽阶段,廷杖之刑的实施并不频繁,也不成规模。

2.正统至万历中期——泛滥时期。

正统至万历中期,是明朝廷杖之刑使用最泛滥的时期,被杖打的大臣越来越多,廷杖的数目也越来越多。

正统时,朱祁镇(英宗)即位后,宦官王振擅权,他作威作福,不仅荷枷示辱朝臣,且“殿陛行杖习为故事矣”。土木之变时,英宗被瓦剌俘虏,景帝看国中无主,即皇帝位。后来英宗被释放,被景帝幽禁在南宫,景帝废掉了英宗的太子,立自己儿子为太子。不久景帝太子病死,于是朝臣便以储位不可久虚为由,纷纷上书请求把已废的英宗太子再立为皇储。景帝对此非常愤怒,于是下令凡是上书复储的,一律加以杖责并贬谪。大理少卿廖庄也是主张复储的大臣之一,当时因某事耽搁,没有受杖刑,一年以后,景帝又想起此事,命锦衣卫着实杖打八十,并送吏部转为驿丞。

成化朝,宦官汪直擅权。十五年(1497),他诬陷侍郎马文升、都御使牟奉等,并诏责给事御史李俊、王睿等56人容隐,每人打了二十杖。南京行杖,始于成化朝。成化十八年(1482),南御史李珊等上书,成帝吹毛求疵,从奏疏中寻找了几个错别字,令锦衣卫到南京午门前每人杖二十,守备太监监刑。

正德、嘉靖两朝,廷杖的使用达于极盛。其间有两次大规模的廷杖事件,分别发生在正德十四年(1519)、嘉靖三年(1524)。正德十四年,明武宗荒淫无度,不理朝政,经常外出巡游,引起了朝臣的不安,舒芬、黄巩等人谏阻南巡。武宗立刻震怒,下令“廷杖舒芬、黄巩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1](P2330)。可怜这些忠心耿耿的大臣,不顾自己的性命,犯言直谏,皇帝不仅不领情,还用这种刑罚来羞辱他们,不仅损害了他们的人格尊严,还使他们中的一些人成为皇帝淫威下的屈死鬼。另一次大规模的廷杖事件发生在嘉靖三年。嘉靖皇帝以外藩亲王入继大统,按礼法规定应该继承孝宗的世系,以孝宗为皇考,而他非要追封其生父为皇考,所以遭到一大批朝臣的反对。为了使皇帝改变自己的主意,于是尚书金献民、翰林院学士丰熙等220多人一起跪哭左顺门。嘉靖皇帝大怒,下令将奉熙等五品以下的官员134人施以廷杖处罚,其中被杖死的官员竟多达17人[2](P26)。这是明代两次规模最大的廷杖,在历史上也是空前绝后的。以后虽然廷杖不断,但规模、死者人数都比不上这两次。

在嘉靖皇帝朱厚熜统治的四十五年中,规模较小的廷杖屡施不绝。“公卿之辱,前所未有……四十余年间,杖杀朝士,倍徙前代。”他的儿子朱载垕(穆宗)在位仅六年,也在隆庆二年(1568)杖打吏科给事中石星。因石星上疏请养圣躬等六事,皇上大怒,下令廷杖六十,贬为平民。

万历五年(1577),张居正父亲去世,因他不回籍居丧,编修吴中行上疏弹劾,检讨赵用贤、主事艾穆、沈思孝和进士邹元标也相继上疏。结果吴中行、赵用贤各杖六十,艾穆、沈思孝、邹元标各杖八十,一个个被打得皮开肉绽。后来孟养浩、王德完等人都被廷杖,多者竟达一百多杖[3]。

这一时期被称为廷杖的“泛滥阶段”,无论是廷杖的规模还是程度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3.万历后期至明亡——衰亡时期。

万历后期,因明神宗不问政事,中外缺官不补,刑罚罕用。他厌倦了进谏的官员,对他们的奏疏多留中不发,因此廷杖不再使用。天启四年七月,御史李应昇上书要求废除廷杖,反对用廷杖损伤朝臣的士气。自此,魏忠贤废除了廷杖。之后,崇祯朝明思宗又使用廷杖,随着崇祯皇帝在煤山吊死,明朝的廷杖也就随着历史湮灭了。明朝可以说以廷杖始,以廷杖终。

那么为什么明朝廷杖在万历之后逐渐减少直至湮没无闻了呢?

首先,这与明朝后期的政治风气有关。明朝的风气到了后期逐渐趋向开明,各种思潮在社会涌现,各种艺术形式都得到长足发展。有些思潮是直接针对皇帝的,比如晚明的非君思潮,他们敢于怀疑皇权的合法性,或者怀疑皇帝的行为举止。这一点从万历间的李卓吾发端,到后来的黄宗羲、顾炎武渐成体系。李贽在封建专制情况下提出了追求个性解放、平等的思想,他说:“上自天子,下至庶人,通为一身矣。”“尧、舜与途人一,圣人与凡人一。”其次,皇帝的自我“松绑”,也给社会带来“宽松”,皇帝放松了对于某些不合理制度的控制,因此廷杖的使用也逐渐减少。明后期,皇帝大多不问朝政,史称“英、宪以后,钦恤之意微,侦伺之风炽,巨恶大憝,案积如山,而旨从中下,纵之不问,或本无死理,而片纸付诏狱,为祸尤烈。故综明代刑法大略,而以厂卫终之”。再次,皇帝也逐渐认识到廷杖的危害,不想激化与士大夫的矛盾,因此廷杖的使用逐渐减少。

二、明朝廷杖刑罚泛滥的原因

1.朱元璋吸收元朝灭亡的教训,重典治吏。

起自寒微的朱元璋鉴于元末纲纪废弛,吏治腐败而导致亡国的教训,称帝后将“重典吏治”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朱元璋认为,元代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朝廷对官吏“失之宽大而不知检”,因此便实行了重典治吏的政策。廷杖就是其重典治吏的一种刑罚,目的是想借助血淋淋的手段,使臣下皆能畏法惧祸,如犬羊一样顺从驱使。洪武八年,刑部主事茹太素上万言书,说太祖杀人太多,言论多有触犯。朱元璋下令将其当殿杖打。此后,廷杖便经常施行,愈演愈烈。朱元璋亲族被杖死的有其亲侄朱文正,大臣被杖死的有工部尚书薛祥。朱元璋对官吏十分严酷,臣下稍有过失或进谏失言,便被拖在殿下棒打鞭抽,使士人以当官为畏途,惶惶不可终日,伴君如伴虎。正如时人所言,当时京官每天早上入京,一定会与家人诀别,到晚上没事,就互相庆贺又多活了一天。朝廷上下,一片恐怖气氛。明太祖的廷杖,被其子孙当作祖宗之制继承下来,而且使用时更是变本加厉,有过之而无不及,使得廷杖之刑在明朝泛滥。

2.皇帝滥施淫威的便捷工具。

廷杖是一种法外之法、刑外之刑。明初颁布《大明律》,所载刑名有笞、杖、徒、流、死,其中并无廷杖的规定。受廷杖的人,一般并未触动法律条款,是在不犯法的情况下受到刑罚的,所以它是“不丽于法”的法外之法[4](P83)。那么明朝已经制定了正式的法律法规作为镇压手段,为什么还要使用廷杖呢?

第一,因为正式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皇帝的镇压需要,法律条文对皇帝的手脚多少有些限制,不能惩处那些虽惹恼了皇帝却未触动法律的人。而廷杖对皇帝毫无约束力,它不需要一系列的原则和依据,完全取决于皇帝的喜好,由皇帝的情绪和意志去决定施行或者不施行、用轻或者用重。廷杖的这种随机性与任意性,大大方便了皇帝的胡作非为。

第二,廷杖是皇帝最便捷的镇压工具。明代一般的司法程序是囚犯由刑部先进行审讯,然后犯人连同案卷都被送大理寺复核,整个过程都要接受都察院的监督,有时还要“会审”。这一套法律程序要花费很多时间,对于惩治一般罪犯还比较妥帖,但如果用来惩处那些冒犯皇帝尊严或者触及皇帝的忌讳和隐私的人来说,皇帝就觉得这种法律太迂缓无力,很难及时平息掉他的心头怒火。廷杖之刑却可以超越法律程序的各种羁绊,立刻给那些触怒皇帝的人以迅速并沉重的打击,从而显示皇帝生杀予夺的威权。

3.明朝统治者的流氓习气。

廷杖充分体现了明朝皇帝的流氓本性。朱元璋生性多疑,疑忌,不信任,甚至仇恨士大夫。洪武后期,他不再像往常那样给与士大夫太多的礼遇,而是着意采取强硬、严厉的手段对他们加以制服。任意的斥责取代了尊重,残酷的廷杖取代了礼宠。官僚们被彻底视作奴仆,皇帝可以随心所欲地对他们羞辱、凌侮、斥责,使他们失去人格的尊严和廉耻之心,使他们的自尊、自重、自爱之情泯灭殆尽。经历了一次次廷杖之后,君臣之间丧失了起码的信任。朱元璋曾对一位大臣说:“金杯同汝饮,白刃不相饶。”武宗朱厚照更公开指斥大臣:“朝臣坏事者十常六七,先生辈亦自知之。”崇祯帝朱由检在一次朝会上对大臣发牢骚说:“文武各官朕未尝不信用,谁肯打起精神实心做事,只是一味獴徇诿饰。”

总体而言,廷杖是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的现实在刑罚制度上的具体表现之一。在君主专制时期,《大明律》《大诰》这样的成文法律固然能起到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需要,然而,皇帝的高度集权就必然要求残酷的法外刑加以实现和巩固。廷杖制度作为一种法外之刑,为明朝统治者长期沿用,对明朝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1]张廷玉.明史·刑法志三(第 95 卷)[M].北京:中华书局,1975.

[2]赵振丰.论明朝的一种特殊刑罚——廷杖[J].历史研究,2009,(2).

[3]王恩厚.明代的廷杖与皇权[J].文史知识,1994,(2).

[4]杨炳功.明代的廷杖及其实质[J].南部学坛,19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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