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玮
(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上海 20170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文官政治对宋代法制成熟期形成之影响评析
卢玮
(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上海 20170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宋代的文官政治在中国封建国家历史上作为一个独特的政治存在,在这一时期,文官将其固有的儒家道德主义传统与宋代封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结合起来,发展出现实主义儒家思想。另一方面,继随唐以来的中国法制到了宋代,也达到了一个成熟期。政治与法律是一对相互作用的社会存在,尤其在封建专制国家里两者区别不大却联系紧密,往往是其中一方的特殊发展轨迹,给另一方也产生重大或者富有特色的影响。
文官政治;宋代法制;影响力
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文官以集体形象出现,并发挥了顺应历史潮流的显著功效,这是只有宋代才具有的一种政治现象。文官政治也成为宋代政治史上一段非常突出的特点,其时尤其是北宋初中期,一度形成皇帝“为与士大夫治国”的政治格局。文官政治,给封建士大夫实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抱负和理想提供了一个机遇和实践场,这些封建士大夫们也以自身具有的传统儒者的文化人格特征和高品位法律修养,[1]带给中国古代政治的一个理想主义和现实治国方略的比较完美的融合。在文官政治体制中继续发展的宋代社会经济,一度达到了历史高峰,甚至超过了盛唐,实现了经济的鼎盛状态。这既是封建经济发展自身因素的作用,也体现了政治体制的影响力。同样,这种政治影响力也在法制发展中获得深刻体会。
何勤华教授曾提出,宋元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学发展成熟期。[1]在其论著中,通过层次分明、内容全面、翔实史料等充分论证,使得读者能够系统掌握宋元法制及其文化的历史脉络和其发展的清晰轨迹。笔者在此基础上,进而对宋代法制整体进行观察,发现宋代不仅在法学方面,而且在立法、司法、法学观等方面都可以称为中国古代法发展的一个成熟期。
1.宋代法学世界观体现动态发展和适应时代的特点。“宋元时期,是隋唐时期成熟的法学世界观适应该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要求而进一步发展演变的时期”、“宋代诞生了更为细密的理学法学观,并对元、明、清中国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2]
2.宋代立法体现历史承接性和当代创新性。(1)《宋刑统》体例上全面吸收继承唐律,并有所创新,包括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内容上创立了“折杖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刑法典。(2)大规模编敕例活动,无论种类、规模、范围,都超过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是宋王朝加强中央集权的表现,也是宋朝商品经济发达、社会关系复杂化对立法要求的反映。(3)条法事类的编撰,改变了按法律形式汇编的体例,加强了法律的规范化和集中化,适应了南宋时期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3.两宋法学教育蓬勃开展,达到历史上最大规模和最高水平。(1)中央和地方两级系统的法学教育,其中,在中央律学属于专门科类。(2)科举制度中的律学教育、明法科等律学考试在宋代达到鼎盛。(3)宋代庆历兴学、熙宁—元丰兴学、崇宁兴学等3次兴学促进了宋代法学教育的繁荣。(4)法学教育受到统治者的重视,主要体现在与官吏选拔制度的结合。宋代生员通过礼部科举考试后,还要参加吏部的诠试才能派出做官,而法律考试则是诠试的重要内容,并且规定了种类繁多的考试科目,例如进士诸科试律义、书判拔萃科、试刑法科、铨试和呈试。另外还有总学、画学、荫补任子、流外佺和吏人任官等。
4.法学研究作品大量出现,并且研究重点和视角都有所创新。(1)法学紧密贴合法制需求,例如:对《宋刑统》的研究性著述明显增多;《律附音义》是除唐律疏议之外,唯一保留下全部唐律条文的作品,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刑书释名》揭示了历代刑书中的刑名以及用刑方法;《刑法叙略》是系统完整的刑官史;《刑统赋解》以歌赋形式,将《宋刑统》中的重要规定予以通俗颂唱;《刑统赋疏》则在《刑统赋解》基础上增加的疏文,并引《唐律疏议》以证明,并且疏后配有直解,直解之后为通例。因此,被沈家本称作最为详明的刑统赋解。(2)《宋刑统》对唐律疏议的适用以及各类法学著作对唐律疏议的继承与阐释。
5.判例法学和法医学等新领域拓展研究并取得相当水平。宋代是判例法学极大发展时期,出现了《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疑狱集》、《棠阴比事》、《洗冤录》等具有鲜明特点的法学著作,并且实现了判例法由拟制书判向实案记录转变,同时这些法学著作出现了抽象化、理论化倾向。
6.宋代士大夫群体性法律素养处于高水平。宋代法学作品的繁多及这些作品的抽象化和理论化,以及宋代对法学世界观的创新,出现理学法学观,这些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宋代法学家理性思辨能力的提高,以及宋代士大夫群体性法律素养处于较高水平,可谓“文学法理,咸精其能”。[3]
(一)宋代文官政治的历史突出性。文人作为治国主体,并不是宋代在中国古代政治史中所具有的独特性,但是,宋代的文人政治却在中国历史上有自己的突出性。正是基于此,学界出现了“文人政治”、“士大夫政治”或者“文官政治”的提法。宋代文人政治的突出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1.统治者高度重视,“为与士大夫治天下”、“文以治国,武以安邦”在北宋初期即上升为治国方略。尤其是开国皇帝赵匡胤所立下的“不杀士人”[4]的石碑,对后来的君主具有绝对权威和约束力。而对于唐宋文学史以及其时文人稍有所知的人,一定会对宋代文人“授官之高、任职之崇、地位之隆、声名之炽”[3]有所认知,其受君主重视程度远胜于前朝。例如同样名列于唐宋八大家之名,唐代时授韩愈、柳宗不过刺史、侍郎等职,相当于现今的省市级。而宋代的欧阳修和苏轼,他们所授官职却相当于省部级,而司马光、王安石、范仲淹,更是进入当时的中央决策层。这就是赵匡胤所赞美的“不谓之盛德也不能”。[5]
2.官吏选拔制度变革,“取士不问家世”。唐代以后,封建门阀观念对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减小,以及宋代科举制度的完善,官吏选拔制度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中下层文人敞开,使得宋代中下阶层的文人得以参与政治,并且上升通道较为公平和宽松,一些文人甚至官居宰相,实现其“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想。例如,在宋代的名臣和著名文人中,像欧阳修、梅尧臣、苏氏父子、黄庭坚等,都是出身于寒微的家庭。因此,“朝廷无世臣”,“无百年之家”一度成为北宋不同于前代之处。[6]
(二)文官政治局面出现的历史契机。关于宋代的统治者是在一种怎样的政治心态考量下,最终作出了文人治国策略的制度选择,很多学者都对其做了深入研究。宋史专家邓小南先生认为,北宋文人成为政治主角,并非开国者赵匡胤的天才之思,而与自唐末五代以来的社会大思潮密切相关。经历了五代的动荡与严酷的外部环境之挤压,出身于军将之家又已经“变家为国”的赵匡胤,希望能够通过新的路径解决文武矛盾问题。[7]在此思潮背景之下,宋初采取措施使文武官员“各就其位”,逐渐使文臣取得主持各级行政事务的职官位置。这类举措奠定了宋代文武分途任事和之后文官政治格局的基础。
可见,宋代之所以能形成中国专制时代环境下的文人政治局面,这是历代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其思想积累和政治准备绝非一日之功。宋代处于中国古代社会转型、变革的朝代,为文官政治出现提供了时代契机。一方面,封建经济发展到宋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伴随着这一发展出现一些政治经济社会交叉复杂的社会矛盾,传统的儒家道德理想主义[7]惯用的治国思路与政策面对这一变化显得失灵,统治者必须顺应历史正视现实,转而寻找更为理性和务实的治国手段和人选。[8]另一方面,随着科举制度的完善,门阀观念的淡化,使得一些中下阶层出身的宋代文人得以通过相对公平的方式进入官僚集团,这种较为宽松的政治参与空间,使得士大夫文官一旦进入这个政治体系,会自觉收起传统的“只读经义不读律”的学风,唤醒沉睡于他们思想深处的“天下为家”的政治热情,把目光转向了国家和人民,使其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得到了充分发挥。至此,传统的道德理想主义向现实主义儒学思想发展,这种发展在其开始之初,固然是由宋代统治者为了稳固其统治而启动,但是到了后来,逐渐成为宋代封建文人的一种自觉地对现实主义儒学发展的集体行动。
政治与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的、共同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属于广义的文化范畴,两者具有共同的基础,也常常表现出一个相互互动影响的局面。在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下,政治是法制之本,法制是政治之体,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宋代自然也是如此,其政治因素的诸多变化促进法制建设的发展完善,而宋代发达的法制文明又是其政治时局的鲜明体现。所以,宋代在政治上建立的文人治国方略,文人政治家以群体的姿态出现在中国历史上,这一政治特点也在宋代法制中形成全面的立体的影响。
(一)文官法律思想构成宋代主流法律思想。随着文官政治气候的形成,文官法律思想也担负起引领社会法律观念与意识的重任,并构成了宋代法律思想发展的主流。不同阶层出身的文人身兼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的双重身份,并构成宋代社会的中坚部分,他们的思想观念从根本上影响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当然也深刻地影响着宋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并进而引导了宋代法律制度发展的走向。在宋代,虽然儒家所提倡的“礼法并用”、“宽猛相济”、民本人文思想等法律观念,依然在宋代文人的意识中稳固扎根,并主导了他们的司法实务。但是,宋代文人改变了传统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消极甚至抵触的认识,他们与以往儒生学士的一个显著区别,则在于对法律态度上向务实入世方向转变,即转而重视法律对于治国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王安石关于“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日亦不足矣”[9]的观点就很有代表性。此外,法学家李觏将法律上升到天意,认为“刑罚之行尚矣,积圣累贤未能有去者也。非好杀人,欲民之不相杀也;非使畏己,欲民之自相畏也”。陆九渊也把刑罚看成是天讨,认为“五刑之用,谓之天讨,以其罪在所当讨,而不可以免于刑,而非圣人之刑之也”,等等,从中可以看出,宋代文官普遍转变了以往儒家关于“法律只是刻薄寡恩的法家的专用治国”的观点,而把法律视为“符合人情民意,具有神圣色彩,而应该成为治国的根本途径。”[10]
(二)文官群体性高品位法律素养促成宋代司法水平提高。宋代文官具有群体性高品位法律素养,是其司法水平提高的内在动因。与前代相比,宋代的科举制度以及官吏选拔制度,尤为重视法律知识(明法科)的掌握,将其纳入各类各级官吏选拔考试的重要内容,经过选拔出来的文官对法律的重视和对律义的通晓在当时形成一种风尚,并由此推动了宋代法律文化的发展。另外,文官的高品位法律素养对其司法执法实务也具有高效性,他们的法律素养在治理手段中能得到较为充分的实现。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北宋著名的司法官和监察官包拯,他运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缜密的法律思辨能力,成功破获了许多疑难案件,成为中国历史上德能兼备的司法官代表。
此外,北宋时期王安石、司马光关于“阿云之狱”的个案争论,也是宋代文官的法律素养普遍较高的一个显著证明。关于“阿云之狱”案情,据《宋史》记载:宋神宗年间,在登州有一个叫阿云的女子,她在母亡服丧期间许聘给姓韦的男子,因为嫌弃这个韦姓男子长相丑陋,她想谋杀而没有杀死。后来在审问过程中,她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时的司法机关审刑院和大理寺都认为应定为死罪,却只是以违律为婚的理由上报给皇帝裁决,皇帝赦免了她死罪。这时,登州许遵上奏,引用了《宋刑统》律文规定,认为应当予以减刑二等论处。但是,刑部核定的意见与审刑院、大理寺相同。当时,许遵刚刚被任命为大理寺卿,御史台奏请许遵判决的不当,要处罚他,许遵不服,请求将案件发内外两制讨论。于是皇帝命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组织共同议论。司、王二人意见不同,就各自分别上奏皇帝自己的意见。后来,先是皇帝下诏采纳了王安石的建议,而又有御史上书要求重新讨论审理,于是皇帝又命王安石和法官等人共同讨论,反复研究讨论这一难案。
“阿云之狱”本不是大案件,却在北宋的历史上引起规模甚为巨大的争论,并经过刑部、大理寺几次讨论制定,甚至使皇帝多次改变诏令,经过数轮,且争论的双方都以法律家的眼光,从《宋刑统》法律条文本身出发,字斟句酌地阐明律义,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这番酣畅彻底的法律论战,与文明法治时期的控辩论战有异曲同工之妙。在这场法律争辩中,虽然双方观点截然相反,但是双方都是以《宋刑统》为法律依据,表现出他们作为法律专家所具有的缜密的思维方式。此外,这次争论也在刑部、大理寺等各级中产生巨大影响,引起自上而下的广泛讨论,而各方也都是紧紧围绕《宋刑统》展开论战。因此,这场著名论战可以作为宋代文官精通法律的一个典型。
(三)文官思维运用能力对宋代立法产生重要推动。文官作为宋代主要的立法主体,他们普遍经过较为公平的科举考试产生,呈现出学历层次较高,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普遍优势,使得他们把握法律和社会关系的能力也较高。此外,相对于世袭、买官等,科举出身的官员来自各个阶层,也让他们对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深刻的了解与体会。因此,立法主体的这种来源性和逻辑思维性自然会在潜意识中影响立法。宋代成文法数量和门类都比之前朝代要丰富得多,立法语言规范化及技术性也有提高。
(四)文官自觉的理论与实践互动成就宋代法学繁荣。文官政治促进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互动,也直接成就了宋代法学发展为中国古代的成熟期。宋代判例法学和笔记类著作是这一互动的典型成果。宋代的判例法作品中,经验总结的成分居多。其中有一部分,例如《疑狱集》和《棠阴比事》,主要是对前代判狱的汇集。另一部分是司法官将自己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汇编,并进行经验总结。《明公书判清明集》就是宋代一部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其中收集的判词的49位作者,大多属于此类。此外,《洗冤集录》是中外公认的世界上首部系统性法医学著作。在这部著作中,宋慈详细记载了宋代法医检验工作规范和检验制度、法律规定等,形成了中国古代司法检验或称之为法医学的独特的理论、检验技术,乃至别具一格的叙述体系。而这些也是在他做提刑官的过程中,将所遇疑难案例进行记录和整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
综观整个宋代,无论是社会环境还是法律文化领域,都无一不存在文官政治的影响。尤其在法律领域,文官政治这一突出的历史存在,在宋代尤其是北宋时期对其法律思想、立法主体、司法技术、法学著作都留下深刻印迹。文官政治之所以能产生这些影响,其因素就存在于该特殊政治制度之内。可以说,文官政治是宋代形成中国封建法制成熟期的基础,而宋代的法制发展又是文官政治成为宋代历史突出性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他们之间谁必然是因,谁必然是果,不再是问题,只是考量他们各自特征的一个方面和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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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叶梦得.避暑漫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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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邦炜.论宋代取士不问家世[J].四川师院学报,1982,(2).
[6]邓小南.谈宋初之“欲武臣读书”与“用读书人”[J].史学月刊.2005,(7).
[7]牟宗三.道德的理想主义[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
[8]龙江,陈松.从批判、理想到现实、理性——论儒家教化观的宋代之变及其对法律思想的影响[J].社会科学家,2013,(2).
[9]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上册):卷26[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10]赵晓耕.宋代阿云之狱[J].法律与生活,2006,(11).
责任编辑 高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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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477(2013)10-0099-03
卢玮(1978—),女,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助理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