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中心政治体制的建构逻辑——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政治思想研究

2013-04-10 21:31孔凡宏张孝廷窦忠秋
河南社会科学 2013年4期
关键词:斯特罗姆哈耶克秩序

孔凡宏,胡 伟,张孝廷,窦忠秋

(1、2.上海交通大学 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030;3.杭州师范大学 政治经济学院,浙江 杭州 321004;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 200031)

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笔者认为,对于时下流行的治理理论或多中心治理理论,国内的政治学者和公共行政学者可谓耳熟能详,但对于其理论支点——多中心体制(polycentric system),却鲜有学者进行深入的探究。多中心体制的创始人为美国学者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Ostrom),他是治理理论的奠基人和开拓者。

美国学者文森特·奥斯特罗姆与其妻子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于1973年组建了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政策分析中心,围绕“比较制度分析与发展”展开研究[1]。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着眼于微观实证分析,而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则着重于宏观制度规范研究,二者相互印证、互为支撑,构建了全新的研究路径和研究题域,得出了令人叹服的结论。多中心政治体制的提出就是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重要研究成果之一,它奠定了治理理论的根基。笔者认为,对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多中心体制进行深入阐释与评析,对于深刻理解治理理论的内涵及其作用机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多中心政治体制的建构原型

(一)多中心的概念溯源及释义

奥斯特罗姆认为自己并不是提出“多中心”的第一人,他认为最先提出“多中心”概念的是英国学者迈克尔·博兰尼。“‘多中心’一词首先由迈克尔·博兰尼在一系列文章中所使用,这些文章最后以《自由的逻辑》为书名得以出版”[2]。博兰尼以若干棍棒建成的框架作为多中心的类比。这个框架为六边形,每两个顶点都有棍棒连接。他假设取一个顶点,将该框架挂在钉子上,并在正好相反的顶点位置各挂上一个重物,整个框架即以一定的方式倾斜,每个顶点都呼应其他顶点的位移而发生了移动。“这负重框架上各顶点的相互移动,即存在着多中心性——这就是说,顶点的移动将是这样的情形,每一个移动都要依据每个其他顶点,以预定的方式移动,其他每个顶点亦同样依据其他的每个顶点,进行同样的移动——如此不断进行下去。这些移动的总体,即体现了一种多中心秩序(polycentric order)的情形。若干要素排序为多中心的情形,这一任务便叫做多中心任务(polycentric task)”[3]。

博兰尼区分了组织社会任务的两种方法或者两种秩序:一种是设计的或指挥的秩序,即一元化的单中心秩序;另外一种是自发的或多中心的秩序。指挥秩序预设了终极的权威,秩序靠终极权威来维持。它通过一体化的上级指挥与下级服从的长长控制链条维系着自身的协调与运转,实现着自身的分化与整合。多中心秩序是与指挥秩序相对而言的,在这种秩序中,受特定规则的制约,许多行为单位或要素既相互独立,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又能够相互调适,并在社会的一般规则体系中找到各自的定位,归置其相互关系,以实现相互关系的整合。

奥斯特罗姆认为自己的多中心概念与博兰尼的基本一致:“多中心是一种组织结构模式,在此许多独立的要素能够相互调适,在一个一般的规则体系之内归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2]根据奥斯特罗姆的定义,多中心体制至少具有以下特征:(1)存在多个决策中心;(2)各个决策中心相互独立;(3)各个决策单位相互调适关系,冲突的解决不仰赖于某个外部权威;(4)决策单位之间的协调、运转,都服从于一般的规则体系或制度。在这样一种体制中,每一个单位都参与到一系列同时发生的连续的博弈中去,每一个行为都可能被解释为同时发生的博弈中的一个步骤。

虽然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多中心概念与博兰尼的非常相似,但奥斯特罗姆认为自己提出这个概念并不是受到博兰尼的启发:“直至刚才引述的论文发表以后我才知道迈克尔·博兰尼在《自由的逻辑》一书中已先使用多中心的概念。”[4]这说明奥斯特罗姆在提出多中心概念时,并不知道博兰尼已提出这一概念。一些学者在考察奥斯特罗姆的学术思想后发现,他的多中心概念的提出实际上是受到了哈耶克自发秩序的启发,尽管奥斯特罗姆本人并没有在文献中提及。伯特克(Boettke)和考恩(coyne)追溯了奥斯特罗姆的学术思想渊源,把他所建构的多中心体制理解为哈耶克的自发秩序体制的模仿。他们认为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格局与自发秩序一样,能够通过竞争产生效率,这是单中心层级安排所不具有的优势:“众多有意识的行动是杂乱无章的,但最后却能形成一种无预期的结果——社会秩序,不过这需要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来调整各个有意识的行为,使之导向这样一种秩序。”[5]

通过考察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观,我们也会发现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与自发秩序观确有相似之处。首先,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的立论基础是“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主张个人的理性限度;其次,哈耶克自发秩序的维持依赖自由、竞争与一般规则,自由的公民个人在法律规则的约束下互相竞争、博弈、调适,产生自发秩序,自发秩序反对政府强制和垄断,一些服务虽然应该由政府强制性征税,但应该交给彼此竞争的私营企业来生产、组织和管理,同时也应该吸收第三领域(第三部门)参与服务的提供[6]。由此看来,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体制在立论基础、维持条件等方面与自发秩序体制非常相似,他极有可能受到了哈耶克学术思想的影响。关于三者学术思想的差异,笔者会在后面有进一步的论述。

(二)多中心体制从市场向政治领域的推衍

奥斯特罗姆认为,多中心政治体制包括:(1)许多形式上相互独立的自治单位;(2)选择按照考虑他人的方式行动;(3)通过合作、竞争、冲突和冲突解决程序运转[4]。不难发现,这种多中心体制与市场结构的特点具有相似性,市场结构其实就是典型的多中心体制。“在市场过程中,人的行动受盈亏信号和自利追求的指挥,而对私利的追求又要受普适制度的导引。但这一过程还具有一种意料不到的负效应,即它会造成一种行动秩序。人们能依赖这种秩序,而这种秩序也向其他人提供着物质利益和新机会”[7]。

市场过程中的自发性行动秩序不是一种毫无拘束的勃发行为,其维持需要一定的条件。

首先,市场过程中的自发秩序是在法律框架内运行的有序行为,遵循着既定的规则系统。行动中会形成自发的秩序是因为个体对一个控制其行为的规则系统作出了反应。规则系统在自发秩序的形成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经济中造就自发秩序的规则必须确保能激励个人运用其主观知识追求其自己的目标,并能有把握地预料他人将如何行事。在市场中,这一点主要依赖于允许参与者保有其已经挣得的东西(受保护的产权),并相信其他人将信守诺言(履行契约)”[7]。

其次,市场过程中自发秩序的形成需要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调适。从生产者的角度来看,“个体生产者之间的相互调整,会倾向于减少为消费者提供给定满足的生产所需要的资源总量。同时它们还倾向于将总的生产成本,降低到最小值。其结果便是一种秩序的状态,因它会形成个人的一种独立行动;而引导此一行动的,是一种同一集团里其他的个人之同样得到引导的独立行为所先行建立的共同状态”[3]。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它同样构成了一个自发秩序的体系。“购买者的每一个顺序购买,都受到此前的购买所建立的市场条件的调整,倾向于产生出一种条件,在其中消费者在主要的收入分配限度以内,可以使得由可利用的商品与服务得来的偏好满足最大化。这一体系,可以被另一个体系所补充——那便是在为消费者的需求而竞争的管理者之间运作的体系”[3]。

在市场领域中,通过容许每个个体在既定的规则框架下调整自己的行动以适合所有其他个体,便有可能实现某种相互配合的可想见的自发性秩序。奥斯特罗姆认为,市场的这种特性可以进一步推演到政治领域:“多中心不限于市场结构,而能够向各种政治过程的组织扩展,这意味着它能够应用于一般的政治过程。”[2]所以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政治体制究其实质就是把市场中的多中心体制在政治领域的推衍。

为了求证自己的论点,奥斯特罗姆精心研读了《联邦党人文集》,挖掘汉密尔顿等人在书中所隐喻的多中心意蕴。他认为复合共和制就是根治共和病、摒弃政府强制、导向自由的一种多中心政治体制,其实质是与市场结构是一致的。他认为,“在复合共和制中,不存在任何单一垄断的公共权威。建立多个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威,每一个权威均为自治共和制原则所支配。在根治共和病方面,适当的结构与范围一样重要”[8]。奥斯特罗姆接着又从汉密尔顿转向托克维尔,借助一个国外人的观点来佐证自己论点的正确性。如果说他从汉密尔顿那里获得的是多中心政治体制能够避免政府强制、保障人民自由的论据的话,那么他从托克维尔那里获取的远不止这些,还包括多中心政治体制所带来的有序与效率。

奥斯特罗姆引证了托克维尔旅居美国时的发现:“(美国政府体制)这种表面上的紊乱外观,起初会使欧洲人认为美国社会处于完全无政府状态,而在他们深入观察事物的本质以后,就会发觉原来的认识并不正确。”[9]“我还不知道哪个民族设立的学校有如此之多和如此生效,其建筑的教堂有如此适合于居民的需要,其修筑的乡间公路有保养得如此完好。因此,不必到美国去找外观上的一致性和持久性,去找对细节的详尽安排以及行政手续的完善规定;我们在那里看到的,是一个确实有点粗犷,但却充满强大力量的权力机构,一幅时常发生意外,但却充满活力和进取精神的生活图景。”[9]奥斯特罗姆据此认为,托克维尔的观察说明了多中心政治体制不但不会带来混乱和无序,反而会带来效率、和谐的安宁与满意,这佐证了多中心体制从市场领域拓展到政治领域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二、多中心政治体制建构的方法论基础

奥斯特罗姆仔细研读了《联邦党人文集》,他认为汉密尔顿等人所阐述的政治理论有三个假设。第一个假设是在政治制度设计中个人是最基本的考虑单位。政府的行为派生于个人的利益;如果要有效果,政府行为就必须与个人的行为相联系;这样,政府的运作就能够与具有特殊行为能力的个人行为相协调。第二个假设是个人是自利的,会努力强化自己的相对优势。第三个假设是人具有学习的能力,也有犯错的可能性[8]。通过梳理奥斯特罗姆的文献,我们发现,他所建构的多中心体制也是奠基在这些方法论之上的。我们可以把奥斯特罗姆的方法论基础概括为三点:个体是最基本的分析单位,人具有自利的本性,人的理性及其限度。

首先,个体是最基本的分析单位。究其实质,这是一种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是西方经济学分析经济组织和经济行为以及市场过程的主导性方法。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被使用的典型范例是公共选择理论。该理论将之用于分析政治领域及政治过程,将个人看作是评价、选择和行动的最基本的单位,把社会存在看作是各种个人而非团体或阶级之间的相互作用,主张用个人的动机和目的来解释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现象。它要探讨个人的偏好、决策、选择与行动在一个特定的组织或制度的结构中是如何产生某种复杂的总体后果的,即探讨个人选择是如何加总为集体的选择而产生某种总体后果的。这一过程在私人活动中表现为市场过程,而在集体活动中表现为非市场(政治)过程。简言之,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无论是在私人活动或市场过程,还是在集体活动或政治过程中,个人都是最终决策者、选择者和行为者。因此,分析国家及政治过程与分析市场及经济过程一样,都必须从个体开始。

奥斯特罗姆的理论是公共选择学派的一个分支,它们的立论基础之一就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把个人看作是社会秩序形成的基本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比如企业、政党等只是个人的聚合体,其行为方式遵循个人的行动逻辑。“在一种多中心秩序理论中,我进一步主张个人是分析的基本单位。个人将占据在代理和信托关系的运用中为他人利益做出决策的位置。商业公司、政府单位、政府代理机构、立法机关、政党、法院和国家—州或许也可用来作为与进一步分析层面上的关系有关的分析单位。那么社会充满了包括在政府单位内和在其间发展的不同形式社团的集合体”[4]。

其次,人具有自利的本性。这类似于“经济人假设”,即“理性人假设”,是古典经济学家的重大贡献。亚当·斯密认为,市场中的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10]。公共选择理论家把这种假设运用于政治领域过程的分析,即个人在政治活动或集体选择过程中,同样追求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不过他们把这种利益或效用泛化了,除了经济利益外,还包括了地位、权力、荣誉等。

奥斯特罗姆同样假设人具有自利的本性,近期的、暂时性的利他只是为了达到获取未来的、长期的更多的利益这一目的。“假定个人是利益相关的决策者,他能够计算受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影响的潜在的收益和成本。个人会选择策略,他认为这些策略将增进其潜在的净福利。个人也会占据一些职位,在此所做出的决策代表他人的利益。所有这些情况都涉及战略机会的选择,在一系列同时发生的博弈中每一个选择都是其中的一次行动,这些选择的依据是其潜在的收益,这些收益部分源于对于能力和责任的偶然因素的计算”[2]。奥斯特罗姆对人性的假定是同一的,公务员并不会自动地去做出利他行为,他们的本性与普通公民是一样的。所以,他认为:“行使政府专有权的人与其同胞公民一样,前者不见得比后者更可能腐败或者更不可能腐败。”[11]

再次,人的理性及其限度。奥斯特罗姆假定人是理性动物,但这种理性不是指绝对的理性。奥斯特罗姆认为早期的政治经济学家对事物的品评采取的“无所不知的观察家”的视角,其实就是一种绝对的理性。“他能够通过考虑所有效用偏好来使社会效用最大化。在涉及完全竞争模型时所运用的完备信息假设对于善意独裁者所进行的集体选择问题来说是必要的。运用无所不知观察家这一分析工具的经济学家发现霍布斯的主权理论适合于他们的目的”[11]。奥斯特罗姆认为这只是人类的一种幻想,甚至还会把人类引向企图,步入极权主义。“当人类建立以一个足够的理解,从而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使用中成为有效能的工匠,参与采纳集体的决定,参与同他人一道寻求共同的机遇;建立一种任何操纵政府特权的人能对公众的信任的具体内容负责任的管理制度,这样我们就应该有一种足够程度的理解,从而避免变成我们自己制造的邪恶的机器的牺牲品。不幸的是,这只是极乐世界式的幻想,它只能把人类引向对根本没法实现的总科学和总能力的遐想”[12]。

奥斯特罗姆所谓的理性是指人有意愿、有主动性、有能力去改善自己的境遇。“人类有能力思考他们自己的偏好,通过他们自己感知的和感情的功能对人的真实含义和以相互的生产方式与他人相联系作富有同情的理解”[12]。现代社会异常复杂,这是因为人们寻求机会的环境千差万别。于是便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当机会随不同的、复杂的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时,应如何去认识这一情况。这些复杂的环境其实就是一种约束。奥斯特罗姆认为自己“偏好于把最优化的策略基于这一假设之上,即人类选择总是从属于这种或者那种类型的约束”[11]。这种约束说明了人类理性的限度,人不具有先知先觉的禀赋,不能一次性把握事物的本质。那么人对事物的认识只能是通过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循序渐进来完成,其中包含着学习、试错、矫正等一系列错综复杂的过程。所以,奥斯特罗姆认为,“自己所有的研究都依据人易犯错的假设。当运用完备信息的假设时,学习是没有存在余地的”[11]。人类的理性及其局限性的存在使依靠自发有序化和培养能增进自发秩序的技能与方法变得重要。

奥斯特罗姆构建的制度分析与发展的框架就是规则、物质条件、情境、社群属性以及个体的行为之间的互动。个体在一定的条件和情境约束下追求自我利益,同时又作用于和改变着这些条件和情境。奥斯特罗姆构建多中心体制的三个方法论集中反映在他的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之中[13]。

三、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体制与博兰尼和哈耶克的差异

(一)多中心存在的价值合理性程度的认知差异

三位学者都公开承认,在一般的意义上,多中心(自发秩序)优于单中心(指挥秩序)。但他们在多中心(自发秩序)与单中心(指挥秩序)的价值合理性上存在着程度的差异。

奥斯特罗姆和博兰尼在承认多中心秩序的优势的同时,也承认多中心秩序存在着限度和缺陷,并且为单中心秩序的存在留下了一席之地。我们先来看博兰尼的观点。首先,博兰尼认为自发秩序也存在缺陷。多中心秩序“虽然通过容许个体的适应性调整,在社会当中能够达到一种希冀的秩序形式,却无法确保这样的设想,即(1)任何能够想象得到的特定任务,都能够靠这样的技术来实现,以及(2)个体间自由相互调整的任何事例,都能够得到合意的结果。这便警告我们,甚至是这些调整所达成的最为惊人的成功,也无法摆脱显明的缺点,更不能表现得比相对的最佳状态更多一点”[3]。其次,博兰尼也为计划秩序留下了生存的空间。“我们却不可持有这样的偏见,即认为相互调整所形成的秩序才值得赞美,而特别计划出来的秩序便令人不快。在关系到较小的数目时,后者会表现出更为优越的成就”[3]。

奥斯特罗姆所构建的多中心体制是他的民主行政理论的支点。对于自己的创造,他极尽溢美之词,认为它是制约政府权力、避免政府强制、实现公民的自由与平等价值的保障机制。但与此同时,他也为单中心体制形态的官僚制行政留下了一席之地,肯定其存在的价值合理性,具体说来包括两点:第一,两种体制各有其适应性的空间与范围。奥斯特罗姆认为,“威尔逊的行政理论对高度集权的单中心决策结构的政治体制有意义。他的理论对理解和改革法国、普鲁士或者其他具有类似结构特色的政治体制可能是适当的。相反,我们不能认为威尔逊的理论可应用于高度多中心的政治体制,它在实质上具有管辖交叠、权威分散的特色”[11]。第二,两种体制在现实操作方面,都存在着成本—收益问题。“如果我们认为,任何理论设想在逻辑上都可能是正确的,在操作上都可能是可行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期望两种设想都反映了不同的设计特质。当应用于可操作的政府体制时,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这些设计特质是通过不同的决策结构得以组织并产生不同的后果。这些结果既包括收益,也包括成本”[11]。

与奥斯特罗姆和博兰尼相比,哈耶克把自生自发秩序的优势绝对化。在哈耶克的心目中,自生自发秩序首先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状态,这一状态的根本特征和本质规定就是自由。“自由意味着对控制个人努力的否弃,这意思是说,自由是个人努力和个人行动的自由,控制人者对人的横加干涉,不会有自由,要自由,就必须否弃人为干涉和控制”[14]。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哈耶克把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等同起来,认为计划经济就是一种典型的人造秩序。他认为计划经济和所有人为设计秩序的企图,都是过分相信和崇拜理性从而滥用理性的结果。这种理性主义建构的秩序不仅必然是低效率的,而且必然要破坏个人的自由,毁灭人类的文明,使人类走向奴役之路。就这样,哈耶克把自发秩序绝对化、纯粹化,认为自发秩序是唯一可欲的社会状态。他认为,“必须维护那个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领域(自发秩序领域)。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领域,因为正是这个领域,才是理性据以发展和据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唯一环境”[14],因而,自发秩序才是唯一能够实现法治的秩序。

(二)多中心体制中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程度的差异

奥斯特罗姆认为,多中心是一种优越于单中心的替代性选择,这种判断与博兰尼所说的多中心以及与哈耶克所说的“自发的”意义相近。因此,自发属性可以理解成多中心的内涵属性,亦即多中心在产生与发展有序关系方面是自生的与自发的。但是在多中心秩序的产生、运作与维持方面,个人的作用如何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三位学者出现了分歧。

博兰尼认为:“当靠着准许凭自己的直觉相互作用——只服从统一适用于他们所有人的法律——的人们达成了秩序的时候,我们即得到了社会当中的自发秩序体系。”“这些个人的行动可以被说成是自由的,因他们并不被任何特定命令所决定,不管是一种至上命令还是公共权威的命令,他们所受的强制乃是非个人的、普遍的。”[3]博兰尼想要表达的观点是:个人在自发秩序的产生、运作与维持方面虽然存在着互动,但这种互动是消极的,服从于既定的法律规则,个人不对规则体系做任何的价值合理性、可行性考量,指导个人行为的理性只是一种工具理性。

哈耶克表达了近乎相同的观点。他认为,自生自发秩序不是人特意创造出来的,因此它没有目的,“自由制度是自生自发形成的结果,绝对不是人为设计的结局,人为赐予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14]。哈耶克想要表达的观点是:在自生自发秩序中,人为的过多干预都是不合适的,其结果必然导致专制独裁,也会导致社会的停滞不前。因为人如果过多地按自己的意志去改造世界,让社会的发展路径依照自己的设想去延伸,就会想方设法控制社会,以一个人的思想统一社会思想,使得社会失去自由,陷入独裁专制之中。另外,人不是全知全能的,个人有智识的限度,无法真正完全把握社会的发展规律。哈耶克实际上是主张,个人在自发秩序中不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创造规则,只有在既定的法律规则的框架下相互调适,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秩序状态。

奥斯特罗姆虽然同博兰尼和哈耶克一样也认为人的理性存在限度,但他认为在多中心的产生、运作与维持方面,需要人的创造性的发挥,运用有限的理性去创制规则,达致合意的秩序状态。所以他在阅读博兰尼的著作时产生了质疑:“在社会秩序的发展中我对使用‘自生自发的’这个术语有些困惑。当博兰尼把这个词和深思熟虑并列使用时,自生自发的意味着没有那些人的意图而产生发展。”[4]奥斯特罗姆认为这种可能性也许存在,但在多中心政治体制中,统治—统治者—被统治者关系在每一个政府单位中根据许多自治决策结构组织来发挥作用,这种体制要求大量的深思熟虑[4]。

奥斯特罗姆构建多中心体制的灵感直接来自《联邦党人文集》、《论美国的民主》等著作,他非常赞同汉密尔顿等人的观点,他认为体现多中心特征的美国政治体制,确实是一个人造物,是建国先驱们深思熟虑的产物。“由于民主制度独立发展的难题和可能遇到的威胁,期望一个民主社会不但自发产生而且以同样的方式改革和维持它自身是不现实的。那么,我宁愿认为多中心秩序体制在它们的产生、运作和维持方面依赖大量的深思熟虑”[4]。托克维尔通过经验观察后认为,美国社会表面上的无序背后是实质上的有序。自治维持的重要条件之一是人们运用联盟的科学与艺术。奥斯特罗姆对此极为认同:“我们可以排除一种多中心秩序将在国家之间自发出现的可能性。相反正如托克维尔表明的那样,在学习如何将多中心秩序体制组合在一起方面必须利用联盟的科学与艺术。仅在有限的条件下可以料想这种体制会运作良好”[4]。

麦金尼斯(Michael D.McGinnis)对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体制的理解是比较深刻的。他认为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体制“只有在没有任何个人和集体单位能够有意识地来设计并运作这种体制这一意义上才能被说成是自发的”[15]。从外部看,这个体制确实缺乏计划性,但如果透析内里,就会发现每个管辖单位都包含有众多具有创造性的个体。“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和有效解决他们的冲突,他们以积极的行动来设计和运作这些多元的治理单位。计划和领导的技巧在每个组织单位内都是急需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多中心体制又不是自发的。所以在麦金尼斯看来,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体制“只有作‘非单一中心计划者行动的结果’这一理解才可以说是自发的,而从其他角度来看,却是众多计划者、设计者、企业家在各个层次的有意识的活动而形成的体系”[15]。瓦格纳(Richard E.Wagner)在对奥斯特罗姆的学术思想进行深入研究后也认为,奥斯特罗姆正确认识到了知识、信仰与实践的辩证关系,他建构的多中心体制的核心问题其实是认知、智慧问题,人在该体制中发挥着积极的能动作用。“人类的认知和智慧影响制度的建构,制度安排影响人的实践内容,而实践内容又反过来影响人的思维想象力”[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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