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豫西地区的水权纠纷

2013-04-10 19:19赵孝威
史志学刊 2013年3期
关键词:豫西水权纠纷

白 路 赵孝威

白 路 吉林大学历史系 硕士研究生

赵孝威 吉林大学历史系 硕士研究生

清代中国不但处于被灾害学者称为“清末宇宙期”的自然灾害群发期,人口也达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峰值。生态环境的变化,对水资源人均占有率相对逼仄的乡村社会影响尤大。河南西部由于地处太行山与豫西山地之间,是一条狭条状分布的黄土地貌区[1];加之当地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降水量少但蒸发旺盛,灌溉和吃水就成为最易引发水权纠纷和暴力冲突的敏感问题。目前散落于豫西各地的水案碑刻,是清代官方在处理纠纷之后勒石为证的产物。它既是水权习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宣传预防水权纠纷和解决水权纠纷的基本形式,对于再现和分析清代豫西乡村的水权纠纷提供了极好的材料。

引水纠纷是豫西水碑所记载的一种典型性水权纠纷。它一般发生在同一水源但引水渠道不同的村子之间,多是因为某一村子不顾同一水利系统的其他村子反对,擅自开凿或修改渠道,造成对方灌溉或吃水困难而引起的。

今存于灵宝市的《新开廉让渠碑记》记载了清雍正年间阌乡县(大致辖区为今灵宝市)张村与磨沟村的引水纠纷。张村与磨沟村“旧引为三渠以兹灌溉,上渠为磨沟村,下渠为张村营,中曰腰渠”,“顺治初,山水冲越,腰渠崩坏,乃仰给磨沟之潭,以为分水之道,而磨沟扼据上游,因循既久。每遇亢阳分数不均,辄聚噪于有司之庭者屡矣”[2]。因为两村都仰赖于同一水源,所以每遇干旱,水量下降,张村与磨沟村屡生纷争。直至雍正年间,阌乡县县令程锡琮亲往调解、训诫两村绅民,并主持修建新水渠以缓解两村引水困境,引水纠纷才算根绝。

现存于新安县铁门镇南窑村学校内的《平龙涧河争水碑记》也记载了清光绪年间新安县的庙头牌和羊辛牌两地的引水纠纷。与前述纠纷相同,庙头牌和羊辛牌也是共用一个水源,即老龙潭渠道。该渠自涧河引水,是当地百姓日常食用与灌溉的主要水源。光绪七年,豫西大旱,庙头牌村民邓震等人不顾羊辛牌村民的反对,私自开挖小龙潭渠,致使流往羊辛牌的水量受到影响,两地百姓因此发生械斗。经过庙头牌与羊辛牌的牌头协商,将肇事者邓震等人送官关押,勒碑公示其罪行并将私挖之渠立即照旧填平,此次纠纷才最终作罢。

相对而言,开挖和修改水利设施事关根本的水量分配格局,容易引发大规模村际矛盾,官方干预力度相对较大;加之私挖新渠需要调动大量人力物力,容易被发现制止,所以这类引水纠纷在豫西地区并不常见,其处理结果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公信力,不易复发。

还有一类是用水纠纷。它大多发生在使用同一渠道的村子之间,通常诱因是上下游之间水量分用不均。现存于灵宝市故县镇鹿台村旧舞楼后墙壁上的《鹿台村轮灌碑记》,记载的就是这样一个案例。

清乾隆年间,灵宝县的鹿台村和上坡头村共用一个渠道,从赵村之南的醴泉引水作灌溉之用。两村一贯采取计地分水的方法,即按照地亩多少分配流量。乾隆十二年(1747)七月,处于渠道上游的上坡头村擅自截断水渠,引来鹿台村的不满和旷日持久的争讼。为了消弭纷争,灵宝县令亲自勘察沟渠走势,订立新规,将原来没有被计算在内的田地重新进行划定并明确了灌溉次序。自此之后,“灌田自上而下,挨次齐行,无论强弱,不得先后;当安苗之时,先尽安苗地灌后方就苗,具当自上而下,不得混乱;每日接水,必以明寅时为定期,不得急先缓后;头一日必须早上堰等时,鸡鸣即堵堰截水;第四日寅时接水,须到五日寅时水完,四日晚间不得乱行阻截以漏堰水为词;灌田各有日期,不可偷盗他人水,各有次节,不得恃强霸水”[3]。该碑文共记载八条轮灌制度,明确规定了两村内部和两村之间耕地的灌溉次序,并对旧规尚未包括的两村土地进行规定。将引水用水的先后和具体操作方法进行明细化,简单明了,合情合理。把细化、明确的轮灌制度公开刻于石碑之上,这不仅是当地民户对自身用水权的宣示,也是对全体用水成员按规引水、按规用水、按规护水的明确警示。

这类水权纠纷是常见的水案类型。除了上述案例之外,《京控开封府原断》碑刻还记载了清道光二十五年灵宝县下硙村与路井村的用水纠纷。《仁泉渠碑记》则是光绪三年渑池县仁村上下游村民争水讼案的记载。一旦干旱或耕地增多等条件出现,上游的用水单位为满足自身的用水需求对下游用水单位的用水权利形成侵夺,原有的用水惯例被打破,那么因为水量分配而引发的水权纠纷就很难避免。另外,由于干旱、耕地变化、历史积怨等因素的长期存在,此类水权纠纷作为清代豫西地区水利纠纷的主体最为频发。

与引水纠纷和用水纠纷不同,渠道所有权纠纷多发生在拥有公用水利渠道的用水单位之间,诱因一般是上游用水单位对公用水利设施的霸占。此类纠纷一般与用水纠纷伴生,是后者的延伸性发展。

据现存于灵宝市大王镇路井村委员会院内的《严太爷生祠碑》所载,清朝道光年间,灵宝县的下硙村与路井村同属西渠用户。该渠从好阳河引水,是附近百姓的食用和灌溉的主要水源。“忽于道光十四年,下硙渠司张群貌率众阻水,称下硙无路井渠,人畜至有渴死者”[4]。两村因此而发生了旷日持久的争讼。道光二十五年(1845),灵宝县路井村渠司张玉玺赴京城告御状,引发京控大案,喧嚣一时。灵宝县令严正基亲往勘察,并广泛征求下硙村村民的意见,确认西渠为两村共用的公渠,两村仍照旧例引水。这类关于渠道所有权的纠纷,实际上是用水单位之间用水纠纷的延伸,多数情况下是由用水单位之间的用水积怨引发的,并无普遍性的纠纷原因。其处理的关键,在于调解纠纷双方原有的矛盾,缓和纠纷方的对立情绪。

还有一类是渠道维修纠纷。它发生在拥有共用渠道的用水单位之间,通常诱因是维修公用渠道的工费分摊不均。据《路井下硙渠水断结碑》记载,“道光十四年六月,下硙因西渠坍塌,路井并不帮工修理,阻止路井搬水,彼此互讼到案”[5],经过县令严正基亲往勘察调解才平息。又据《下硙路井渠道管理断结碑》记载,清道光二十三年下硙村和路井村因两村关于维修西渠的工费分摊有较大分歧而发生讼案,后经县令柴立本的勘察调解才最终平息。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因素,下游用水单位总是无法获得等同于上游用水单位的用水权益,故而下游用水单位就像灵宝县的路井村一样,大都不愿意承担与上游用水单位相同的渠道维修义务。又因为夏季降水集中,渠道水量大,维修任务多且多变,从而引发双方的纠纷和争讼。

清代豫西地区水利纠纷案件频发,大致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豫西地区水源贫乏与降水分布不均衡。豫西地区为温带大陆性气候区,全年降水较少,且“近五百年分季水旱序列表明,豫西地区旱涝灾害频繁,旱灾尤甚”[6]。因此清代豫西地区的水源贫乏是显而易见的。而水资源的缺乏则是导致水权纠纷频发的根本原因。另外,豫西地区降水集中在夏季,且多暴雨。降水少则易发旱灾引发用水单位之间的用水纠纷,降水多则易发水灾冲坏渠坝,致使水渠维修工程量激增也易于引发渠道维修纠纷。

二是用水制度僵化,用水单位之间协调性不足。各用水单位所遵循的用水制度,其依据就是用水单位所拥有的用水权。用水权,即水利设施的所有权和用水分配惯例的结合。诠释这种用水权的便是各个用水单位保有的水利碑文。而这些水利碑文又是长久不变的。前文所述下硙村与路井村的碑文就记载了古旧判例对双方水权纠纷的消极影响:“查好阳河北岸有渠一道,灌溉下硙村地亩兼济路井村食用之水,下硙村行水三日,路井村行水一日,历有年所。”[7]且“执有前明碑文,朱标私约为据”[8],可知自路井村与下硙村明代共用渠道引好阳河水时起,“下硙行水三日,路井行水一日”[9]便已成为双方的定则。直至清道光年间,“周而复始,下硙路井两村向用东西两渠之水,下硙村每轮用水三日,路井村逢五用水一日”[10]。由此我们发现,下硙、路井两村的用水制度至少“万历迄今综记二百三十年章程不移”[11]。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气候、河流水文、村落人口、耕地等因素都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但路井村与下硙村之间的用水制度竟在二百余年中无甚变动,旧有水权用水制度与现实用水需求的矛盾不断扩大便是水权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

三是迫于生存压力,用水单位争夺用水权益而互不相让。豫西地区的旱作农业面对频繁的干旱灾害,对灌溉条件更是形成了严重依赖。不仅是灌溉的需求,部分村落的食用之水也依赖于渠道。前述下硙村与路井村的纠纷就是一例。路井村“立村之始,昔人从磨头,下硙买地开渠引好阳河水下注,名育生泉,居人赖以食用”[12]。后来路井村与下硙村因渠道的维护发生纠纷,“下硙渠司张群貌率众阻水,称下硙无路井渠,人畜至有渴死者”[13]。这说明,不论食用还是灌溉,对于农业社会下的豫西地区来说,水都是事关生死的东西,是一点也不可让出的。灵宝县令严正基之所以被路井村民奉为“严青天”,建立生祠,“感恩盖深矣”,正是因为他帮助路井村争得了应有的水源。事实上,该地区对于争水英雄的事迹也多有传颂。现在灵宝市大王镇的西路井村,还有关于清光绪年间为与下硙村争夺水权用马匹往京城送银子的传说。总的来看,迫于生存压力,豫西各地都十分珍视水源,“不让寸步”成为村民们所恪守的原则。路井人如此,下硙人也是如此。灵宝县不愿相让,渑池县也不会将事关身家的水多放过一点。

四是用水单位之间的基本矛盾一直存在。由于在渠灌系统之中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同一渠灌系统的村子往往也会在流量分配方面天然地分出优劣,并因为用水的刚性需求而引发纷争。此类矛盾大致有两种。首先,上游村子凭借地理位置条件在用水权益上占据了过度的优势而出现纠纷。因为没有形成整条渠灌系统的协调机制,缺乏强有力的调配力量,豫西地区就形成一种极不合理的局面:仅仅因为同一条渠灌系统内所处的位置较好,就使得上游民户在实际用水方面比下游用户更有优势。尤其是干旱年景,水量十分有限,再加上分配不均,极易造成处在下游的村子用水权益的极大损害,上下游之间的水权纠纷就易于发生。其次,下游的百姓因为用水权益的损失,拒绝负担与上游地区同等的维修义务。中下游百姓在用水地位上所处的劣势,既会造成他们的不满,又会使下游的人们难以看到自身在维修水渠上的责任。因此,下游用户在水渠维修问题上的百般推诿,便会时有发生。换句话说,正是因为整条渠灌系统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上下游用户之间在用水和维修上的基本矛盾难以调解,才造成了豫西地区水利纠纷的频发。

综上所述,由于豫西地区缺乏同流域的系统调节机制,无法对同流域内的水资源进行稳定的长远性调配,因此,豫西地区水利纠纷的调解一直处于对原有用水格局修修补补的阶段。特殊的地理环境,造就了当地特殊的乡村政治生态。

[1]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河南农业地理[M].郑州: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16.

[2][3][4][5][7][8][9][10][11][12][13]范天平.豫西水碑钩沉[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242,248,312,310,309,309,310,317,312,311,312.

[6]冯丽文,郑斯中.重建豫西近五百年分季水旱序列的试验.地理研究,1985,(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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