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强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警察法学案例教学法探究
金 强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运用案例进行法学教学,是由警察职业化教育的特点所决定的。案例教学的手段与方法可以弥补传统法学教学的缺陷,较好地体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原则,适合警察法学课程的教学要求。警察法学案例教学用符合教学规律和实战需求的方法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教师起到组织和引导的作用,学员自主深入案例情境,以合作学习的方式组织开展,促使学员掌握法律理论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并提高解决问题的实战能力,培养其成为适应时代需求的人民警察。
警察教育;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按照一定的教学目的,在教师引导下,学生通过对案例的思考、分析、讨论并就问题作出判断,从而理解和掌握案例背后蕴含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在教学中采用的“问答式”教学法可以看作是案例教学的雏形。现代的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中后期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代尔的大力推广之下确立起来的,其基本内涵是将上诉法院的司法意见归纳总结出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从而达到法律专业理论与律师办案实际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通过问答式或讨论式的教学形式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巧和技能,促进学生积极、独立地思考法律问题,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则。因此,这种方法被认为是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教学法,成为美国乃至全球法学院长期以来的主要教学方式。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逻辑体系非常严密。我国的法学教育由于成文法的特点,不可避免地以课堂讲授为基本形式来解释法律规则、理论及运用问题。长期以来,课堂讲授式教学一直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主要方法。然而,课堂讲授式教学的缺陷明显,教师依据教材或讲义授课,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而缺乏独立思考。通过案例教学法把法律规定的抽象概括性寓于社会生活的具体生动性之中,学生就能较快地把握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案例是当今教师教育的必然选择。[1]法学教育要做到既让学生掌握法律规则,又使其能够运用法律规则,案例分析和课堂讲授相结合就成为法学教学的共识。法学案例教学法在上世纪80年代被引入到我国并得到迅速推广普及,成为当前高等院校在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警察法学教育要实现培养高素质人民警察的目标,就必须正确选用符合教育规律的教学方法。我国的警察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受到传统教育理论的影响,教学方式以书本为主,以教师讲授为主,注重教而忽视学,注重单向的输入而忽视双向的交流。运用案例进行法学教学,是由警察职业化教育的特点所决定的。案例教学的手段与方法可以弥补单纯地灌输知识进行法学教学的缺陷,较好地体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原则,适合警察法学课程服务实战的教学要求。
在警察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的运用既不能全盘照搬哈佛教学法,又要克服实践可能存在的障碍,就有必要探索契合我国警察法学教育实际的案例教学方法。警察法学课程涉及面广、内容多但理论深度有限,加之大部分学员经过普法教育对有关法律知识略知一二,因此,警察教育中法学课的突出问题是如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公安实战所必需的法学基础知识。通过案例教学,把法律规定的抽象概括性寓于公安实战的具体生动性中,学员就能较快、较准确地把握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并举一反三、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因而,对于在警察法学教育中如何有效地运用法律适用案例而开展教学与训练进行研究,不仅具有教学法的理论价值,更有助于改进法学教育的实际手段与方法。
案例教学方法能够为警校学员提供逼真的法律环境,提供独立思考、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既可以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又能够培养公安实战的感觉与能力。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充分参与到案例的分析讨论能发挥学生参与的主动性,极大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与沟通能力。案例情景让学生依据自己已有的知识背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有效地培养了学生的发散思维和创新精神,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并且举一反三,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虽然学习案例肯定会让学员明确以前的知识,然而法律案例教学法的辩证逻辑更会令学员探究深层次原因,从而以特别的方式应用法律原理。[1]而且,法学案例教学法否定对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从多方面引导学生多思多想,改变教师单向的观点灌输方式,强调师生之间双向互动的学习关系,因而形成师生间教学相长的良好态势。
案例教学法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改变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唱主角,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况,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的学习意味着学生要采用‘深入’的而非‘肤浅’的方法。”[2]法学案例教学的重要价值,就在于提高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在教学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 偏离目标的案例堆砌。案例教学法所采用的案例必须精炼,过分繁杂或戏剧化的情节会干扰教学指向。而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会为了活跃课堂气氛而穿插过多的案例,这些案例或许与教学目标没有太多联系。这就导致学生听案例如同听故事一样,下课后只记得老师讲得很有趣,对案例蕴含的理论知识依然一无所知。这种偏离教学目标的夸张教法不但造成本末倒置,而且完全无助于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提高。
2. 就事论事的简单列举。案例教学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教师在讲述完法的基本原则、介绍完法律条文以后,引用一个案例来加深学生的理解,巩固学生的记忆。但是,案例的简单列举会束缚学生主动思考,导致学生把案例和法律条文对号入座,而没有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法律的真正内涵,无法有效拓展学生结合公安实际运用的发散思维。在这种模式之下,案例所发挥的作用局限在针对法律条文的举例说明,抽象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依然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案例作为传统教学服务的工具而显得可有可无。
3. 忽视学生的主动学习。在案例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还是全面控制整个教学过程,包罗案情的介绍、问题的提出、分析的展开、结论的得出、所涉理论知识的深浅以及时间的把握等各个方面。这样的做法并不利于学生学习主动性的发挥,也违背了案例教学法期待教师鼓励学生参与、促使学生在自我探究中成长的本意。
(一)以提升能力为导向,选用符合实战需求的教学案例
案例是案例教学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不是任何案例都适合于教学,也不可能把所有案例都纳入教学过程中去分析。警察法学的教学案例应当根据公安实战的需求,围绕着提升学生实战运用能力的目标进行选取和设计。
1. 教学案例必须具有典型性。所谓“典型性”不在于案件当时所产生的新闻效应,而是案件本身与法律规则具有内在的深刻联系,并且多是当前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事件。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教师引导学生超越就事论事的简单思考,举一反三地理解一系列法律问题,从讨论分析中得出一些规律性的法律结论。只有深入研究那些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才能经历由特殊到一般的学习过程,才能通过剖析典型事例达到解决普遍问题的学习目的。因此,案例教学不是简单的举例说明,高水平的案例教学应当是借助于典型案例,通过讨论或其他方式以案说理、以理析案,引导学员融入教学活动,创造性地与教师一同完成教学任务。
2. 教学案例必须具备实用性。警察法学教学所选择的案例不能是玄而又玄的、与公安实务没有关联的事例,而应当是对学习者“管用”的东西。所谓“实用性”,就是对理解法学理论和指导公安实践有作用,具体而言就是案例与法律课程内容紧密关联,具有很强的公安实战针对性,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由于法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学案例的类型和角度也应该多种多样,既可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可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可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可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既可选择纯法学案例,也可选择包含法学、医学、伦理学内容的案例。对于警察法学教学来说,搜集案例相对容易,但教学用的案例和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是有差异的,所以,案例必须根据教学要求加以适当改造并使之与公安实务相匹配。
3. 教学案例必须具有疑惑性。设计案例时,教师要围绕法学理论的相关内容及其背景知识,按照学生的认知特点由浅入深地设计出一系列阶梯性问题,引导学生去发现问题、探求知识。所谓“疑惑性”,就是案例疑点多、情节曲折,存在判断上的障碍。“疑惑性”并不在于表象,有的教学案例似乎一目了然,但仔细分析则颇具争议,引发的思考也越见深入。教师正是通过对所选疑难案例的层层剖析,促使学生在反复思索中不断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最后达到学生认知的统一。
4. 教学案例必须具有适当性。“适当性”即所选案例要难易适中,案例的难易性由学生的层次及教学进度所决定的。在教学开始阶段,教师可选择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例来激发学生的热情,提高学生对案例分析的兴趣。随着教学内容的深入和学生分析能力的提高,教师就可逐步选择有难度的案例。通过先易后难、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案例教学,将简单的问题讲透彻,将复杂的问题讲清楚,其实是将实践上升为理论或是将理论指导实践的学习过程。这无疑需要案例的选择注重精准适当,才能充分发挥案例教学应有的作用。
5. 教学案例必须具有时效性。以案例教学闻名的哈佛商学院,其教学案例每隔几年就要全部更新,这正是哈佛案例教学经久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制进步日新月异,法学案例的时效性很强,警务实践适用法学案例的时间性更为突出。教学案例大多是从现实中收集整理而成的,很多案例在一定的时期、特定的背景下才具有指导意义。由于公安工作紧密地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结合,警察法学案例必须不断随实战形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和淘汰。
(二)以认知理论为依据,实现教师角色定位的合理转换
认知学习理论,强调学生的学习应是主动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灌输。教师与学生在案例教学活动中扮演着各自不同的角色,肩负着不同的使命和职责。教师应充分重视与学生建立起和谐合作的师生关系,采取平等、宽容的态度,积极引导、帮助、鼓励学生的学习活动,努力营造生动活泼、主动探索的学习氛围,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培养以法律思维为核心的多方面能力。因而,教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角色:
1. 主持人。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的首要任务是给学生明确教学内容,控制教学进程,在案例讨论的过程中维持课堂秩序。具体来说,教师在教学的开始阶段要像主持人那样引导学生进入学习状态,帮助学生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案例学习的程序、规范和操作方法。没有良好的课堂秩序就不可能进行真正的案例讨论,因此教师还必须控制发言顺序和学习进度,使讨论总是围绕主题而展开,课堂的发言在同一时段只能由一人主讲,形成热烈而有秩序的讨论气氛。在讨论终结时,教师要发挥主持人的作用,对讨论的全过程进行总结,使案例教学有始有终。
2. 代言人。教师对案例教学的控制就是对教学进程和学习方向的控制,但这种“控制”完全不同于课堂讲授上教师发挥的作用。在讲授中教师可以自己决定讲什么内容、讲多少内容、如何安排这些内容,不需要考虑学生的所思所想,而案例教学中教师的控制作用是通过“代言人”的角色发挥出来的。教师的“代言”,需要反映学生群体的整体意见,也就是既不是教师自己的,也不是个别学生的,而是包含全体学生集体讨论的成果,是对学生的发言做简要总结和整理归类,有时还要从意思到言语上稍加修正,以求更准确地反映学生所陈述的内容。当学生不能形成共识时,教师还要综合各种不同的判断与见解,对学生做一个既有共性又包含个性的结论性交代。能否扮演好这个角色,取决于教师的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思想整合能力。
3. 导演者。案例教学虽然以学生为主体,但并不等于完全任其发挥,而是始终处于教师紧密而又巧妙的指导之下促进学生的讨论学习。教师就像未曾出现在舞台之上却又无所不在的导演那样,发挥着潜在的影响力。教师通过导演的角色,使学生知道什么时候陈述自己的见解,什么时候评论他人的观点;教师通过导演的角色,无形规定着哪些学生发言,哪些学生不发言,哪些学生多说,哪些学生少说;教师通过导演的角色,干预全体学生的互动,同时也指导单个学生的思考,通过一个又一个的问题向学生提出挑战,促使他们将问题由表面引向纵深,一步步地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发展。导演角色的灵活度大,同时难度也很大,扮演好这个角色对教师的群体互动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有很高的要求。
4. 讲解员。在案例讨论的进程中,教师如同展会的讲解员,时刻准备着给学生介绍必要的公安执法理论依据和背景知识,作为其提问的前提和参考依据。在学生主动提出与教学案例相关的问题时,教师能够为学生释疑解惑,给予准确的回应,并在展开讨论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归纳、评论。这就要求教师具有相对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公安实践经验,在备课时做好充分的案件背景知识准备。因此,教师应当精心备课,对要研讨的案例有深刻的认识,对案例中隐含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原理有明确的判断。
在警察法学案例教学中,教师要时刻注意角色定位,避免充当自己不该扮演的角色:一是不当演讲者。高明的教师注重的是铺路搭桥、穿针引线,最忌讳经常插话或是长篇大论。二是不当批评家。教师不要频繁地对学生的见解和活动横加指责和干涉,要的是适度提示、引导学生思考与表达。三是不当裁判员。当学生之间产生争论时,教师不要马上出来评判是非,一则教师的见解未见得总是全面的,二则教师若擅下断语就在客观上终止了讨论,干扰了案例教学的正常进程。
(三)以合作互助为形式,倡导学生主动探究的学习方法
警察法学教育应当面向全体学生,为每个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提供有效途径。案例教学必须重视每个学生的自主性和个体差异,把握学生的特点与需求,研究学生的智力、兴趣、性格等方面的特征,在此基础上创造性地进行因材施教,充分发挥每个学生探求知识的潜能。
案例教学强调学生的积极参与,学生的课前准备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对案例情节的了解应在课前完成预习,使学生带着问题来上课,实现由被动接受向主动探求的转变。教师可在课前把案例及其涉及到的课程内容向学员做简要讲解,并给学员提供应参考的资料范围。充分的课前准备可以帮助学生初步认识课程涉及的法律规定并发现尚未弄懂的内容。学员可以带着案例中的问题去自学法律知识,查找相关的资料,对前期学过的知识进行复习,对即将学习的内容进行预习,为解决问题做好充分准备。
在课堂上,小组讨论是开展案例教学的重要形式。警察法学案例教学主要以案例学习任务驱动之下的学生小组为结构形式,其具体组织形式应当满足合作学习的基本要求,亦即每位小组成员的成功取决于所有其他成员的成功(积极的相互依赖);小组成员在学习过程中相互帮助、支援、扶持和鼓励(面对面的互动);最终就每位小组成员的表现进行单独评价和反馈(个体责任)。[2]学习小组的组成可以在学生自愿结合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配,保证每一个学生既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特长和能力,又能在案例探讨中互相促进、共同提高。学生的案例探讨是多样化的,可以是整体提交方案、个体阐述观点、相互辩论驳斥等形式,但案例讨论的结果和评价必须以小组为单位并在全体组员共同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方能得到承认。
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案例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经受警察队伍所必需的团队合作的作风熏陶,更好地激发学生相互帮助、相互竞争的热情,从而达到整体上让每个学生都获得学习进步的体验。小组合作学习的形式注重单向型、多向型及成员型互动等多项互动过程,尤其是分组合作参与学习竞争,能充分发挥学生之间的不同特长,让学生互相激发灵感、团结协作,为学生开辟互相学习的途径,提高学生的学习参与程度,从而产生最优的教学效果。
警察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真正学会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公安实战问题的能力。警察法学案例教学以法学案例为引导、突出公安实战所需的法律知识,使学生感受到具体而丰富的公安执法现实,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好奇心和求知欲,锻炼他们解决公安实战问题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使他们在案例探讨的过程中熟悉法律规定、提高法律素养,为捍卫法律的警察生涯奠定坚实的基础。
[1] [美] 李•S•舒尔曼.迈向案例教学法[C] //教师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
[2] [美] 普林斯顿•D•菲德恩.教学方法——应用认知科学,促进学员学习[M].王锦,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59.
Probe into the Case Teaching Approach in the Science of Police Law
Jin Qiang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Shanghai 200137, China)
Teaching the science of law with the aids of cases is determined by the polic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Case teaching methods or approaches can remedy the defects of traditional teaching approach, display the teaching principle of combining theory with practice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police law science. Teaching the science of law with aids of cases uses the methods which satisfy needs of law teaching and real combat can arouse students’interests in learning and stimulate teachers to play organizational and guidance roles, immerse students in the real situation, help them learn in cooperative way, master legal knowledge, improve legal awareness, law-governance concept and problem-solving and combat ability so as to cultivate the people’s police who can keep the pace with the times.
Police Education; Teaching the Science of Law; Case Teaching Approach
D631.15
B
1008-5750(2013)04-0032-(05)
10.3969/j.issn. 1008-5750.2013.04.006
2013-05-30 责任编辑:陈 汇
金强(1969- ),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基础部法制教研室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