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地点表述方法研究

2013-07-01 08:10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匝道交叉口交通事故

罗 忆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 上海 200070)

一、引言

随着上海城市交通机动化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大量的交通事故给交警维持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系统稳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利用信息技术进行交通安全研判分析管理,成为解决交通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事故地点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第一次伤害性事件出现的准确位置,是交通安全分析的基本信息。事故地点记录的准确、唯一和规范直接影响事故空间定位的质量。2008年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印发了《上海市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专用道路名称表述规范(试行)》。该规范考虑了上海城市路网特征的复杂性以及事故地点分布的特点,把道路分为5大类,把地点分为15大类,并对每一类都规定了表述格式和要求。该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规范格式下记录混乱的问题,然而实施过程中由于规则繁琐,民警对规范识记不便,使得规范的实际应用情况不甚理想,记录结果依然不能满足当前信息系统的需求。

上海市内道路类型繁多,包括城市道路(快速路、主次干道、支路)、公路(高速路、1至4级路、等外公路)。市域范围内路网复杂,城市道路形状和走向多变,具有三枝、四枝、多枝、环岛和立交等不同的道路交叉形式,还有地道、隧道、高架和桥梁等空间重叠的立体设施。现场信息采集设备功能有限,地理定位系统等定位设备在上海还未完全普及,且该设备仅能提供经纬度坐标,无法完全替代事故地点描述。民众和民警对事故地点理解以及表述习惯不统一。因此,需要一个科学简洁、便于操作的事故地点表述规范来指导民警准确描述事故地点,完成事故地点记录,满足后期的安全分析。

二、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地点记录现状

事故责任判定需要事故地点信息作为依据。目前我国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地点记录的信息采集表格有《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项目表》。而上海市目前事故地点信息采集主要通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完成,其中事故地点信息一项为一栏空白表格,要求填入一段文字描述。

图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的事故地点记录

为了推进上海道路交通事故地点规范化表述工作,2008年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印发的《上海市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专用道路名称表述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为《试行规范》)考虑了道路交通事故分布地点的道路设施特征,规定发生在不同事故地点的事故采用不同的记录要素(见表1)。同时,为了减少事故地点描述内容的重复和缺失,《试行规范》要求采用以下公式化的语句,每一条表述中,都分割为各个必填的内容项。

表1 上海市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专用道路名称表述规范(试行)汇总表

相比没有详细规范,《试行规范》对于规范事故地点记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每一种事故地点类型的记录格式的要素数量并不一致(见表1),且各要素的判断规则不同,有的民警认为《试行规范》的规定过于繁琐,规范识记不便,进而难以准确应用规范,可能导致记录混乱。其次,民警现场填写事故文书,依然需按填写一串文字的要求完成表述,导致填写时因表格设计的提示信息不足,填写困难。民警希望有较合适的表格设计,以填写方便。为推进信息化交通安全管理,2009年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联合同济大学研发了《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分析预警系统》。在系统试运行过程中,事故空间定位精度受事故地点记录影响很大,亟需对目前事故记录的表述方法进行改进。

三、道路交通事故地点记录难点分析

上海市域范围内路网复杂。首先,城市范围内道路类型多样,城市道路分为高架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等,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与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外公路。其次,路网形态不规则、走向多样,道路之间会有不同形式的交叉连接,甚至二次相交,如对直线、Z形、U形、S形、半圆形、圆形的道路难以用统一的走向来描述。道路交叉除了四枝交叉外,还有多枝交叉、环形交叉和互通式立交等不同的道路相交形式,例如上海市五角场地区,由四平路、邯郸路、翔殷路、淞沪路和黄兴路共五条支路形成一个环岛。再次,对事故路网的描述难以说清事故的位置,例如,有些事故发生在广场上,有些事故发生在居民小区门口,这些位置发生的事故难以仅仅通过道路名称来记录。

上海立体的城市路网结构使问题复杂化。上海市作为一个特大型城市,拥有立交、桥梁、隧道、地道等多种立体设施。例如,上海市已建成13条越江隧道,规划建设的隧道还有8条,而上海市跨黄浦江大桥已达十座。上海市南浦大桥浦西段的多层引桥在平面上经纬度坐标重叠。而城市快速路,除了基本路段之外,匝道间距过短所导致的事故集中的交织区域,以及与地面道路相连的上匝道和下匝道,还有与其他快速路相连的立交匝道等设施均具有不同的特点,这些不同的道路设施需要分类记录以准确描述事故地点。多种多样的设施类型,使得事故地点记录非常复杂。

另外,事故现场位置信息采集受设备限制。目前上海市交警使用的警务通不具备简易事故信息采集功能,记录事故地点主要使用笔填写表格。对于简易事故,不需要绘制现场图,交警只需要通过填写表格来记录事故地点。

四、国外道路交通事故定位方法汇总

笔者调研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新加坡、新西兰、加拿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地点记录情况,这些国家的事故记录表格,普遍具有规范性、唯一性和准确性的特点。首先,事故地点记录多以表格形式分要素进行记录,且表格中提供适当的提示词汇,并对关键字词提供了可选项和编码,规范了记录结果,减少了主观输入可能产生的失误。其次,事故记录表格一般对不同的事故发生地点分类记录,例如,大部分的表格将交叉口和路段分不同的区域和格式填写,确保了记录结果的唯一性和准确性。通过对比事故记录表格,笔者发现主要发达国家所采用的事故地点记录方法有无规范格式法、点-线记录法、线性参照系法、经度纬度坐标法,以及以上四种方法相结合的综合法。

道路网络由交叉口和路段组成,每个路段以及交叉口都有相应的编号(见图2)。事故地点若发生在路段上,记录事故所在路段的数字编号,若发生在交叉口,则记录交叉口的编号。该方法称为点-线记录法。如图2,事故发生在路段103104上,记录事故地点为103104。该方法将路网拓扑结构进行数字编码,简化了记录过程和结果。但仅记录路段或交叉口编号并不能准确地定位事故,一般需要交警在随身携带的电子地图设备上标注事故地点准确位置。

图2 点-线记录法图示

图3 无规范格式法和线性参照系记录法图示

无规范格式法采用一串文字描述记录事故地点。采用该方法的国家或地区有法国巴黎、新加坡、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伦比亚州。该方法对事故地点记录的要素没有具体要求。如图3,该事故发生于北京路上,周围有多个标识,例如门牌号136号、公交人民路站、大型商业建筑鼎盛大厦等,交警记录事故地点时会根据个人偏好选择某一参照点进行描述,不同民警的记录结果中会出现北京路136号、北京路人民路站、北京路鼎盛大厦前等不同情况。这样的记录结果没有统一格式,计算机难以通过语义进行识别,需熟悉当地环境的民警才能辨识。

道路设施具有一维线性属性,如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城市街道等,线性参照系记录法沿着可测量的道路记录事故相对参照点的方位和距离来确定事故地点。采用该方法的国家或地区有新西兰、英国伦敦以及美国的纽约州、俄勒冈州、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爱荷华州、华盛顿州、阿肯色州、哥伦比亚地区。采用线性参照系方法记录事故地点一般要明确以下要素:(1)事故所在道路,(2)参照点(交叉口、里程桩号等),(3)事故地点相对参照点方位,(4)事故地点到参照点距离。如图3,事故位于北京路上,位于与人民路相交的交叉口附近,需要描述的四个要素为:北京路、人民路、东、100米。可将该事故地点记录下来。采用该法不仅仅可以记录事故位置,还可将事故与地理信息中的道路等线性数据相关联。

如果一个地区已经建立了一个线性参照系统,能够将道路上的特定位置、交通信息和其它信息与地理坐标相关联,那么确定事故发生位置的最简便的方法是经度纬度坐标法。如表2,采用经纬度坐标法,只需填写北京路和事故地点的经纬度坐标即可。经纬度坐标记录法的使用前提是已建立线性参照系统。采用该方法的有美国的俄亥俄州。

表2 四种事故地点记录结果示意表

笔者的调研结果显示,国外的事故地点记录以线性参照系法为主,也有的地区采用上述方法中的两种以上的事故地点记录方法。例如,美国的佛罗里达州通常是采取将点-线记录法和线性参照系统法相结合的方法。又如,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纽约市、马里兰州、阿拉斯加州、康涅狄格州、印第安那州、田纳西州、威斯康辛州,采取线性参照系法与经纬度坐标法相结合的方法。

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署发布的规范事故记录标准手册,建议各州采用线性参照系系法。除此之外,在美国部分州表格的实际应用中,有的还提供了事故地点的设施分类,如爱荷华州、佛罗里达州,在佛罗里达州的事故记录表格中有事故地点一项,把发生在交叉口的事故分为“在交叉口”和“交叉口安全影响区(即进口道受交叉口影响的区域)”,还对“公共汽车候车区”、“停车场”等设施分类记录,便于统计和分析。

五、基于线性参照系的五要素表述法

通过对有关国家(地区)表格的总结,笔者认为,对事故地点的文字描述包括以下五个基本要素:①主路:事故所在的道路。②侧向:事故在道路的哪一侧。针对城市道路路段事故,以交叉口为参照点时,路侧采用描述进/出交叉口的形式;以里程碑、桩号和特殊设施为参照点时,路侧以道路走向判断,如东/西/南/北侧,考虑部分公路的环形和放射性分布特点,增加对内/外侧和进/出的描述。③参照点:表示事故所在道路上可以用于参照的已知位置的点。例如交叉口、里程碑、桩号、特殊设施等。④方位:表示事故相对于参照点的方位。以交叉口为参照点时,适合采用相对于交叉口中心东/西/南/北的形式进行描述;以里程碑、桩号为参照点时,道路的线性特征非常明显,采用沿着车流方向事故相对于参照点的前/后方位来描述。⑤距离:表示事故位置相对于参照点的沿道路的距离。

(一)事故所在道路、道路类型、地点类型

考虑上海市的道路结构、交警部门的管理需求以及不同道路的规划设计差异,将道路设施分为5类,即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公路、高速公路、其它设施。考虑交通基础设施的特点和事故的分布特点,将5类道路分为30类地点(表3),其中公路和城市道路各分为3类,城市快速路分为6类,高速公路分为5类,其它设施分为13类。

表3 道路类型和地点类型分类

城市道路和公路上发生的事故,主要为交叉口事故和路段事故。《试行规范》定义城市道路“路口”的范围为车辆停止线及其虚拟延长线与道路红线围成的部分。从事故分布看,交叉口、交叉口影响区、路段三者的事故形态有较大差别,有必要进行区分。行人岛、人行横道、人行二次过街待行区和机动车左转待行区均位于交叉口机动车道停车线围合范围内,在交叉口区域内这些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均属于交叉口事故。而交叉口影响区的事故,与交叉口事故和正常车流的路段事故有很大差异,应将其区分出来分析。国内没有规范明确定义交叉口影响区,在美国的部分州(例如佛罗里达州)事故记录表格中则有交叉口影响区这一分类。

表4 美国交叉口影响区事故判别规则

关于城市快速路交织区,美国《公路通行能力手册》将其定义为,行驶方向大致相同的两股或多股车流,不借助交通控制设施进行交叉运行的区域。交织区主线、上下匝道出入口车流流向复杂,交通安全问题突出,需要加以单独统计分析。笔者考虑到上海城市快速路在上下匝道之间机动车合流后紧接着分流的情况较多,建议在设施类型中增加交织区。高架快速路上下匝道之间距离较近,之间的路段称之为交织区。

图4 城市快速路交织区事故区域示意图

关于立交主线与立交匝道,由于立交区域因匝道集中、车流合并和分离频率较高且车速较快,通常事故较为集中,笔者建议将立交区域的主线与快速路主线予以区别,以立交的匝道口划分立交主线和主路路段。立交主线为立交范围内的立交分离匝道和汇入匝道之间的主线路段。(见图5)

图5 立交主线和立交匝道示意

(二)参照点及其选取原则

事故参照点一般有如下要求:一是空间位置稳定;二是易于现场识别;三是易于民警现场法律文书记录。因此,目前事故参照点主要有以下几类:

(1)交叉口,是指以事故所在道路和相交道路组成的交叉口作为参照点,在事故地点记录表格中,因已填写事故所在道路,所以,仅需填写相交道路即可表示该交叉口,因此参照点一栏注明为相交道路。

(2)桩号,是指城市快速路、桥梁和隧道等设施上的标记,一般由字母/汉字+数字组成;由于城市快速路路侧没有紧急停车带,事故发生后,车主在报警时接警人员需要提醒车主在移动车辆之前记录事故发生地点附近的桩号。

(3)里程碑,是指公路和高速公路上用于标明里程的标记,一般由整数的公里值和百米值组成。

(4)以下特殊设施是道路或者路侧的较为固定的永久性设施或者标志,可以作为道路事故的参照点:①城市快速路上下匝道和高速公路出入匝道(以匝道作为参照点);②桥梁、跨线桥、隧道、地道、收费站(以该设施为参照点);③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工厂、学校、集市商铺、停车场、公共广场(以该设施出入口作为参照点)。

(5)以下情形中,事故地点只能精确到事故所在道路(设施),现阶段较难进一步精确定位,不填参照点:①事故发生在城市快速路上下匝道和高速公路出入匝道处,无桩号;②事故发生在桥梁、跨线桥、隧道、地道、收费站,无桩号;③事故发生在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工厂、学校、集市商铺、停车场、公共广场。

选择参照点的原则为就近原则。以公路路段事故记录为例,如事故靠近交叉口,则选择交叉口为参照点;如事故远离交叉口,且有里程碑标志,建议选择里程碑作为参照点。如果事故远离交叉口,且没有里程桩号标志,但有特殊设施(如单位、小区出入口),则以标志性设施作为参照点。

(三)事故相对于参照点方位

确定参照点之后,需确定事故相对于参照点的方位。方位反映了事故相对于参照点的方向,根据参照点的特征和分布特征分为两类填写。以交叉口为参照点时,若事故位于交叉口内部,则记录事故相对于交叉口中心的方位,共8个方位可选(东、南、西、北、东南、西南、东北、西北)。例如,方位为“东”,表示事故发生位置在交叉口中心以东。若事故位于交叉口以外,即位于交叉口影响区和道路路段上,则以道路路牌所指示的方位填写事故相对于交叉口的方位,可选4个方位(东、南、西、北)。

图6 道路路段事故方位示意图

若以桩号、里程碑和特殊设施等分布在道路上标识为参照点时,方位记录则为车道中事故与参照点的相对位置,填写2种相对位置(前、后),“前”表示沿着车流方向事故地点在参照点前面;“后”表示沿着车流方向事故地点在参照点后面。

(四)事故相对于参照点距离

关于事故相对于参照点的距离,笔者建议通过测量获得。各种参照点的测量方式如下:

(1)参照点为交叉口,如事故发生在交叉口影响区和路段上,则以事故发生位置到参照点交叉口停车线的沿线距离为准;如事故发生在三枝、四枝和多枝交叉口,则以事故发生位置到参照点交叉口支路中心线的延长交点的直线距离为准;如事故发生在环形交叉口,则以事故发生位置到环形边界的垂直距离为准,如图示7。

图7 交叉口参照点距离示意图

(2)参照点为桩号/里程碑,则以沿着道路方向事故发生位置距桩号/里程碑的距离为准,如图8。

图8 桩号参照点距离示意图

(3)参照点为匝道、收费站、小区、门牌等特殊设施时,则以事故发生位置距匝道口、收费站站中、小区门口、门牌号位置的沿着道路方向的距离为准。

事故发生后,民警现场处理时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不易获得准确距离。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事故发生的准确位置无法确定,例如在城市快速路和隧道里,为保持交通通畅,按照快速处理流程,车辆和人员已经离开现场导致事故现场已无法准确还原;二是参照点位置不能准确确定,例如以交叉口为参照点,实质参照点为交叉口中心,而对事故点至交叉口中心的距离只能估计;三是事故距参照点距离太远,距离需要估测。

(五)事故道路侧向

记录事故道路侧向是为了说明事故发生在道路哪一侧,便于深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交叉口为参照点,若事故发生在交叉口内部,侧向难以准确判断,因此不填写侧向;若事故发生在交叉口之外,事故地点所在道路侧向,根据交警的记录习惯,填写事故地点相对于参照交叉口的车流走向,一共两种(进、出),“进”表示事故发生位置在车流进入交叉口一侧;“出”表示事故发生位置在车流离开交叉口一侧。若以桩号、里程碑和特殊设施等分布在道路上标识为参照点,考虑这些设施的线性特征和走向,给出8类侧向填写方案(东侧、西侧、南侧、北侧、内侧、外侧、进城、出城),其中东侧和西侧用于描述南北走向的道路设施的侧向,例如上海市的南北高架、广州市的东濠涌高架;南侧和北侧用于描述东西走向的道路设施的侧向,例如上海市的延安高架、北京市的京通快速公路;内侧和外侧用于描述环线道路,例如北京市的三环、四环和五环,上海市的内环、中环和外环;进城和出城则用于描述城市放射性道路,例如上海市的京沪高速、北京市的京藏高速。

六、五要素记录法实施方案

现有交警法律文书对于事故地点描述,要求必须填入一段文字,为满足现有的文案要求,将以上关键字按照统一格式合成,为:“事故所在道路+路侧+参照点+相对参照点方位+距离”。例如前述的北京路北侧人民路东约100米,京沪高速出城12.500km前约50米。其中,五要素可能因为具体情况有所缺省,但不影响合成顺序和语义。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①事故发生在交叉口内部,难以判断路侧,则路侧缺省,例如徐家汇路制造局路西南约10米;②无参照点时,仅有事故所在道路这一个要素,其余四项均缺省。

为方便民警应用本规范完成文书记录,笔者建议在现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对事故地点一栏进行改进。表5为改进后的事故地点栏。事故地点右方的上下两个方格分别填写道路类型和地点类型的编码;事故地点一栏下方增加五要素的提示,民警根据五要素完成填写。

表5 改进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事故地点栏

2011年5月至11月,本研究成果在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所属8个支队进行了试用,现场跟踪了90起交通事故,对其事故地点信息进行现场填写。交警对事故位置记录表格平均填写时间在1分钟以内,且90起事故均能够按照规范要求记录事故的位置,表格设计中的用词易于理解,具有很好的提示作用。笔者以几起交通事故(见图9)为例根据五要素举例说明其描述事故地点特点的方法(见表6)。

2012年1月起,结合“上海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建设应用,本研究成果已在全市交警系统得到了推广运用。

图9 交叉口影响区事故图示

表6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事故地点填写示例

七、结论

事故地点记录应准确、唯一和规范,能准确空间定位又便于识记。上海市域路网复杂、现场设备有限、不同人员的理解不一致,事故分布有许多意外情况,给事故地点记录规范的实施带来了困难。国外事故地点记录方法主要有五种,即无规范格式法、点—线系统法、线性参照系法、经度纬度坐标记录法和综合法,其中线性参照系法为目前最主要的记录事故地点的方法。笔者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上海道路网络特点,提出“五要素”的事故地点语义描述的基本原则,根据实际设施状况,给出了各项要素的定义,并考虑了现有法律文书的要求,形成合成语句,即“事故所在道路+路侧+参照点+方位+距离”。根据上海市的路网特点,笔者考虑到交通安全分析的需要以及事故发生位置的特点,设计了事故地点填写表格,较好地满足了当前事故地点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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