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田,陈建中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上海 200090)
以民意为导向 深化社区警务建设
蔡 田,陈建中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上海 200090)
社区警务建设是公安机关一项基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工作,是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公安机关推动和深化社区警务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公安工作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优良传统,坚持社区警务活动与民生、民意紧密结合,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评判社区警务工作的重要标准。
社区警务;建设;民意;标准
社区是指生活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在城市中通常表现为居民委员会所辖的区域。社区警务是指由公安机关主导,依托社区这一社会共同体而开展的警务活动,是警方和社区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社区警务建设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工作,直接关乎民生安全,不仅是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基础,也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根据 “固本强基、倾斜基层、加强基层、打牢基础”的警务战略,强力推动社区警务,无论在硬件建设上还是软件管理上,社区警务建设都有了显著进展,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薄弱状况不断得到改善。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形势的发展,社区警务的内容也需要继续扩展和充实。2012年6月,在苏州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孟建柱等中央领导作出批示和发表讲话,为基层派出所工作和社区警务的未来发展厘清了思路,明确了方向。社区警务的持续推进必须以群众对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全的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才能回馈公众期待,得到公众支持,为公安工作的发展和创新夯实基础。
“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是历次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强调的派出所工作基本目标。实现派出所工作目标的过程,不仅需要公安机关因情施策,全力以赴,也需要社会公众的鼎力相助。公众对社区警务的要求和期待主要集中在安全、公平和服务等方面,与派出所工作目标高度契合,表明了社区警务必须以民意为导向,才能获得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因此,推动和深化社区警务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公安工作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优良传统,坚持社区警务活动与民生、民意紧密结合,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评判社区警务工作的核心标准。今年5月31日,在苏州召开的“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上,孟建柱同志特别指出:平安不平安,群众说了算。群众意愿是平安建设的“风向标”,群众评价是平安建设的“试金石”。认识和理解“群众满意”标准的内涵,对基层公安机关做好社区警务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1.“群众满意”反映了公众期待。评价社区警务效果和社会治安状态的尺度大致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客观标准,即看得见、摸得着,可以用数据、图表显示的标准。如一定阶段和区域的发案率,破案率,发案时空特征,犯罪趋势,各类案件发案比,警力配置和人口比等。另一类是主观标准,即以社会、公众的主观感觉来评判公安工作的效果。主观指标虽然也可以用数据表达,却常常不以数字为唯一。如公众安全感,在一定条件下或一定时段内的发案率,并不一定会影响人们的安全感水平。因为安全感常常体现为社会和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社区民警工作量很大,认为自己已经尽力尽责,但是如果警务活动不能准确体现民意,公众满意度和安全感并不一定会同步增加。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工作的基本目标中,只有“发案少”是可用客观数据量化的,也是实现其他目标的基础;其余三项目标更注重的是公众的主观感知。“发案少,秩序好”是社区安全稳定的基础,而“社会稳定、群众满意”则必然是公安机关依法、公正、公平地执法、管理、服务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公众评价社会治安和社区警务活动不仅要看公安机关怎么说怎么做,更重要的是依据自身的感觉。
2.“群众满意”标准决定了社区警务的方向。打击、破案的数据固然重要,但公众的期望和感受往往更能反映社会的安全感和稳定情况。由于不同阶层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愿望诉求,对公安执法管理也存在不同的感知度和认同度,满意程度客观上必然会有所差异,以此为标准对社区警务而言必然是极大的挑战。在社区民意与社区警务的关系中,关键在于公安机关如何广泛听取民意,汇集民智,以基于利益共享和公众认同基础上的社区警务活动,体现公众对安全需求和平安共治的利益诉求。同时,通过建立科学、公正的民意征集和社会评判系统,减少民意征询方式上的不规范、方法上的随意性,使社区警务运作模式更符合公众需要。
3.“群众满意”标准有利于促进更广泛的警社合作。社区警务的工作内容主要由对犯罪活动的预防控制和社会管理、服务构成。对犯罪根源的治理,有助于控制发案,而社会管理则具有更丰富的内容,包括民生服务、社会保障等社区建设内容,需要整合社会资源,引导公众共同参与社区治安和社区管理。社区警务是公共警务,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之上的社会事务管理。公安机关并不是社区警务的唯一主体,社区警务中的信息采集、犯罪预防、公众动员、社团介入、技术防范、宣传教育等工作可以通过警社合作的方式提高效率。“群众满意”标准对吸引、动员更多公众、社会团体参与维护社会治安,成为社区管理共同主体,拓宽警社合作渠道能够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警社合作、警民协作的共治机制,公安机关可以随时听取、采纳民意,及时帮助、解决公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安全等问题,并利用与群众广泛沟通联系的机会,开展法制、防范、安全宣传,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社区共同治理能力,实现社区的和谐稳定。
自公安部作出《关于加强城市和农村社区警务建设的决定》以来,加强社区警务建设已经成为基层派出所的工作常态,社区警务运作模式基本固定,派出所综合控制犯罪和服务公众的能力有所增强,社区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都有了不同程度提高。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为推进社区警务建设建立了一系列工作规范,如每周固定工作日群众接待制度、刑案回访制度、警情通报制度、所长和民警向社区公众代表述职制度、可防性案件案前防范责任倒查机制、高危人员案前管控责任倒查机制、信息采集录入维护制度以及民警达标创优考核标准等,已形成较完整的社区警务机制,使社区警务工作有章可循。同时,社区警务建设保障措施也在加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的重视,为社区警务建设的推进提供了充分保障。无论是社区警务室(点)的硬件建设,还是“网上工作站”的信息设备更新,都有了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条件,目前社区民警的警用装备配置也达到了较高水平。然而,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社区警务建设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专项斗争常态化、常态工作突击化在社区警务工作中仍比较常见,社区警务战略的实施过程仍然还有许多干扰因素。虽然基层派出所反映的具体情况有各自特点,但社区警务反映出来的大多数问题与存在的薄弱环节有一定的共性,需要通过理念更新、机制体制的创新逐步解决。
(一)对社区警务仍有思想认识上的偏差
就目前而言,由于基层派出所的目标考核中破案量化指标的权重很大,必然导致民警投入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去争取看得见摸得着的工作效果,而涓涓细流般的社区警务基础工作就显得并不那么重要了。一是有的基层领导把社区警务工作仅仅视为分管基础工作副所长的责任,而派出所其他领导重视不够,虽然强调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机制,但具体执行不力。少数派出所的条线领导甚至对社区警务内容、要求把握不准,更谈不上去指导、帮助社区民警。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是影响社区警务建设深入推进的直接原因。尽管基层派出所已经建立了“一段一警加保安”的模式,但往往仍是口头上重视,缺乏行动上落实,效果不甚理想。民警为各种具体任务指标所累,依然难以沉到社区(责任区)去。二是一些社区民警存在畏难情绪,缺乏工作动力。社区事务、人员纷繁庞杂,随着人们自主意识的觉醒,法制观念的增强,以往社区民警一呼百应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居委会等基层社区组织也不再对基层派出所言听计从,社区民警经常会遇到难办的事、难缠的人,部分民警尤其是一些青年民警因对社区警务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社区工作办法不多,缩手缩脚,很难探索创新,遇到难题,总想借着其他工作或专项行动繁忙的理由而绕道回避。
(二)警种联动进展缓慢影响了社区警务工作的深化
警种联动是当前社区警务建设的重要内容,能否形成工作机制,取得实际效果,关系到社区警务建设的成败和社区警务能否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但在实践中,警种联动仍面临很多困难,有警务分工过细的客观原因,更有缺少联动意识的主观原因。派出所已基本划定了社区警务的责任区,但各警种却未能实质联动起来。由于社区、治安、巡逻等警种的职责分工不同,民警很难经常地、长时间地深入社区责任区协同行动。责任区民警对自己职责范围比较熟悉,但是对自己之外的警种职责仍有诸多不明白之处。目前的联动,主要是以每日晨会或责任区信息通报为主,但社区的信息采集、流转、共享以及日常具体警务活动并没有真正联动,条块划分格局未打破,社区警务多以责任区民警个人行为为主,而不是以责任区警务组为单位共同组织、配合实施。治安、巡逻警务各有自己的工作模式、工作机制和考评体系,与社区警务的融合度不高,警种联动常常是社区民警的单打独斗,这增加了社区民警的工作负担,使社区民警对警种联动产生抵触情绪。
(三)警社合作实际上存在两难困境
社区警务的核心是密切警民关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区治安的目的。警社合作、警民和谐是社区民警与公众和社区组织沟通打交道的过程,也是社区警务社会化的过程。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方面,一些社区民警不愿做、不善做、不会做群众工作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的民警没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观念,有的民警找不到与群众沟通的切入点,有的民警与群众缺乏共同语言,有的民警缺少群众工作的经验和办法,工作中伤害群众感情和切身利益的事时有发生,导致民警“上不了门,说不上话,交不了心”的结果,给警民沟通、警社合作带来了消极影响。另一方面,社区警务工作进展缓慢,使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有所降低,沟通联系渠道不畅,社区民警难以获得社区居民的信任和支持,各项社区警务活动开展困难。社区公众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的情况不多,现存的一些社区治安组织如治保会、治安志愿者队伍、义务巡逻队等,多有名无实,不能充分发挥社会治安资源的作用。
(四)社区警务仍缺少保障机制
由于基层有限的警力与高发的警情配比失调,基层警力短缺现象普遍,社区警务工作经常被其他警务活动干扰,公众对社区民警的见警率和社区民警对社区群众的知晓率都不高。从基层公安机关对社区警务活动的随机调查看,很多社区居民反映没有或者很少见到社区民警,也记不住民警姓名。有的社区民警工作数年,仍对所辖社区的楼组长、治安志愿者不清楚、不熟悉。在这种状态下,社区民警怎能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怎能为社区公众服务,怎能使群众满意?这种情况的发生至少说明社区警务工作的保障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一是民警下社区的时间不能得到基本保证,虽然突击性、临时性任务会挤走民警下社区的时间是重要的客观原因,但部分民警立足社区意识不强,不愿走入社区、走近群众也是重要的主观原因。二是民警下社区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仍没有根本解决。如某公安分局为了更好指导社区警务,将社区民警每天、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应做的社区工作分解细化成21个具体项目,印制成表发到每个社区民警手中。但从多次检查、监督情况看,即便是照单宣科,仍有部分民警没有把应做的工作做全、做到位。
(五)社区警务的综合考评机制亟待完善
从内部考评机制看,当前派出所工作普遍存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现象。各警种、各业务部门都有自己的基层基础工作,但受警力、精力影响,一般仅停留在规划、布置、检查等指导性层面上,具体工作都会集中到派出所,致使派出所和社区民警承担的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工作量越来越多,超负荷工作。顾此失彼、疲于应付的情况在派出所民警中比较常见。在某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对社区警务工作的考评则是形式重于内容。考评重数据表格,重系统录入,轻实际效果,不考证数据真假;只要相关数据完整、表格齐全,考评就可合格。部分社区民警也热衷于表面功夫,只求数据完成,对应做的警务工作却无暇去做,不愿去做。公安机关对一些优秀社区民警进行表彰,目的是鼓励他们扎根社区,做出更大更好的成绩。实际情况却是,一些社区民警一旦有了突出成绩,很快就可能被提拔而离开社区警务岗位,造成榜样的鼓励作用或与设计初衷正好相反。从外部的社会考评反馈看,近年来开展的居委干部、居民群众对派出所以及社区民警的工作评价总体情况还不错。但是,这其中是否有社区民警为了取得好的考评成绩而私下与参评居委干部、群众等打招呼的情况呢?社区民警述职评议时有没有经常出现的“老面孔”、“关系户”,社会考评情况是否真实、公正呢?诸如此类的很多因素都会影响社区警务的真实效果。一些由公安机关自己主持的安全感调查或满意度调查往往形式不规范,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在调查方法上也有极大的主观随意性。例如,调查人员守候在农贸集市出入口,对出入人群随机问询,或在街头随意选择问询对象,问到哪儿算到哪儿,调查内容也缺乏科学设计,对调查所获的信息也缺乏深入客观的分析,这样的考评结果及作用是存在很多疑问的。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建设,把社区建设列入顶层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社区建设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积极推进和深化社区警务建设实质是党和政府加强社区建设的社会发展战略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完善现代警务机制、推动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持续稳定的需要。为此,各级公安机关在社区警务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运作方法、工作目标等各个方面,制定、实施了很多规划和措施,也取得很大成效。当前要进一步推动社区警务建设,最重要的是必须结合实际,针对社区警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寻找有效解决的办法。
(一)准确把握社区警务建设中的几个关系
推进社区警务建设,必先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入手,方能在行动上奏效。一是要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社区警务建设是持久的基础性工作,需要有逐步积累、厚积薄发的过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就立竿见影。唯有将其置于战略地位,长抓不懈、持之以恒,才能渐显其效。面对当前日趋严峻、复杂的治安形势,派出所不可能放下打击破案任务不管不顾,在现有考核体系下,打击破案的任务指标也不可能取消或减少,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好眼前任务指标和长远基础工作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社区警务工作与打击破案指标不是互不相容的矛盾,而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只有把社区警务的基础工作做扎实了,打击破案才有实效。而如果打击破案工作持续低迷,群众利益受侵害得不到保护,社区警务也得不到认可。基层派出所必须克服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既要抓好打击破案工作,更要抓好社区警务基础工作,两者互相融合,不可偏废。二是磨合好业务条块间的关系。目前派出所领导岗位主要按照业务条线设置,派出所的工作方式主要是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由分管条线工作的所领导分片负责社区(责任区)的日常工作,不仅抓本条线工作在责任区的落实,还要指导、督促社区警务工作的落实。这就要求每个所领导不仅是业务条线的主管,还要熟知社区警务的内容和要求,不论是分管治安、巡逻,还是分管社区警务、基础工作,都要提高指导社区警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形成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社区警务工作格局。派出所要明确把社区警务作为加强基层基础的核心,抓布置、抓检查、抓落实。派出所主要领导重视社区警务,领导干部逐级负责制和民警岗位责任制就能落到实处。派出所领导要转变作风,深入社区警务第一线,跟班作业,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增强指导社区警务工作的针对性。三是摆正民警自觉开展工作与上级督导的关系。社区民警是社区警务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实施者,长期的警务实践活动使民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社区警务存在问题和发展创新有自己的深切体会。社区警务的策划、落实和推进不能坐在办公室想当然地“闭门造车”,而应当多听听一线社区民警的真知灼见,支持他们勇于探索和创新,充分肯定他们的辛勤劳动。同时,也要加强对社区警务的检查督导,要把督导当作指导,在充分肯定社区民警工作绩效的前提下,纠正可能产生的失误和偏差,帮助一线民警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高警务活动的水平。
(二)规范社区警务工作与完善社区警务运作机制
这里所谓的规范,是指要将社区警务的规定动作逐条逐项地贯彻落实,既不能缺东少西,也不应偷工减料。近年来,上海市公安局下发的一系列关于加强社区警务建设的文件,就是对社区警务工作内容的规范。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的意见》中关于社区警务的十八项规定和要求,实际上就是社区警务的规定动作,是应该做细、做实、做到位的操作实务。从对基层社区警务工作的检查情况看,仍有部分民警没有将规定动作做全做齐,诸如责任区周会、防范宣传“五进”、警民相约“六个一”、双休日深入社区、带领志愿者巡逻、加强与社工联系、定期召开治保会等,这些操作难度不大、应该做到、能够做到的工作却很难得到落实。为此,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社区警务规范运作的指导,加大检查频率,将网上民警工作日志和社区实地检查结合起来。规定动作到位了,社区警务自然会有序进行。同时,规定动作的落实到位并不是做过就算,而应重在确保规定动作的质量,以此提升社区警务机制的运作效率。社区民警工作在社区,工作状态随时进入社区公众的视野,社区民警对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能够心知肚明,方能成为警务活动的鞭策和动力。警情通报、群众知晓率、派出所所长向群众代表述职、社区警务评议制度等,都只是警务活动的形式,社区民警要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就必须随时了解社情民意,对社区群众关心的涉及警风警纪或社会治安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采取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把工作做在述职评议之前,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满意。
(三)针对当前突出的难点问题谋划突破对策
多年的社区警务建设取得了不俗成绩,也积累了不少问题。有些是存在已久的老问题,也有些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难点。对此,希望通过一两个具体措施或突击行动通盘解决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所队和民警必须脚踏实地,从实际出发,针对公众反映强烈、指向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逐个谋划突破,积小胜为大胜。当前社区警务实践中,基层民警普遍反映责任区的警种联动和警社合作落实难度较大,虽然形式上责任区基本划定,社区、治安、巡逻民警也按照要求配置到位,但基本上还是各干各的,联动效应不明显。而警社合作主要还是停留在社区联席会议、社区警情通报层面上,给人的感觉似乎是可有可无。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对策包括:一是以信息联动推动实体联动。在目前条线分工没有被打破的条件下,可以从信息资源共享入手推动联动与协作。比如,将实有人口管理、治安管理、打击破案方面的信息收集工作列入社区、治安、巡逻民警的“规定动作”,通过责任区周会或派出所自有信息平台,及时转递沟通,建立警种之间信息采集、传递、研判、处理、反馈的流程,让信息流动起来,为警种联动创造条件。二是在信息共享基础上开展联动联勤。实体联动需要不同警种的民警共同参与,责任共担,并肩作战。不同警种有不同的任务、目标和工作要求,完全融合一体暂不能实现,但有些社区警务工作是可以协作配合的。如警民相约“六个一”活动、防范宣传社区“五进”活动、责任区警务通报、规定时间接待群众、组织带领志愿者巡逻等活动,各警种可以共同参与,通过经常性的协同行动,促进联动默契,最终实现责任区诸警种融为一体、运作自如。三是以服务为先夯实警社合作基础。警社合作的实质是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充分挖掘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资源,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整合社会力量解决社区治安问题。警社合作的前提是社会、公众的认同和信任。坚持服务在先,寓服务于管理之中,一切以民生民意为先导,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是警社合作的必然要求。社区民警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帮助群众排忧解难,释放善意,调动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可以在现有社区格局基础上,先加强与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社区志愿者、司法社工、街道综治部门、基层调解组织、国有企业等传统合作伙伴的关系,把收集社情民意、加强治安防范、管理实有人口作为治安合作的主要内容,建立联系、会商、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常态化的合作局面,并以此为基础逐步扩大警社合作范围。
(四)拓展警民沟通的渠道,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
社区警务离开社区,听不到公众意愿就失去了生命力,也就丧失了社区管理创新的主动权。很多加强警民联系的工作要求和机制是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是要得到重视和不断完善。一是要保证民警下社区工作的时间。虽然这是老话题,却总是被忽略。社区民警立足社区是加强警民沟通、密切警民关系的前提条件。如关于民警在每周固定的工作日要到社区接待、联系群众的规定,就必须得到执行。如果社区民警确有其他原因而不能到社区接待群众,派出所应通盘考虑,安排其他民警顶岗,取信于民。二是要提高民警对群众的熟悉率。社区民警到社区不能仅仅是走走过场,而是要熟悉社区、了解群众,融入群众。社区民警如果与群众互不熟悉,互不了解,必然会产生距离和隔阂。基层派出所可以提出一些具体工作要求,如规定社区民警必须熟悉辖区的楼组长、重点工作对象;每个月必须走访一定数量的居民等。派出所领导要指导、帮助民警想办法解决上门难、谈话难、交心难和见警率低的问题。三是要努力提高履职效能。社区警务应以信息化管理、实有人口管理为抓手,多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诸如扶贫帮困、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帮助居民解决户口、工作和小孩入学问题等,为社区群众实实在在地谋利益,提高警务效能。要想方设法做好社区治安防范,稳准狠地打击犯罪,严控刑事发案,整治突出治安问题,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一方平安,让群众安居乐业。
(五)不断提高社区民警的工作能力
有的学者认为,“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对民警素质的特殊要求,就是警察不仅是执法者,同时还应是社会工作者”。因此,对社区民警教育培训的重点是提升社区民警的社会沟通技能。一是提高信息化应用能力。当前提升民警信息化应用水平是提高社区警务效能的重要方法。要以现有公安综合信息系统为平台,加强操作培训,使派出所领导和基层民警都能熟知公安综合信息系统的功能,熟悉信息系统的运用。二是提高民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要围绕“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解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开展传、帮、带活动,帮助社区民警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目前社区民警中35岁以下的青年民警数量逐年增多,为社区警务带来了新的活力。公安机关基层领导要帮助青年社区民警克服经验不足的弱点,给其压担子,让其挑大梁,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使他们增强创新意识。三是保持社区民警队伍的稳定性。社区警务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基础工作,社区民警要做到人熟、地熟、情况熟,既需要自身的积极努力,也需要有长期的坚持与积累。因此必须保持社区民警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建立社区民警专业化专职化制度,严格遵守社区民警调动报批的规定,不得随意抽调、借用社区民警做其他工作,使社区民警能够沉入社区开展工作。
(六)建立社区警务的科学考评机制
要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社区警务成效的最高标准,改革和完善对基层派出所工作的综合考评机制。既要利用内部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评项目,将社区警务的“情报信息、人口管理、治安防范、治安管理”等工作内容进行量化考核,科学设置社区警务的各类考核项目权重比例,充分调动派出所开展基础工作的积极性,鼓励社区民警扎根社区;也可利用外部考核机制,以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主要标准,让公众对社区警务工作评头论足,听取公众的评判和建议。可以在基层社区或街道层面建立评议机构,定期组织对社区警务的公众评议,直接将派出所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同时,将考评的结果直接与民警政治荣誉、经济利益挂勾,形成较为完善的竞争激励机制。
Oriented by Public Opinions Further Construction of Community Policing
Cai Tian, Chen Jianzhong
(Yangpu Branch of Shanghai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Shanghai 200090, China)
The construction of community policing is a fundamental, strategic and far-reaching job, a core of police station work and an important medium for police to innovate the social administration as well. To promote and further construct the community policing, police agencies should stick to the traditions that police work should rely on the public and be committed to the public services and should stick to the principles that community policing should be linked with livelihood and public opinions and should persistently use whether the public are satisfied as an important standard to judge the community policing.
Community Policing; Construction; Public Opinion; Standard
D631.4
:A
:1008-5750(2013)04-0009-(06)
10.3969/j.issn. 1008-5750.2013.04.002
2013-06-19 责任编辑:何银松
蔡田,男,上海市杨浦区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本刊编委;陈建中,男,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干部,本刊特约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