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义元魏 丰李廷荣
(1.吉林省东丰县六道沟水库 吉林 东丰 136302)
(2.吉林省东丰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吉林 东丰 136300)
(3.吉林省东丰县三合乡水管站 吉林 东丰 136306)
随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苗种的频繁交换、高密度的集约化养殖导致的突出问题是养殖鱼类疾病的流行愈加广泛,已成为制约水产养殖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渔药在水产养殖鱼病防治中担负着确保养殖生产稳定、持续发展的重任。尤其是抗菌药物防治鱼病具有直接、经济、有效的特点,最易被养殖者接受。水产养殖生产中由于养殖者安全用药知识淡薄,滥用或误用渔药现象相当普遍,不仅造成了水产品的污染、降低食品的安全,还会导致耐药病原体的产生,直接威胁着人类与水生动物生命健康。渔用药物的安全使用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应用抗菌药物不仅要考虑防治药物的效果,同时要考虑水产品的安全性。本文将对防治鱼病中抗菌药物的选择、抗菌药物的科学使用等方面给以说明,旨在科学指导水产养殖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有效防治鱼病,生产出安全优质的水产品。
水生动物服用抗菌素药物后,机体会出现相应的改变,如病情好转,说明药物有效;病情无变化,说明药物疗效欠佳或者无效;病情恶化,说明用药不当或者失误;若出现新的病变,则有可能是药物造成的不良反应。因此,使用抗菌药物一定要考虑药物的治疗效果。判断鱼药有无效果,一般以药饵投喂后一周内停止死亡或只有少数鱼死亡的为疗效显著;超过一周停止死亡或死亡数明显减少作为疗效缓慢或好转;施药后死鱼数不减少甚至病情加重的作为无效。同时还要考虑摄食率、增重率、饲料效率等方面。在选择抗菌素类药物防治鱼类细菌性疾病时,应该采用在现场分离到的致病菌株进行药物敏感性试验。病原菌对药物的敏感性一般采用药敏纸片法和两倍稀释法。测定从患病水生动物中分离病原菌对各种药物的敏感性,是保证药物治疗效果的关键。
养殖户为了追求水产品的产量,防止鱼病发生,往往采用高密度养殖并大量使用各种渔药、饲料添加剂、激素等。特别是大部分养殖户为非规模化小型养殖户,不按国家、省级标准要求和规定使用渔药,不遵守渔药休药期规定,主要表现在盲目加大药量或长期低剂量使用抗菌素,造成药物残留,甚至是使用禁用药物,从而造成水产品药残超标问题,影响水产品的食用安全。俗话说“是药三分毒”,各种药物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毒性,因此养殖者在选择抗菌药物防治鱼病时既要考虑防治效果,也要考虑药物的安全性。一些鱼药虽然对治疗疾病非常有效,但因其毒副作用或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等毒性而被禁止使用,如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毒素、五氯酚钠、喹乙醇等药物长期以来在水产养殖鱼病防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这些药物对鱼类和人类的危害和毒害作用,农业部2002年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牧发[2002]1号),禁止以上药物等19类兽药及其化合物在食品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对于允许使用的药物,应该严格遵守药物休药期,对不同的水生动物各种药物都有不同的休药期。休药期内,渔药通过代谢和排泄,在水生动物体内的残留可降低至最高残留限量以下,因而在食用前可基本保证其安全。但目前水产养殖的“休药期”意识还比较薄弱,养殖者和经营者为了掩饰水产品患病时的症状,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上市前使用药物;或将休药期尚未结束的水产动物起捕上市。
2.1.1 对经临床和实验室确诊患病的鱼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针对适用疾病进行对症治疗。
2.1.2 所用的药物应具有产品批准文号;所用进口药物应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规定。
2.1.3 药物使用应遵循《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及NY5071相关规定执行。
2.1.4 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应制成预混剂后添加到饲料中。
2.1.5 使用药物时应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表》,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售出后二年以上。
药物的剂量可以同时决定药物对宿主(养殖鱼虾类)和病原体作用的强度,换句话说,药物的剂量是要保障宿主安全、健康,并抑制和消灭病原体。在一定范围内剂量愈大,药物的浓度愈高,作用愈强;反之,作用愈小。通常,药物的剂量分为最小有效量、常用量(即治疗量)、极量、中毒量。剂量的选择范围一般是在最小有效量以上、极量以下的药量称之为安全范围。最小有效量不能发挥充分疗效,容易延误病情,而极量则往往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甚至危及宿主的安全。抗菌素类药物一般以口服形式给药,给药剂量应根据养殖水体中吃食鱼的体重而确定,药物通常是混在饲料中给患病鱼类,所以要根据摄食鱼类的摄食率来计算饲料中应添加的药量。
抗菌素药物用药的疗程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给药的间隔时间,即一种养殖生物经确诊疾病后,每日用药一次或每日用药两次或更多,或隔日用药一次;二是总共应当用药多少次和多少天。用药的间隔时间和疗程是根据具体药物的半衰期(T1/2)、药物在机体内吸收、分布和排出的过程即药代动力学以及药物在机体内对病原体的作用力确定的。养殖者和技术人员必须按照药物使用的说明,严格掌握用药次数和用药量,切勿随意增减。用药时间则应根据具体的药物、养殖的种类、疾病的类型等综合考虑。例如日本对虾患细菌性弧菌病,则应在傍晚或夜间投喂抗菌素药饵,因为日本对虾白天潜伏泥沙而晚上有外出并摄食的习性,因此在夜间投喂药饵对该病的防治更为有效。口服抗菌素药物一般5—7d为一个疗程,每d1—2次。
抗菌药物进入鱼体后大部分经过转化排出体外,但仍有少量在动物体内转化不完全或排泄不充分而在动物体内残留,即所谓的药物残留。认真执行休药期制度是消除“药残”超标、保障水产品安全的基本方法。各种药物的休药期根据药物进入动物体内吸收、分布、转化、排泄、消除过程的快慢而定。同一种药物的用法不同,休药期的长短也不同,与动物的种属、水温、用药量等有很大关系,而我国渔药研究水平还比较滞后,有关《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中“渔药的使用方法”规定的休药期只是对部分渔药和使用方法和休药期进行了规定,许多抗菌素药物的休药期还待定。因此,养殖者在选择渔药时尽量选择有休药期的药物使用。
自2001年以来,国内先后发生了“氯霉素风波”、“食人鱼事件”、“福寿螺”和“多宝鱼”等一系列水产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牵动着社会的神经。据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2009年至2011年每周对外公布的水产品信息周报进行跟踪,2009-2011年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比例,药物残留占46%。解决药物残留的主要措施是抗菌素药物的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