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管理

2013-04-10 14:46纪宏奎
税收征纳 2013年3期
关键词:义务人收款电器

纪宏奎

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电器电子产品每年的淘汰量达数千万台。由于未建立有效的回收处理机制,淘汰下来的电器电子产品流向分散,绝大部分经小作坊非法拆解,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2012年5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由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征收管理。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实行生产环节征收,即由在我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对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二、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目前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共五类产品,对这五类产品的生产者征收基金。征收标准为: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三、基金缴纳义务发生的时间。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所称销售,是指通过从购买方取得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视同销售。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

(一)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基金缴纳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三)视同销售为移送使用的当天。(四)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另外,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准予在当期申报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四、基金申报缴纳的时间。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五、回收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的抵减。为了鼓励生产企业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同时为了避免重复征收,对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准确核算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实际销售数量征收基金。

六、基金减免优惠政策。鉴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无需在国内回收处理,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七、基金的征收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使用税收票证进行征缴;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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