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恩杰 万栩浩
2011年7月6日,深圳市第一稽查局对该市AST商行2009年至2010年的纳税情况依法立案稽查,当日就突破了其投资者的心理防线,一周内就完成了全部取证工作。2011年9月30日,AST商行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罚款及滞纳金70.3万元,标志着深圳市第一家正式立案稽查的淘宝网店偷税案成功结案。
根据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第一稽查局选取了在淘宝网(www.taobao.com)设立网店销售女装的个人独资企业AST商行,为“高收入个人”类别的稽查对象。AST商行投资者2009年度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0元,2010年度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82.6元。
稽查人员通过在互联网上检索了大量数据后发现,AST商行在第一稽查局电子税务系统登记的工商注册信息与AST淘宝商城(www.tmall.com)网店“商铺经营资质”中“执照信息”一栏显示的“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完全吻合。据此判断,AST淘宝网店为AST商行在淘宝网所创建。检查人员通过分析AST网店的商品分类、已售出商品的数量和价格等数据,发现该实名注册的网店经营规模较大,结合其纳税申报情况对比分析,判定该商行存在隐瞒收入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
在向AST商行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稽查人员即开始向该商行的投资者王某进行了谈话,说服其主动配合稽查工作。稽查人员指出,网店的每一笔交易都在电子商务运营商网站平台上有记录,运营商网站也不可能为网店随意进行数据修改和删除。商行的销售金额每月都在高速增长,若不及时纠正这种通过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问题将会越来越严重。经过10分钟的谈话,王某的心理防线被突破,承认了AST商行大量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并表示愿意全力配合税务稽查。
据王某介绍,AST商行主管业务为销售女装,所销售的女装为其自行采购面辅料并委托加工厂进行生产,其销售均通过AST网店进行,主要交易方式如下:卖家在AST网店购买服装后,将购买款转入淘宝网“支付宝”账户,由淘宝网“支付宝”通知AST网店发货,买家收货后向淘宝网“支付宝”发出付款指令,淘宝网“支付宝”将扣除佣金后的货款划入AST网店支付宝账户,交易完成。AST商行不定期将AST网店支付宝账户中的款项转入商行的银行账户中。
稽查人员的取证工作包括三方面,一是从互联网上打印AST网店经营信息、淘宝账户信息、支付宝账户信息等资料,二是让AST商行投资者王某在第一稽查局的电脑上现场登陆AST网店的支付宝账户,导出记载其支付宝账户账务汇总列表、账务明细列表等电子资料。该账务列表清楚地记录了AST网店在淘宝网交易的业务流水号、商户订单号、交易时间、交易类型、收入金额和笔数、账户余额等信息。稽查人员通过刻录光碟封存电子数据,并通过打印纸质资料的方式固定取证资料。三是责令AST商行限期提供会计账簿资料、取得的商品销售经营收入与支付的有关成本及费用的原始凭证等有关核算资料及证明材料、、向有关人员支付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的明细资料、在银行开立所有账户的账号及银行对账单等等。由于王某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配合检查,使得取证工作在短短的一周时间内顺利完成。
经查,AST商行2009至2010年存在以下税收问题:
一是隐瞒收入偷逃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会计账上记载的销售收入合计为209539.51元,而根据其支付宝账户的账务汇总列表、账务明细列表等资料,核实该商行2009至2010年合计取得商品销售收入20264898.70元,已申报销售收入占实际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1.03%,隐瞒销售收入高达20055359.19元。
二是未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每月支付给外聘的网页平面模特、摄影师、化妆师等人员劳务报酬所得,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案人员依法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该商行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第一稽查局于2011年9月30日向AST商行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AST商行(投资者)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11980.27元,滞纳金55682.03元、罚款235778.14元,合计703440.44元。投资者王某于2011年9月30日将上述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全部缴纳入库。王某表示,通过稽查人员耐心的税法宣传和帮助指导,他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非常严重,今后一定依法纳税,让企业走上一条正规、踏实的经营之路。
AST商行作为一家在淘宝网上销售收入处于中等水平的网店,隐瞒收入金额巨大,偷税情况严重。对此,检查人员感到以下问题值得税务工作者深入思考:
是否应对网店征税。在电子商务兴起的初期,因为不少人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运作方式、现行税收征管制度都缺乏深入的了解,从而产生了一些片面地呼吁电子商务免税的声音。我们认为,网店与传统的商业实体店在交易的实质上是相同的,互联网对网店而言仅仅是一个销售平台或一种销售途径,而决不应成为不缴税收的挡箭牌。网店取得的经营收入不申报纳税,不但会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对依法纳税的传统商业实体店而言也是极大的不公。以AST商行为例,取得了2000多万元的收入,只申报20多万元,一方面是心存侥幸,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网店普遍存在的税收法制观念不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不高的现象。因此,增强网店经营者依法纳税意识依然任重而道远。
如何合理确定网店的税负。在前期调研及案件查处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网店之所以能蓬勃发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价格的因素。对于同一种商品,网店的销售价格比实体店低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网店现在非常盛行的一种促销方式就是超低价促销。以淘宝网为例,“聚划算”卖场上的商品价格非常低,因此聚集了大量的人气,成交量非常巨大,一些被淘宝网批准加入该卖场的网店甚至是在亏本促销,目的正是通过个别商品的低价,吸引买方进入其网店购买其他商品。对于销售同类商品的网店而言,利润率水平可能远比实体店低。以AST网店为例,因该商行的经营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所以在通过互联网进行调研分析有关数据后,结合该网店的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采用了6%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AST商行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2011年初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截止2010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网购市场金额预计可达5231亿元,淘宝占网购市场的份额超过70%。鉴于现行的相关税法都是基于实体店制定的,立法部门有必要通过深入调研,在网店的总体税负或优惠政策方面重新加以考虑,尽快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对网店而言,因地域因素对利润率水平造成的差异基本上可以忽略,因此,新的税收政策必须覆盖全国,而且必须保持一致,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网店在各省区之间的大规模迁移。
AST网店只是淘宝网上深圳本地15万家网店中的一家,剖析此案中巨大的税收漏洞,充分说明了加强网店税收征管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