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走逃引发的税务执法风险

2013-04-10 14:41白京
税收征纳 2013年9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税款税务机关

白京

案情

2010年底,审计机关对某市国税局税收执法事项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市所属某区国税局稽查局在对A公司2006、2007年度涉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之后,A公司走逃,税务人员未送达已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也未采取其他积极手段执行处罚决定。

分析

本案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税务机关在不能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直接送达给纳税人时,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欲作出合法有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即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方能生效,否则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发生法律效力。至于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及范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在第八章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七条做出了详细规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五种:

1.直接送达,即将应送达的税务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一种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均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以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即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代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情况下,把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一种送达方式。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即税务文书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采取委托送达的,受托机关责任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即税务机关通过邮政部门,将税务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采取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5.公告送达,即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有两个法定前提条件,要么是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要么是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否则不能采取公告送达。

本案中,税务机关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先到该公司实地核实是否走逃,经确认无法直接送达时,应积极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送达方式,确保全部税务文书均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税务机关怠于执行,未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的规定,明确了稽查局的工作职责,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又说明了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税收关系矛盾集中的焦点。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文书一经送达,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应没收的非法所得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否则,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四条“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得以执行。

因此,本案中,税务机关执行部门应该在文书送达完成后,履行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一般情况下,可先采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的措施;如果银行存款不足以扣缴的,则可将两项措施并用。

(三)若纳税当事人涉嫌犯罪,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之规定,本案中,如果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转移银行存款或者隐匿财产情形的,因其已涉嫌犯有逃避追缴欠税罪,税务机关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述评

对于纳税人走逃后的税务文书送达以及后续问题,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决定性文书合法有效,及时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维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同时,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卷的监督,为经济与税收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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