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管理创新形势下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构建

2013-04-10 13:39张建段晓博
社会治理理论 2013年1期
关键词:反贪联络职务犯罪

张建段晓博

论社会管理创新形势下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构建

张建*段晓博**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是当前政法机关要深入开展的三项重点工作,反贪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部门,同样要积极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构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与辖区国家机关的联系,延伸检察触角,深化法律监督,从惩治、预防、教育三方面展开工作,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形式。

社会管理创新 反贪工作联络机制 职务犯罪预防

一、反贪工作联络机制概念的提出

2004年6月,中共中央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9年12月,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政法机关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成为各司法部门必须着力抓好的重点工作之一。检察机关如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重要使命,也是一个全新课题,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三项重点工作要求,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探索出很多有益的做法和经验,但是在实践中,作为检察机关最重要职能部门之一的反贪部门,在依法履行本职职能,积极查办职务犯罪之外,很少有深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机会。面对社会管理创新这项政法机关工作中的重点工作之一,反贪部门应该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参与方式,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本文认为,构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强化自身职能的基础上深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之一。所谓反贪工作联络机制,是指反贪部门与辖区内所属国家机关建立长效联络机制,反贪部门内部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划分不同的办案组,办案组干警以联络检察官的身份对口联络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延伸检察职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预防和打击社会管理中存在的职务犯罪行为。这种反贪工作联络机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由被动反应转变为主动出击。以往的反贪工作模式,侦查活动以收到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为启动,反贪部门自己挖掘案件线索,也往往以所查办的案件为突破口,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过窄,案件线索挖掘能力较低,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往往是被动反应。反贪工作联络机制变这种被动反应为主动出击,加强与辖区国家单位的联络,增加反贪部门发现职务案件犯罪线索的能力,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职能,打击腐败犯罪。

第二,由打击为主转变为打控结合。以往的反贪工作模式,以打击职务犯罪为工作重心,虽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也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撰写调研文章等方式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但限于对涉案行业缺乏系统的了解,仅就个案的办理难以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建议,且对检察建议的回访落实不够。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建立,一方面,特定行业的犯罪案件由专人办理,有利于深入挖掘行业特点、犯罪规律,提出系统合理的预防建议;另一方面,加强与发案单位的联络,有利于对预防建议的落实进行追踪。

第三,由重点打击转变为全面监管。以往的反贪工作模式,限于案件线索匮乏、检力资源紧张等因素,对贪污贿赂的打击往往带有一段时期对某一领域重点打击的色彩,如各地先后展开的打击医药购销领域专项行动、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专项行动等等。在这些专项打击的背后,势必会减弱对其他领域的打击力度,出现“顾此失彼”的局面。同时运动式的专项打击行动又具有阶段性,缺乏持续打击能力,专项行动一结束,该领域的职务犯罪又会出现“死灰复燃”的局面。反贪工作联络机制,将重点打击转变为对辖区内所有机关的全面监管,对惩治和预防犯罪都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由感情维系转变为长效机制。反贪案件侦查过程中,往往需要涉案单位配合做出线索提供、证据调取、安全保密等工作。如果涉案单位不配合甚至是抵触,侦查工作则难以为继。以往的反贪工作模式中,反贪干警通过办理某一单位的案件,与该单位的配合人员建立良好的个人关系,以后在办理该单位其他案件时则可能会配合默契、得心应手,但这些都只是个人感情的维系,如果该干警调岗,这种默契的配合关系则随之终止。反贪工作联络机制则建立了与辖区单位的长效联络机制,有利于反贪工作的深入、有序展开。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始终坚持把依法发挥职能作用作为基本方式和重要途径。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建立,正是在依法发挥职能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特点做出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二、反贪工作联络机制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深入分析当前的国情特征和当地的具体情况,掌握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新变化,了解社会各阶层真正的司法需求,在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大背景下寻找检察工作新的切入点,要保证既不突破法律框架,又确实具有新的思路和方法,只有这样,此项活动才能真正对检察工作起到强劲的推动作用,才会真正收到各方认可的社会效果。[1]黄超.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坚持五项原则[J].人民检察,2010(4).同样,反贪工作联络机制构建,我们要分析这种机制在实践中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又是否具有构建的条件。

(一)必要性分析

第一,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特性决定的。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这些监督职能分别由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来执行,反贪部门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活动,主要行使的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但是,相比于别的部门对于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反贪部门的法律监督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显得非常单薄。“法律监督的重点是保证权力依法运行,防止和纠正权力的滥用或失职,监督公职人员勤勉、尽责和保持职务的廉洁性。”[2]赵新强、李应敏.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与探索.中国检察官,2011(3).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反贪部门需要延伸检察职能,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监督方式。检察职能延伸,是对法律监督内涵的深化和外延的拓展。“检察机关应当查找矛盾源头,标本兼治,消弭矛盾冲突,维护社会和谐。”[3]陈幅宽.检察视域中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1(8).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构建,正是延伸检察职能,强化对辖区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完善监督形式、丰富监督内容的重要方式,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本质。

第二,这是由侦查权的主动性原则决定的。关于检察权的属性,在我国学界尚有很大的争论,但关于审判权和侦查权的属性学界几成定论,即审判权是司法权,侦查权是行政权。[4]易延友.走向独立和公正的司法:司法改革研究述评[J].中外法学,2000(6).反贪部门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所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性质上讲是一种行政权。在权力运作逻辑上,行政权不同于司法权,是一种塑造性权力,强调积极干预、主动追究。[5]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58.前文已经论述,在我国传统的反贪侦查模式中,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较差,更多的是依赖于举报、控告等手段被动的反应。构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是检察机关扩大发现案件线索能力,全面履行职责,更好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途径。

第三,这是由当前我国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决定的。近年来,我国党和政府逐年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但伴随着反腐败力度加强的是落马官员级别越来越高、涉案数额越来越大、涉案人员越来越多的形势,反腐败面临着越反越腐的不利局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监管不够,源头上难以控制腐败的根源,单靠查处犯罪,过于依赖事后预防,在事前预防上,也多是宣传教育,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治标不治本;二是查处力度不够,反贪部门力量有限,难以发现线索,虽然查处了一部分贪官,但更多的贪官仍隐藏很深、逍遥法外,更有甚者,很多单位基于各种原因,对发现的腐败分子往往以内部处理代替移送司法机关,放纵了犯罪。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基于此本文认为,作为我国查处腐败犯罪的专业机关,检察机关构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反贪部门对有关单位的监管活动,变打击犯罪变为打控结合,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另一方面,延伸反贪工作触角,加大犯罪查处力度,防止放纵犯罪的现象出发。

创新方式,加强制度建设,延伸执法办案职能和服务职能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1]赵新强、李应敏.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与探索[J].中国检察官,2011(3).综上所述,构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延伸检察职能,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形式,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反腐败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可行性分析

第一,我国目前某些部门的组织架构模式和运行机制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可供学习的经验基础。

1.我国公安机关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了“社区民警”制度,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片警”。公安机关建立了完善的社会治安控制网络,分局以下设有若干的派出所,派出所的警员一般要分片负责某一个具体社区的工作,因此,被群众称其为“片警”。他们的职责中包含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内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与公安机关一样,都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侦查机关,只是工作内容分工不同,因此公安机关这种在控制犯罪方面的有益做法值得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学习和借鉴。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构建就是要构建职务犯罪侦查领域的“片警”模式,由专门的干警具体负责某一单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控制和侦查等活动。

2.我国纪检监察机关的构建模式对构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纪检监察机关由中共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系统的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所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都设有纪委或者监察室等派驻机构,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设有纪检监察室、案管室、审理室等部门,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腐败案件的立案调查。通常某一地区纪检监察机关都设有若干个纪检监察室,对口联络不同的国家机关。[2]参见中纪委八大纪检监察室分工图[N].南方周末,2009-8-13.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和纪委监察机关均承担着我国反腐败的重要责任,检察机关办案可以借助纪委监察机关所构建的这种严密工作网络,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我国反腐败工作向前推进。

3.在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是查办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廉政公署在工作上采取“三管齐下”的方法,从惩治、预防和教育三个方面进行肃贪倡廉工作。廉署证实通过这种三位一体的工作方法促使香港官员从不敢贪到不能贪再到不想贪,保证了香港政府成为一个举世闻名的廉洁政府。[3]段晓博.香港廉署制对内地职务犯罪侦查的借鉴意义[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廉政公署惩治、预防和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作是由其内部的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分别行使,在我国反贪部门现有构建模式下难以模仿,但其三位一体的工作方法值得反贪工作联络机制在运行中借鉴。

第二,反贪部门现有的一些工作方式和有益尝试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实践基础。

1.实践中有延伸检察职能触角的工作形式。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作出统一规范,要求通过积极实践和探索,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切实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目前,在全国有多地检察院开展了“检察官进社区”活动,建立“乡镇检察联络室”,把法律服务触角向乡镇、街道、社区延伸,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和谐。同时,国内也已经出现了反贪部门进驻大型国企的检察联络室,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机关挂牌成立检察联络室,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特派检察官进驻,为中煤集团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提供帮助。[4]纪雅林、宋伟.中煤能源首设检察联络室 反贪局检察官进驻[N],人民日报,2011-6-10.实践中得这些做法和形式对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构建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2.实践中有延伸检察职能触角的工作方法。例如,为了扩大案件线索,很多地区检察机关建立案件线索发现制度和线索移送制度,与辖区单位广泛合作,深挖犯罪线索。再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个性问题,积极向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进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加强内部制约、监督,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重视对办案中所暴露出的某些普遍性问题开展深入调研,形成社会建设和管理针对性强、质量高的调研报告,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提出对策建议。这些好的做法在构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时需要继续保持和发扬。

第三,检察机关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人力基础。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纪检监察机关构建了更加完备的反腐败网络体系,在实践中更多的承担着反腐败的任务。但是正如有的同志指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国的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着领导核心和统筹协调的作用,中国的反腐败职能主要由纪委承担。但由于纪委主要是党内监督机构,因此,它虽然承担了反腐败的领导角色,但一个突出问题是反腐败的专业化严重不足。我国目前的纪检干部大多是行政干部出身,具有的是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的经验,他们的背景更多的是行政背景,而不是专业背景,廉政建设专业化知识和能力不足,而要指导和教育驻在部门腐败风险控制并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具体制度需要由专业背景和专门人才。”[1]樊红敏.中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方向(J).河南社会科学,2011(6).而检察机关的入职门槛相对比较高,一般都是正规法律专业毕业并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更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素质。一个高水平的检察队伍、一批高素质的检察人才,是构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人力基础。

三、反贪工作联络机制建立面临的困境

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构建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形式的探索,其预期取得的成效和优势是明显的,但是,在改革与运行中也可能面临和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困境。具体来说:

(一)法制困境——是否突破现行法律规定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坚守法治,保证创新性的机制、方法与现有法律法规协调一致;采取的方法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更要考虑合法性,决不能自我放大检察职权,突破法定职能包揽检察机关不宜承担的工作,这应该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最应该重视的地方。[2]李洪亮.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4).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构建,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形式,是否违背了现行法律的规定,突破了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这是一个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

本文认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构建并未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首先,前文已经论述,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加强与辖区内国有单位的工作联络,对其工作活动进行监督,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延伸检察职能,构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是对法律监督内涵的深化和外延的拓展。其次,职务犯罪预防同样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党委统一领导的职务犯罪综合防治工作格局中,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立足检察职能,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构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正是为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功能的重要举措。第三,反贪工作联络机制并不是突破现有法律创建一个新的机构或者制度,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探索一种新的工作模式和机制,为的是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服务。

(二)构建困境——是否给原本就紧张的办案力量增加负担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办案数量和规模逐年扩大,同时带来的是检察机关办案力量的紧张,尤其是在基层检察机关,由于职级职务提升困难,福利待遇较差,检察干警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在编检察干警办案任务重、压力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在2011年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目前,全国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量大幅增长,自侦案件的程序要求更加严格,基层检察人员增幅明显低于案件增幅,执法办案力量十分紧张。”[3]李娜.基层执法办案力量紧张 最高检要求控制基层检察院整体空编率[N].法制日报,2011-6-2.构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使反贪干警在承担职务犯罪侦查的同时,需要承担更多的预防、联络、调研等任务,无疑是增加了反贪干警的工作任务,是否会给原本紧张的办案力量增加负担?或者说,现有的检力资源是否能够承担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构建?

从表面上看构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是给反贪干警增加了工作负担,但仔细分析,其本质上是减轻反贪干警的工作负担。首先,反贪部门要克服“重打轻防”或“片面预防”等倾向,正确处理好打击与预防的关系。“打击与预防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打击是预防的前提和基础,是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而预防是治本的战略性任务,是打击的巩固和深化。”[4]蒋伟亮.深入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处理好六种关系[J].中国检察官,2011[12].构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重视对职务犯罪的预防,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减少职务犯罪发案率,实质是减轻反贪干警的工作任务。其次,构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由固定的干警专门负责与某一部门的联络和对该部门案件的侦查,有利于该干警深入了解该部门的行业特点、发案规律以及犯罪手段和方法,有利于制定合理的侦查思路,少走弯路。另外,在与发案单位的交往中,遇到的阻力会更少,配合更加默契,这些都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客观上减轻反贪干警的工作负担。当然,检察干警流失和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是整个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应通过改革用人机制、强化激励举措、加强文化建设等手段全方位解决,这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范畴。

(三)运行困境——是否能获得相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反贪工作联络机制是加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与辖区内国有单位的联络,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因而需要辖区内各国有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否则这种工作联络机制无从谈起。现实中,因为害怕影响本单位的廉政建设业绩,或者基于各种人情关系的压力,很多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腐败案件处罚力度不够,发现腐败线索,没有移送检察机关的意识,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以内部处罚代之,而对反贪部门到本单位的调查取证,也是采取抵制、敌视的态度。

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党中央、国务院协调,将反贪工作联络机制作为一种固定的机制在全国推广,会有更大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在现有条件下,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构建应以院为单位,在获得辖区单位的支持和配合的基础上,在当地构建,而获得辖区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首先,以检察院的名义出面,获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将反贪工作联络机制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纳入到当地社会管理体系当中。其次,因为反贪部门与纪律检查机关承担的反腐败职能是部分重合的,因而应与当地同级纪委签订合作协议,依托纪委庞大的工作网络,以纪委在各单位的派驻机构为工作媒介,推进反贪工作联络的展开。第三,反贪干警要转变检察执法工作理念,在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加强服务意识,避免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的出现,减少对联络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影响,从情感上获得联络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四、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具体构建

(一)整体构建思路

在前文的论述中,已经涉及了许多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构建思路,本部分将对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构建做一个整体的架构和构思。

首先,做好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正如前文分析,检察机关取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将反贪工作联络机制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纳入到当地社会管理体系当中,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与辖区各国有单位建立顺畅的沟通联络机制奠定基础。第二,检察机关与同级纪委签署反腐倡廉合作协议,在纪委派驻辖区国家机关的纪检监察组内设置检察联络室,充分发挥在反腐败领域检察机关专业化和纪检机关规模化的优势,反贪部门充分依托纪检机关在各单位的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第三,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对反贪工作联络机制中联络检察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做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联络检察官要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办事,防止联络检察官恣意擅权,利用反贪工作联络机制谋取私利。

其次,做好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构建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对辖区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具体可以参考政府领导副职分管方向分类,例如各地按照地区实际将辖区国家机关按照科教文卫、经济、建设、政法、行政管理等标准进行分类。第二,反贪部门按照对辖区国家机关的分类,将本部门干警分为若干个办案组,每个办案组对口联络一类国家机关,依托检察联络室,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其中,辖区内国有企业由联络国资委的检察官负责联络,公立学校由联络教育局的检察官负责,国营医院由联络卫生局的检察官负责。第三,加强与本单位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利用反贪工作联络机制协助预防部门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最后,做好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保障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积极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协调,扩大反贪干警编制数目,以适应目前反腐败的严峻形势。第二,联络检察官应积极学习所联络行业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特点,以便于更好的发挥联络职能。第三,加强反贪干警职业道德教育,联络检察官在法律赋予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杜绝干预机关企业活动、插手经济纠纷、接受联络单位宴请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工作内容与方式

本文认为,反贪工作联络机制的工作内容与方式应该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工作方式,从惩治、预防、教育三个方面展开。

首先,加大惩治力度,使公职人员“不敢贪”。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联络检察官向社会公众公布联络检察官的姓名、联络机关以及电话、邮件等联络方式,鼓励联络单位人员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犯罪,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实践中,单位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官员的举报很大一部分都是向派驻的纪检监察组提出,但这种国家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组虽由纪律检察机关派驻,但无论在人事上还是财政上都受制于被派驻机关,因而举报案件往往得不到认真的查处,很多情况甚至返回到被举报人手中。检察机关作为超然于联络单位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又是专业的司法机关,因而在对待举报线索上具有客观公正的先天属性。反贪工作联络机制派驻专门的联络检察官收集联络机关的案件线索,拓宽了案件来源渠道,有利于更好的查办犯罪。

2.由联络检察官查办所联络单位的职务犯罪。前文已经论述,这样做有几方面的优势:第一,联络检察官长期专门查办某一领域的案件线索,对该行业的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发案规律、犯罪特点都比较熟悉,有利于制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和讯问策略,少走弯路,极大的提高侦查效率;第二,联络检察官在到发案单位调取证据材料时会遇到更小的阻力,也更容易得到发案单位的配合。第三,联络检察官可以以开展其他工作的名义到发案单位展开调查工作,可以减少对发案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影响,也有利于案件的保密,防止打草惊蛇。

其次,加大预防力度,使公职人员“不能贪”。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联络检察官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列席联络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协助联络单位纪委介入所属单位重大招投标经营项目、人事招录等活动,全方位推进检务公开和反腐倡廉工作。我国目前对重大经济、人事活动的监管主要是靠纪委完成,但从目前我国职务犯罪的高发环节招投标环节看,虽然一般都有所在单位纪委的介入监督,但由于纪委对所属单位的依附,这种监督多流于形式,客观上形成了单位领导权力过于集中,滋生了腐败发生的土壤。因此反贪工作联络机制中的联络检察官应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对重大招投标的监督,预防腐败的发生。

2.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案发单位暴露出来的问题,利用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促案发单位制定整改措施,促进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加强内部制约、监督。同时,在案件办结以后,要高度重视检察建议的回访考察,促进被建议单位建立长效机制,使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保障检察建议效能。

3. 根据联络单位和行业职务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调查分析新形势下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与主管部门和发案单位共同研究分析,找出制度上、管理上、机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犯罪根源,研究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对策,提出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落实监督等前瞻性的预防对策,做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完善立法、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供领导和有关部门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深入调查分析行业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提出“专项治理”的建议。

第三,加大教育力度,使公职人员“不想贪”。

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种常用方式,是提高人们法制观念、培养廉政意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其形式多种多样,只有深入持久,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联络检察官要积极与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配合,利用检察机关办案的优势,配合联络单位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参观反贪展览、教育警示基地、收看职务犯罪人员的忏悔录像等,以达到警示作用;配合联络单位开展普法教育,实行检务公开,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法规和程序,解释罪与非罪界限;介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展示预防工作的成绩等等。

*张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

**段晓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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