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才庭邵翠红
检察机关加强组织监督机制建设的创新思维
李才庭*邵翠红**
为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检察机关应从组织机制建设与监督机制建设两个方面同时入手,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与水平。应以健全职能设置、完善人员配置、加强领导工作为抓手,强化组织机制建设;应通过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警示机制,加强督办力度;建立群众诉求专刊(即建立反映群众诉求的书面记录文件),完善效能监察考核制度;办案过程透明公开,实行阳光检察等途径,推动监督机制建设。
组织机制 监督机制 群众诉求 机制建设 创新思维
关注民生问题,回应群众诉求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但这一职责并非归口于控申部门,而是整个检察机关肩负的使命。为积极、有效回应群众诉求,应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组织机制建设与监督机制建设,在创新社会管理理念的指导下,不断创新组织机制建设与监督机制建设的新思维,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与水平。
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接受群众诉求的对外窗口,一直对各种信访事项“大包大揽”,但是从目前处置的情况来看,效果不甚理想,现有的控申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地担负起解决群众诉求的重任。首先,控申部门工作形式就像一个中转站,把群众的各种诉求分流到各个具体的职能部门,控申部门对于具体的处置没有管理、督促的职能。其次,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重视专业性强的业务部门,控申部门处于边缘化地位,人员配置明显不够(有的检察院控申部门的人员仅有四五个),学历相对偏低,专业程度不高。再次,各具体承办部门解决群众诉求的职能没有得到强化。由于业务部门一直存在着办案为重的观念,当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发生后,承办部门没有依照自己的职能办理、答复、依法及时地予以解决,有时仅简单地敷衍了事,然后把它作为息诉工作推给控申部门。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检察环节群众诉求,笔者认为,控申部门作为检察院的信访部门,应把它作为检察机关一个专门办理群众诉求的组织机构,统一协调、处置、回复涉及检察环节的群众诉求,以期从根本上杜绝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同时防止由于缺乏必要的领导和监督,信访件分流到各职能部门后,产生不予及时有效地处置等不良现象。
1.健全职能设置
要把控申部门建设成为检察机关一个专门办理群众诉求的组织机构,必须拥有集中受理,统一分流,拥有督查协调、建议处分权。作为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的窗口,集中受理群众信访诉求依然是控申部门的职能之一,任何遭受检察机关不公正对待或对检察机关有诉求的群众都可向该部门投诉。控申部门根据诉求内容把信访件及时分流给具体的承办部门,并且有权对诉求的办理过程进行督查。如若发现以下情况的,可以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2005.5.1.。
2.完善人员配置
控申检察工作内容繁杂,业务面广,工作量大,对人员的综合性素质要求很高。为更好地办理群众诉求,控申部门应按需配编,补充高素质的人才,提高专业化水平。第一,要有较高的综合业务水平。作为一名合格的控申人员,如果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和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就难以在纷繁复杂的信访矛盾中找出问题的症结和解决办法,为来访人排忧解难。如果没有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对于个别性格偏执,情绪不稳、甚至有心理障碍的群众,除了析法释疑外,就不可能给其缓解压力、排除心理障碍,解开心结。第二,要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处理群众来访事项,如何与检察机关内设的部门以及法院、公安等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共同制定化解方案,是解决群众诉求的关键所在。第三,要有相应的机构人员编制。为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准,快速有效地处理群众诉求,把一些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干警充实到控申部门,以保证群众诉求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避免群众不必要的误解。第四,要有激励保障机制。为培养职业道德素养过硬,实务能力强,群众信任度高的控申干部,应在各级检察机关设立类似“三优一能”的评奖机制,激发全体控申干警的事业心和争先创优热情,更好地推进群众诉求处置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领导机制
控申部门要成为检察机关内部一个专门处理群众诉求的组织机构,必须加强领导机制。第一,由检察长直接领导管辖。由于群众诉求的内容涉及面广,如纠正错案、责任倒查、司法救助等,均不是控申部门能够单独解决的,必须要有检察机关各内设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这些内设部门又隶属于不同分管检察长管辖,在工作中,需要双方的分管领导出面协调,不可避免地给办理群众诉求人为地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时间上的拖延。由于检察长全面负责检察院的工作,因此,控申部门由检察长直接领导管辖,必要时由检察长对全院进行协调统筹、排除阻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部门力量,形成合力,以便高效、及时地处理群众诉求,及时回复群众,以维护社会稳定。第二,设立一个专职委员。直接隶属于检察长领导管辖。一方面在检察长因故不能及时到位时,由该专职委员暂时代理行使对各部门的协调统筹权;另一方面对重大疑难的群众诉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结合直接获得反映检察执法效果的第一手信息对检察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对策和建议,为检察长提高决策水平、正确行使检察权提供有力保障。第三,建立群众诉求处置联系网。为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服务群众的执法观念,检察长就必须掌握民情,及时了解群众诉求的处置进程及办理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群众诉求,进而缓解检群矛盾。为此,应在检察院内部形成一个群众诉求处置联系网,即在各处室设立群众诉求联系人,当控申信访窗口碰到疑难信访需要询问各业务科室或者控申部门要求了解诉求处置情况时,可以找该联系人具体询问,必要时由该联系人出面解疑释惑,也可以在出现突发情况时,由该联系网络成员组成应急小分队,迅速到位处理情况。
严格监督、落实责任,完善检察环节群众诉求监督机制,是解决群众诉求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在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及时有效的办理上狠下工夫,逐步实现监督机制的完善。
1.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警示机制,加强督办力度。控申部门受理群众诉求信访件后,指派专人将诉求线索统一输入电脑,及时纳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入办案流程,在管理系统中设置办理期限警示功能,如在办理期限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亮黄灯,以警示承办人,同时监管部门进行催办,到期后仍未办结,且无特殊情况说明,系统就亮红灯,控申部门可以根据权限从网上直接调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督促其及时办结,如发现承办人员存在失职、违规违纪的情况,可以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过网络办理流程管理系统的警示机制,可以提高监管部门的督办效率,强化监管部门对群众诉求线索办理的监督力度,同时提高承办人员的责任心及工作成效。
2.建立群众诉求专刊,完善效能监察考核制度。第一,可以建立信访例会制度,控申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定期召开信访例会及群众诉求个案信访分析会,梳理疑难信访的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剖析当前涉检信访突出矛盾的成因,建立群众诉求专刊,将搜集到的重要群众诉求列入专刊的督办事项,并明确列出责任单位和办理时限,定期通报其办理进度,并对未完成的事项继续予以通报,从而尽可能地促进各项重点诉求的高效、快速处理。第二,完善效能监察考核制度。群众诉求由检察机关受理后,在做好群众诉求的分流、办理的基础上,送监管部门备案,由监管部门对整个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把检查结果与部门年终考核结合起来,而且直接与个人的年终考核及职级晋升等切身利益相挂钩,从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目的。
3.办案过程透明公开,实行阳光检察。检务公开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这一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1]龙平川.检务公开:让公开以看得见方式实现[N].检察日报,2011-2-25.因此,公开检察机关的工作制度,专项重点工作成效,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群众关心的地区热点难点问题,某具体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处于何种诉讼阶段,还要公开群众诉求处置的流程,告知某一具体群众诉求的解决进程,必要时在解决群众诉求过程中,通过反馈、公开听证、公开审查等形式,充分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也有利于群众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另外,控申部门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或举报时,不仅要向对方讲明与来信来访、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还要通过接待来宣传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公开检察机关办案办事的相关规定,实行阳光检察,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让检察权的运行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下。
*李才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处长
**邵翠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