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司法环境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
——浅析不良司法环境对法院司法活动的影响

2013-04-10 13:39周伟
社会治理理论 2013年1期
关键词:公正人民法院审判

周伟

优化司法环境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
——浅析不良司法环境对法院司法活动的影响

周伟*

我国立法步伐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得到增强,司法、执法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应当说,创新社会管理已有了比较扎实的基础。但是不可否认,由于我国仍处于矛盾多发期,这种“总体向好、问题不少”的态势短期内不会改变,就司法环境而言,诸多问题存在也是客观事实。司法环境是整个社会环境的一部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这是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

司法环境 法院 优化和改善 社会管理

目前,我国处在“发展黄金期”和“矛盾凸显期”交织的历史发展阶段, “十二五”时期更是一个重要历史关口,引发矛盾的触点多、燃点低、敏感度高,本应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渐次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叠加,集中显现,并大量进入司法渠道,作为具有调节社会矛盾这一特殊功能的人民法院必将处于风口浪尖之上,社会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法院办案应当案了事了,重视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然而,我们不得不清醒地认识到,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切实公正司法,必须要有良好的司法环境。司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因此,分析目前的司法环境,研究优化和改善司法环境的对策同样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严峻课题。

一、司法环境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主要是对各类案件的审判和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司法环境正是指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所涉及的群体或有关部门,包括舆论、观念等对法院司法活动的态度及影响。司法环境是整个社会环境的一部分,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法制观念。二是有关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三是法院系统内或政法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与支持。在这三个方面的因素中,有关部门及其领导能否真正树立全局观念,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原则,尊重国家法律的崇高尊严,是至关重要的。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法本该有其至高无上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是由其内在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但其权威性的完整实现还必须依赖于一切公民、组织的无条件遵守,依赖于一切执法机关的严格执行,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正是企盼这样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不良司法环境的主要表现

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立法步伐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得到增强,司法、执法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应当说,创新社会管理已有了比较扎实的基础。但是不可否认,由于我国仍处于矛盾多发期,这种“总体向好、问题不少”的态势短期内不会改变,就司法环境而言,诸多问题存在也是客观事实。主要包括:1.方方面面的说情风干扰依法办案;2.地方保护主义常影响公正司法;3.个别人恶意中伤,胁迫法院、法官;4.少数公民对严肃执法的不适应。

三、不良司法环境的危害

如果在不良的司法环境下,法院的独立审判往往受到限制,甚至使法官处于两难境地,使神圣的审判权显得苍白,其主要危害有:

1.先入为主,有失公正。这不仅从程序上反映出对一方当事人的不公正,而且很可能导致案件在实体处理上的不公正,增加当事人的累诉或加剧矛盾的激化。

2.碍于情面,天平失衡。这就容易导致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或引起合理怀疑,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3.权势之下,规范缺失。这种做法显然与审判原则有悖,更有违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4.腐蚀队伍,廉政受挫。司法环境的污染,使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经常处于如履薄冰的境地。不良的司法环境虽然也能锻炼人、考验人,但不可避免会使人的思想潜移默化,使法官忘却公仆的意识,把自己作为生意场上的经济人,只讲效益,放弃原则,做出有损于人民利益的事来。

四、不良司法环境的成因

1.社会管理机制滞后的负效应是不良司法环境形成的客观原因。市场自身的自发性特征使某些违法乱纪现象得以生存,地方本位主义和短期效应使得有些部门领导往往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而敢于自行其是,或层层变通,或阳奉阴违,进而使法院司法的环境变得复杂甚至恶化。

2.人情、地域限制,导致授人以柄是产生不良司法环境的主观原因。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法官的日常生活更是与方方面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院及其法官为了工作、生活经常有求于别人。加之我国又是一个有着重人情世故、轻法治理性人文传统的国度,人情关系、私欲人伦便常常困扰、影响着乡土化的法官。

3.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尚未到位是不良司法环境产生的又一重要原因。多年的普法教育使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确实有了显著的提高。但不可否认,有的人只知道权利,不清楚义务;有的人总是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去诠释法律;有的部门或领导法律素养与其工作要求仍然存在一定距离,总要在“依法办事”的“法”里塞进他们自己制定的“内部规定”、“土政策”;有时甚至插手要为法院审理的案件画框定调等。

4.某些现行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也是产生不良司法环境的法律原因。就目前而言,我国已制定并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各种实体法、程序法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法律、法规有的内容仍然存在着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加之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不高,使得一些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质量显得较低。

五、法院为净化司法环境的努力

1.端正指导思想,注重形象公正。法院审判与行政执法一样,都应当把司法、执法的程序和形象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程序公正是反映司法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反映司法结果的公正,而形象公正是指法官的司法形象应保持规范,以体现公正,三者的统一正是确立正确的审判指导思想的主要内涵。司法的程序和形象公正是社会稳定有序和司法结果权威的制度保障,尤其在司法结果与案件的实体真实不尽吻合时,公正的司法形象能化解部分当事人的不满,使司法结果为当事人所接受,并进而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目前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严格法官行为规范正是提升法官形象公正的有效措施。

2.强化流程管理,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法院的审判权是一项完整的包含各项审判职能的权力,其中涉及到的环节都与程序有关。从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到开庭审理、依法裁判等过程,是通过对审判权力的合理配置,从审判的程序上使法院的审判公开、规范、合法。而规范审判管理,正是通过排期开庭、公开审判、立、审、执分开来实现的。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无论是裁判案件的法律适用,还是执行程序的合法依据,都要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和裁判文书明明白白地反映出来。惟有这样,才能使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具公信度,进而树立起良好的司法形象。

3.健全制约机制,完善有效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执法活动的监督除了来自人大、检察等部门外,更重要的必须强化和完善内部的审判监督职能,这是法院自我预警、自我纠错和保障公正司法的关键。首先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督程序,无论审判过程的哪个环节,都要有相应的监督措施;其次,目前法院内设的审监庭、监察室、立案庭、归档等相关部门应明确各自的监督内容及分工,防止在某些环节漏项;三是严格奖惩,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者。权力必须有制约,强化合议庭的功能和独任法官的职责并不是审判权力的无限扩大,要通过有效的监督,使法官警钟常鸣,拒“说情者”于门外,置杂念于脑后。既增强自律意识,又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案件质量,增强办案效果。

4.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司法水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而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正是通过每一位法官具体的司法活动所体现。作为法官要熟练掌握运用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还必须经过相应的学习培训,才能有所提高。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这是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人民法院司法活动需要良好的司法环境,而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本身也是社会司法环境的重要部分,确保司法公正正是体现了人民法院为改善司法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所作的努力和贡献。

*周伟,上海崇明县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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