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景铂
强化社会监督,实现食品安全[1]
闫景铂*
创新社会管理,弥补政府管理资源之不足,就要吸引群众组织积极参加到社会管理中来。纵观这几年的食品安全事件,社会监督异军突起,它以弥补政府监管不足为己任,也以监督政府行为为己任,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最积极、最重要的一支力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监督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作用。
1.公众监督。公众监督主要是指公民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基本方式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政府及食品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为社会监督员的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社会公众、服务对象所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社会团体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指各种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对食品安全现状的监督。社会团体主要有消费者协会、工会、共青团和妇联会等。政府及食品监管部门应加强与这些社会团体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其成为社会监督的急先锋。
3.消费者监督。消费者针对生产与销售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申诉、举报,也可向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控诉,通过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打击违法事件。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定期收集消费者的意见、要求,设置消费者评议表、反馈表、意见箱、举报电话等,还可以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食品安全信息,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促使消费者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监管。
4.媒体监督。媒体监督是指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它体现了媒体人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社会责任感。现在有一个时尚的词汇叫做媒治,尽管社会对此褒贬不一,但它的独特魅力正受到人们的青睐。所谓媒治,是指通过媒体管理社会,或是人们试图期望通过媒体曝光来解决社会问题。“舆论监督表达的内容可以是赞扬、建议、批评,其中主要的形式是批评,因为这种形式比赞扬更容易引起关注。监督并不意味着就是批评,而是对监督对象进行查看,通过议论形成一种督促,使之在法制的轨道里活动,有益于社会和人民。”[1]陈力丹.陈力丹自选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409.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联合组建食品安全监督平台,通过定期召开或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宣传讲座等形式,来发挥新闻的督导作用。目前,世界各国基本都建立了相关的媒体监督机制,例如,“欧盟网络热线”,英国的“网络监察基金会”、韩国的“违法和有害信息报告中心”等。
“从逻辑和经验上判断无论国家权力如何强大,也不管法治发育程度有多高,国家都不可能垄断所有纠纷解决的权力。”[2]王亚新.纠纷、秩序、法治——探究研究纠纷处理与规范形成的理论框架[J].清华法律评论,1999(2).针对食品安全监管而言,不仅需要政府依法行政,严格监管,还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意识。政府应该大力宣传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以及公民行使社会监督权的意识。工会、共青团、妇联、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更应模范带头学习法律,增强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能力,提高自身素质,大公无私地投入到社会监督中去。
2.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事实证明,由秩序到混乱是一种自然规律,反过来,由混乱到秩序并不是一种自然规律,它一定要经过非常艰难的理性努力才能达到。”[1]当下,我国社会监督还很不发达,仅仅是刚刚起步,还有很多工作去做。从目前情况看,政府应加强社会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更重要的是要在立法上明确社会监督的性质、主体、客体、程序、方式等,使社会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可以把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社会团体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统一的社会监督力量,以免各自为政,力量分散。政府还可以建立社会监督与国家监管相对接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把群众举报、投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明察暗访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去办理,及时向社会反馈处理结果。另外,政府可以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由政府或者食品监管部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以及群众、消费者担任社会监督员,并对有价值的举报进行奖励等。
3.确保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提高监督行为的透明度。“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2]没有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没有政府监管行为的透明化,一切社会监督无从谈起,这也是社会监督能否真正实现的标志,这也是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基本要求。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网站,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建立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的发布信息,为社会监督创造便利的条件。另外,政府可以建立食品违法信息公开制度,曝光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
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监督力量还很薄弱,还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例如,媒体监督程序还不规范,其监督经常受到行政的干预,难以发挥正常的作用,还有一些新闻媒体存在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另外,社会监督的投诉渠道也不畅通、群众监督的主动性还很低,等等。不管怎么说,社会监督作为民间资源、民间力量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已经展现出非凡的魅力,当下,加快社会监督立法的步伐,创新社会监督的形式,真正将社会监督纳入到制度设计中去,这应该是最迫切的现实问题。
*闫景铂(1973— ),男,河南汝州市人,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科员;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客座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社会学(三农问题)。
[1]本文获得由中央政法委、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最高法、最高检等8家单位支持,中国法学会主办的“2011年(首届)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