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五大难点

2013-04-10 13:18高勤文顾培龙
税收征纳 2013年6期
关键词:微利起征点所得额

高勤文 顾培龙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就政策落实情况,日前江苏省响水县境内现有企业1207户,其中小微企业935户,占企业数的77.46%,该县国税局对县区内的小微企业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小微企业享受税收政策存在五大难点。

一是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有限。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大幅提高,但起征点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这类企业性质的个人却又不适用。据统计,响水县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中个人独资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共598户,大部分经营规模与个体工商户相当,这类企业被拒绝于优惠政策之外。同样,其它经济性质类型的企业如一人公司、个人合伙企业,在法律上虽然是企业但与个体工商户并无太大差别,却也不能享受起征点的优惠。同样是个体工商户,虽然符合起征点的条件,但如果申请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收入不达起征点,也不能享受免税优惠,给征纳双方带来了难以言楚的尴尬。这种因身份类别差异、税收管理差异导致税收国民待遇的不公,严重限制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二是营业税重复征税增加了部分小微企业的负担。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不能消除重复征税,因而增加了小微企业的重复交税。目前,“营改增”虽然扩大了试点范围,降低了部分“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但尚有部分计征营业税的小微企业被拒之于门外,由于税制的原因,部分未试点的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并没有得到减轻,给此类尚未试点的小微企业带来了新的税收不公,同时也抑制了此类小微企业的蓬勃发展。

三是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税负过重。2009年1月起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主要标志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但尽管国家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原先的4%降低到3%,仅下降了1%的幅度,这仍然不足以支撑小微企业的发展;加上“营改增”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先营业税的基本税率也是3%,改前与改后的税率一样,造成增值税转型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有限,而小规模纳税人中小微企业占有60%的比重,征收率偏高,税负过重,依然阻碍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四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高于国家的标准。大部分小微企业因不能同时具备税收优惠条件而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纳税。但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很严。税法上的小微企业并未与国家的小微企业标准接轨。国家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就工业企业而言,从业人员300人至20人的,且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即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都叫小微企业。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需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且还存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条件。而财税[2011]105号文件,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中,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就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进行了接轨。而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微企业认定却设有种种限制,无异于过多的门槛,让原本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却因税收条件的苛刻而得不到政策的扶持,此举严重阻滞了小微企业走出当前困境,吸纳更多就业,缓解社会的压力。

五是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财税[2009]69号文明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又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从中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资格仅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对核定征收的企业是不适用的。实际征管中,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因财务会计核算能力较低与不规范,而被实行核定征收。至于是否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权又在主管税务机关,事实上也确实存在大量的小企业从成立之初就被核定征收了,造成这类企业从设立起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待遇。这样,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对此,建议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摒弃起征点的身份类别,还权益于纳税人。不论个体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一般纳税人,均让其享受不达起征点免予征税的同等国民待遇。同时应继续降低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实践证明,增值税的转型,“营改增”试点面的不断扩大,有力地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避免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助推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对加快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有着积极意义。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简化和放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提高税收扶持力度,推动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了保证小微企业享受到真正的税收实惠,应放宽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建议税收上小微企业的认定应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接轨,在放宽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时,取消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规定,真正体现国家对小微企业助推发展的内涵,为小微企业快速走出困境,加快转型,扩大社会就业,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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