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建设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

2013-04-10 12:46郭晓薇
上海质量 2013年1期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责任企业

◆ 郭晓薇 杨 力/ 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于9月29日正式挂牌。这个面积只有28.78平方公里的特殊区域,是中国深度开放的试验场。该自贸区内将进行金融、外贸、服务业和政府管理体制方面的综合创新,将成为“改革红利”新的试验田。

上海自贸区浮出水面,受到国内经济转型升级和国际贸易新形势的双重驱动。一方面,当前中国经济走到了传统产业产能过剩、生产要素成本上升、海外贸易需求下降和经济新兴增长点空缺的转型攻坚时期;在外贸方面亟待提升出口竞争力,通过拓展转口和离岸业务,接轨更高国际惯例,以开放倒逼国内的深层制度改革。另一方面,美欧回避乃至绕开WTO框架,正在借助于推动跨太平洋(TPP)、跨大西洋(TTIP)两大自贸区战略,试图为全球治理的未来重新建章立制,而未被拉入圈子的中国可能滑向新国际贸易体系的边缘而面临“二次入世”的危险。

为了应对挑战,中国作出了实施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承诺。可以说,建立自贸区意味着从以往的“境内关内”走向“境内关外”的监管模式,更大程度地从过去的“单向引进开放”走向“双向互动开放”,以及从降低关税壁垒为重点的开放走向降低无标价壁垒为重点的开放。

简言之,中国企业在新的开放中必将遵守更高标准的规则,以避免在以地区性联盟为特征的国际贸易投资中被边缘化。其中,更多中国企业承担更接近国际标准的社会责任,以实现包容性、平衡性和可持续发展,成为题中之义。

为推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经验打基础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CSR)运动是国际商界近十年最令人瞩目的发展。在国际层面,越来越多的CSR准则被推出,从联合国“全球契约”到SA8000,从ISO14000到ISO26000,人们终于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对社会责任概念的共识;在国内层面,基于政府的强力推动,出现越来越多涉及CSR的立法和规范,而企业联盟、行业准则、责任报告、各类CSR论坛,责任投资、第三方评估等,又把中国CSR运动推向波峰。近年来,中国政府和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CSR绝不只是责任而是发展战略,它涉及的风险类别和风险点几乎覆盖现代企业运作的所有环节,乃至影响到当下中国产业升级和信息化的进度和程度。同时基于产业链的压力,国际通行的标准已在相当程度上不再被视为是对发展中国家抑制的“贸易壁垒”,而更多的是国内企业完成产业升级转换,以及顺利进入海外市场的牌照。

然而,由于中国对CSR的实践探索起步较晚,以及面临不少深层的体制原因,涉及CSR严峻的现实是,目前国内的CSR发展软环境等,仍然同TTP、TTIP这样的新的贸易框架存在较大差距。具体可以概括为:整体水平低下,只有少数企业处于领跑地位,多数企业刚刚起步,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还在旁观;央企CSR指数遥遥领先于其他国企、民企和外企;围绕客户、员工、环保等的责任实践领先于刚刚兴起的责任管理理念等。由此形成上下不统一、平行差异大、前后不一致的整体状况。因此从CSR角度来看,上海自贸区的推出,可以说就是用开放倒逼改革。中国企业的责任制度化实践已没有太多时间蹉跎,尤其是那些雄心勃勃进军自贸区的中国企业,需要尽快学会如何遵守包括ISO26000、SA8000等在内的各种高标准的国际责任惯例,而不再是延续诸如把提交CSR报告只作为获取“进入海外市场护照”的应景之作。

与此同时,就像《京都协定》共识与差异同在,当下中国对发达国家的CSR做法难以在短期内简单移植,因为在法治进程、环保状况和劳工保护等许多方面仍有较大差距。除了CSR的世界共同话题,目前中国还有自己的优先议题。比如,教育和培训普及、工作安全、女工保护、解除贫困、反腐败、逃税避税以及社区发展,不一定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重点议题,却可能是中国当下面临的关键议题。因此,面对美欧为了把本国的经济压力外推,借助TPP和TTIP这样的区域经济和贸易安排新战略,来加强内部合作和推动经济增长,决定了中国要在面临结构调整、经济提振和外部市场需求变化的困境中取得突破,就必须参与到新规则的制定当中,比如要加入TPP。但如果马上加入谈判,又会回到国内责任建设的诸多不适应,因此原来的责任推动模式需要改变,但这种变化要有试点,自贸区的设立就是出于这种更加长远的推动改革、试验开放新机制的战略考虑。

基于以上两点,从特定的角度来看,上海自贸区建设对于CSR的意义就在于,借助于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新的制度体系,倒逼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打下基础。

自贸区建设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倒逼作用

具体而言,自贸区的这种倒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构建CSR的新多元治理结构

随着市场机制的发展,政府职能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越需进行深刻调整。就CSR而言,在国家直接提供的有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相对减少的同时,需要提供更多的法律、规则和政策之类的无形公共产品。实际上,CSR正在悄然向新的多元治理模式发展,涉及资源的分配同时已开始从私人商业领域向公共领域流动,这可以有力地补充乃至逐步取代以往单一的政府监管模式。

当然,根据当下中国CSR仍处于发展初期,以及考虑到市场秩序的现状,当利益相关方无法很快反哺企业以获得足够回报时,如果国家不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政策杠杆,短期内尚难以对企业产生足够的责任压力。不过,随着CSR发展的日趋成熟,需要逐步改变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方式,充分认识到政府之外自我规范体制的重要性,以及把本来作为责任被动监管对象的企业,视为政府取得监管目标的合作者,更大程度地采用在政府、商业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分享权力和责任的模式。基于此,要更加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功能,来强化同行敦促责任履行的压力。

此外,随着国家管制和行业自律将会相对变得困难,需要更多关注企业受到来自利益相关方越来越多的监督,以及NGO组织兴起带来的更多监督方式。比如,从对企业直接呼吁、样板示范、向政府施压改善企业行为,到动员微信、微博等新式传媒带动公众关注,以及更多引导社会运动组织、制度投资者和媒体记者等的功能,借助于它们给企业特定的警示来施加压力。

2. 形成CSR的法律多层次规约

当代美国制度经济学大师坎贝尔曾经直截了当地指出,推动CSR需要经济和制度两种要素,其中制度是关键因素,经济是通过制度对CSR起作用。事实上,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除了技术升级、品牌形象、客户关系等市场机制压力,只依赖“自愿”难以推行CSR。

责任制度化需要的是硬法的审慎介入和关注软法适度放量后的权威问题。责任硬法化的范畴,除了以直接的方式解决重大、敏感和迫切的问题,比如,非标准劳动关系反映出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需有所扩大的问题,以及中国电讯反垄断案件折射的竞争法粗疏性问题、食品安全的多头共管显现的责任衔接和统筹问题等,更加应加强以间接的方式,着力于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广泛权益构建框架,比如,以强制性的责任强化财产权、投资、贸易、环保、信息披露和上市规则等。同时,在推动责任制度化放量的软法上,最为根本的是在实施上缓解责任软法化的不确定性困境,除了可以寻求在立法上给予必要的硬法支撑,还可以通过恰当配以多样的利益激励,以及鼓励司法依照“私法自治”和“约定必守”的原则,赋予认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承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解释权等方式加以解决。

3. 运作CSR政策的更建制化

当前政策工具在CSR问题上,侧重点在于如何设计税收、立项、免检、贷款等杠杆的交错运用,以后需要更为敏锐地“建制性”地更新或接入新的符号加以完善。

对此,当下应关注以下重点:(1)激励运用更多制度性的信息化扶持措施。以节能环保为例,可以通过推动智能交通、智能建筑、智能电网和智能物流等智慧城市相关的制度引领,提高传统行业的节能效率;以推广手机报纸、无纸办公、视频会议等虚拟替代的制度劝导,刺激非实物化的作业方式;以借助对能源消耗和碳足迹加以信息监控的制度保障,降低碳排放及反推产业升级。(2)全面推行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和实施。目前,企业征信主要涉及消费者、交易对方、合作伙伴等市场反馈信息,以及法院判决、知识产权、行政奖惩等官方评价信息,形成对企业失信及CSR承担的有效监管,利于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以后还可把企业用工情况和社会活动等以往易被忽视的领域纳入征信系统;同时,进一步在实现行业内、地区内信用信息的覆盖基础上,推动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3)更多借助市场激励、监管、公共投资、产业政策等多元政策配套,鼓励诸如绿色技术改造和面向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承担。毕竟巨大的市场规模有助于快速推广成功技术以实现规模经济、降低单位成本;高投资率能快速更新原有的低效和高污染的资本品;日益增长和充满活力的民营实体如能获得足够融资,将会对政策信号作出积极响应。

4. 加强CSR的评估和认可度

在国外,CSR评估多为被动评估,有专门的组织对符合范围的CSR报告进行评估。目前中国的不少行业组织、区域乃至上规模的企业都已试水并取得一定经验,初步形成了定量数据评估、专项管理评估、第三方问卷调查、关键事件评价的闭环相对成熟的责任评估和认证流程。

当然,由于国际标杆和业内优秀企业的责任标准差异较大,即使政府推出统一标准也难以普及,因此更应把重心倾斜向责任的认证制度,保持国内认证与国际认证的兼容性。同时,鼓励国内认证机构发展壮大,并积极与国际知名认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尤其是建立与国际权威认证机构的相互认可机制,增强国内责任认证的国际话语权。此外,还可积极开放外企在华认证申请,并通过启动与贸易国认证互认的谈判程序,放大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等同”程度,顺利实现两者的对接。

5. 甄别CSR的关键议题和顺位

围绕CSR的三重底线,强化社会和环境责任,将会相对于经济责任更加成为重点。对此,需要考虑以下两种不同关注:

——国内与国际的不同关注。中国正如其他新兴国家那样,已在责任制度化上作出不懈努力,不少经济责任标准已接近甚至超过国际标准,然而,比照许多涉及社会和环境的国际标准仍有滞后。因此,需要正视与缩小在这两个方面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同时,涉及这两个方面的国内责任标准的敲定又应考虑自身的关键议题,以及考虑不同层次和类型企业的承受底线。比如,暂时不宜笼统地构建整齐划一的责任标准,而是可以先让上市公司在跟进社会和环境的国际标准上作出表率。

——中央与地方的不同关注。凭借中央政府的强势地位,中国推动CSR完全可以“自上而下”。但是,不同区域的较大差异、资源的相对有限以及强制推行包含许多道德成份的责任标准的困难,都让中央政府需要正确为自己定位,只应更多在涉及社会和环境责任底线的硬法设计和宏观规划上有所施为;同时,地方政府可以结合自身的发展状况,侧重在符合本地特点的软法和针对性的政策制订上加以放量,更关注有效地以政策指引、优先议题和激励机制等,使企业作为社会和环境责任的合作者,共同参与CSR发展。

可以说,“上海自贸区”是承载着中国改革再出发的重任应运推出的,其目的是通过新的开放,推动建立与国际高标准制度接轨的现代治理体制。同样,相应的CSR的推动也需要有新的安排,这有助于迅速树立中国积极融入国际责任标准的新形象,以及为中国顺利参加TPP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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