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耀龙
(兰州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20)
法律职业是指“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和职业化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也是现代法治最重要的传统和特征。法律职业的这一深刻背景决定了法律职业教育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是一门应用学科。检察官在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为确保执法质量和效率,必须接受良好的培训,这种培训必须着眼于提高检察官的素质,使检察官具备比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实训模式,契合了检察教育培训改革的现实需求,是提升检察教育培训质量的有效形式。
1.职业性。检察职业是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业务实训在映射检察工作司法属性的同时,更多地蕴含了检察职业有别于其它法律职业的特殊性。
2.实践性。实践性是检察业务实训的本质属性,只有在实践中,业务实训才能完成理论和实践的完美结合,认识和实践的转换升华。
3.技能性。实训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技能的提升,实训的过程是展示和发挥技能的过程,最终达到综合素能的提高。
1.以问题为中心。实现“以经验为中心”向“以问题为中心”的转变,是判定实训的关键环节和核心要素,从培训需求调查、计划生成、内容确定、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各个环节,都要围绕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展开。
2.以学员为主体。“以教师为主体”是传统的模式,“以学员为主体”是实训的要求,学员通过角色扮演、情景模拟、小组讨论和互评等,成了课堂的主角,教师在培训中只扮演主持者、引导者和点评者的配角。
3.以素能为目标。“以知识为目的”向“以素能为目标”的转变,是实训模式强调通过发现问题、呈现问题、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路径,只有以具体业务来设计实训课程,实效性才能彰显出来。
1.素质本位理论的启示。进入21世纪,美国、日本等国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不同形式提出了素质本位理论,该理论认为人的培养应注重知识教育、能力教育和素质养成的协调发展,又专又博的通才培养模式才是正道,其在内涵上不仅指知识、技能、合作能力、公关能力、适应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外延上又指品质、人格、审美等方面的素质。素质本位相比能力本位来说,更加强调了人的品质和内在精神的培养,而不是仅仅把人当做产业经济中生产线上的机器,克服了能力本位中人的工具主义倾向,赋予了更多的人文主义色彩。
2.建构主义理论的启示。建构主义理论认为,知识是不能简单地进行传授的,必须通过学习者自身已有的经验、方式和信念,在学习者与认识客体即知识的互动中,学习者是主动的、积极的、能动的知识建构者,而非知识的被动接受者。检察官培训的实训模式,在彰显建构主义理论的同时,完全颠覆了传统讲授式培训中原有的师生角色、职能、关系等定位,教师变成了受训者的辅导者和合作者,受训者变成了知识的主动探索者和自我控制的管理者。实训的这种理念,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受训者的理论素养得到了实践检验,能力素质得到了实际锻炼提高。
3.国外司法培训经验的启示。美国的法官培训始于上世纪60年代,主要集中于美国联邦司法中心、国家司法学院等三个基地,基地有专门的人员做培训需求调研分析和培训教材的编写。美国法官培训最重要的是新技能和新的思维方式的培训,培训形式灵活有效,完全采取讨论和答疑的方式授课,学员需通过大量的预先阅读来准备,当然也不排除与各法院联网的联邦司法电视网的培训方式。
在日本,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首先要在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一年半的修习,其中实务学习占到了一年。新任检察官培训为期一年,主要是通过前辈检察官的言传身教,在不断接触案件中积累实务经验。其它在职的培训如一般研修、专门研修等,时间一般为10天,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开展讨论,借以提高检察官的一般教养和实务技能。
4.我国现行培训模式的启示。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人员,要进行1-3年的师徒式的办案经验积累。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晋升培训过程中,以讲授式教学、现场参观和“走出去”考察为主要培训形式,培训时间一般为一周,互动式的培训较少,授课师资以法学专家为主,训前需求调研分析滞后,总体培训倾向于知识性,授课模式传统,总体上针对性不强、效果不理想。
1.案例教学模式
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提出了案例教学法,随之在美国各大学的法学院、医学院和商学院得到迅速传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是法学教育转型的一个标志,对法学教育的职业定位和理念选择起到了关键作用,如果说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只是培养一个合格的法律知识接受者,那么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目标是通过案例的阅读、分析、理解,培养学习者具体操作案件的能力,或者说,是在培养像律师一样思考的能力。
那么,如何在检察业务实训中运用案例教学模式呢?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模式的成功运用,存在几个关键环节。首先,要精心选择或设计案例。选择或设计的案例要存在理论或实践争议,最好是司法实务中发生的焦点、热点和典型案例,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执法难度大的。如对检察职业道德的案例教学,我们可以将赵作海等冤假错案作为教材,要求学员结合《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立足本职,通过讨论、交流、点评和主题发言等,就如何自觉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在执法办案中做到公平公正进行教学。其次,要对案例进行充分的课前阅读与准备。案例教学法,或曰苏格拉底教学法,最大的特点是学员在课前要对案例材料进行细心研读,包括对案例的个别术语或细节,学员要提前自行研读和案例有关的理论和实例,充分理解和吃透案例所蕴含的学理和知识。第三,教师要引导学员开展充分的讨论。教师的选择不仅要做到理论渊博,更要做到实践经验丰富,这样才能在课堂上灵活驾驭学员的讨论。教师要通过提问、追问等对学员的讨论进行引导,记录学员的相互讨论情况并给予解析,对案例涉及到的问题从理论到实践的操作进行全方位的指导。最后,激励和考核机制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必要部分。案例教学作为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的一个有效平台,需要在实践中引入评分、评奖和年底评优的激励和考核机制来配套运作。
2.实战演练模式
实战演练模式是指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组织学员进行模拟法律职业岗位群所必需的实践技能训练的活动。实战演练模式是对传统教学模式的一种创新,说到底是一种教学手段,在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以模拟法庭竞赛或辩论赛为形式的实战训练已进行了十几年,在我们国家也进行了一段时间。作为一种实践意义上的培训方式,将之引入检察教育培训,目的是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形成一个互补,毕竟,法律是一门实践的艺术。检察官的业务技能和素质,必须在真实的案件汇报、庭审公诉、侦查讯问等诸多环节展现出来,业务技能强不强,只有将理论知识全部内化为素质技能,才能体现检察官的内在素养。以模拟法庭为主的实训模式,通过角色扮演,在某种程度上营造了一个类似庭审的模拟环境,角色分组之间能够体现出对抗性和竞争性,通过前期案情讨论、法律文书制作、主持庭审、法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宣判等互动过程,能够有效训练检察官的语言表达能力、应变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交际能力等综合能力。实践中,无论是作为高端培训抑或较低层次的培训,通过指导教师和现场观摩人员的点评,都能够起到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改进提高的目的。
为搞好实战演练,教师应始终主动引导学员的讨论和小组的发言,注意控制发言时间和讨论对抗进程。教师要负责召开实战演练预备会议,对实战演练的主要模式等进行具体介绍,对学员进行分组,并提出任务要求。学员小组根据分配的任务,集体研究起草法律文书等,并派代表进行对抗展示。对抗演练组的座位摆放采取“岛式”,每组7-8人,观摩组的座位可在外围回形摆放。实战演练通常包括角色模拟、制作展示等方式。角色模拟常见控辩审三方模拟(模拟法庭)、办案人员向检委会汇报案件等。角色模拟一般以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等的身份扮演,常用于公诉实训,也可延伸用于自侦、侦查监督等业务的培训。角色模拟时,教师需分派学员小组担任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等角色,进行实战庭审对抗,同时,另确定A、B、C、D四组等观摩人员,分别对庭审对抗模拟小组进行点评,指出优点和不足,模拟小组派代表进行回应并发表对抗感言,教师总结点评。制作展示常用于培训方案、案件审查报告等的实训。制作展示要求受训团队分为四组,具体为A组派代表进行成果展示,B、C、D组分别派代表进行对抗点评,指出优点和不足,最后A组人员进行回应,教师进行点评。依上程序进行所有小组的循环展示。最后由各组学员代表发表对抗感言,教师总结。
3.研讨式教学模式
研讨式教学模式起源于早期的德国大学,目前在发达国家高校及职业培训中是经常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研讨式教学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中心,教师通过创设具有吸引力的问题情境,与学生共同查找资料、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式,以提高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和技能。这种教学模式侧重于讨论和讲解,鼓励学生成为学习研究的主人,更提升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教学相长。在运用该模式开展实训过程中,需要把握几个关键要素。一是充分收集研讨线索。组织者要对培训过程中学员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并进行精心设计和充分准备。二是确定研讨主题。主题要体现业务性、现实性和可辩性。三是召开研讨前会议。主要明确研讨的主题、研讨的分组、发言顺序,主持人的确定及对全体研讨人员任务的布置。四是举办研讨。研讨过程中主持人要合理把握研讨的节奏,力争讨论充分、分析透彻、思路广泛,主持人应对研讨过程进行恰当引导,并请专家进行最后点评和总结。
实训模式顺应了检察教育培训改革的现实要求,同时也是对传统讲授式教学模式的一种有益补充和完善。树立以需求为导向、以问题为中心、以学员为主体的实训理念,大力开展检察业务实训,着力提升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能,需要在实训过程中建立完善相关的需求分析、流程管理、学时管理、考试考核、训用结合、奖惩等培训配套机制,才能实现运用实训模式提高检察官素能的初衷,最终实现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训理念的创新和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