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富 沈瑞岚
(1.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党校 重庆 630000;2.中共漯河市委党校 漯河 河南 462000)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与冲突正在逐渐积累和凸显,尤其是在关系国家安定、人民幸福的社会公平正义层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诸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相对较慢、社会保障总体水平不高、贫富差距的拉大以及就业难、社会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并已对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使社会公平正义成为民众更鲜明的期待、国家更坚定的追求,是我们必须加以思考和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般来说,公平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不过,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及古希腊的思想家们却大都从伦理道德方面即“德性”寓意上来谈论公平正义。我国古代就有所谓“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大小莫不载”的论断。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也认为“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任别人的事”[1](P154)。他语境下的正义意味着各个阶级各司其责,每个人安分守己,自愿接受自己的命运。在他看来,正义的本质不仅在于社会关系和职能的外部调节,更重要的还在于个人的内在精神状态和品质,每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天职并按照善的要求去做,就形成了国家整体的善和正义。显然,柏拉图的正义观是为他《理想国》的等级制政治理想辩护的。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指认“公平就是比例,不公平就是违反了比例,出现了多或少。”[2](P165)他认为各种德行都可以囊括于公正范畴之中,公正就是行为的中庸,是按照自己的所值取得相应的份额。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不仅寓于某种平等之中,而且要求按照平等原则给同样的人以同样的对待。由此观之,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在古希腊,公平正义始终是人们的道德理想和价值目标,是应然的、观念的和道德的范畴,其缺憾是把诸如公正、公平、平等等概念混在一起使用,影响了人们对于公平正义问题的准确把握。
欧洲中世纪的宗教文化中关于公平正义的探讨并不是什么重要的话题。尽管不同宗教对正义的内涵有不同的诠释,但中世纪宗教大都认为上帝就是至善的、是真理、是永恒与绝对因而也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而公平正义就是上帝的旨意,是人类领受上帝的恩赐或惩罚而展现在人间的自然秩序。换言之,中世纪宗教认为上帝的神性表达了公平正义的绝对性与永恒性,因而公平正义就成为独立于人之外、超越尘世的永恒观念。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教父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就认为,只有天国才有绝对的公平正义,也才有绝对的和平秩序,人们用信赖与无私的爱完全将自己的灵魂交付给上帝,这样才能追求到真正的、永恒的幸福与正义。在奥古斯丁看来,只要实现了天国的公平正义,当然也就实现了人间基本的公平正义。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基督教只承认一切人的一种平等,即原罪的平等,这同它曾经作为奴隶和被压迫者的宗教的性质是完全适合的”[3](P445)。可见,欧洲中世纪的公平正义观,就是认为上帝是至善的、是真理、是永恒与绝对因而也是公平正义的化身。
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把理性作为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来构建公平正义观念,并把公平正义归结为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等权利的保障。康德就从他所谓的“自由意志”出发,认为正义的公民社会的最重要的要求是存在着最高度的个人自由。“没有人能够强制我按照他的方式(按照他设想的别人的福祉)可以幸福,而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所认为是美好的途径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他不伤害别人也根据可能的普遍法则而能与每个人的自由相共处的那种追逐类似目的的自由(也就是别人的权利)。”[4](P195)在康德看来,一个人的行为自由和他人的自由是并存而不是相互对立的,这就是正义。任何人妨碍他实施正义行为,就是侵犯了他的权利,便是非正义的。康德认为法律完全可以运用强制力量来对付那些不适当和不必要地干涉他人自由的人。康德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视在德国的思想家中是罕见的,马克思正是继承康德的自由观,强调人的权利和自由,猛烈抨击专制法律和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践踏。
罗尔斯则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5](P1)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概念就是由它的原则在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适当划分方面的作用所确定的。而一种正义观念则是对这种作用的一个解释。”[5](P10)罗尔斯还把公平看作是人所应该享有的一种“天赋权利”,竞争所引起的收入差别是对这种“天赋权利”的侵犯。在罗尔斯看来,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个人所拥有的工具不一样,占有的资源也不一样,再加上自然的和社会的原因,人们受教育的机会也不平等;有的人受到良好的教育,而有的人则没有机会受到教育或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同时也由于经济的因素,比如市场中存在着的不同程度的垄断因素;还有各种非经济的因素,比如性别、种族、年龄、宗教的歧视等等,都会使公平大打折扣。他还指出,如果众人没有一种正义的心理氛围和文化环境,一种正义原则就不可能被接受,这就是罗尔斯所讲的“正义即公平的相对稳定性”。虽然罗尔斯为实现社会正义所进行的思考至今仍然受到国际学术界和思想界的广泛重视和密切关注,但罗尔斯“回避了正义原则的阶级性、历史性等问题,回避了性别差异,因为达成正义原则的人不知道自己是哪个国家、哪个地区、哪个阶级、哪个时代、哪种性别的人。……最终目标并没有背离自由主义的普世价值观。”[6]因而,罗尔斯的正义观仍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尽管马克思没有专门的著作研究公平正义问题,但是马克思一生致力于对资本主义非正义现象的批判,他在许多著作中都表达了关于公平正义的思想,因而也可以说公平正义是马克思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过,与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从抽象的视角阐释公平正义理念不同,马克思则以唯物辩证法和阶级分析方法指导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并认为公平正义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马克思曾经指出,在人类社会的第一种形式中,“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7](P472)在马克思看来,在原始社会时期,社会公平与正义对氏族成员来说是生而具有的,因而也就不存在公平与不公平的问题;只是到了阶级产生以后,人类社会才产生了对于公平与正义的诉求。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公平正义是历史的产物,不存在超越阶级和历史的所谓“永恒正义”。
马克思的公平正义思想不仅是对前人思想成果的批判和继承,同时也是在对资本主义现存社会制度的批判过程中形成的。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社会关系出发,首先对从抽象的人和抽象人性出发的资产阶级公平正义观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在马克思看来,“……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8](P71)。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个人,他的基本权利总是要受到特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而不能凌驾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之上。从这里可以看出,从抽象的人和抽象人性论出发来建构公平正义观,其缺陷是脱离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忽视人的阶级性来探讨现实社会中的人和人性,将正义看作“永恒的正义”或“自然的正义”,这种公平正义观显然是不科学的。马克思还从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生产方式出发来批判资产阶级公平正义观,批判资产阶级所标榜的所谓永恒的公平正义理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7](P197)马克思还把对资产阶级公平正义观的批判性分析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的分析联系起来,揭露了资产阶级公平正义观的狭隘性和虚伪性。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是资本主义社会剥削、压迫、物化、奴役等种种非正义现象的根源。资产阶级享受的自由、平等是建立在无产阶级的不自由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它本身就回避了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不自由、不平等的本性。
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社会所标榜的公平正义进行批判和揭露的基础上,指出了无产阶级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的现实途径:即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剥削,使人从物的力量的统治和异化的社会关系中摆脱出来,走向为人的生产和为人的社会关系的自由王国——共产主义理想。只有在实现资本主义社会基本制度变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维护社会正义。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条件,就是整个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体力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也只有实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马克思就曾指认:“代替那存在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8](P294)恩格斯也认为,在资本主义造就的生产力的基础上,在实现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之后,“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9](P307)因此,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看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关键的是要实行社会生产关系的合理化调整或变革。只有消除私有制、消除剥削、消除压迫,只有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自由王国——共产主义社会,就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正义。
正如马克思晚年所预测的那样,俄国、中国等一些东方国家既没有亦步亦趋地沿着西欧的道路走下去,也没有经过一个完整的资本主义阶段,而是先于发达的西欧国家进入社会主义国度。马克思曾经指出,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虽然阶级差别已不存在了,所有的劳动者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但是,这个阶段的人们的劳动还只是谋生的一种手段,它还不是一种自觉的劳动。所以,人们“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3](P305)马克思语境下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是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阶段之后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但仍然存在着同质的亦即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既存在着先天的不足,也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反差,而且,东方国家在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在建设社会主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进程中遇到了始料未及的困难和挫折。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实践中,由于生产要素不可自由流动和公有制经济运行的行政化以及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形成了严重的经济不平等,出现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反差,再加上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本身还具有理想性,因而,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一个艰难曲折的探索过程。
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不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愿望,而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只是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某种可能,但并不意味着劳动平等和分配平等就能理所当然地立即得到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要实现社会公平,但市场经济的现象存在必然地带来不公平,这话听起来是矛盾的,但却是合乎理性的。市场经济的起点虽然是公平的,市场经济的过程也是平等的,不过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个人所拥有的工具不一样,占有的资源也不一样,再加上自然的和社会的原因,市场经济虽然遵循平等竞争,但不提供社会公正,不保障全体成员的平等发展。市场经济下的诸如分配不公、商业垄断、周期性的经济波动、环境污染等问题,有些是市场经济的自然结果,而有些则是市场经济的“无形之手”所无法有效解决的。由此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正义问题之所以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聚焦点,既是政治制度的合理性诉求、社会各阶层的和谐性诉求的一种理论的实践呈现。
公平正义问题之所以倍受关注,这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平等问题日益突出,从而导致对平等、公平和正义等价值追求受到普遍关注直接相关。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无疑给我们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但市场经济这把双刃剑在带来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招致了诸多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与原来的社会遗留问题一起凸现出来。我们曾一度认为,只要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那么就能解决我国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但反而出现了更多的问题。再加上我国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社会利益结构由单一性转变为多样性,出现了不同的利益阶层。新的社会利益群体的出现,导致了利益群体之间在分享社会利益时的矛盾和冲突,而社会不公正现象突出,对社会和谐产生着重大影响。因此,可以说公平正义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之所以会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也是与中国的当代发展分不开的。
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成员在交往、发展和享有等方面权利和机会的平等,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主人翁精神不断发挥和创造活力不断迸发的真正源泉,它从最真实、最普遍的意义上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真正优越性。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在不同程度、不同内容上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种基于公平正义社会却又高于公平正义社会的社会秩序和理想状态。我们党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更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诉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对社会主义的憧憬,其核心点正是在于追求一个不仅在政治层面,而且在经济层面和其他社会、文化层面上真正贯彻公平正义理念的社会。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内容和实质上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是社会主义价值理念的集中体现。没有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社会就不可能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就必然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进程中,必须把公平正义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解决当前社会中的种种弊病,必须将改革的目标定位在公平正义上”[10]。
“通过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平等博弈而形成理性的制度共识,构建正义的社会制度框架,以制度正义的基本实现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日益成为转型中国政治发展的关键议题。”[11]制度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中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一经实施,就能起到持久而稳定的作用。首先,深入推进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必然能够促进社会的机会公平。机会公平虽然不一定必然导致结果公平,但没有机会公平就必定没有结果公平。其次,深入推进制度设计、制度安排能够促进社会分配公平与分配正义并举。分配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内涵和实质所在,是解决部分社会矛盾,缓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而“让公民们在就业、参政、进入市场等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克服各种人为的歧视;同时进一步落实实质正义,满足公民的各项福利权利,通过再分配机制,避免过大的社会收入差距。”[12]就能够实现从形式普惠走向实质公平正义。再次,深入推进制度设计、制度安排能够促进全体劳动人民共建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中实现最大幸福。社会主义小康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而改革开放的成果要让人民群众共享。“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在共建共享的原则之下,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切实维护社会正义,公平与正义就会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真心诚意的拥护,关键在于它极大地保障和改善了民生,使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得到满足。现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所凸显的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不是社会倒退或者停滞的问题。因此,看待中国的现实问题必须尊重历史事实,它是中国发展进步中的问题,同时也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标志,对这些问题也必须通过不断改革来解决。恩格斯早在1890年就曾指出:“我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13](P443)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这需要我们一方面要继续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要纠正以往改革中的不足及其后遗症,这个阻力较大,因为改革发展中已经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既得利益者为维护自身利益可能成为进一步改革的阻碍因素。不过,我们欣喜地看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唤,从民间声音,逐渐化为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再三强调以及党代会的承诺,显见已成为整个社会最为急切的期盼。这一强大社会心理力量,既可能引来不同群体间的冲撞与矛盾,也会成为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体制机制变革的正向能量。
[1]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亚里士多德著.廖申白译注.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康德著.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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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贾可卿.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逻辑缺陷[J].学术界,2010(06):99.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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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孙立平.中国改革的新选择[J].学习月刊,2012(6):19-20.
[11]唐皇凤.制度正义:中国政治发展的关键议题[J].桂海论丛,2012(2).
[12]顾肃.以分配正义推进社会进步[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3).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