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警务学的学科定位问题探讨

2013-04-10 10:06孟卧杰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治安警务公安

孟卧杰

(江苏警官学院 江苏南京 210031)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出境入境的人数持续增多,公安机关的涉外管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尤其是国际国内人流、物流、信息流、思想流交织,非传统领域犯罪、跨国犯罪、跨地区犯罪明显增多,加强交流与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警务部门共同应对威胁和挑战的必然趋势,这对涉外警务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1]。人才培养的体系健全和规格提升,需要学科建设的支撑,以获得更好的学术资源和教育资源。当前,公安学已被增列为一级学科,为涉外警务学的学科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在此背景下探讨涉外警务学列为二级学科的学科建设意义及其实践价值,归纳总结涉外警务学具备设置为公安学二级学科的条件,是涉外警务工作者、科研教育工作者的时代使命。

一、涉外警务学脱离治安学的学科定位意义

确定一门学科在整个学科体系中的地位,首先必须辨明该学科与最相近学科之间的关系。从涉外警务学的发展历史来看,与治安学的关系密切,因而一度被归属于治安学的下位学科。如作为国内引领公安学发展方向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为从事涉外警务研究和教学,起先成立的机构是治安系涉外警务教研室,到2002年,外语系与治安系涉外警务教研室、文科部大学英语教研室合并,更名为涉外警务系。从2004年起,英语专业停止招生,开始招收治安学专业涉外警务方向本科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其他省属公安院校如北京警察学院、广东警官学院、吉林警察学院、浙江警察学院则主要采取在治安系下设涉外警务方向开展教学与研究。除公安院校,一些非公安院校也在从事涉外警务的教学和研究,如西北政法大学、广东商学院等也是在治安学下设涉外警务方向。由此可见,涉外警务学从产生时起是作为治安学的构成部分①进行研究的。

涉外警务学之所以附属于治安学的原因在于,涉外警务学在国内形成的时间较晚,从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应当是在2000年左右才开始进入学者视野;而治安学学科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并且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如教育部高教司于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设置了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三个公安学类专业和刑事科学技术、消防工程两个公安技术类专业。同时,由于涉外警务被认为是“我国的公安机关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用来解决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问题的,目的是实现公安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因此,基于当时形势的需要和两者的执法目的的类似性,将稚嫩的涉外警务学纳入成熟的治安学范畴在当时是理所当然的。但是,随着涉外警务研究的成熟,尤其是对外开放纵深化发展对涉外警务人才的客观需求,将涉外警务学作为治安学的分支学科变得不合时宜。当前,借助公安学发展成为一级学科的机遇,重新审视涉外警务的学科地位,将其列为二级学科,具有十分重要的学科意义。

(一)有利于丰富公安学一级学科的理论体系。

关于公安学的内涵,比较权威的观点见于公安部提交给教育部的《公安学一级学科调整建议书》中的表述,即“公安学是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警务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是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特点的新兴学科”。其研究内容主要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社会治安、查处犯罪等领域,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秩序及其维护,违法犯罪现象原因、因素、内容、形式、规律及其预防和查处的途径、方法与手段,公安工作发展的历史、现状及未来,公安机关及公安队伍自身建设及发展规律等[2]。涉外警务学是研究涉外警务的现象、规律及对策的学科。作为涉外警务学研究对象的涉外警务工作,涵盖公安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和领土主权完整、维护边境地区治安秩序和出入境管理秩序方面的重要职能,既包括涉外治安行政执法、又包含涉外刑事执法,是一门综合性的公安工作。因此,涉外警务学不能列作治安学或侦查学的下位学科,而应该与治安学、侦查学被并列作公安学的二级学科。随着涉外警务工作的日益复杂化,如何开展涉外警务研究及其研究的水准程度、涉外警务教研成果的多寡优劣,对于公安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促进涉外警务学学科自身的建设。

作为涉外警务学研究对象的涉外警务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质,从国内法角度分析,涉外警务是国家涉外行政管理和涉外刑事管辖权力的集中体现;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是一种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性质的执法活动;从执法角度分析,是国际警务合作的一部分;从管辖对象分析,主要是以涉及外国人的有关事务开展执法活动,这是涉外警务具有涉外性质的主要特征[3]。如果仅仅局限于治安学范畴下进行研究,会大大缩小涉外警务的研究视野,阻碍涉外警务学的学科建设。相反,如果将涉外警务学列为二级学科,则会促进涉外警务学向前迈出一大步,主要表现为:一是有利于促进涉外警务学的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术研究,使得涉外警务人才培养获得强有力的学科支撑,从而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规模和质量;二是会使得涉外警务学的学科地位凸显,让涉及涉外警务的科研项目立项申报获得学科支持。

(三)有利于促进治安学学科体系的优化。

学科就是由一系列特有的范畴而形成的,理性的合适的范畴是该学科体系品质的保障,有利于促进该学科的健康发展。治安学学科从一开始便定位于研究“治安现象的本质与规律”,基本范畴“是以治安现象的全部或总体为背景,对治安现象的基本环节、基本过程的抽象”[4],可见,这是一个“大治安”的范畴。这种定位起初愿望是良好的,寄希望于迅速壮大治安学学科体系。但没有预料到的是,这种只要是治安现象便囊括进去的做法,正如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什么都管但什么都没能管好”的情形,造成研究不透、理论不深的局面,尽管发展了二十来年,至今“尚未建立能够表明自己独立存在和理论优势的范畴体系”、仍然 “涉及一系列重大而尖锐的理论问题,存在不少分歧和争论”,这些都制约着治安学的快速发展。涉外警务学研究的问题尽管关涉到治安现象,但由于其研究的范畴具有鲜明的涉外因素,主要表现为法律关系各要素中存在外国的成分。因此,将涉外警务学独立出来作为二级学科,有利于治安学研究范围的独立,促进治安学学科体系的优化,这对于治安学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

二、涉外警务学成为二级学科的应用价值

从上个世纪下半叶特别是90年代以来,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支撑,以经济的全球一体化运动为先导,人类进入了一个全球化的新时代,世界各个民族已经发展成为密切联系与彼此依赖的共同体。全球化时代的鲜明特点是人员往来交流与日俱增,正如戴维·赫尔德针对全球化进程中发生的变革时说到,“有一种全球化形式比其他任何全球化形式都更为普遍,这种全球化形式就是人口迁移”。按照我国公安部的统计,2000年以来,外国人入境人数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递增,其中仅2011年一年,外国人入出境5412万人次,入境人数2711万人次;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来华居留人员也在持续增加,2011年在华居留的外国人接近60万人,主要为三资企业工作人员、留学生、教师、外企驻华机构代表及家属,亲属团聚人员;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在华就业情况也越来越普遍,截至2011年底,在华就业外国人约22万人,约占在华常住外国人总数的37%,主要为三资企业工作人员、教师、外企驻华机构代表;外国人(含无国籍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也越来越严重,在华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案件也呈多发态势,仅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查处“三非”外国人就达2万余人次[5]。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着诸如涉外治安管理难度加大、涉外刑事管辖范围扩大等方面的难题。同时,无论是对外国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置,还是进行国际警务合作,往往会牵涉到中国和外国国家主权以及两国外交关系。要突破这些困境,涉外警务实践亟需解决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需要涉外警务理论指导,二是需要高层次的涉外警务执法人员。学科建设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将涉外警务学列为公安学的二级学科,既有利于促进理论的繁荣,又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规格的提升。

(一)有效回应涉外警务实践对理论研究的需要。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日益向纵深发展,尤其是伴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融合,公安涉外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是对在我国境内居住、旅游、留学的外国人的服务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当前,外国人在华分布呈现出的点多、面广、线长的复杂局面,使涉外警务管理和服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二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法犯罪的案件明显增多。随着涉外机构、企业不断增多,各种涉外案件,外国人被侵害、外国人交通肇事、寻衅滋事、诈骗、抢劫、吸毒、贩毒等案件大量涌现。三是跨国犯罪和国际性犯罪日益增多,公安机关在打击和惩治犯罪方面已经突破了一国的界限,需要我国警察与外国警察有效地开展警务合作才能实现有效治理。公安机关处理上述涉外警务工作中,一方面面临着如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双重标准下采取有效措施,既能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又不至于影响我国与他国间的外交关系成了困惑涉外警务管理的难题;另一方面面临着我国目前的公安涉外管理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种类的划分以及程序的实施等问题,有时为了解决问题不得不凭经验主义或者以政策代替法律,其结果是得不到社会的认可甚至是非议。于是,他们迫切需要理论研究为实务工作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涉外警务学的研究正是顺应涉外警务实践的需求而产生的,学者们致力于研究涉外警务管理中的立法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希冀国家出台新法律处理涉外警务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使涉外警务工作不至于因为法律缺乏而随意管理或者是束手束脚不敢管理;学者们也在研究涉外警务管理中如何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手段以提升涉外警务工作的效率,他们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在涉外警务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将国外已经通过实践验证了的有效管理方法引进到中国,为基层公安机关的涉外警务管理提供了比较清晰的思路和方法;学者们尤其是公安院校的一些学者,亲临公安涉外警务工作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对涉外警务中的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同时,对涉外警务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加以提炼,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也为其他地区的公安机关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有益经验。随着涉外警务学成为二级学科,能够为涉外警务研究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平台,势必能为涉外警务工作实践提供更大的精神动力,使公安涉外警务工作获得更大更有力的“智囊团”。

(二)促进涉外警务高层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随着经济、信息、科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人、财、物、信息、科技的跨国界流动日趋频繁,涉外警务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由于涉外警务工作关涉到国家利益、中国公民以及境外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和法律性,使得涉外警务工作操作起来变得异常敏感和复杂,对从事涉外警务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在基层公安机关中不懂外语、不懂法律、不懂科技、不懂经济的警务人员还大量存在,难以适应涉外警务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在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提高涉外警务工作人员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警务技能,已经成为紧迫的当务之急。在一些大中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武汉、重庆等地,由于从事外事管理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当地公安部门不得不采用兼职和短期培训等办法以解燃眉之急,但鉴于涉外案件的特殊性,这些措施或多或少带有一些弊端和不足,给涉外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不利的影响[6]。可见,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涉外警务专业人才,已经成为公安工作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而重要的现实问题。

涉外警务学列为公安学的二级学科,有利于通过学科建设促进高层次涉外警务人才的培养。这是因为,涉外警务学学科地位的提升,能为公安院校设立专门的涉外警务院系搭建更好的平台,促进涉外警务的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得到进一步的优化,更有利于引进国外大学的优质教学资源,借鉴国外人才培养的先进理念和机制,培养大量掌握公安学和涉外警务学专业知识、熟识涉外治安管理和涉外刑事司法管辖、通晓涉外法律知识的国际型涉外执法人才,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涉外警务工作部门、武警边防检查机构从事出入境管理、国际警务合作、联合国维和警务、边防检查、涉外案件处置、跨国犯罪调查、跨国罪犯追捕与遣返、国际执法联络、国际警务合作、司法协助、中国驻外使领馆警务联络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三)促进公安机关在国际警务合作中的形象提升。

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社会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性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其严重地危害着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当前,开展国际警务合作对每一个主权国家来说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所谓国际警务合作,是指不同国家的警察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在惩治国际性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领域相互提供援助、协调配合的一种执法行为[7]。通过国家之间开展警务合作,可以协调预防和打击国际刑事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伴随我国对外开放、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公安机关承担打击国际性犯罪的压力与日俱增,积极参与和推进国际警务合作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我国自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以来,始终与国际刑警组织之间保持着密切的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我国多次成功举办了针对各种国际犯罪的研讨会,促进了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之间的交流。如1989年在北京召开了“亚洲地区缉毒研讨会”、1995年在北京召开了国际刑警组织第六十四届大会,2000年的国际刑警组织第五届国际海洛因大会等,来自世界各地的内务警察部门首脑和高级警官以及联合国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会议,就各国面临的涉外警务问题,尤其是如何打击国际犯罪问题展开讨论,有效促进了国际警务合作。但是,作为国际警务合作的学科支撑,我国涉外警务学科起步晚,加之学科地位不凸显,我国的参会代表往往仅仅是实务界人士,缺少理论界的身影。因此,将涉外警务学列为公安学二级学科,促进国际警务合作研究的理论水准提升,将有利于增强我国公安机关参与国际警务合作交流中的地位,有利于发挥我国公安机关在国际警务合作的更大效应,从而提升我国在国际警务合作的形象。

三、涉外警务学成为二级学科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涉外警务学的附属地位,既不符合涉外警务学的发展现状,也无法满足当代社会对高层次涉外警务人才的需求。随着公安学成为一级学科,为涉外警务学的学科定位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平台。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列二级学科应当主要具有以下条件:(1)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2)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3)已取得相当丰硕的研究成果;(4)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对照上述标准,涉外警务学已初步具备设置为二级学科的条件:

(一)研究对象从属于公安学研究对象的范畴。

关于公安学的研究对象,学界曾有不同的认识[8]。但在公安学列入一级学科后,目前最有权威的界定应当是《公安学一级学科调整建议书》中的表述,即公安学是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警务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秩序及其维护,违法犯罪现象及其预防和查处的对策、方法与手段,公安工作发展的历史、现状及未来,公安机关及公安队伍自身建设及发展规律等[9]。

涉外警务学的研究对象,经过学者们的不断探索,现在比较公认的是山东警察学院王涛教授的观点,即“涉外警务学以涉外警务基础理论、涉外警务的法律依据、涉外警务的具体业务、与公安机关有关的涉外活动现象、规律和对策为研究对象”[10]。简而言之,涉外警务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涉外警务活动,既关涉到社会治安秩序及其维护,又关涉到违法犯罪现象及其预防和查处,显然从属于公安学研究对象的范畴。同时,由于涉外警务学研究对象具有鲜明的涉外因素,无论是归入治安学还是归入刑事侦查学都显得不妥当。由此可见,涉外警务学的研究对象从属于公安学研究对象的范畴,且应当与治安学、刑事侦查学并列为公安学的二级学科。

(二)具有较完整的专业知识体系和公认的专门术语。

涉外警务学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身的专业知识体系和一些公认的专门术语,基本符合二级学科设置对学科知识体系现状的要求。以涉外警务实践需求为平台,涉外警务学的专业知识体系主要形成为以下三大模块的研究:一是涉外警务学的基础理论。作为涉外警务学科的基础性内容,主要包括涉外警务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基本概念、基本范畴、涉外警务史、涉外警务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等具体内容。二是涉外警务的相关业务研究。主要包括:(1)出入境管理研究。具体包括对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以及往来港澳台地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具体业务进行研究;(2)涉外行政案件处置研究。具体包括对涉外警务行政处罚、涉外行政案件处置、国境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研究;(3)涉外刑事案件处置研究。具体包括对涉外刑事管辖、涉外刑事案件处置、国际性犯罪惩治对策、引渡与驱逐出境等方面进行研究。三是国际警务合作方面的研究。国际警务合作,是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警察机关之间,根据各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参加的国际公约,在预防与控制国际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领域,相互提供援助、相互协调配合的一种执法行为、一种跨越国界的警察事务交流,也可以称之为国际警察合作,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一种警察外交[11]。为顺应公安机关参与国际警务合作的时代需求,国际警务合作研究的知识体系主要表现为研究国际警务合作的方式和范围、国际警务合作法的渊源、国际警务合作的程序以及国际警务合作的具体对策等方面。

同时,在上述涉外警务学的知识体系的三大模块研究中,形成了一些本学科的专属概念,如涉外警务、涉外警务管理、国境、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涉外行政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涉及外交特权的案件、国际警务合作等,这些专属概念随着研究的繁荣组合成涉外警务的概念体系,共同构建起涉外警务学的基本框架。

(三)已取得较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

涉外警务学发展为比较成熟的学科的标志之一,就是涉外警务学理论研究的繁荣,并产生了大量的学术著作和论文。涉外警务学在我国发展时间尽管较短,但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已经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一是有一批高质量的专业教材出版。如《涉外警务教程》、《出境入境管理教程》、《涉外警务概论》、《中国涉外警务》、《公安涉外涉港澳台警务概论》、《涉外行政法》等等,其中《中国涉外警务》还荣获公安部优秀教材,这些教材的出版,标志着涉外警务学的学科体系已经形成。二是大量的涉外警务学专著也陆续出版。如向党的《涉外警务卷》和《涉外警务理论研究综述》、赵永琛的《涉外刑事司法解析》、赵永琛主编的《跨国犯罪对策》、马保进的《国际犯罪与刑事司法协助》、黄风的《中国引渡制度研究》等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丰富了涉外警务理论的研究。三是一大批涉外警务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仅仅以 “涉外警务”、“涉外行政”、“涉外刑事”、“涉外治安”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上进行“精确”搜索,就可以查找到154篇文章,反映出学者们对涉外警务研究的热爱,无论对涉外警务理论的繁荣,还是对涉外警务实践的指导,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已经有一些高层次的课题被批准立项,仅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而言,已经立项并完成的涉外警务科研课题就有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项、部级科研项目5项。上述大量出版的涉外警务学专著与教材、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高层次科研课题的研究等,极大地丰富和繁荣了中国涉外警务学理论,促进了涉外警务学科的发展。

(四)具备独立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

为满足涉外警务工作对人才的迫切需求,国内许多公安院校已经设置涉外警务系或涉外警务方向,培养涉外警务专门人才。2002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将外语系与治安系涉外警务教研室、文科部大学英语教研室合并,更名为涉外警务系;从2004年起,开始招收治安学专业涉外警务方向本科生;2008年起,招收涉外警务专业本科生;同时,自2005年起开始培养涉外警务方向硕士研究生。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外,中国刑警学院也于2002年9月招收首批侦查学专业涉外警务专业方向本科生,并于2003年6月在侦查系设立涉外警务教研室。另外,大多数省属院校也在积极培养涉外警务专业的人才,历经数年,已经培养出一大批优秀的涉外警务专业人才。

上述公安院校建立了比较独立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主要表现为:一是设置了涉外警务专业培养目标,即主要为公安机关培养具备扎实的涉外警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具备出入境管理、涉外案件处置、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等方面专业技能,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具有较高外语水平,能在公安机关从事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国际社区管理、涉外案件查处、维和警务、涉外警务联络等工作,以及在相关领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应用型公安高级专门人才。二是设置了较成熟的涉外警务专业的理论专业课程体系,其主要课程包括涉外警务法律制度、涉外案件处置、出入境管理、在华外国人管理、国际警务执法合作、警务英语等。三是建立了较完整的实践教学环节,上述公安院校在涉外警务人才培养体系中,注重实践教学,坚持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重在提高综合素质,强化专业核心能力训练,提高学生实战能力,将实践教学活动分为校内和校外两部分。校内实践教学包括课内实践(含上机、案例教学、实训、模拟训练、参观、调查等)、毕业论文、课外科研活动等环节;校外实践教学则包括社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

结 语

毋庸讳言,作为最年轻的一级学科,公安学是一个涉及众多学科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领域,其发展对促进一国的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意义重大。公安学学科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展,直接决定了各公安院校人才培养体系能否进一步丰富健全、培养适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警务后备力量。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的拓展,涉外警务学获得独立地位,成为公安学的二级学科,有利于促进我国公安学的继续发展和繁荣。诚然,涉外警务学在取得独立学科地位之初,难免会存在或多或少的不适应性,这就需要广大涉外警务工作者、科研人员、教育工作者开拓视野,既要重视本国涉外警务工作实际情况,又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不断丰富和完善涉外警务学的有关理论,提升涉外警务人才培养的规格。

[注释]:

也有不少学校,其涉外警务仅仅作为外语系或者外语教研室的一门课,那就更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了,毕竟语言仅仅是涉外警务工作的一种工具而已。

[1]程琳校长与涉外警务系全体教职工座谈[EB/OL].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网,http://www.cppsu.edu.cn/shownews.cfm?fyear=2012&newsid=1732.

[2]程小白.关于公安学学科体系构建与发展的思考[J].公安教育,2011,(10).

[3]向 党.涉外警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P:2-4.

[4]程文亮.治安学的范畴及其体系探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5]毛 磊,张 洋.去年入境2711万人次,在华就业约22万人涉外家政,外国人非法就业多发,人民日报,2012-04-26 06:35:00.

[6]吕 杨.关于涉外警务人才培养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2).

[7]向 党.涉外警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63.

[8]李健和:公安学一级学科建设若干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1):1.

[9]程 琳.以新设公安一级学科为龙头,努力开创公安教育新局面———关于公安一级学科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2):3.

[10]王 涛.涉外警务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地位初探[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1).

[11]向 党.国际警务合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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