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申时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大连 116036)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领域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贿赂犯罪行为。商业贿赂现已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贿赂犯罪在我国表现得尤为严重。近期公安机关查办的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案非常典型。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向个别政府部门官员、少数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行贿的内幕已被揭开。为了套现贿赂医生,他们甚至与旅行社合作,在会务团费中套现。而在“销售额是王道”的理念下,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职员的行贿、受贿行为,甚至是被公司高层默许和授意的!整个公司已经被“毒瘤”所侵蚀[1]。该案目前披露的案值已非常惊人。商业贿赂所引起的经济腐败、政治腐败也给我国投资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如何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繁荣引起了一系列的经济竞争,进而引发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现象,即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在我国几乎渗透到了各行各业,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药品行业中、在银监系统等部门与行业中尤为严重。这种犯罪虽然还只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但已经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据统计,2009年12月至2011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1862件12967人,涉案总金额30.9亿余元。其中5万元以上大案9261件,县处级以上要案1526人(内厅级93人);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银行信贷等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案件8003件,占67.4%;查办行贿案件2975件,占立案总数的25%,2010年查办数量同比上升20.9%,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在坚决查办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2010年提出预防检察建议5.5万多件次,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9万多次,涉及73万多家单位和62万多名个人[2]。可见,我国的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频发,涉及金额越来越大,令人发指。目前,国家正加大力度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同时也情随事迁,形式花样百出,手段更加隐蔽。
商业贿赂犯罪产生并渗透极广的原因,简而言之,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犯罪的市场条件;二是垄断机制是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基本根源;三是唯利是图是从事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动机;四是腐败滋生是产生商业贿赂犯罪的社会基础。商业贿赂犯罪危害巨大,不仅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社会风气,而且更为严重地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因此,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商业贿赂犯罪在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贿赂犯罪几乎与商业活动如影随形。换言之,哪里有商业活动,哪里就会有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之所以成为许多行业、部门和领域内的一个“潜规则”,是因为我国尚处于政府职能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转型期,权力与市场边界不清、法律不健全,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来取得交易机会,便成为一种扭曲的竞争机制长期存在,致使当今的商业贿赂犯罪不断向各行各业扩展,几乎渗透到经济领域内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部门和行业可谓五花八门。例如,从2005年8月至2006年6月,我国各地共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近7,000起,涉及金额19.63亿元人民币。涉及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商六大领域和银行信贷、证券期贷、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质检、环保九个方面的案件5,480起,占案件总数的78.6%,涉及金额16亿人民币,占总金额的81.7%[3]。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领域具有特殊性。
从目前看,商业贿赂犯罪的发案带有明显的行业和领域特点,在一些热点部门呈现易发多发的趋势。发案的热点部门,一是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比较紧缺的。例如,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开发等领域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金融部门,往往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区域。二是垄断性强、需要政府权力介入的。例如,电信、质检、环保、房地产、房屋拆迁等领域或部门,也已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重灾区。三是竞争比较激烈、商业利润空间比较丰厚的。例如,零售、旅游、教育、出版、医药购销等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也异常猖獗。此外,国土、建设、交通等政府部门以及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及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极易产生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是一种人所共知的违法犯罪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时,为了掩饰事实、逃避追究,贿赂的过程基本上都是行贿受贿双方通过“一对一”方式进行的,其形式和过程往往十分隐秘。因此,商业贿赂犯罪现象在现实中广泛存在,但被查处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数量寥寥,则说明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强。例如,有的打着“送礼”的旗号,掩盖其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有的商业贿赂以劳务费、信息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名义出现,借合法之名,行贿赂之实;有的把商业贿赂费用加入管理费、办公费等可以报销的范围等,以此掩盖商业贿赂的违法犯罪性质,因而商业贿赂犯罪很难被发现。
(四)商业贿赂犯罪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发案比例很高。
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窝案、串案频发,涉及金额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受贿者来者不拒,占有欲望极为强烈;而行贿者则是出手大方,这使得一些手握重权者纷纷落马。同时,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呈现群体性趋势,尤其是在案件高发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多头行贿和受贿现象突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抓一个、揪一串”,“挖一案、端一窝”的群体性趋势。例如,杭州市检察机关从一个行贿人入手深挖出杭钢集团公司行政处处长宋×、电信部副主任黄×、外线组组长汪×等7人在通信工程建设中收受商业贿赂的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160余万元人民币。
(五)商业贿赂犯罪行贿对象的可选择性。
由于商业贿赂犯罪发生在经济活动中,因此,行贿者可以在事前根据预判所获得收益的多少来选择贿赂对象。受贿主体多是交易对方,有时也可以是交易对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还包括对商业活动有直接影响的或对实现交易起关键作用的第三人。而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行贿对象只要满足一点:那就是,掌握相关能够被行贿人利用的权力(不论权力大小),他们与行贿者之间虽说不具有隶属关系,但他们手中握有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公共权力,这就容易成为行贿者选择的贿赂目标[3]。
在我国,公安和检察机关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均享有侦查权。目前,我国法律尚未针对商业贿赂犯罪及其侦查特殊性而规定专门的侦查措施。传统的、常规的侦查措施已明显滞后于客观形势的发展。因而,在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凸显,不利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侦查主体不统一,容易造成冲突。
12.5 灵芝收粉大约45天后加盖第二层膜,增温保温,每3~5天浇一次水,白天温度20~30℃,湿度40%~60%,加强通风,为增收进一步创造条件。孢子粉采收到每年的10月1~10日为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除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外,其他贿赂犯罪均由公安机关管辖。为此,有必要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时,事先对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份予以识别定性。若受贿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利用其职权之便受贿犯罪,则由检察机关侦查;若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但在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确定异常复杂,公安与检察机关在确定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管辖权时难免会出现失误和冲突,甚至出现相互推诿现象,导致侦查效率不高[5]。
(二)商业贿赂犯罪发现难。
刑法和刑诉法修订以来,检察机关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数量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商业贿赂犯罪具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隐蔽性极强;二是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一些犯罪嫌疑人身居要职,极易造成“群众举报极少、单位举报更少、极少提供有价值材料”的状况;三是商业贿赂犯罪一般没有明显的受害人,使群众对关系切身利益如医疗、金融、建筑等领域的一些“潜规则”予以默认,使侦查机关在打击该类犯罪时失去了群众基础,这些多样性导致了商业贿赂犯罪发现难。
(三)商业贿赂案件立案难。
众所周知,商业贿赂犯罪的触角在经济领域内无处不在,其行为往往涉及多个领域、不同罪名。由于我国现阶段在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方面缺少一部综合性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而相关规定又分散于层次、效力不一的各类法律法规性文件中,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从而造成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执法主体包括公安、检察、纪检、工商及行业行政管理等多家部门多头管理的现状,从而造成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立案难。
(四)商业贿赂犯罪取证难。
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取证难突出表现在对证人的取证和对一些机关、单位的取证上。商业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在取证时往往困难重重。例如,大多数人都有与人为善的心理,怕得罪人不愿出证;有些人因为畏其权势而不敢出证;有些人事不关己不想出证;有些知情人也因与案件本身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害怕把自己牵扯到案件中而拒绝作证;一些领导怕案件查出后损害单位名誉及影响政绩不配合出证,等等。
(五)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突破难。
商业贿赂案件突破难,关键在于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大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商贸、经济等专业知识,很多人聘有常年的法律顾问,其狡猾性致使侦查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的交锋中显得仓促而乏力。因而,案件突破难的问题表现明显。
(一)鼓励举报,建立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
目前,我国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的侦查线索主要源自群众举报、当事人自首、有关部门的移送和侦查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时的挖掘。其中,群众举报是最主要的线索来源。但是,由于群众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加之缺乏完善的鼓励举报、举报人保护制度,因而,出现群众不愿举报,知情人拒绝举报、作证的状况,由此造成举报线索质量不高[6]。
设立相应的举报机构,鼓励举报,建立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免除举报人、证人的后顾之忧,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是提高我国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办效率、解决线索来源的主要途径之一。建立举报人制度,能够通过法律效力激励举报人积极参与和提供线索的积极性,有助于拓宽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途径。
(二)查清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主要途径。
1.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活动入手开展侦查。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的受贿行为人大都拥有特殊身份,具有一定权力,他们多是在正常业务活动、行政行为的掩盖下,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该类型的犯罪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一般难以被人察觉。因此,要彻底查明案件事实,必须紧紧围绕受贿人的职责范围、职务活动,从其主管或经营活动开展调查,打开缺口,确定侦查的主攻方向。
2.从行贿人中选择突破口开展侦查。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行贿人的真实交代是认定案情的直接证据,对查清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行贿人坦白交代的思想负担比受贿人轻。同时,行贿人也是行贿、受贿利益共同体中易于分化瓦解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被动的行贿人,只要进行适当的法律、政策教育,使其分清形势、权衡利弊,就能主动交代行贿的事实经过,使受贿人处于被动、无援的境地,从而为侦查其犯罪事实打下坚实基础。
3.将审查受贿人来路不明的款物作为突破口开展侦查。审查受贿人来路不明与其收支明显不符的款物,是扩大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的又一个重要方法。虽然受贿人采取隐蔽手段索贿受贿,接受的大多数是不易查证与鉴别的现金,但犯罪行为会引起客观事物一定的变化。受贿人受贿后,有的大肆挥霍、有的购房买车,或存入银行,其收入与支出就会出现明显不符,将受贿人来路不明的款物作为调查与讯问的突破口,就会为侦查商业贿赂犯罪的事实提供一条较好的途径。例如,在侦查北京的马×商业贿赂案件中,马×所收的大部分现金全部存入了银行,为了掩盖事实,其中甚至有以邻居小孩的名义新开账户,而且马×和他的妻子每月都定期存入银行大量现金。上述现象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十分常见,关键是如何查清款项来源,侦查机关通过与银行之间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调查资金往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账户情况,在收集证据和发现、冻结可疑账户方面得到有力支持,这也成为打破商业贿赂犯罪“一对一”证据僵局的有效途径。
(三)建议采用“污点证人”特殊侦查手段。
在侦查商业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往往遇到最棘手的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百般抵赖,证据难以获取,形成证据“一对一”状况。为了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应当赋予侦查机关特殊侦查措施的权力,即采用“污点证人”制度。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污点证人”制度。但是,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这种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使用。例如,在美国,检察官与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可以进行辩诉交易,以换取被告人的证言,这种做法很普遍。一般而言,商业贿赂犯罪其作案过程及贿赂事实往往只有当事人双方知道,而仅有的一些知情人也因与案件本身有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因害怕自己也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拒绝作证。如果对相关主体实行区别对待的策略,对罪行较轻或显著轻微的人免于追诉或减轻指控,以换取追究对社会危害更大、罪行更为严重的犯罪分子,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从而获得在侦查中正面强攻难以取得的证据。
总之,就具体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而言,加大查处力度是目的,完善查处对策是手段。只有认真研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特点,总结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规律,探索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措施,灵活运用侦查谋略,才能更有效地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和办案效率。
[1]佚 名.葛兰素史克一年花3亿会务费维护关系员工从中套现[EB/OL].http://china.cnr.cn/xwwgf/201309/t20130903_513492923.shtml.
[2]高剑轩.坚决贯彻中央要求 深入查办商业贿赂犯罪[N].检察日报,2011-04-12.
[3]崔永刚.商业贿赂滋生蔓延探因[J].理论学刊,2008,(3):79.
[4]李 辉.论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与侦查对策[J].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3):105.
[5]陈结淼.商业贿赂罪及其特殊侦查手段[J].政法论坛,2008,(1):161.
[6]黄 福,黄艳玲.商业贿赂犯罪侦查若干问题研究[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2010,(1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