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建伟
(西安市自来水总公司,陕西 西安 710082)
据统计,我国市场自来水的平均漏失率为12%-13%左右,这大大降低了淡水资源的利用率。在水资源日益紧缺的今天,如何合理有效的利用淡水资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的城市供水漏失严重,造成了水资源的严重浪费,还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降低了管道的安全性,所以自来水管网的检漏技术就显得极为重要。首先,能够防止城市供水的二次污染:我国城市的大多数供水管道设置在排污沟或下水道中,而污水能够腐蚀管道,长期浸泡在污水中的自来水管道很可能被腐蚀而产生漏水,造成二次污染;二是能够防止城市在建设过程中对管道产生破坏:自来水的供水管道周围一般都会形成一定的空间,没有土层支持,地面上的道路和建筑物容易垮塌。因此,只有通过对管网的检漏工作,才能将这些可能产生的危害降低,避免发生重大事故;三是能够稳定管网的局部承受压力:当管网的某一处出现漏水点是,压力便会从破裂处流失,使得管网的局部压力失去平衡,从而导致管网附近的居民不能正常用水;最后,通过对自来水管网的检漏能够避免经济损失,节约生产成本,因此自来水的管网检漏是必不可少的[1]。
听音棒是自来水管网检漏仪器最简单的一种,它主要分为金属棒和木质棒两种。它主要的优点是便于携带,并且在检漏过程中灵敏度较高,对于检测环境也没有限制。在检测过程中,将听音棒的一端放置地面,另一端由检测人员听漏水的声音,从而判断自来水管是否存在漏点,但是听音棒也有较为明显的缺点,就是对处于地下1米以下的漏点不易检测。
电子放大检漏仪经历了从传统的模拟信号处理发展成为现在的数字信号处理的过程。该仪器能够进行数字频率分析、最小值、瞬间值的记录,而且具有良好的抗环境干扰能力。同时,电子放大检漏仪能够实现连续监控,并且能够有效区分漏水和短时用水,提高检漏的质量。
示踪检漏仪主要实用于自来水管网较为单一的环境。它利用了压力的有关原理,通过在管道入口处注入一定浓度的气体,如果管道中有漏点,就会造成管道内外压力不同的原理进行检测。当这些注入的气体随着管道的漏点渗出,导致地面气体的浓度增加,而此处就是渗漏点。但是此仪器不适合地下管网相对复杂的情形。并且在使用示踪检漏仪的过程中,当对地面进行钻孔集气的时候,注意两个孔的间距不能超过3.5 米。
相关检测仪也是通过采集管道中漏水声音的方式,不过它收集到的是管道中传播的漏水信号。在漏水管道的两端设置好传感器来收集漏水信号,然后信号传输到相关仪的主机中进行一系列复杂的运算,从而来确定管道是否发生漏水。但是由于相关检测仪对声音传感器的要求很高,现阶段还未进行大规模的普遍应用。
多探头相关仪与普通相关仪原理是差不多的,也是检测漏水信号。但是多探头相关仪能够一次性完成一段管道的大面积检漏。这种仪器由主机、多个探头以及相关的软件组成,对于管道的属性没有任何的要求,但是这种仪器同样对声音传感器的要求很高,对于精度和宽带的要求也很高[2]。
这种方法为较为传统的方法,同时也是一种较为经济的检漏方法,主要通过检漏人员和市民的报警为依据,所以只能检测明漏,不能检测暗漏,所以这不能作为一种主要的检漏方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声音检测器监听供水区的所有管道,从而确定出漏水地点的方法。它主要包括地面听音法和阀栓听音法两种类型。其中,阀栓听音法主要用于对漏水范围的查找,地面听音法主要用于漏水点的确定。听音检漏法能够查出大多数的漏水点,但是对于初期投资要求较高。
水平衡探测法又叫三步法。第一步就是在夜间关闭所有用水器,仅留下装有流量计的旁通管,来检测此时相应的总水表是否在自来水管网正常的条件下正常走动;第二步是检测相关下水道,进而找出漏水的区域;第三步就是用各种各样的测漏仪器来精确定位出漏水点。通过这三步检测出漏水量的变化,若没有超过规定值,就不需要进行检漏。
示踪气体探测法适用于供水管道的漏点定位。在对管道中注入5%的氢气和95%氮气的混合体,然后在管道上用氢气检漏仪进行检测,如果在地面出现了大量的氢气,就可以确定漏点所在。但是这个方法一定要注意注入的气体对人体的伤害。
还有一种收集式检漏法,它通过计算机和传感器建立起一个检测系统,对管道内外壁的腐蚀情况进行及时反映。此种方法对于可靠性要求较高[3]。
综上所述,自来水管网检漏是一项关系民生的大事,这不仅需要管网检测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工作经验,还需要供水企业建立起完善的检测管理机制。根据不同的漏水情况采用不同的检测技术,达到减少公众健康的危险,减少经济损失,节约供水企业的资金成本,同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的目的。
[1]黎伏军.探讨自来水管网检漏技术[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15):89-90
[2]程爱玲.城市供水管网漏损预测模型及检漏方法的研究[J].山西建筑,2007(07):55-56
[3]高伟.供水管道检漏的基本内容及常规方法[J]管道技术与设备,199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