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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刘小丽在当地一家照相馆拍了一张4寸照片,最近她路过该照相馆时,发现自己的照片被挂在照相馆的橱窗里,于是问馆内工作人员,怎么未经同意就把照片挂出来,这位工作人员满不在乎的说,挂你的照片还要经过你同意吗?我们以前都是这样做的。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陈列照片合法吗?
律师说法: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就是说,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肖像的,就构成了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不能仅仅理解为把肖像作为商品出卖,也包括利用肖像获取其他利益。如利用肖像做广告,做宾馆、饭店的装饰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刘小丽可以理直气壮地向该照相馆指出,他们的这种做法是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如果他们不听劝告,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读者:我在部队服役时因公致残,复员时部队确定的伤残等级是二等乙级。现在我是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现在企业实行了股份制,对职工就医做了不同的规定,我们单位对医疗费的报销是根据工龄长短确定不同的比例。请问,像我这样的伤残军人,国家在医疗费的报销方面有何规定?
律师说法:198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6条规定:“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这一条是针对农村的革命伤残军人而言的。对于在职的革命伤残军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8条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从来信中看,你是符合这一条的。因此,你的医疗费报销问题,可以与你现在所在单位因公伤残职工的医疗费报销同等对待。
读者:前不久,我经人介绍,在娄某开的个体服装店定做了一套西服,因为他是老裁缝,手艺高,所以我付的报酬也高。但衣服做成后却令人大失所望,工艺很差。我经过调查后得知,原来是娄某因为揽的活太多,忙不过来,把我的衣服交给新收的徒弟做。于是我提出重做或者另行商定报酬,娄某都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你信中所谈的情况,实际上是一个承揽合同的履行问题。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来完成定做人所交给的加工、定做、修缮等任务,定做人接受该项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承揽合同的重要特征就是为了满足定做人的特定需要。承揽人必须独立完成定做人所交给的工作,没有征得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工作转交给他人去完成,否则就构成民事上的侵权行为。承揽人是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定做任务的一方当事人,它包括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由于他们法律地位的不同,他们在承揽合同中所尽义务的表现形式也不同。比如法人,它是以法人的名义向社会,向定做人负责的,因此,它在签订承揽合同后,只要是由它所属的人员或者机构完成的,都可视为是法人独立完成。又如合伙,由于合伙人之间存在着连带责任,因此,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履行承揽合同,所以,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权代替另一合伙人完成合伙经营范围内的定做任务。而自然人则不行,他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定做人负责的,所以,他必须独立的完成定做任务。娄某将承揽的衣服交给新收的徒弟去完成,这是违反承揽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在,你可以先向他讲清上述法律规定,协商解决,如果娄某还是拒不承担责任,你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