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3-04-08 02:51
哈尔滨医药 2013年6期
关键词:隐私权执业医务人员

崔 艳

(哈尔滨市第五医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的隐私权问题。患者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对尊重自身隐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患者的隐私权进行全面系统的立法,因而由患者隐私权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件逐渐上升。如何保护好患者的隐私,减少医患矛盾,已经成为摆在医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课题。

1 隐私、隐私权和患者隐私权的概念

1.1 何谓隐私?在《现代汉语大词典》中,隐私的解释是“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实际上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1]。

1.2 何谓隐私权?在1890年,美国学者萨莫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戴斯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一篇题名为《隐私权》的文章,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两人指出,“隐私权”实际上就是一种让我独处的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权利。我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生活安宁权。2010年7月1日我国《侵权责任法》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

1.3 何谓患者隐私权?我国在多部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中均强调保护患者隐私,如《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第三十七条第九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外有规定除外。《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病历。《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规定,为病人保守医密,不准泄露病人隐私。以上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中均未给出患者隐私权的明确定义。

关于患者隐私权的概念,学者王兆明认为是患者享有保护其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外来侵犯的权利[2]。还有学者认为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对于其不愿意或者不希望他人知悉的包括疾病、身体私密的部位在内的个人信息享有不被他人探知,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3]。

2 患者隐私权的涵盖范围

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医生、护士有很多机会接触到病人的隐私。如询问患者家族史、体格检查等,都涉及患者的隐私权。因而界定患者隐私权的涵盖范围,对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认为患者隐私权的涵盖范围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既往史、家族史、特殊经历、身体缺陷、饮食起居、性生活秘密、患者家庭生活或社会关系秘密、为了检查需要暴露的患者身体的某些隐私部位、患者病情、治疗方法、基于患者病情形成的病历等文字资料。

3 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法律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尚无比较系统的立法,没有明确的对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通常为了使自己的病情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希望得到最佳的治疗方案,会积极将自己的隐私告知医护人员,但如果医护人员对患者的隐私权不够重视的话,会因疏忽大意而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困扰。

在日常工作中,医务人员经常无意或者有意的侵害到患者的隐私权。最常见的现象是由于医院环境条件限制,患者就诊时无法达到一医一患,经常是一名患者就医,其他患者或者其他无关人员在场,从而获悉到该患者的部分隐私;患者的化验单、医学影像回报单等随意存放在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医护办公室内;为患者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时,未对隐私部位进行保护;进行临床教学观摩时涉及的患者隐私未征得患者同意;又或者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患者隐私;甚至泄露给商业机构以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病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导致丢失、损毁等而发生患者隐私的泄露;在医学科研中擅自使用患者照片、病历等信息[4];电子病案技术的应用过程中,由于网络系统的不完善、操作人员密码被他人盗取,进入医生、护士工作站,患者隐私被泄露等等。

基于以上各种侵犯患者隐私权的现象,综合分析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同时受传统的医学父权主义影响,在治疗中过分夸大了医生的作用,医生不仅在医疗活动中主动为患者决定一切,同时认为患者在医生面前无任何愿望和权利,更无隐私可言[5]。二是患者隐私权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涵盖范围不清晰,患者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亦存在误区;三是医院硬件条件限制,无法达到一医一患,或者诊疗设施未体现人性化;四是医院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存在漏洞,日常监管不到位;五是个别医务人员道德缺失。

4 尊重、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几点建议

4.1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立法:随着人们对尊重自身隐私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国家对医疗卫生领域重视程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的卫生行政法规也做出了若干保护患者隐私的规定,但这些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对于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各个方面,不论是法律上还是相关制度建设上都不完备。因而积极完善隐私权的相关立法,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使患者和医务人员均能做到有法可依,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4.2 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积极保护患者隐私:面对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迫切需要医务人员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知识,了解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从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同时,医务人员应积极转变服务观念,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使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到保护患者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又是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医护人员应尽的义务。

4.3 加强医院管理,完善医院关于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奖惩制度,并严格监管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涉及患者隐私的各种资料的管理;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使其由不了解、不注意、不习惯保护患者隐私,到熟悉、掌握保护患者隐私的方法,到自觉执行相关保护患者隐私的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4.4 积极开展医院门诊、住院就诊流程再造,积极改善医院就医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医患沟通,注意细节管理。如门诊诊室做到一医一患,禁止无关人员出入;为患者诊疗时以拉帘遮挡;异性医务人员为女患者检查时需要一位同性医务人员在场;组织教学活动时,积极征得患者的同意和配合;检验、医技科室人员妥善保管好患者相关的报告单;病案人员严格落实病案借阅、复印制度等。

4.5 提高患者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隐私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当今社会已经得到公认。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哪一个领域像医疗领域这样涉及到患者隐私的范围如此之广,如此之多,如此之深。因而提高患者自身的保护意识、使患者懂得自己享有的权利,对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患者隐私权保护措施的落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患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一定会随着医院的发展,法律的健全,社会的进步而得到更好的实现。

[1]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等.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81.

[2] 王兆明.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思考[J].实用医技杂志,2007(3):14.

[3] 孙晓杰.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J].基层医学论坛,2011,16:6.

[4] 王海燕.医院管理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7):493-494.

[5] 姜柏生.患者隐私权保护中的权利冲突[J].安徽大学学报,2008(5):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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