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00053)丛骆骆 等
(接1月上)
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产品和生产操作相适应,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中间体和成品造成污染。
中药制剂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中药制剂”附录第13~15条的相关要求。
1.浸膏的配料、粉碎、过筛、混合等操作,其洁净度级别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一致。中药饮片经粉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药的,上述操作的厂房应当能够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当参照洁净区管理。
2.中药注射剂浓配前的精制工序应当至少在D级洁净区内完成。
3.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他特殊的中药制剂可在非洁净厂房内生产,但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1.对新厂区,应检查洁净室(区)施工验收文件,看有关材料材质是否符合规定,看厂房施工、验收文件,每步验收均应有记录。
2.查看洁净室(区)的气密性,包括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的密封情况,是否不易积尘、易于清洁。
3.查看洁净区的维护、清洁、消毒(必要时)的管理规程和记录,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无菌药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无菌药品”附录第43~45条的相关要求。
1.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洁净区进行清洁和消毒。一般情况下,所采用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多于一种。不得用紫外线消毒替代化学消毒。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耐受菌株及污染情况。
2.应当监测消毒剂和清洁剂的微生物污染状况,配制后的消毒剂和清洁剂应当存放在清洁容器内,存放期不得超过规定时限。A/B级洁净区应当使用无菌的或经无菌处理的消毒剂和清洁剂。
3.必要时,可采用熏蒸的方法降低洁净区内卫生死角的微生物污染,应当验证熏蒸剂的残留水平。
第五十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1.现场检查洁净室(区)内的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查看是否有难于清洁的部位,并考查维护工作是否尽可能在生产区外进行。
2.查看厂房巡检制度和记录。
3.检查企业对厂房的定期检查、维护的管理制度和记录。
第五十一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1.现场检查地漏、水池等排水设施的位置、区域、安装情况,地漏、水池有无防止倒灌的装置,是否易清洁、耐腐蚀。
2.检查是否使用明沟排水,如有,查看是否必要并符合上述要求。
无菌药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无菌药品”附录第29条的相关要求。
无菌生产的A/B级洁净区内禁止设置水池和地漏。在其他洁净区内,水池或地漏应当有适当的设计、布局和维护,并安装易于清洁且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装置以防倒灌。同外部排水系统的连接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侵入。
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检查企业是否根据称量物料允许的暴露等级(即洁净级别),设置专门的称量设施,如:层流罩、手套箱等,是否有效控制粉尘扩散、交叉污染,并保护操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1.确认产尘操作间是否设计为相对负压并进行有效监控,是否满足上述要求。现场检查压差监控装置和监测数据。
2.如无相对负压,考查是否采用其他有效的专门措施,如称量操作单元和独立的除尘系统等。
中药制剂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中药制剂”附录第8~11条的相关要求。
1.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筛选、称重、粉碎、混合等操作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置专用厂房(操作间)等。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