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跃华,彭福扬
(湖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党的十六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加快生态文明的建设进程,必须根据我国的生态现状科学地进行制度设计,加速推进制度创新,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充分有效的发挥制度激励和约束效能,与此同时,大力建设生态文化,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性的文化氛围。
新制度经济学十分关注制度对经济发展绩效与社会发展质量的作用,认为制度是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内生变量。上世纪90年代,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道格拉斯·C·诺斯在《制度变迁的理论》中对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1]他进一步将制度分为“非正规约束”和“正规约束”,也即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指从未被人有意识地设计过的规则,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行为规则,主要包括意识形态、价值信念、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其中意识形态居核心地位。正式制度是指约束人们行为关系的有意识的契约安排,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一般性契约。”[2]一个完整高效的制度体系的形成都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交互作用的结果。由于正式制度是政府作为第三方对博弈规则的成文设计,正式制度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其确定性和强硬性,对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具有强烈的激励和约束效应,有利于保障经济、政治生活有序发展。而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及意识形态,属于精神和文化方面的内容。如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和“仁德”、“众生平等”等理念以及我们今天倡导的生态文化,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非正式制度,相对于生态文明的正式制度,生态文明非正式制度具有非强制性、自发性、影响持续深远的特点,不仅激励约束人们行为,而且能降低正式制度的执行成本。
建国以来,为保持自然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协调发展,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建设。一是在污染防治及生态破坏和退化方面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环保法律体系。二是出台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矿产资源法》等关于生态经济的法律法规。同时,正在推进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和资源环境税制改革,不断完善关于生态产业的投融资体制和财税金融扶持政策。三是非常注重给生态文明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人与自然及社会和谐有序,协调发展的价值观,大力弘扬生态文化,引导公众树立适度消费、绿色消费的生态消费理念,营造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文化氛围。通过以上一系列的制度实施,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初步达到了综合利用资源、减小环境污染,缓解自然生态压力的目的。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理论,再结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基本经验,不难看出,生态文明的成文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都是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取得成功,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正式制度建设和非正式制度建设必须双管齐下,二者不可偏废。党的十七大召开后,我国已经进入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加之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仍然存在着制度不健全、非正式制度未能及时转化正式制度及执行不力等一系列问题,这导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然困难重重、举步维艰。面对各种困难和新的挑战,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吸收借鉴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关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相关理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建设的内在契合与互动,充分发挥制度对社会文明变迁的绩效作用,从而加快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建设生态文明是我国实现社会转型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历史的选择。面对严峻的资源态势和生态环境问题,政府有必要对资源配置模式、生产消费模式进行重新调整和优化。这就促使政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管理手段中的制度设计职能进行正式制度创新,构建具有全局性、稳定性、长效性和标本兼治的正式制度体系,通过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完善政府对环境、资源的管理,逐步缓解并彻底解决生态问题,从而实现人、自然及社会的协调发展,顺利推进人类进入生态文明时代。目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历史关键时期,既有既得利益集团千方百计的阻扰,又有新的机会主义的冒险,如何使得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顺利推进,有效遏制与生态文明建设相悖的行为,加强生态文明的正式制度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从人类的发展史来看,科学的正式制度是社会变迁的重要推力。正式制度其最大的特点是规约性、惩罚性、可操作性和系统性,是一种刚性制度,可以防止交易的机会主义,减少交易后果的不确定性,增加交易结果预期的稳定性。因此,将建设科学的正式制度体系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中,借助于正式制度的权威性、刚性约束力来遏制破坏生态文明建设行为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
首先,正式制度可以使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有序。生态文明建设中,有了代表社会主流价值观和社会发展趋势的正式制度,人们便可以以此为准则进行社会经济活动,既保证了活动的科学性又保证了行为的规范性。由于正式制度其稳定性、成文确定性,有着强烈的激励约束功能,必然提供给人以充分有效的信息,使人们增加守法行为将获得肯定和回报的预期,违规行为将受到谴责甚至制裁的可能,如哪些是违反环境法的行为,哪些是国家要控制投入的产业等等。同时,由于其权威性和惩罚的强制执行性,会增加那些机会主义的风险和成本,起到抑制破坏生态、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
其次,正式制度有利于正确引导生态文明建设。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入,不仅将促进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还将促进资源配置方式、生产方式的改变,经济机会和经济优势必将重新分配和调整,加之多元思想文化的相互渗透和碰撞,生态文明建设必然会受到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甚至偏离正确的轨道,而生态文明的正式制度可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最基本的制度基础,通过其内在的激励机制、规范机制,为生态文明建设创造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如我国设立了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通过明晰自然资源的产权,以利于自然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
实践证明,通过正式制度的强制性来约束、规范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有力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与法律体系的构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深刻转变,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3]的基本方略。
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不仅要靠强制力来维持,还应该依赖一个被广泛认同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来支撑。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中的非正式制度就是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精神信仰、价值理念、意识形态及道德规范的总和。我国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早就形成了“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价值理念和道德伦理规范。在古代,不管是道家、儒家,还是佛家,无不探究天地之道,处世之法。道家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强调人类要想寻求发展就必须尊重自然规律,顺应自然。儒家思想主张“天人合一”,强调把人类社会放在整个宇宙中加以考虑,认为人与自然环境息息相通,和谐一体,儒家还主张“以义制利”、“义利兼顾”的义利观,“博爱”“大同”的“仁爱思想”。佛家主张“慈悲为怀”,强调“众生平等”。这些思想无不体现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尊重自然、珍惜生命、注重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观,都属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非正式制度范畴。生态文明建设中,我们要重视非正式制度。因为它通过其独特的文化作用,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导向和道德支撑。
首先,非正式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导向。生态文明非正式制度影响着人的价值观,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价值导向,左右着人们的行为。由于非正式制度是生活中长期积淀的价值取向和意识体系,属于文化和精神层面的内容,具有强烈的整体认同性和感召精神。生态文明非正式制度中蕴含的人与自然和谐有序、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其实就是一种公平、和谐的价值理念。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将以这种价值观作为一种评价原则和评价标准,来审查、判别、规范人们的实践意识和主观目的,然后进行取舍、矫正和调整,使之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准则和要求,引导、激励人们应该做什么和怎么做。因此生态文明建设的非正式制度必然包含着人们行为选择的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导向功能,给予人们自觉建设生态文明的行为以巨大的精神动力。
其次,非正式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道德支撑。当前,生态文明建设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唯经济主义、利己主义的生产方式和享乐主义的生活方式等还有着一定的市场。这些与生态文明相悖的思想和行为不仅要有正式制度的强制性来约束和规范,而且需要道德的自律性和伦理认同感来矫正和克服。生态文明的非正式制度往往是有关文化进行长期反复整合与积淀的结果,比正式的生态文明制度对人们的价值观影响更加 “根深蒂固”,在社会生活中会起到更加持久深远的作用。它们以生态的伦理观念、道德规范潜移默化影响着人们的思想,从根本上消解利己主义、享乐主义,引导人们生产生态化,消费生态化,在全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浓厚氛围,给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从而起到有效遏制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
生态文明的非正式制度,增强了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为生态文明的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生态氛围,保障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我们党一直注重先进文化、和谐文化、生态文化的建设,党的十七大又首次将“生态文明”写入报告并特别强调要“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3]这不仅彰显了党中央对生态文明非正式制度效能的正确认识,还体现出党中央对建设生态文明的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
生态文明建设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关系到我们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但文明的变迁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长期而艰巨的伟大事业,不仅需要科技创新的支撑,还需要制度建设来保障。在制度建设中,我们既要加强正式制度的创新,也要注重非正式制度的弘扬,同时还需要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融合与互动。唯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效能。
首先,要为生态文明建设中正式制度的建设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其实,推进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需要营造一种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人和自然和谐共存的文化氛围,实现所谓的“泡菜效应”。目前,生态理念在我国正逐步得到广泛认同,但也要看到,由于各种原因,人们还受到一些落后文化和错误思想观念的影响,这将破坏生态文明正式制度建设的有序推进。因此,政府要大力弘扬生态理念,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精神信仰进行正确引导和情境改造,对一些影响生态文明正式制度建设的错误思想文化和理念坚决抵制,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正式制度建设创造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其次,要为生态文明建设中非正式制度的建设提供有效的正式制度保障。虽然生态文明非正式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思想,引导人们自觉建设生态文明,但由于非正式制度只是为公众提供一种可能的行为框架,规范其行为方式,多体现为主体的自律作用,具有非强制性特点。我们必须借助正式制度的力量才能对破坏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从而有效地维系非正式制度的普适性,利于形成稳定的制度文化。因此,构建生态文明必须要建立刚性的科学正式制度,使非正式制度在科学的正式制度的强力保障下良性运行,有效发挥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价值导向效能。
再次,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不断推进生态文明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的及时转化。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创新的基础和源泉。随着非正式制度越来越被社会所接受及其广泛的普适性,其控制范围会不断延伸,但其运行的边际成本也会随之不断提高,处于低效率的“锁定”状态。这时,国家应考虑将非正式制度现实化为正式制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合理经济行为的收益预期。此外,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制度效能只有在它们紧密结合时才会最大化。当非正式制度成为一种社会的必须,而它的自律效力又无法有效的发挥时,就要将其正式制度化,将非正式制度的规范效能通过正式制度这个载体充分发挥出来。具体反映到生态文明建设上,一是如果发现非正式制度的运行成本越来越大,效率越来越低时就应该使这些非正式制度成文化、法制化,向正式制度变迁和转化;二是如果生态文明建设所倡导的价值观念和伦理规范不能对某些利益集团特别是一些传统型、污染型及资源消耗型产业形成内在的道德约束力,那么为了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推进,就要积极推动这些生态文明建设所倡导的价值观念和伦理规范向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和政策演变。通过正式制度的强制性和非正式制度的道德规范合力来杜绝逆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生态文明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内在契合与相互转化,实现了两种制度之间的兼容统一,充分发挥了它们规范约束、激励引导的制度效能,减小了生态文明建设阻力,降低了生态文明变迁成本,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完备的制度基础,从而加快推进了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进程。
[1] [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94-195.
[2] 胡晓霞.儒家文化与农村基层治理[J].新疆社会科学,2008,(1):15-17.
[3]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