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睿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广德 242200)
案件管理工作的理性思考
李 睿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广德 242200)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是新时期一项极具创新性的检察管理工作,其承担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之使命,契合检察权的动态运转,是检察权寻求内部制约的监督方式。试从案件管理的功能、价值、发展目标三个维度展开探讨,试图构建案件管理与诉讼监督的和谐发展。
案件管理;功能;价值;发展目标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是新时期检察机关最具“革命意义”的一项改革创新。自2003年以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逐步推行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纷纷设立案件管理机构。2013年,新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专章规范的形式,对案件管理工作设定具体操作规则,这为案件管理职权作为新单元融入检察权树立了制度保障。案件管理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阅、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以案件管理的功能、价值、发展目标为着力点展开理性思考。
1.优化检察权配置,实现“两个分离”。
检察权是由宪法赋予的一项系统性的权力集合,其包括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诉讼监督权等权力子集。每一项子集又包括若干次级权力。例如诉讼监督权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权等。对这些检察权力元素的优化配置是检察权正确运行的有力保障。而优化配置需要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权力体系的充实完善,二是高效监督管理手段的施展。过去,检察机关各办案部门既负责办理案件,又负责管理案件,即集运动员与裁判员双重角色于一身。角色的冲突导致权力的界限模糊,出现纠缠碰撞的“两张皮”现象,降低了执法公信力。因此,对办案和管案划分领地,交由不同部门各司其职,实现二者分离是解决问题的路径。现在,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案件,对办案流程全程动态化的节点监控,并统一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业务,提供外界对案件查询,将程序性事务剥离开业务部门。如此减负,释放了业务部门更多精力集中办案,是由粗放型撒网到精细化分工耕作的转变。实现办案、管案“两个分离”,优化了实体性权力与程序性权力的配置,使得检察权分割运作模块精细化。
2.契合检察权运行,贴近“动态串联”。
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除了宏观上的法律监督职能,微观上还承担着刑事控诉的职能。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也是按诉讼流程设置的。以职务犯罪查办为例,从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抗诉(二审抗诉、审监抗诉)到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这一系列流程均由检察机关不同的业务部门承担。这一点有别于法院的部门设置。法院是按案件性质分设不同的审判庭,如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可以说,法院是“并联式”的业务部门,互相独立承担审判任务。而检察院是“串联式”的一条线型的业务部门,各部门流水线作业,共同推进刑事诉讼流程。
检察权的运行具有流线型的动态特点。对于每一个环节,其诉讼任务不相同,如果没有独立的流程监控装置,就会造成诉讼阶段的衔接、不同阶段追诉证据的标准适用、法律认识出现断位。因为没有全程的“跟踪服务器”,就势必会造成某些执法环节成监控死角。与其酿成错案,责任倒追,不如防患于未然,在过程中安装“电子眼”,使得检察执法的各环节完美串联。案件管理中心的流程监控,分布在时效的预警、文书和赃证物的节点控制,并且独立承担质量评查职能,契合检察权运行实际,贴近刑事诉讼中检察职权的动态串联特性。
3.强化检察权内控,着手“监督者难题”。
长期以来,“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困扰着司法理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拥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但是监督权力运用不当对法律效益的折损具有毁灭性后果。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未经监督的权力必将滋生腐败”。对监督权的监督不仅是权力制约理论要回答的问题,更是监督机关要正视的问题。我国检察机关虽然受到党委的领导,对人大负责,但是这种监督是国家权力体系内制度上的监督,不是对检察权运行环节的节点监督,并且不是同步的时时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而强化检察权的内部控制,做到同步时时监督是防止检察权滥用的第一道防线。
目前,检察权的内部监督方式有纪检监督、上下级检察机关领导监督和上下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条线监督。这些监督都很有必要,但还是流于行政程式化,较宏观且缺少硬性规则,又多为事后监督。要加强检察权内部控制的及时性、同步性,探索一条紧随检察权运行的,附着于刑事诉讼中每个检察环节点的自我监督方式是有益尝试。案件管理中心紧随刑事检控权,从检察院受理收案到法律文书管理、诉讼期限预警、律师阅卷查询、涉案物品管理、案后质量评查、统计分析等都有序展开,每个流程的办案部门脱离案管中心就无法运转。甚至,可以说脱离案管部门,检察权就无法有序运行。这种内控方式,正是落实“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司法理念,解决“监督者难题”的有力之矛。
1.案件管理彰显程序正义。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在本质上是加强案件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益,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追求。[1]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律规则的良善实现的是实体正义,而法律程序的透明、公开保障的则是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既要实现实体正义,又不可抹杀程序正义。检察机关承担着刑事控诉职能,检察权要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正所谓“正义不但要伸张,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伸张”。追本溯源,设立检察官制度旨在诉讼分权,制衡警察权。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人,要恪守客观真实义务,是世界上最客观的官署。
案件管理职能正是要彰显程序正义的价值。在案件进入检察环节时,就步入透明公开的流程,统一收案,严格案件进口标准。统一结案,管控案件出口通道。涉案赃证物脱离办案部门,由案管中心统一管理。立案类、涉及期限类法律文书由案管中心统一开具,文书号统一管理,这些措施都杜绝了业务部门受利益因素影响而自我操作。此外,案管流程的分段控制,每个环节接近期限会发出预警,超过期限的发流程监控通知书,使得办案部门不敢怠于程序,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化、严谨化。“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案管也是检务公开,将案件信息的查阅公开,扫描纸质卷宗文书,将其电子化,方便律师查阅,及时听取律师意见都是程序正义价值融入案管职能的体现。
2.案件管理提高司法效益。
法律效益是指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因法律规则的作用而获得全部净收益。[2]效益与公平、正义一样,是法律的价值目标,对法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司法效益也是如此,它能衡量检察机关办案的时间效率,公正性效果,争议解决效果的良莠。提高司法效益是检察权运行的内在要求。传统分散的案件受理与管理于一体的模式,使得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单兵作战,且包袱臃肿,维护部门利益突出。这种不能够全盘考虑的方式,在应对侦查机关、当事人、社会舆论时往往口径不一,例如批捕和起诉的证据证明标准不一,时常出现“捕后不诉、诉后不判”的司法窘境,造成案件质量下降,社会效果不理想。实行案件集中管理后,案管部门能够顾全大局,全局一盘棋,在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上统一步调,不再单兵作战,并且是事前、事中同步监控,变被动追责为主动出击,严堵检察环节的权力滥用空间。这就提升了检察权的运行效益。
此外,案管信息化技术的全方位使用,用现代科技手段管人、管权,增加检察权的内部技防力量,使得人为滥权渎职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防控检察执法风险,做到案结事了。与其投入成本相比,取得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是传统方式不可比拟的。
3.案件管理保障法律秩序。
法律秩序是指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或者说凡是社会关系中依法建立和维护的秩序就叫法律秩序,包括依法确认和保护的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等。[3]这种秩序是人类社会借助法律实现良好社会治理的图景。检察权在我国具有司法性,而司法权运行的效果就是保障法律秩序的实现,这不仅体现在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上,更体现在法律监督权的强力后盾上。我国检察权的重法律监督性,无疑以保障法律秩序的实现为目的。传统上,检察机关仅仅用事后的法律监督,如启动抗诉程序、申诉程序来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法律秩序。现在,借助案管第一道关口步入办案的流程管道监控,主动性增强,凸显了检察权内部监督的能动性。这也为检察机关对其他权力机关的外部法律监督树立良好的威信。
此外,现代法律秩序还要求刑事司法的公正和人性化。公正是贯彻罪刑法定理念的首要标准,而人性化则是刑罚谦抑性的体现。首先,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检察权自我约束型的质量监管体系,维护司法公正,使检察权这一公权力公正行使,以公正为导向,助力于法律秩序的圆满实现。其次,案件管理的流程透明化,敞开门服务,包括服务办案部门、当事人、律师,落实检务公开。服务便民的导向便是人性化的驱动。故而,案件管理以公正和人性化为抓手,为法律秩序的保障增添了新活力。
1.当好“参谋助手”,加速检察管理科学化。
建立案件管理机制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检察权运行的科学化、透明化,对现有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整合和优化配置,勾勒出一套科学化的检察管理手段。案件管理是一项兼具检察学、管理学及计算机信息化知识的综合性学问。[4]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谋划要放眼全局,将检察权的司法性与现代管理的科学化有机结合。检察院案件管理是对司法权的管理,司法性是其基本属性。笔者认为,案管中心的组织定位是检察长、检委会的“参谋助手”。这只助手以科学化管理为依托,对检察权运行展开质量监督,并及时反馈信息供领导决策。过去,检察长、检委会只是听各业务部门单线汇报,现在案管中心对案件办理的全程情况做质量测评后再进行总体汇报。案管发挥的评价、预测、指引作用是个初步决策者的角色。这种初步评断供检察院的领导层形成终局的决策意见。甚至,有的地方案管中心还担当检察官业绩综合评测职能,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就是如此。
毋庸置疑,科学化管理是案管当好参谋助手的基石。而任何管理的科学化都离不开现代管理学的科学理念。笔者认为,尤为要重视集约化管理和管理过程理论。集约化管理是现代企业集团提高效率与效益的基本取向。集约化的“集”就是指集中,集合人力、物力、财力、管理等生产要素,进行统一配置,集约化的“约”是指在集中、统一配置生产要素的过程中,以节俭、约束、高效为价值取向,从而降低成本,实现高效管理,进而使企业集中核心力量,获得可持续竞争的优势。案件管理借鉴“集”和“约”便促成了检察权各元素运行的高效化,改变了传统的粗放式检察管理方式,向效率看齐,视案件质量为生命线。管理过程理论认为管理活动分为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五大部分。对这五个部分的统筹协调是关键,强调协作引领全局。这也是案件管理中的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之要义,促进检察机关办案的每个环节平稳衔接,以质量求效益,最大化的挤压负效应的空间。故而,以案管为依托,不断拓宽检察管理科学化的覆盖面,是应有之义。
2.做好“防火墙”,提升信息化技防力量。
信息化是案件管理的技术载体。案件信息数据化、无纸化,实行网上办公、办案,使得案件的诉讼流转自动化,以技术力量强化了监督。人性的贪婪、恣意在技术面前也显得力不从心。目前,全国统一案管软件尚在测试阶段,还没有全面铺开。个别发达地区早就自我研发了一套案管软件。软件的运用就是技术防控手段,铺设信息化的“防火墙”。例如,对办案期限的预警,软件自动生成。这样就杜绝了人为的“和事佬”,变规则为铁律,到期就警示而无法拖延。甚至,在警用车辆的管理上,案管软件也发挥长臂管辖,例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开发的案管软件对警车实行卫星定位,跟踪监控,做到案管中心一键显示警车所在位置,提升检察机关警用装备管理信息化,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这足以彰显信息化的力量。所以,案管职能的充分发挥,必须两手抓,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技术力量。制度是总体框架,而技术是局部网格。
3.用好“指南针”,引领检察工作良性发展。
案件管理直接针对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执法办案是检察权的核心内容,通过控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历史上,欧陆国家检察制度的创设,就是反对法官独揽大权,控制警察权力。正如学者所言,“检察官扮演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的角色,既要保护被告免于法官之擅断,亦要保护其免于警察之恣意。”[5]检察官公正履职,关乎案件质量,牵涉司法正义,是衡量检察官执法效果的一个硬指标,是检察官制度创设的初衷。实施案件管理,正是为保障案件质量塑检察官形象的要义。虽然说,目前的案管部门对案件更多地是一种形式审查,但案管机制的不断发展完善终究要触及实体正义。所以,笔者认为,案管如同“指南针”,在全程监控案件办理流程后进而统计分析、案后评查,力图总结出规律性的认识,其目标是一种升华性的管理,为检察工作良性发展照明引路,指引发展方向。
案管中心是检察机关的综合性部门。其不仅业务知识具有复合性,职能也具多元化。实践中,有的检察院就将控审、举报中心、各科室内勤整合到案管中心。这种做法对否另议,但足以觅见其综合性之势。利用案管这个中枢神经来检视检察执法办案,是新时期创新检察职能的探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宗旨,用好案管这个 “指南针”,无疑会事半功倍。
一言以蔽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在检察管理机制层面进行的革新,其意味深远,融程序正义、权力制约、管理科学化于一体,推动检察权的正确运行,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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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No.:D926.3Document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RationalThinkingoftheCasesManagement
Li Rui
(Guangde People’s Procuratorate, Guangde, Anhui 242200,China)
Cases management of procuratorial authority?is a very innovative work in new period. It undertakes the mission of both the procedural justice and substantive justice which is supervising tool , seeking ways of internal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and implement "supervisor's supervision" by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prosecutorial power.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functions of case management, value and development goals from three aspects in order to construct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case management and litigation supervision.
case management; function; value; development goals
李睿,硕士,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1672-6758(2013)11-0056-3
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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