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国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 娄底 417000)
教育教学工作的信息化是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教育信息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近年来,我国在教育教学领域不断的 探讨和研究新的模式和手段,以帮助学生更加牢固的掌握知识,获得更加丰富的教育信息,成为复合型的、高素质科技人才。在进行探索的过程中,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是所有专家学者一致认同的有效方式,它能够帮助学生获取更多的教育信息,丰富和完善教材中所欠缺的知识系统。然而,在实际的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又面临着诸多的难题,如怎样定义教育信息资源,如何有效的开发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教育信息资源的限制如何克服等,这些问题制约着教育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教育信息资源是指所有能够为学习者提供一定的作用,以帮助他们更好的获得相关的知识、技能、学习经验等的教育信息、技术或者环境。教育信息资源可以单独的使用,也可以由学习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联合使用。
知识产权是法律所赋予的一项特殊权利,它是指将某一特定知识科技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和保护,在没有得到其开发者和创建者的授权前提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应用、转载、进行工业生产等应用。这项法律有效的保护了知识、技术的开发者或者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了科学研究领域的专业人才的知识与技术的创新,能够有效的刺激我国科学技术的创新与进步[1]。
我国的教育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不是很乐观。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信息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着缺乏有效的统一管理和规划,教育想信息资源的开发和收集大致呈自然状态分布,与国际水平相比,属于教育信息资源匮乏的国家。据相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全世界每年约出版书籍77 万余,这其中,有引进价值的约20 万余种,而我国每年大约引进10 万余种。每年,全世界出版期刊约16 万种,有引进价值的约5 万种,而我国仅仅引进了不足3 万种。因而,造成了一种现状,那就是,从国际联机检索终端获得的文献线索有一半之多在国内信息检索机构中无法查阅到原始文献。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份1976 年的统计报告显示,前苏联人均拥有藏书5 册,美国人均拥有藏书6 册,而我国则人均不足1 册,大约为前苏联的人均水平的1/9,美国人均水平的1/11。另外,我国的教育信息资源分布不均衡,呈现出部分地区过渡集中,而整体上相对分散的分布状况。具体而言,教育信息资源集中分布在北京、天津、南京、上海、广东等沿海和内地发达的省会城市,而中西部地区则分布相对贫瘠。在具体的学科分布上,也存在着很多的空白点,因而不利于某些学科的发展与研究。
在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存在着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不少的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由于缺乏必要的经费,导致应有的资源被搁置,给相应的资源检索造成缺失。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一定的资源浪费情况,例如对于同一个教育资源《本草纲目》的开发,在一座中小城市中,当地的高等院校已经收藏,而与其相隔数百米远的公共图书馆也有所收藏,从而在文献收藏和资源建设工作中出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重复现象。
教育信息资源开发应用与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一大焦点问题。信息社会的发展要求有更多的教育信息资源被分享,使得更多的授受者能够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资源。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信息生成方式,信息获取手段,信息传递手段。教育信息资源开发的最终目的是让更多公民享受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的成果,让公民在获取自己所需 的教育信息资源的过程中,能够不受或者最少的受到时间、地点的限制,以自由取得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2]。书馆协会联合会发表的一份文章中重申:教育信息资源是全世界人民所共享的,不受国籍、种族、肤色的限制,以任何的、合法的形式,获得公共教育机会的资源,版权不应该成为思想与信息自由交流的屏障。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对于知识、技术创造者的一项专门权利。从技术层面来讲,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各种信息资源和知识能够自由、零障碍的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使用和分享。然而,知识技术的生产者和创造者则希望通过建立和有效的、切实实施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来保障他们的智力劳动成果,以获取垄断利润。因而,从这一层面上讲,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也限制了教育信息资源的自由使用与传播。知识产权制度是建立教育信息资源开发机制所必须遵从的基础。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往往陷入一种逻辑思维理念,那就是:缺乏合法的垄断就不能够保证有足够的信息资源被创造出来;但是合法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又阻碍了更多的信息资源被利用。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教育信息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着这种特殊的矛盾性和关联性。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教育信息资源开发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教育教育信息资源开发的限制与约束两个方面[3]。
建立教育信息资源开发平台,实现教育信息资源的自由共享与利用,必须以丰富的教育信息资源为基础。然而,在实际中,社会上能够自由、无障碍共享的信息资源太少,但多数的信息资源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未经权利人的授权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随意使用。如我国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权利人的文字作品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并延长至其死后50 周年;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该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不得转载、使用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不得将作品放到公共网站上进行传播,即想要使用作品,实现作品在全社会的无障碍传播都必须经过文字作者的法律授权。
知识产权保护使得某些教育信息资源被权利人所垄断,公众并不能够自由通畅的获取想要的信息资源。因此,知识产权法使得公众可以自由共享的教育信息资源越来越少。想要使用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教育信息资源,就必须通过产权人的同意,而要获得产权人的法律许可,则必须付出较大的社会成本。
目前,社会上大多数的教育信息资源都拥有知识产权。无论是传统的文字实物载体的期刊、书籍、报纸等,还是现代技术的产物,如网络、媒体、电视节目、光盘等,都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正是由于种种的知识产权的限制,使得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存在着诸多的不可行性。例如,我国有资历的高校都建立起自己的公共课堂授课视频,只对本校内部学生开放,校园外部只能通过支付购买的形式才能够获得这些信息资源。
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存在两大关键因素:技术和制度。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完善,技术因素已经不再是阻碍教育信息资源开发的考虑因素,而制度则成为主要的影响因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得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有很大的困难。
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使得人们学习、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资源得以迅速传播,更加便于人们获得。同时,信息资源的开发存在着与知识产权相矛盾的问题,及在教育信息资源开发的过程中,会导致对于某些资料、知识技术的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共享。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知识、技术的法律权利者一定期限的保有权益,使得公众并不能够自由的获得相应的信息资源,尤其是对于数字化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数字时代,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应用主要依靠数字化技术,实现信息资源的网络传播,而在进行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传播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
教育信息资源的网络传播,是数字时代实现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的基本条件。当教育信息资源通过网络的形式在网站平台上进行传播时,知识产权人有权通过控制这种传播,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如我国的著作权法明文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著作权人可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公众可以在著作权人选定的网站、时间段来获得其作品的使用权。教育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人的一项基本权益,它是数字化时代发展背景之下的一项追加权益,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放到网络环境下进行转载、使用,必然涉及到对于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侵犯问题。
现实中,对于享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作品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例如在未经原创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对于作品的上传、下载、转载行为;教育信息资源的盗版、网络传播等,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以为公众提供信息资源的共享为最终的出发点,但并不能够抵消其确实发生的侵权行为,因而,同样会受到法律追究与制裁。也就是说,进行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应用并不能够成为侵权的合理理由和法律依据。例如,在2002 年,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陈兴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传播其作品,而受到法律制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进行教育信息资源开发,不能够以教育的公益性为由,掩盖其确实的侵权行为,因而,最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要以遵守知识产权法的为前提,才能够进行。
在进行教育信息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使用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资源,这类资源群主要有三大类:第一,本身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信息资源,如法律法规、国家教育机构出版发行的文件、资料等;第二,教育信息资源已经过了保护期的资源群体,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教育信息资源库,因而可以充分的考虑应用。任何知识、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该技信息术资源就可以进入公共领域,为公众服务,而不涉及产权人的授权许可。第三,产权人自动放弃对于该项技术、信息的法律权益。当前,许多人士主张资源的共享与应用,通过建立创作公用、开放存取等机制,鼓励知识产权所有者放弃部分权益,以交流、互换的形式获取更多的资源信息。因而,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可以使用这部分信息资源。
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还必须注重对于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源的吸纳和利用。这部分资源通常是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历史收藏价值、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的技术、信息。因而,这类资源值得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者付出一定的努力获取,比如可以通过与权利人积极协商,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建立信息资源的整编机制,以实现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应用。另外,可以通过设立版权委托代理中心,对于将要进行资源开发与整编的权利人的作品进行集中管理,确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取得权利人的合作信任,在教育资源的开发者与权利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与合作的桥梁,既方便了对于信息资源 的集中管理,同时也极大的提高了教育信息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效率。
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与知识产权保护同时进行。在进行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必须与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机制同步建立,作为解决教育信息资源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矛盾性的一个有效措施[4]。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包括信息资源开发共享系统,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等专业的产权保护机制,也包括建立起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关的其他的综合性机制。
综上所述,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如,对于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并不充分,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的教育信息资源开发严重滞后,不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对于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存在着地区分布不均衡,开发的具体内容、科目不协调;在进行教育信息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存在着资源浪费,重复开发的问题。并且,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使得资源的开发受到很大的限制与约束。因此,想要做好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工作,就必须从思想上重视该类资源的开发的重要性;在进行具体的教育信息资源开发实践中,保持对于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积极引进有巨大的开发利用价值的教育信息资源,与产权所有者达成协商一致,以取得产权所有者的其他可开发利用资源的授权许可;同时要重视对于失去产期保护期的教育信息资源的挖掘,不断的收集、汇编该类庞大的信息资源群,以充实教育信息资源库;最大限度的取得知识产权保护与教育信息资源开发的友好合作发展,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与教育信息资源开发机制同步进行的双规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教育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统一。
[1]邓蓉.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影响[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7):3-4.
[2]周淑云,陈能华.论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J].图书馆论坛,2007(2):29- 31.
[3]罗 诗.合理共享资源与保护知识产权:网络咨询服务工作的重要课题[J].图书馆论坛,2008(2):108-110.
[4]王浪春.信息资源的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EB/OL].[2012-07-20]http://www.lunwentianx ia.com/product.s.f3649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