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水土保持“两费”征收与管理使用调查

2013-04-06 23:07:48胡珏琼
山西水土保持科技 2013年3期
关键词:补偿费晋中市水保

胡珏琼

(晋中市水利局)

水土保持“两费”,指的是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一般简称水保“两费”。其范围是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修筑公路、铁路、水利工程、机场、电厂或开办煤矿、铁矿等建设生产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水土保持功能时所征收的费用。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的费用,水土流失防治费是在建设生产单位或业主本身无能力防治所造成的水土流失时所应缴纳的费用,“两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 晋中市水保“两费”征收情况调查

我市的水保“两费”征收工作于1998年开始,至今已15年。近年来,征收的范围主要是煤炭、公路和电厂等开发建设项目。据调查统计,2010年以来全市共开工161个项目,有151家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方案编报率93.79%;应征费项目161项,已开征45项,开征率仅27.95%;应征收“两费”17 587.74万元,已征收1 804.64万元,征收率只有10.26%。

已征收水保“两费”项目中,大部分为煤矿。自2010年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以来,我市兼并重组成122座煤矿,由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是重组批复的前置条件,所以整个系统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到位。但是,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情况并不尽如人意。电力系统对履行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职责做的较完善,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方案实施、监理监测、补偿费收缴到竣工验收都比较到位,目前还没有发现缺失。非煤矿山只有部分铁矿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规模较小的水疗开采、石灰窑、砖窑及各类取土场,几乎都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两费”征收和生态恢复就根本谈不上,虽然规模小,但数量较大。机场、公路、铁路部门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责任的领会比较清楚,但属于不能积极主动的情况,各种职责的履行还需水土保持部门的督促。农业、水利方面的工程也开始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但职责履行的不是太好,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

2 水保“两费”征收调查发现的问题

通过这次调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监督机构编制、人员不配套,责权不明确

例如昔阳县,设置有水土保持监督站,编制3人,但均不在岗,实际工作人员1名,但编制不在。介休市只有牌子没有编制,水保“两费”征收以水政执法大队为主,水保科配合。榆次区水利局无水土保持监督机构,但有从事工作人员1名。左权县无水土保持监督机构,“两费”由水政执法队收缴。还有的县是临时指派一人工作,并不熟悉情况。只有灵石县有机构、有人员。这些情况,造成了管项目的不收费,收费的不懂项目,两边情况互不清楚。

2.2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难度很大

有的企业不配合,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上确定的补偿费数额缴纳,少交、不交或者推脱;有的企业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监督人员上门避而不见或者拒不接待,无法进行收费。另外,各县水保“两费”征收的方式不同,主要是县财政代收,资金使用由县政府统一安排,水利部门难以掌握情况。

2.3 县财政代收的水保“两费”大部分县不能按比例上缴省、市财政

例如,左权县2012年共征收水保“两费”220万元,但是县财政只上缴省、市财政11万元,原因不明;太谷县由于往年未征收到水保补偿费故未上缴过,2012年首次征收了17万元,结果由于县财政局手续不顺,不给办理,无法上缴省、市财政。另外,监督部门与县财政沟通较少,不清楚每年代收的具体金额,财政局也没有公开或告之。

2.4 工作经费无法落实,积极性不高

《山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晋价涉字[1992]59号文),收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治理费,80%留县使用。但实际情况是,各县征收回的补偿费,除给省、市各上缴10%以外,剩余部分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甚少,更没有适当安排水土保持宣传、培训、人员奖励、设备构置等监督执法所必需的经费,甚至没有考虑收费的直接成本、人员补助、车辆支出等费用,严重挫伤了基层监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 搞好晋中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对今后晋中市搞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加强部门协调,查处典型案件

加强市级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横向把好审批关。与发改委、环保局、公路局、煤管局、国土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互通信息,积极推行开发建设项目水保审批制,对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不予立项或审批,对已建、在建的项目督促其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协调省级审批单位履行好审批程序,市域范围内各个企业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时先从当地水行政部门申报,以确保县级监督机构不处于被动。

选择代表性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企业,进行市县联合执法,必要时动用法律手段。抓几个水土保持典型案例,公开处理,媒体曝光,以起到警示作用。

3.2 强化国策宣传,提高服务意识

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面向领导、面向部门、面向开发建设单位、面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把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向开发建设单位、个体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讲明白、讲清楚,从国家全局利益出发,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在开发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做好技术指导,以方便施工,节省投资,加快施工进度。这样,既可拉近监督和被监督者间的关系,减少监督执法阻力,又可树立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者的良好形象,达到“和谐”监督,文明执法,促使企业主动缴纳水保“两费”。

3.3 加快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

一是制定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要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建立健全水保监督机构网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针对监督机构设置不规范、监督专职人员不到位、机构性质与行使职能不相符等问题,2012年8月省编办下发了《关于规范市县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的意见》(晋编办字[2012]137号),对市县水保监督机构进行了定性、定级、定编,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要按照这个文件精神,督促各县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同时聘用乡村级水土保持监督员,增设举报电话,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以形成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水保监督机制。

三是注重政策与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要不定期举办培训班,邀请水土保持部门、司法部门的专家进行授课,进行上岗培训、在岗培训,不断提高水保监督执法人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执法人员业务熟悉、持证上岗,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水保监督管理队伍。

四是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制定《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等,以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

3.4 和各县财政协调,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

首先,合理安排水土保持宣传、培训、设备构置等监督执法所必需的经费;其次,建设好返还示范工程;第三,对县(市、区)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第四,适当安排监督执法人员下乡补助与车辆支出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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