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公安厅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拖拉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农业(农机)主管部门的共同职责。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省拖拉机拥有量及驾驶从业人数急剧增加,部分拖拉机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拖拉机涉牌涉证违法问题突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拖拉机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势日趋严峻。各级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事故、保安全、促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强化措施,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共同做好全省拖拉机及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人训考分离制度,严把考试发证关,坚决杜绝未经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即发驾驶证的现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凡未取得省农业厅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拖拉机驾驶人的驾驶培训;要严格教员管理制度,凡未取得省农业厅核发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证》的教员,一律不得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要强化拖拉机驾驶人素质教育,保证培训质量,不得未经培训即对学员发放培训结业证书。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拖拉机登记程序及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拖拉机检验和办理拖拉机登记。一是登记管理的拖拉机必须纳入全省统一的业务办证系统。坚决禁止为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或套用拖拉机合格证的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二是加强对原运输型拖拉机的存量管理,不得新增。三是要加强拖拉机年度检验。对上道路行驶的原运输型拖拉机年度安全技术检测,可由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并出具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原运输型拖拉机核发年检合格标志。没有购买交强险,没有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农机监理机构不得办理年度检验、变更登记。四是对达到《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 16877-2008)标准的拖拉机应当报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超载超速、假牌套牌等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机)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要以“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的五进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创建活动,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警示教材,采取多种形式,对拖拉机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普及和警示教育,提高拖拉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
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全省拖拉机号牌编号规则、拖拉机牌证防伪标志技术指标、防伪功能识别参数提供给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注册登记、年度检验、注销等情况,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情况。逐步实现拖拉机登记及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共享数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通报拖拉机在道路上或道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对拖拉机驾驶人的违法处理情况。对拖拉机驾驶人做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发证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将拖拉机驾驶证移送发证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通报安全管理现状,研究解决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共同做好拖拉机及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拖拉机管理信息互通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各级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拖拉机安全执法工作。各级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要经常性地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田间场院、作业场所,查处拖拉机超载、超速、违章载人、人货混装、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路面管控,严厉打击拖拉机违法载人、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治安管理、刑侦部门要配合农业(农机)部门依法查处使用假冒、伪造、变造及使用其他拖拉机牌证等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查处和取缔制造、贩卖假牌假证窝点,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四川省农机监理总站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