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权力的异化分析

2013-04-06 20:06:00王宏飞
山东社会科学 2013年5期
关键词:异化媒介权力

王宏飞

( 江西财经大学 产业经济研究院,江西 南昌 330013)

媒介权力是传播学研究的一个热门方向。媒介作为社会公器,拥有强大的权力。一方面,它既可以传播主流意识达成社会共识,又可以实施舆论监督实现权力制衡,还可以传播知识、娱乐身心,促进社会和谐和人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混淆视听、以假乱真,也可以蛊惑人心、制造混乱,还可以传播庸俗、萎靡精神。美国学者拉扎斯菲尔德(1948)指出:“大众媒介是一种为善服务、也可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来说,如果不加以适当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则更大”①宋林飞:《社会传播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页。。因此,科学确定媒介的权力边界,制定管理规范,防止权力异化,是促进媒介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国内有关媒介权力的研究多集中在概念界定、案例分析等方面,对媒介权力的来源、媒介权力异化的原因等深层问题分析相对较少,本文主要从哲学层面分析媒介权力异化的内在原因,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媒介权力规制的相关建议。

一、媒介权力异化及其主要表现

媒介权力(media power),通常是指大众传播媒介对个人或社会进行影响、操纵、支配的力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Stewar 在1974年11月2日耶鲁法学院150 周年纪念大会的演讲中,明确提出了“第四权力”理论,将媒介称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②何双秋:《媒介权力研究历史的反思、批判与重构》,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一般来说,大众媒介扮演着监测社会、传播信息、提供娱乐的角色。人们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可以获得信息,认知社会,并表达自己的思想发出自己的声音。可以说,大众传媒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政治民主、经济繁荣、文化融合及社会和谐。“多种声音,一个世界”。大众传媒打破了封闭和落后,传播自由和知识,为社会多元化发展和市场经济竞争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但是,在中外传媒史上,媒介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等变异行为时有发生,即使在新闻业高度发达、法制相对完善、从业人员素质较高的西方传播业界,也不例外。比如,我们熟知的窃听丑闻、媒介审判、媒介逼视等权力异化行为,违背了人们对媒介权力为善的初衷,极大地损害了公众的权益。

异化,本属哲学术语,是指向主体的对立方面转化、并形成奴役和支配主体的异己力量的一种倾向,即,“事物性质朝着相反方向发展变化的趋势和结果”③《马克思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4页。。权力异化,则是指权力的运行及结果背离了自身设定的宗旨和价值目标。媒介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来自于民众的某种形式的授权,反映着社会成员对其服务公共利益的美好期望。媒介权力异化,是指媒介权力运行脱离民众期望,出现公权私用、公权滥用,由维护社会公益的手段蜕变为侵害社会公益的异己力量,朝着与其原有性质和趋势的相反方向发展。媒介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其异化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造成失语的媒介缺位。众所周知,媒介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为大众及时传播信息,缩小信息落差,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并帮助传达民众呼声,维护社会公益。但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媒介却会因为各种原因在公众关心的重要事件面前失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媒介以渠道不畅为理由人为阻滞信息,受经济利益驱动收受贿赂,“有偿不闻”,有意瞒报,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面前保持沉默。

二是导致失真的媒介错位。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新闻的价值所在。在现实环境中,客观报道常常会让位于各种压力,媒介通过有意筛选、角度变换将一些负面信息堂而皇之地变为“正面报道”。比如,某些媒体片面理解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方针,在违规征地、违规拆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或一味逢迎,或不顾事实,或避重就轻,掩盖矛盾,压制不同意见,将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伪装成是为了社会公益,将错误的决策说成是经济发展的政绩,背离了社会对媒介传播真实的期待。

三是过度介入的媒介越位。媒介作为公权代理人,理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但一些媒介和从业者无视媒介权力的公权属性,以部门或个人私利为目的,将权力的触角在对事物报道的广度和深度上恣意延伸。比如,为扩大发行量或提高收视率,一些媒介常会利用受众的猎奇欲望,把一些本应属于极度隐私的问题,肆无忌惮地成为公开讨论的话题,进行撕裂性公开曝光。再如,有些案件还没有进行审理或还在审理当中,媒介通过信息发布影响、引导公众对案件的判断,制造即刻的公众情绪和舆论压力,迫使法院作出不恰当的审理,即所谓的“媒体审判”。

二、媒介权力异化的特性及原因

权力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有的学者把它归结为一种影响或控制的能力,有的把它归结为一种社会关系。媒介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存在形式,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但无法摆脱一般意义上的权力的基本特征,正是这些内在的规定性构成了媒介权力异化的根源,使媒介自诞生之初便带有异化冲动的胎记。

一是强制性。与政治权力不同,媒介权力的强制性是隐性的,主要体现在媒介的文化领导权(hegemony,或文化霸权)上。通俗地讲,媒介是一个控制信息流动的机构,它拥有获取信息、加工信息的优势,并将信息编成符号并加以传播,以此影响和控制受众。与此对应,这种力量是一种潜移默化的、非显性的力量。从具体实践上来看,媒介运用独特的技术手段对世界进行筛选,比如,印刷媒介对文字与现实进行抽象和剥离,广播把世界限制在有声语言和音响效果的框架内,电视把有形的世界压缩在经过镜头挑选的局部平面世界里。我们看不到世界本身,看到的是被传媒解释和选择的世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有学者认为:“媒介权力,是指支配者通过占有、操纵媒介实现对被支配者的信息控制,迫使被支配者(大多数是在不完全知情或自动赞同的情况下)在认知行为和价值判断上服从于支配者的利益要求”。①吴予敏:《帝制下的媒介权力》,《读书》2001年第3 期。特别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的急剧膨胀和个人处理信息能力的局限所带来的信息焦虑,加剧了人们对媒介的依赖性,这进一步扩大和延伸了媒介的权力。

二是工具性。如果说“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8页。,那么“新闻媒介在任何情况下,一概是政治和经济权力的工具”③赫伯特·阿特休尔:《权力的媒介》,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3页。。当然,权力本身并不是权力主体追求的终极目的,权力只不过是维护与实现利益的工具。从正面看,权力的工具性,是指权力可以被用来维护公共权利实现自由,但从负面看,权力也可能被用来获取非法利益、实现不正当目的。也就说,权力既可能成为维护公序良俗、实现公共利益的利器,也可能成为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公共利益的工具。我们通常把媒介称作“喉舌”、“公器”就是对其工具性形象表述。就权力的行使来看,媒介权力在一定意义上是抽象的,行使权力的是具体的代表公众的代理人。既然媒介的工具性有正负两个方向,那么那些实际操控媒介的具体人,既可以全心全意地为公众服务,也可能无意识地消极渎职,更可能有意识地滥用职权。也就说,媒介权力的行使存在受到掌权者个人或组织的影响及利益推动而成为谋利的工具可能性,并且在现实中这已成为媒介权力异化的一种主要现象。丹尼斯·朗指出:“如果权力关系是必需的,也许会被描述为必要的邪恶。这种邪恶在于权力容易滥用,在于权力容易从合法领域扩大到其他领域,这主要因为作为潜在通用手段的权力,可以为任何集团、任何个人的目的服务”①丹尼斯·朗:《权力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页。。正是这种“通用”的手段,使权力异化有了可能。

三是扩张性。从权力的本性上来说,它“总有着一种越出它自己的范围而发展的本能倾向……和一种特殊诱惑。权力总倾向于增加权力”。权力的扩张性来自于人性的贪欲。人性是复杂的、多变的,是人类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2页。。人和动物都具有追求利益的本能,但两者是不同的。动物对利益的需求一般局限于满足个体生存与生殖需要的范围,而人在满足生存与生殖这两个最基本需要之后,还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满足超出繁衍生存之外的贪欲,存在一种扩展的欲望。因此,人欲是“无厌的,无限的,只有在上帝的无限境界之中,才能得到安息”③罗素:《权力论》,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页。。对利益的无限追求,虽然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但无限的贪欲却会走向罪恶的深渊。人作为权力的永恒主体,善恶兼具的人性必然转化为权力的基本特性。在利益与欲望的驱动下,人们便会无限制地使用权力或滥用权力。历史证明也的确如此。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④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8页。。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存在形式,媒介权力自设定之初就具有权力的基本规定性,无论是形成文化领导的隐形强制、作为谋取利益的通用工具、以及导致权力滥用的无限扩张,这些特征决定了权力内在的异化冲动和倾向。这种内在冲动在一定条件下(比如道德失范、监督薄弱等)便会得以激化,从而丧失了原来的规定性,并进而形成一种与之相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背离了公共利益的原则,媒介权力的异化便由此产生。一句话,媒介权力异化的根源在于其内在的本质属性。

三、媒介权力规制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由权力的属性所决定的。如果权力将自己排除在任何监视之外,那么我们就会陷入到自己培植足以满足自己需要的手段,然后又被这种手段控制而失去自由的境地。如黑格尔所言:“击伤的是他的手,医伤的还是他的手”⑤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9页。。当前,由于技术进步将媒介的触角迅速延伸到各个领域时,大众传播已不再是那种只钟情于为人类传播发挥其雷达功能的纯粹传播行为了,成为了“无冕之王”。如果这种权力不加以适当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则更大。因此,确定媒介权力界限寻找权力的平衡点,是人类的一种无奈又明智的选择。

既然异化是权力内在属性与外部条件的共同结果,那么内部约束和外部规制自然就成为防止媒介权力异化的途径,也就是自律和他律。自律是对媒介从业人员的伦理道德要求。媒介权力是一种公权,其权力基础来自于公众的让度。作为权力的受托人和行使者,媒介从业者必须对社会和公众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使权力的运用符合社会和公众的意愿。因此,媒介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明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并自觉依此进行自我约束,在自由报道新闻的同时又不滥用新闻自由,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他律是对媒介从业人员的外在约束。具体来说,他律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受众对传媒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的外在强制性管理,主要手段有法律、舆论等。政府作为最广泛的公权代理人,在某种意义上,媒介权力是政府权力的延伸,因此政府要对媒介权力负有主要的管理和监督责任。一方面,政府要赋予媒体独立的品格,保证新闻自由;另一方面,要筑起一道净化的栅栏,给予必要的引导、管理和监督。对于公众来说,要培养客观理性的思维,在媒介的庞杂信息中保持冷静和沉稳,摈弃轻信和盲从。从方法上来说,法律是规范权力行为的重要手段。新闻法规的不健全,既使媒介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又使媒介权力缺乏恰当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新闻法规制度,在政府、媒介和公众三个权力主体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社会权力架构,让对媒介权力在法律框架内充分且合理地行使,保证媒介提供负责任的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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