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加速期的社会矛盾与社会管理创新:经验、挑战与政策调整

2013-04-06 20:06
山东社会科学 2013年5期
关键词:矛盾政府

童 潇

(华东政法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上海 201620)

面对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后的社会形势,我国党和政府有一项基本的形势判断,那就是社会进入了“矛盾凸显期”。所谓的“矛盾凸显”,事实上表达的是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意指我国社会矛盾进入高发期,我国经济增长带来各种社会关系间的变化,使社会矛盾,特别是有关领域的社会矛盾发生频数大为增长,并且可以预计这种高频率还将持续很长的一段时期;其二,意味着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生成逻辑显现出尖锐化、复杂化等新的特点,社会矛盾由个体性矛盾向群体性矛盾,由简单性矛盾向复杂性矛盾方向转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国政府提出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的判断已有多年,在处理社会矛盾实践的过程中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但是,就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我们还没有建立一套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综合治理体系。不少政府在应对社会矛盾方面,还不同程度存在着“被动”、“后觉”、“失措”等种种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管理的一项基本任务注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于2011年2月19日在中央党校出席“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时指出:“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搞好矛盾化解绩效,对于我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构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社会转型背景下社会矛盾的治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转型期社会矛盾现实表现与成因

(一)转型期社会矛盾的表现

这里定义的社会矛盾,主要是我国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不尽和谐、不尽协调的对立和冲突形态。广义来看,这种矛盾既包含着作为个体间的个体性矛盾,同时,也包含着作为群体之间的群体性矛盾。本文所指的社会矛盾特指在社会宏观层面之上的群体性矛盾。这种社会矛盾并不等同于一定时期社会中所发生的各项微观性个体矛盾的相加之和,而是一种具有宏观性质的,以群体间不和、冲突、斗争作为表现形势的具有广泛性影响的社会活动。

一般认为,有人类社会就有社会矛盾。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社会矛盾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内在成因、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都各不相同。[注]邓伟志:《论社会矛盾》,《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群体性质的社会矛盾进行不同的归类。通常,以矛盾的具体内容(标的)为划分标准,我们可以把社会矛盾分为土地征收征用矛盾、城市建设拆迁矛盾、环境保护矛盾、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矛盾、涉法涉诉矛盾等等。但是,从现在社会矛盾具体内容的发展趋势来看,当前的社会矛盾具体内容已层出不穷,矛盾涉及的标的已呈现出层出不尽之势。[注]这一判断在实质上意味着政府以具体标的为标准,做社会矛盾发生的处理预案,往往一方面“标的”判断不全的,并不能包含所有社会矛盾具体内容的类别;另一方面,也并不能完全涵盖住作为复杂性社会矛盾其发生逻辑内部的方方面面。因此,常常会出现预案失效的情况。从社会矛盾发生主体之间的关系角度,我们把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分为官民矛盾、商民矛盾、阶层矛盾、区域矛盾、各主体内部矛盾、复合主体矛盾等几种类别。

(1)官民矛盾:主要是政府(包括立法、司法部门、事业单位、涉及公共物品提供的国有企业)与群众间的矛盾。例如,政府相关行政主体出台相关政策,使一部分群众的利益受损或感到(潜在)利益受损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再如,群众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不作为或认为是错误作为的不满而引发的社会矛盾。(2)商民矛盾:包括劳资矛盾,指一些大型企业(公司)中资方与普通工人间的矛盾,例如,企业对工人采取下岗、加班、罚跪、搜身等惩罚性措施而引发的矛盾;企业与消费者矛盾,大可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认定争议引发的社会性矛盾事件,小可及社区中物业公司与居民间的矛盾冲突。这类矛盾本来只涉及企业内部,或者只存在于企业同与之相涉部分消费者之间,完全可以在民商法、经济法范围内调整,但是,由于参与矛盾的人数众多,一旦产生其影响面极大,可能引起消费者集体性行动,甚至引发外交问题,因此,也转变成社会矛盾。(3)阶层群体矛盾:主要是由于社会贫富分化而引发各阶层、群体间互相不满的矛盾。例如,中下阶层对富裕阶层仇恨的社会矛盾;又如当报复不了强势阶层以后,弱势群体转而对更为弱势的群体进行报复,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再如民族矛盾;普通群众与社会中黑势力的矛盾等等。(4)区域矛盾:主要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矛盾。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我国地方政府间竞争形成了“锦标赛体制”[注]周飞舟:《锦标赛体制》,《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加上民众对地方利益的要求诉求日益突出,由此形成了区域间矛盾。较为缓和的社会矛盾,是各类文化资源的争夺(如李白故里、诸葛亮故里之争)矛盾。较为强烈的社会矛盾,则是对生产资源(如水资源)等的直接“拼抢”。需要指出,这时参与矛盾的主体不仅包括了民众,也包括了当地政府、企业或暗或明地支持。(5)各类主体间的矛盾:包括政府间矛盾(广义上包括一切体制内组织的矛盾),如市县两级政府的矛盾(如浙江黄岩撤县变区事件);再如同属体制内的政府与高校间的矛盾;企业间矛盾,不同企业之间因经济利益而引起的械斗;社会主体矛盾,如各类社会组织间不同诉求的矛盾,社区中人民群众之间针对某一事件的矛盾,黑社会组织之间的斗争矛盾。(6)复合主体矛盾:主要是指由于某些突发事件而引起的各类主体参与的矛盾。例如,抵制日本、抵制法国事件,环境保护事件等等。这时,参与的主体不再限于阶层、区域,而呈现出扩散性特点,一些企业、甚至政府都被卷入其中。

(二)社会矛盾生成的原因分析

社会矛盾的表现纷繁复杂,在转型时期又呈现出高频高发、尖锐复杂等新型特点,那么在纷繁复杂社会矛盾的背后,又存在着怎样的矛盾内在生成逻辑,尖锐复杂的内在原因又究竟从何而来呢?在笔者看来,五个方面的因素值得加以关注。

1.心理基础:不公平感与“出气”心态

中国民众的社会心理历来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人争一口‘气’”的心态。在计划经济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惯习”的背景之下,转型社会“市场化”与“再分配”所带来的社会分化加剧,必然会使社会不公平感凸显。因此,部分群体所产生的挫败感、挫折感也必会应运而生,群众本身不一定有利益损失,但就是对社会“有气”。[注]应星:《“气”与中国乡村集体行动的再生产》,《开放时代》2007年第6期。在这样的状况之下,社会矛盾在转型期的产生和扩大就存在了广泛的心理基础。

2.思想条件:社会存在认同张力

目前,资讯社会和交通的便携性,大大增加了个体获取信息的渠道及对外交往力度。不同社会群体、个体都拥有了进行广泛“社会观察”的条件。而国家整体引导力度不够,宣传策略有待优化,“假、大、空”现象仍然明显。由此不同群体、不同个体、不同主体间往往更易形成一些从自己视角、自身利益出发而作出的社会判断。这些社会判断虽然可能针对的是同样一个社会现象,但是因为判断主体的立场不同,对事物分析的着眼点不同,对事物内幕的了解程度不同,判断的结果也往往会有差异性。社会认同度不强,社会共识较差,这就形成了社会矛盾产生必需的强大思想张力。

3.现实根源:市场经济“负功能”校正措施的缺失

市场经济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动力,但是在GDP高速增长的同时,市场经济的“负功能”却还缺乏校正措施。公共政策出台过程多考虑经济性而忽视社会性;市场经济中更强调竞争的“从林法则”(强者为王),而较忽视弱势群体的代价担当;宏观调控、监督所形成的强政府,特别是“街头官僚”执法态度的恶劣;市场经济追求所带来的对资源的掠夺和由此形成的环境破坏。这些负功能使得社会中受益群体和失益群体愈加分化。各主体间、阶层间、群体间形成了现实隔膜,甚至形成了边界,甚至在某些群与群之间还产生了裂缝。

4.直接成因:以利益受损为标志的各种导火事件

应当说,心理基础、思想条件、现实根源已具备,社会矛盾在很多时候已经是一触即发,这时利益弱势方的直接利益受损事件就往往成为了某一具体性矛盾事件发生扩大的导火索。这种利益受损情况既可能源自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也可能是某一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伤害甚至是侵犯,亦可能是各种不同主体围绕针对某项资源而展开的争夺,甚至还有可能仅仅只是源于一项简单的个体矛盾。但这些事件哪怕再微小,都有可能成为社会矛盾扩大的直接原因。

5.促成因素:信息化、组织化与来自“以往案例”的“教育”

信息化、组织化是指,在现实社会中,信息的传播速率、传播效果的增强,以及个人的组织能力水平提高,使社会矛盾扩大的成本降低,更易达到一些群体企图扩大的预期。与此同时,政府在维稳压力下的“摆平”思路,又使以往一些“大闹大解决”的群体矛盾解决结果变成了对一些群体的“案例性教育”。这成为了社会矛盾高发扩大的促成因素。

二、面向社会矛盾的社会管理经验与挑战

应当说,面对以上社会矛盾的生成与扩散,我国已经积累了相当的面向社会矛盾的管理经验。这些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社会矛盾的解决起到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社会矛盾发展呈现高发和扩展趋势时,也使这些经验越来越多地遇到了许多新的挑战。这里,对此进行剖析。

(一)我国处理社会矛盾的社会管理经验概括

1.政策取向:“稳定压倒一切”的工作方针

面对社会矛盾,我国各级政府始终将维护稳定摆放在重要位置,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在这条维稳高压政策的指导下,稳定成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重要政绩考核指标,成为了官员升迁的一票否决因素。这样,对稳定重要性的不断强化,各级政府官员必然形成或者多多少少具有一定社会矛盾的认知视野。

2.体制安排:行政体制包纳性的社会矛盾处理办法

政府构建了一套以现在体制为基础的面向各种类型社会矛盾的包容性的矛盾处理办法。一方面,政府力求以现有体制为基础,最大限度地包纳性处理社会各种矛盾。例如,以原有条块街道为依托,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力求通过“块”的力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再如,大力加强维稳队伍建设和维稳经费的投入,提高维稳条线(政法系统)的待遇、级别,调动维稳队伍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现有体制建设不足的情况下,针对具体问题,政府成立相应的临时性机构,例如,针对拆迁矛盾的拆迁办公室、拆迁公司,针对环境问题的整治污染办公室,针对解决特殊群体矛盾的相关机构(如很多省市除有信访办外,还有专门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督查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工作办公室”)等。以求在不改变体制框架的背景下,使社会矛盾得以妥善解决。

3.治理路径:治标问题解决优先

我国政府在治理路径的选择上通常以解决“标问题”为先。一旦社会矛盾扩大化,呈现出抗议、冲突、静坐、围聚、游行等激烈性形式,政府首先的做法是先通过各种手段去劝回个体,疏散群体,这时矛盾外在形式的“标问题”呈现为一项矛盾事件解决的中心任务,而对矛盾内在内容的“本问题”解决往往反降为作为服务解决“标问题”的手段或“交易”物品。进而,政府形成了一套以直接面向解决矛盾外在形式为中心的“运动战”式的治理路径。

4.解决渠道:信访、调解与诉讼结合

人民调解、信访都具有中国特色性。通过人民调解,化解了相当一部分基层矛盾。此外,我国还建立了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司法调解的机制,这些机制的存在(如信访)虽然可能与诉讼体系间有一定的矛盾性,但是,仍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的新挑战

应当说,我国处理社会矛盾已积累了广泛经验,但新形势下以原有的体制应对矛盾,则出现了新的挑战。

1.社会矛盾生成来源多样化对原有社会矛盾防范体制的挑战

一方面是社会矛盾的生成来源越来越多样化,原来仅仅是个人矛盾的一些事件,可能演化为社会矛盾;政府部门相关条线的某项新社会政策的出台(如人事保障部门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绩效工资改革)也可能引发社会矛盾。而另一方面是作为政府矛盾的防范体制的建立基础却仅仅是基于不同具体事项而进行预案分类(如预案分类标准建立于具体事项的土地征收征用矛盾、城市建设拆迁矛盾、环境保护矛盾等等)。这种分类在转型期下完全涵盖不住现实生活矛盾发生来源的多样化、矛盾发生过程的多样性。从而使当下的预案起不到真正的防范作用,而只备有提醒启发的意义。此外,政府矛盾发现机制尚不成熟。群众生活中自主性的生成,往往脱离政府的视野。政府内部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机制还不顺畅,政府往往对矛盾发生有“后觉”性。

2.社会矛盾量的增加对原有社会矛盾解决力量的挑战

一方面是社会矛盾发展迅速,往往是一个旧矛盾还没有解决,另一个新矛盾却又产生了,一些陈年矛盾被反复挖掘,反复提起;而另一方面则是政府改革趋势又在向“小政府”方面转化,编制办编制紧张,合并部门和块区成为大势(条线方面,许多条线委办局都已满编,并可能合并;块区方面同样有合并趋势,如上海南汇归入浦东,厦门鼓浪屿区归入思明区),而社会中可司专门处理社会矛盾的社会组织还没有充分发育。这样,社会矛盾量的增加与矛盾解决力量间就存在不匹配的情况,并且,这种不匹配越到“块”基层越为明显。

3.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发展对原有社会矛盾解决体制的挑战

一方面是社会矛盾复杂化,需要调动各种资源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则是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往往并没有主动承担针对某项社会矛盾解决任务的积极性,而单一部门即使想解决又感到解决资源和工具不够。由此展现出的现象是:越到高层,各部门越易互相推诿,往往是齐抓共管,变成了各不相管(例如互联网管理,宣传部与公安局可互推;再如养狗管理,各部门都可以说不归自己管);越到基层,块的基层执法,却又遇到体制资源障碍(七个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各序列部门往往是从自身角度,鲜有从事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内在动力。条块结合也远未完善,甚至还出现条制造了矛盾却由块来买单的情况。与此同时,政府社会矛盾的解决方法,还多用“摆平”,解决结果的信服力还不高。而即使是简单矛盾,法院诉讼程序复杂耗时,作为利益受损方往往由于得不到及时的正义,更加剧了矛盾的扩展。

4.社会矛盾的尖锐性加剧对社会矛盾处置人员内在本领的挑战

一方面是一些社会矛盾制造者拥有丰富的“斗争”经验和本领;而另一方面则是一线处理社会矛盾的基层公务员相当多却是直接从大学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考核的行政能力倾向的筛人结果是比拼“智力”和运气,而非实质经验和本领,形成了实践操作能力相对于考试能力的逆淘汰。社会矛盾的研究人员缺乏实践经历,往往理论脱离实际,理论研究置后。

三、面向解决社会矛盾的社会管理创新与政策调整建议

面对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新的特点及由之带来的挑战,我们应当对原有的社会矛盾解决处理体制、机制、方式进行相关政策调整,以社会管理创新推进社会矛盾的解决绩效。

(一)调整思路

如何理清政策调整思路,笔者认为先要明确这样几点:一是调整目标。调整目标在哪里,笔者认为,并不是要没有矛盾,事实上,社会间存在矛盾是正常的,和谐社会也并非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转型期矛盾生成高发有内在规律性,要将矛盾全部消灭并不可能,但是,却可以做到把社会矛盾的发生频率降低,把扩大化复杂化的矛盾消解或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二是调整原则。其一,调整要注重系统性的思路,要有系统的观点;其二,调整要考虑调整的起点,原有的体制、机制、政策既有障碍,也是一笔资源;其三,我国社会矛盾还没有到完全不可调和的程度,这是总体性的判断,是调整政策设计的出发点;其四,调整不能纸上谈兵,政策设计要考虑现实性,特别是要调动各方积极性。

在这样的基础上,在笔者看来,政府政策调整应宏观上基于以下思路:其一,政府应当先自我明确,不能成为矛盾的制造者或导火索;其次,面对矛盾,政府公权力要及时出现,要成为突发矛盾的及时调解者,但是,不一定次次都成为突出矛盾的直接调解者;再次,政府需要从自身角度形成适应解决社会矛盾的新的体制,让社会矛盾在政府序列中能有归口,并且条线对社会矛盾的处理热情并不仅仅建立于主动承担维护社会秩序的“道德感”,更在于其有内在直接的动力;最后,政府要在根本上消除社会矛盾的隐患,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还需要通过一整段时间去建立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秩序。

(二)具体建议

仍然必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工作方针的不动摇。从国外的角度来看,群众到广场和街道中进行游行,是完全正常的现象。但是,中国有特殊的国情。从现阶段看,我们要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仍须“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因此,“稳定压倒一切”仍然是工作的重要方针。这就意味着,现阶段政府的运动战仍然是需要坚持的做法,而不能取消。在社会矛盾仍然高频、复杂的背景下,社会发育既要持续推进、大力扶持,也要有所谨慎、合理调控,社会政策出台要平衡社会发育与社会稳定两者的互适程度。先解决社会矛盾外在的“标”问题,为“本”问题的解决赢得时间。

建立公共政策出台的社会矛盾风险评估机制。这指政府首先不能做矛盾的制造者,政府出台各项政策首先要有社会矛盾的风险评估机制。一种方案是可以以“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为平台,发挥人大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政协参政议政的内在功能,对有关政策在出台前进行风险评估。具体分工可以是,省(直辖市)、市、区(县)一级(重大)政策出台,须经同级人大进行政策社会风险评估讨论修正,作为政策出台的必经流程;市区各部委出台相关重要政策,须经过政治协商会议协商(政协是否有一票否决制可由各地决定)。另一种方案是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政府授权社会评估组织承担矛盾稳定风险评估职能,以保持矛盾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改善条块管理体制,变“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为“条块结合,块为主导,融条于块,条专块统”。其中,“块为主导”是指仍要明确“块”是解决社会矛盾的行动主体,要赋予“块”综合执法权,增加“块”解决不确定性问题所需的资源和工具(北京崇文区、上海嘉定区等已做了探索)。而“融条于块”则是指,条在基层的落脚点设置不要一刀切,要考虑到不同“块”地区具体矛盾的特殊性,从而允许块在基层人员编制既定的约束下,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对条落脚点的配置强弱提出不同的方案(具体实行中,可经过上级条块的综合确认)。而“条专块统”则指一方面,条同样也是稳定的某专项责任人,不能形成条出台有社会风险的政策,但是,稳定却由块来“买单”的现象;另一方面,在政策经过风险评估确定出台之后,条对块的工作要有专业考核,避免块出现权力过大,而尾大不掉、宏观调控难以落实的情况。

全面整治“街头官僚”。人们对政府的认识,通常最直接的感受是“街头官僚”。这里所谓街头官僚是指“处于基层或一线,直接与公民打交道的政府公务员。他们处于政策执行的末梢环节,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对公民实施赏罚决断。”[注]韩志明:《街头官僚的行动逻辑与责任控制》,《公共管理学报》2008年第1期。(笔者注:事实上在我国还包括了事业单位以及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垄断企业的基层员工)事实上,人们对政府的感知往往就来自于他们。例如,有车一族感知于马路上的交通警察的执法出发点,私营企业主、个人经商户感知于工商税务局的官员是否刁难,小商小贩和普通群众感知于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与态度,弱势群体成员感知于街道、居委会的关心与否,家长感知于作为事业单位中中小学老师是否势利、是否索取小恩小惠。这些与群众直接打交道的政府官员,官不大,但直接代表的却是政府的形象、社会的风气。政府要消解社会矛盾特别是官民矛盾,要大力整治“街头官僚”,以获得政府形象的优化。

以矛盾产生主体性作为基础标准重新梳理设计各项矛盾防范处理预案。一方面,要在现有预案设计以矛盾具体内容为主要标准的分类法,以主体性作为分类标准而新增设计预案,从而把握住不同具体矛盾发生背后更为直接的发生规律性;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加强案例挖掘,进一步尽力穷尽前往以具体内容为标的预案作为备选,以使预案更具有指导性、参考性、提示性。

扶持并发育能够处理解决社会矛盾的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责任,面对突发事件政府必须冲在第一线;但是,面对突出问题,“小政府”不仅无力事必躬亲,并且事实上,事必躬亲必然起不到预期效果。这时,应当扶持和发育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组织,让这些社会组织冲在突出矛盾处理的第一线。政府采用政府购买的方式,将社会矛盾的处理交付给民间社团,从而形成在社会矛盾处理中,政府打处理突发性社会矛盾“运动战”、社会组织打处理突出性社会矛盾“阵地战”的初步分工格局。

设计以引导社会观察为宣传重点的新宣传方案。运用讲座、论辩、大讨论等形式,探讨社会热点,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认知观,以消解不同主体因视角、出发点不同而形成的思想张力。在宣传策略上,不断地向公众释放政府(特别是级别更高政府)注重矛盾解决、维护社会公平秩序的信号,以让普通民众即使未解决自己所遇矛盾,亦看到解决社会矛盾的希望。同时,在青年社会化(青年成为社会主流人群)、社会青年化(青年对社会直接影响间接影响越来越大)的背景下,特别要重视对青年的引导。青年工作不能搞自娱自乐、搞自我循环,要敢于碰真问题,要敢于接触真正的青年群众。不能把与部分青年(体制内青年、体制外的“象征性”青年)的联系等同于与全体青年的联系。要通过对青年社会观察的引导让特别青年树立直接影响社会矛盾生成的“三观”:价值观、法律观、奋斗观。

建立简易诉讼程序。针对民诉程序复杂耗时,需要聘请律师支付成本,不利于将小矛盾进行简单化解,而又易引发或易通过小矛盾积累引发大矛盾的情况,可借鉴美国加州“小额钱债法庭”,设计简易性诉讼程序。在这一程序中,每案只需付极小费用,法庭可强制让当事人亲自上庭办理,并带好自己证据、证人;不提供标准程序;不允许聘请律师。法官可由律师和退休法官担任。[注]陈纪安:《最生动的12堂美国法律课》,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从而降低诉讼成本,通过法律生效手段,直接化解基层矛盾。

完善社会管理相关部门功能。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社会的行政管理没有部门统一主管,而在基层社会矛盾难题各部门互相推诿,政府各部门社会建设项目甚至要靠“道义感”来支撑,社会秩序建立重视与否往往直接随政府领导改变,为改变这种情况,中央决定在原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基础上设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统一司社会管理职能。我们认为,当前应当进一步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明确定位,其职能应当突出下述一些方面:一是发现并尽力消灭社会矛盾发生的导火索;二是处理或指导处理突发生、突出性社会矛盾事件;三是加强社会矛盾研究并训练社会矛盾一线处理者;四是推动构建或直接构建社会建设、社会和谐所需的要件(一段时间可提出清理社会秩序建立障碍因素)。这需要进一步整合现有的人口、信访、调解、精神文明、志愿者、城管、社会救助、安全生产等有关资源,同时还要补上当前较少涉及的社会援助、政府社会事业购买发包、历史遗留问题赎买解决、社会矛盾调查发现研究、社会动员等功能,并将上述的职责定位建议细化,在条件成熟时还可内设突发事件处理办公室,某疑难问题处理办公室,以使之能直接整合相关资源,全责从事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形成社会快速动员体系。政府以自身信息化、组织化为手段,形成快速应对社会矛盾的动员体系,一是快速通知体系,通过全民手机实名制入网形式,建立快速通知体系,并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组织部门信息库进行复合,进行号码分类,备不时之用;二是组织体系,以社会志愿者为主体,建立一支能应对突发事件的群众快速响应队伍,以群众力量化解群众问题。

综上,社会矛盾的产生既与其作为矛盾普遍存在的规律性有必然的联系,但其高发也与转型期利益变革的现实状况直接关联,解决社会矛盾远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但是,可以通过社会管理创新相应的方式方法,降低社会矛盾发生的频率和扩散程度,同时,通过对市场负功能的校正和对社会秩序的建立,让矛盾得到最大限度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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