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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搜集的资料看,美国等发达国家主要从严格农机产品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化产品质量责任两个方面,来保障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早在20世纪初,美国就建立了农业安全委员会,其后美国农业工程师协会制定了多种农机安全技术标准,法庭审理农机事故案或投诉就以这些安全标准作为依据。美国于1964年6月实施标准ASAER275-改进农业机具的安全,1964年12月实施标准R280-改进农用拖拉机的安全,1968年12月成为美国农业工程师协会采用标准-ASAES318.6,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美国联邦政府1970年颁布、1974年4月8日生效的《职工安全与健康法》,内容多涉及农机安全生产监管,以保护农业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在美国,农机制造商要为每台主机购买产品责任险,并供应零配件。经销商除代理制造商销售产品外,还从事零配件销售、产品租赁、维修保养和对各种新机具进行推广演示、组织各种专业服务(如耕地、播种等)以及对机手进行培训,为机手购买保险,并规定只有培训到合格才能购买保险。
日本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机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造成了许多安全事故,影响恶劣。为此,日本制定了有利于农机产品改良和推广的官方鉴定制度。从1962年起,农业机械研究所成为日本农业机械鉴定的唯一官方机构。农业机械检测和鉴定分为现场检测和实验检测,其内容包括评价性能特性、生产效率、工作质量、噪声和震动、可靠性和耐久性、维护和操作性、使用安全、用户守则以及与经济性相关的项目等。严格的质量检验鉴定制度,促进了农机产品质量大幅度提高。韩国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根据农机生产者或进口者的申请,实施农机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检验,贴附检查合格证。
英国1946年开始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立法。1956年7月英国议会正式通过《农业工人安全、健康和福利法》,在该法制定前后还制定了一整套的安全防护和操作规则的技术性规定,授权法官来制定规则和发布禁令。1987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产品责任指令”,实行严格的农机产品责任制。
日本及欧州等发达国家都将农机产品的质量保证、检测、控制等内容列入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中,保障了农机作业安全性。可见,严格的农机产品责任法,也是确保农机安全技术标准的严格执行,使产品责任法和安全技术标准相互配套。
(1)推行免费管理。目前,北京、上海、陕西、青海、宁夏、大连、青岛等地实现了农机免费管理全覆盖,将牌证发放、安全检验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实施农机保险补贴。北京、江苏、上海、陕西已全面开展了政策性农机保险,浙江、安徽、山东、福建、四川、广东、山西、青海、新疆、宁波等9个省市正在积极进行试点工作。保险补贴额:北京补贴70%以上,江苏补贴50%以上,上海补贴30%以上。山西财政预算安排550万元、上海市和陕西省预算安排300多万元用于保险补贴。
(3)开展信息化服务。江苏、湖北等省与中国移动公司合作,建立“平安农机通”信息服务系统,吸纳广大农机手(或农机互助保险会员)和农机系统干部职工加入“平安农机通”。通过“平安农机通”信息服务系统,定期向机手提供信息、发送安全宣传短信,加强了农机监理机构与机手的联系,提高了宣传效果。
(4)建立联合执法机制。2013年4月,重庆市农委、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公安驻农机交通安全警务室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各区县公安局交巡警驻农机交通安全管理警务室。警务室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公安交巡警和农机监理站所负责人担任;设工作人员4名,由公安交巡警2名民警(警力紧缺的至少确保1名)和农机监理站所2名农机监理人员组成,业务上接受公安、农业(农机)部门的双重领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参照组建公安驻农机警务室。组建公安驻农机警务室是新形势下强化拖拉机路面管理、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重要手段,是公安、农业(农机)两部门整合管理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的一项重大工作机制创新。
(5)开展农机互助保险。陕西、湖北省以农机安全协会为平台,开展农机安全互助保险已分别达到5年和4年,实施效果良好。湖南省农机部门2013年已正式成立农机安全协会,农机安全互助保险工作亦同时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