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榕津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思政教研室,福建 厦门 361021)
清政府对华侨的政策经历了由严禁到主动保护的过程,对此学者大都认同。然而,华侨的范围比较大,其中包括华工与华商等。目前学者极少有文章单纯就晚清政府对华工的保护进行阐述,对华工的种种保护措施效果如何,也甚少有学者论及。本文就针对这一方面进行相关的论述。
猪仔贩卖者贩卖猪仔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对金钱的追求。咸丰五年(1855年)温彻斯特致包令文中指出:“只要外国对中国移民的需求,能由从中国自动出洋的自由移民来满足,并以此数为限,中国土著人口贩子的行为还不致过于猖狂,事情还不致于太糟。可是一旦有外国大船大批涌到中国招工,并且不惜付出巨大代价只求招到的人多,对苦力的需求和为招到他们而付出的价钱交替上涨,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对贪婪的人口贩子和职业拐匪形成强大的刺激和诱惑,使他们不顾一切加紧从事拐贩人口。”[1](P133)咸丰六年(1856年),包令致拉包契里文中也曾指出:“贩卖人身的庞大利润,和外国人为取得移民劳工而提出的金钱诱惑,自然会招引来一伙品德最坏和最无价值的苦力掮客和贩子。”[1](P150)对于猪仔贩卖者,咸丰九年(1859年)广东巡抚柏贵、南海和番禺两县知县及两广总督劳崇光都曾单独或联衔发布告示,对猪仔贩卖者进行严惩以保护华工出国的自愿性,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活动。据海尔致温彻斯特报告中指出,“上月21日 (11月21日),以拐略内地人口出洋罪名被中国官方处斩的7名犯人的头颅,装在笼子里,从广州送到珠江航道中黄竹岐以下一座岛屿上高悬示众。上月25日(11月25日)劳崇光总督所派弹压拐匪活动的军官保安吉统带战船三只到达此地。”[1](P243)然而,在金钱利益面前,这些严厉的措施仍然无法有效地制止猪仔贩卖者活动。据咸丰十年(1860年)驻广州外国领事对劳崇光答复荷兰领事 (范德荷文)第二次来文中指出:“本领事查美国领事之意,似以为拐骗之弊一时尚难消除,盖因目前在黄埔招工人员为取得劳工而付出之金钱数目甚为巨大也。”[1](P275)同年,温彻斯特致卜鲁斯文中也指出:“近来在黄埔一带又出现新情况,那些在澳门活动的古巴招工人员再次活跃起来。听说他们付给拐匪的人头钱又提高了,现在已达到每拐一名猪仔,给银95元的高度。”[1](P344)在利益的趋使下,他们不惜利用法律的空缺铤而走险,美国众议院第657号法案附件中指出:“这些从事苦力贸易的人,已经懂得在驻有领事的合法口岸,要执行一些法律的规定,所以他们把船开到 (未经开放的)不合法口岸,在那儿装运苦力,以规避(这些法律规定)。”[1](P72)具体的事例也证明了这一点。咸丰十年(1860年)温彻斯特致卜鲁斯文中所提到的米心札号事件,“前于1859年12月26日呈文中报告我曾亲去黄埔航道中的外洋船淀泊场就地进行调查,并且作出推论说,拐骗猪仔行为整个说来已见减轻,尽管总督布置在那里的巡船并不怎样中用。我现在不得不抱歉说,我的结论下得太早了,太草率了。西班牙的招工人员已经与各猪仔屯船签订价值达五十万元银币的合约。这些屯船是米心札号 (美国)、葛福那莫敦号(美国)、拜尔尼尔号(美国)、吉第先逊号(美国)、来福扬基号(美国)和芬尼克赤纳号(欧登堡国船)。承包价值如此巨大的贩运猪仔苦力生意的商人,要想如数招足猪仔,并把他们发运出洋,毫无疑问必然要去刺激鼓动猪仔贩子和拐匪加紧展开拐骗活动,因而在短短两三天之内,已经有18份要求找回被拐亲人并取缔拐骗的禀帖,通过统领衙门委员送交两广总督劳崇光。”[1](P248)
综上所述,虽然晚清政府意欲通过严惩猪仔贩卖者以达到保护华工出国的自愿性,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猪仔贩卖者依然铤而走险。
随着鸦片战争的爆发,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外军事实力悬殊,导致苦力贸易存在,也导致了清政府无法很好地禁止猪仔贩卖。据咸丰十年(1860年)劳崇光致英法联军统领衙门委员札中指出:“如任令外国屯船泊在黄埔收受被拐猪仔,实于查禁拐骗人口之弊大有不便。本部堂已将此层向美国领事明白指出,并行文札知各国领事在案。现据各国领事先后复称,均愿遵章办理。而刻下黄埔仍有外国屯船满装中国之人,此实与本部堂前此申明之意甚不相符也。本部堂屡次札知美国领事,请其与本部堂所派委员协办查讯,而裨领事并无认真办事之意,遂致不愿出洋之良民骨肉分离,受累无穷。此不仅有背本部堂保民之心,而招工章程甫经定立即有纷更,亦非本部堂所应许也。”[1](P273)随后,劳崇光致华若翰照会中也提到,“当经本部以向来匪徒敢于拐骗良民,皆恃长洲等处泊有墩船接收,是墩船即为匪徒拐骗之机,已无疑义。且黄埔长洲远在海面,墩船浮泛无定,而拐匪诱人之术层出不穷,中外官弁均难稽查,仍不免拐骗等弊,应一体在省设立公所,按照英、法国原定条款输出,业经札复合众国裨领事照办在案。何以一月有余,裨领事并未照办,且仍准合众国船在长洲湾泊接收猪仔,以致中国民人纷纷来本部堂禀诉,被内地匪徒拐去子侄兄弟等,卖在长洲合众国船上,强压仓底等情。本部堂连次委员并札知裨领事会同前往长洲,查明各合众国船上,果有华民多名。”[2](P192)以上两份资料分别是劳崇光针对米心札号事件给英法联军统领衙门委员的信札及华若翰的照会,其语气充满了无奈及对美国领事不配合的不满。与此同时,英法联军驻广州部队司令官致各国驻广州领事的文件中也针对此事指出,“我们充分意识到,两广总督殷切希望禁止拐贩人口,并使之制度化一事,不是联军司令官所能办好,而是须由各国领事官,请你们共同商定旨在最有效地纠正拐贩人口弊端的措施。这已是两广总督为禁止拐贩人口所作的第二次呼吁。第一次他在致各国领事的札文中,宣告建立自由移民出洋制度,并请各国领事饬令本国侨民遵守新定的章程。现在看来,总督新定的章程仅有部分业已遵行。虽然有些参与黄埔苦力贸易的外国人,依从领事当局的劝告,不再经营这种非法的生意,但另有些外国人毫不理解允准移民出洋的重大意义,并且公然干犯他的禁令,继续通过拐匪收买猪仔苦力,把他们关押在上面提到的那几只屯船上。”[1](P303)
综合上述资料可见,外国侵略势力恃强凌弱,置晚清政府所颁布的贩卖猪仔禁令于不顾,仍然与贩卖猪仔者相勾结。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晚清政府一直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因此在实施一些政策时不得不考虑外国态度,不敢太过强硬。这一点在咸丰八年(1858年)美驻厦门副领事多迪致列卫廉函中有所体现:“关于苦力贸易的通知,我曾与厦门中国道台阁下亲自会谈过,他承认对这一贸易甚表关切,切盼加以禁止。道台对由他本人采取行动方面,还有一点犹豫不决,我从一些暗示推测,这是由于害怕做出英国所不同意的事情。”[2](P48)此外,咸丰十年(1860年)梅辉立致巴夏礼的信件中就清朝官员如何处理芬尼克赤纳号一事中也指出:“我向中国委员们说明芬尼克赤纳号船上目前的情况,并强调指出,他们所奉的严格命令是必须上船。他们答复说未得船上同意,他们不会上去。他们得到命令,不得与任何国家失和,而且他们也不得用武。”[1](P293)
当然,清朝官员的腐败也是对华工保护存在局限性的原因之一。咸丰十年(1860年)卜鲁斯致罗素文中指出:“两广总督手下找不到有能力和决心,并且能够坚持原则的官吏,来对付与贩卖苦力有利益关系的外国商人和船主们恃强横行施展诡计。中国官吏是易于为金钱所收买,或者屈服于压力的。”[1](P346)同治十一年(1872年),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致外交大臣格兰威尔文中也提到,“中国政府终于为了制止澳门的奴隶贸易而作了一些事。可惜它的这一步行动,也象往常一样,不免受到不可救药的腐败无能的阻碍。”[1](P461)
综上所述,由于晚清政府的软弱与官员的腐败,而导致在保护华工时无法很好地达到预期目的。
清朝官员会上船查问华工是否自愿出国,这本是为了杜绝其被拐卖而采取的措施。然而,贩运华工者往往会通过对被拐华工进行毒打、威胁等手段,使华工在面对清朝官员查问时不敢承认自己被拐,而是表明自己乃自愿出国,从而使这种保护措施无法奏效。“当时取缔贩运猪仔之办法,以询问本人是否甘愿为扼要之举,无如此辈罪恶通天,预布陷阱,幽禁客栈密室之中,以毒打为逼令甘愿之手段,观乎庄笃坎之经过可以知矣。殆所谓法一立一弊生者乎。”[3](P27)咸丰十年(1860年),梅辉立关于黄埔苦力贸易的备忘录中的米心札船事件也反映了这一情况。“这些猪仔贩子或猪仔头带来交给比道的猪仔苦力,都是自己声称情愿出洋的人。可是据比道说,猪仔头对大多数受害被拐的人使用了极其残酷的暴力逼迫。看来猪仔贩子把两类人供应给收买猪仔苦力的外国屯船。一类是真正自愿出洋的人;另一类则是拐骗来的,其中有许多受过拷打和刑逼。”[1](P287)同治十年(1871年),香港代理总督怀特斐尔德也曾致文金伯莱勋爵,“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怀疑,从澳门出洋的苦力大部分都是拐骗来的。这些人全都是通过人口贩子或职业拐匪——苦力们的同国人——之手收罗来的。他们个个受到威迫恐吓,不得不向盘问他们的澳门当局表示自愿出洋。”[1](P412)
由此可见,虽然晚清政府意欲通过上船查问的措施保护华工出国自愿性,然而由于华工往往受到猪仔贩卖者暴力威胁而使这一措施未能有效地达到其预期目的。
总而言之,虽然晚清政府采取种种措施对华工出国的自愿性进行保护,但是猪仔贩卖者在经济利益趋使下会继续铤而走险。外国侵略者恃强凌弱,置清政府所颁布的贩卖猪仔禁令于不顾。清朝政府及官员腐败无能以致无法有效地对华工实施保护,还有华工自身受到暴力影响而未敢承认自己并非自愿出国等多方面的原因,从而导致晚清政府对华工出国自愿性的保护没有较好的实效性。
[1]陈翰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2辑)[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陈翰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3辑)[M].北京:中华书局,1980.
[3]陈翰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5辑)[M].北京:中华书局,1984.
[4]刘莲芬.试论清政府保护旅美华侨政策的局限性[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01):6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