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鹏
(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科教信息中心,郑州450002)
虚拟社会对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现实中的社会组织看到了由此出现的发展机遇,纷纷开始选择互联网作为其生存、发展和壮大的新型载体。“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技术革命,正在加速重造社会的物质基础。”[1]随着各种社会组织从现实到虚拟的嬗变,网络社团迅速成长,影响力日益凸显,已成为虚拟社会乃至现实社会中的重要社会现象。社会团体存在的先天性制度供给不足,导致其在现实社会中面临多重困境。网络社团延续了这种局面,并且在互联网自身特点的催化之下,遇到了更为严峻的非制度化生存环境,衍生出多种乱象,给虚拟社会乃至现实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带来了负面影响,引发出关于规制网络社团非制度化生存乱象的诸多思考。
网络社团最大的非制度化生存危机来自没有合法的身份,由此带来的运作资金短缺,造成了网络社团自身举步维艰。公益性是网络社团最为显著的特点,但是为了摆脱制度因素带来的困扰,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网络社团运用了多种手段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不仅包含经济利益,还包括政治、社会等多个方面。过多的注重利益追求,使网络社团逐渐偏离了公益性初衷,在社会实践中出现了利益大于公益的异化现象。一些网络社团在开展社会活动之前,首先考虑的不是用志愿者精神服务于社会公众,而是关心能否赢得良好的社会效应,扩大社团在各个社会层面的影响;或是考虑能否引起政府的关注,从而有助于社团在开展活动时得到政府的支持,并在一定程度上获取较为合法的官方认可。网络社团的非制度化生存,使它们的正常运转面临着严重的资金匮乏。一些网络社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采取非正常渠道募集资金,游走在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的边缘。也有部分网络社团不把捐助者的款物完全用于公益活动,而是采取商业化运作的方式力图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变公益活动为谋取经济利益的途径,甚至不惜采取欺瞒、造假的手段刻意回避公众的监督。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非常容易导致公益腐败,这印证了P·B·弗斯顿伯格的观点:“在非营利机构中工作的人的行为,常常可以用脚踏实地和无私奉献来解释,但是,强烈的而且常常是自私的情绪也会起重要作用。你在非营利界可以发现,野心勃勃、独裁专断、自私自利、玩弄权术等也是屡见不鲜的。”[2]
网络社团所提供的社会服务并非以全体社会成员、所有社会阶层为服务对象。它们通常会根据组织内成员的构成情况来规划实践活动的指向,按照绝大多数成员的价值取向制定服务宗旨。所以网络社团代表着特定行业、特定群体的利益,导致其服务对象的主体结构失衡,使它们的社会服务具有一定的伦理局限性。虚拟社会没有为网络社团建立制度化的意见表达渠道,它们无法把特定群体的各种诉求及时反映到公共决策体系当中,这就会促使网络社团更加注重组织群体,不自觉地把组织群体置于社会集体之上。虚拟社会的公共舆论空间是开放的言论市场,汇集了不同的观点和声音,存在严重的言论分裂现象。不同网络社团的意见表达代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由于各自的宗旨理念、群体价值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它们的言论和意见往往会相互抵触、相互排斥,不会顾及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造成网络舆论混乱无序。如果政府的公共决策没有惠及到网络社团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甚至损害到该群体的利益,网络社团会以组织的名义发起公开讨论,引导网络舆论向有利于它们的方向发展。这时网络社团往往已经进入“集体无意识”和“集体不负责任”的状态,根本不会着眼于社会大局,更多的是在考虑如何维护组织群体的利益。“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且频繁地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看法。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3]网络社团用网络舆论对政府施压,一旦失控将会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稳定与安全产生严重威胁。
宪法赋予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力,但是国家对于网络社团成员的具体社会实践活动缺乏制度化的管理。网络社团存在于虚拟社会中,现实中的制度规范、行为标准被明显弱化,网络社团成员的自主意愿成为各种社会活动的主导因素,注重个人在实践中的体验和感受,造成社会责任感淡化。虚拟社会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经常会诱发网络社团成员出现自主意愿过度表达,一些在现实社会中被各种制约因素束缚的个性和心理逐渐显现,他们根据自我情感的需要随意加入网络社团,在个人意愿表达受阻时又会随意退出。一些人同时属于多个网络社团,他们凭借互联网的虚拟性,以多种不同的人格和心理参与不同的社团活动,增加了网络社团的不稳定性。虚拟社会的去中心化特点,使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意见领袖。一些网络社团成员为了让自己的观点得到社会的认可,通过自我赋权把自己塑造为意见权威,压制不同的声音和意见。在权威管理制度失效的情况下,网络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的约束力也较为有限,社团成员的个人感受会得到强化并变得更加敏感,所属社团的内部管理制度同样会被忽视,来自同一网络社团的不同意见也会遭到攻击和打压。就连高度推崇结社自由的法国社会学家托克维尔也发出警告:“即使说结社自由没有使人们陷入无政府状态,也可以说它每时每刻都在使人民接近这种状态。”[4]网络社团成员参与社会活动,本就希望让个人价值获得社会认同,在参与社团内部的讨论中,部分成员为了让自身观点获得群体的认同,会以极端化的语言吸引他人的注意,使个体的非理性情绪扩散至社团群体,导致网络社团陷入群体非理性状态,产生半真半假的非理性表达效果。
网络社团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和随意性,组织结构较为松散,内部管理制度也不够严谨和完善,更大意义上属于道德和精神层面的自律范畴。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网络社团及其成员的自律效果并不理想,自觉性和主动性明显不足,经常会故意忽略社团存在的问题,或是为自身的错误寻找客观理由。但是网络社团是怀着服务社会的目的产生的,它们对自身的道德内涵定位很高,网络社团成员通常会将传统文化、主流文化推崇的一些精神品质,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评判标准和行为判断标准。当社会中的某些行为或事件违背这些标准,网络社团及其成员就会作出强烈反应,它们会以传统道德、公众利益和主流价值观卫道者的身份,发动大范围的社会审批,捍卫社会道德与诚信的热情与决心远远高于现实社会。然而,由于他律的缺位和自律的不足,网络社团经常走入非理性的误区,成为社会规范与道德的摧毁者。网络中的社团组织绝大多数是草根组织,社会转型期中的阶层冲突,使网络社团对社会不公平现象有着强烈的抵触情绪,特别是政府行为主体的行为失范现象,最容易让这种情绪受到催化并放大。作为参与社会管理的新生力量,网络社团不仅是此类事件的发现者,而且是事件深入发展的推动者。网络社团会利用互联网实施社会动员,在进行批判指责的同时发泄不满情绪,使社会矛盾激化,加重社会整体的焦虑心态,导致社会风险爆发频率加快。
互联网带来了网络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倒逼政府转型去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面对网络中尖锐的意识形态斗争以及多种异质文化剧烈冲突带来的多元化社会思潮,政府不得不站在维护政治安全需要的角度,严谨周密地去考虑如何才能让网络社团有序地参与社会管理,帮助政府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随着社会转型期中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向网络空间聚集,网络舆论已经让政府感受到了巨大的社会压力,频繁发生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更是对社会安全、政治安全产生了冲击。政府难免会担心,如果给予网络社团未经充分论证的制度和政策,在虚拟社会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其他辅助管理制度明显缺失的情况下,是否会在本就自由化思潮泛滥的网络中引发结社自由的滥用,导致网络群体事件演变为网络政治动员,进而威胁到国家的政治安全。事实上,一些具有明确政治目的和带有政治色彩的网络社团,从中东北非政权更迭中得到启示,正在利用互联网进行结社串联,采用制造网络群体事件、网络游行示威、网络虚假言论等方式,试图通过互联网颠覆国家政权。国外的一些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地用公益性网络社团的形象,在社会活动中实施着价值观输出与宣传。鉴于互联网复杂的社会环境以及现行的制度环境,我国对虚拟社会的管理尚处于探索阶段,网络社团又属于近年来出现的新生事物,政府必须着眼于政治安全的需要,全方位地对网络社团进行制度供给,而不是盲目地满足公众的需要。
网络社团的兴起加速了现代政府的转型,帮助政府从社会性的事务中抽身,逐渐由“划桨者”转变为“掌舵者”。然而部分政府机构却延续着传统的社会管理思想,认为网络社团使国家权力被严重分散,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管理格局。这些政府机构局限于部门利益,不愿意为网络社团提供规范的制度化生存环境。英国学者蒂姆·约丹说:“网络的通讯能力去除了许多来自身份等方面的不平等,使许多人可以(在网上)与另外很多人进行沟通,从而使传统的负责公共决策的官僚体系受到冲击和改变。”[5]另一方面,网络社团强势的网络舆论,迫使政府部门对政策进行修改,让相关部门感觉形象与公信力受到了双重损害。网络社团所形成的群体性意见,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政治体制改革,但是也触及到了某些政府部门的利益,使部分政府部门产生了抗拒心理。还有一些网络社团本身就是政府机构的延伸,代替政府部门行使着管理职权社团的领导人由政府直接任命,在历史渊源、管理体制、人员构成等多个方面与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政府部门没有意识到政府职能转变的真正意义,只是担心如果完全实施政社分离,给予网络社团充分的制度化生存空间,本部门的权力会受到缩减,部门利益会受到损害。结果却造成那些本该由公民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责,在政府部门的强行承担之下管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同时人为因素造成的制度供给不足,也阻碍了网络社团的健康发展。
社会团体毕竟源自于西方的文化理念和社会背景,与我国的社会现状、文化内涵存在一定差异。网络社团是近几年伴随着虚拟社会的高度繁荣出现的新兴产物,它的落地和发展并没有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完成时间、空间、历史、文化等全方位的对接。政府与社会公众普遍对网络社团缺乏了解,不清楚网络社团的定位与作用,就连社团成员也对社团的组织使命、服务宗旨理解不够透彻。在内部社团文化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外部社会环境的文化氛围不足自然也就无法避免,这使得各个社会阶层都没能意识到为网络社团提供制度化生存环境的必要性。受到虚拟社会社团文化氛围不足的影响,网民的综合素养没有和公民社会的发展同步演进,直接导致了部分网络社团自身也对此缺乏重视,它们甚至没有明确的章程和宗旨,仅仅是针对某一社会热点事件临时设立,或是围绕某一具体问题自发形成,伴随着事件和问题的妥善解决,网络社团也随之消亡。整体文化氛围的不足,导致网络社团在虚拟社会中的认可度不高,网络社团没有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在一些网络舆论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传播当中,网络社团让政府与社会公众更多地感受到它的负面作用,少数带有犯罪性质的网络社团对社会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引发了人们对新型犯罪组织的担忧,导致部分社会公众把网络社团与秘密非法结社划上了等号。这种情况也和政府、网络社团缺乏对外宣传有关,在整个社会大环境中没能培育起社团文化、公益文化、志愿者精神。由此可见,整体文化氛围不足与内部文化内涵不深,是造成制度供给不足的原因之一。
网络社团的非理性表达多出自无序的网络政治参与,非制度化的意见表达渠道和互动沟通渠道,是诱发这种乱象的最大因素。因此,政府应针对网络社团构建制度化的网络政治参与平台,使网络社团的政治表达能够及时进入公共决策的视线范围,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倾听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由于网络社团贴近基层公众,它们所反映的问题和观点,通常具有一定的阶层代表性,政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为网络社团提供制度化的意见表达渠道,并建立长效化的互动机制。有了制度化的保障措施,政府不但可以有效地搜集基层民意,而且可以引导网络社团有序地进行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地进行意见表达。为了提高网络社团政治表达的有效性,政府应加强对网络社交空间的管理,引导网络社团的领导人充当舆论把关人角色,尽量甄别、化解内部的非理性表达,在社团内部形成良好的政治参与氛围。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借助双向互动渠道,为网络社团主动设置议程,让它们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去考虑问题,防止因网络舆论的走向出现偏差而对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产生冲击。与此同时,政府应注重提升网络社团的网络政治素养,充分发挥主流政治文化的引领作用,把参与网络政治的过程转化为网络社团及其成员提高网络政治素养的过程,使他们真正意识到:“成熟的主体应该具备较高的民主素质,既要有强烈的参与精神,又要具备参与的程序和技巧;既要有明确的权利和利益意识,还要有严格的法律观念等。”[6]
加强网络社团制度化管理体系建设,不是为了束缚和压制网络社团,而是为了规制因制度供给不足产生的多种乱象,帮助网络社团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从管理、治理走向共同服务。虽然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享有结社自由的权利,但是长期以来,政府从现实社会的需要出发,为社会团体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登记和准入制度,而没有对社会团体具体的社会活动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加强制度化管理体系建设,应立足于现实与虚拟的高度契合,根据信息社会的实际状况,完善现有的社会团体管理制度,并将其覆盖范围延伸至虚拟社会,从法律上赋予网络社团合法的身份地位,尤其是要把隐性网络社团纳入管理体系之中。为了进一步提高制度化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应对网络社团实施分类管理,按照类别和性质分别制定出不同的管理标准,建立虚拟社会领域的社团准入机制,帮助网络社团明确其定位和作用。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网络社团在实践活动中的混乱无序,还需要对网络社团的日常运作及其成员的社会活动制定行为规范,督促网络社团逐步完善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建立自律体系,增加网络社团在资金募集、物资发放等方面的透明度,防止出现公益腐败现象。与此同时,政府应加大政社分离的力度,主动从一些公共服务领域中退出,逐步向“有限政府”转型,把部分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职能交由网络社团承担。网络社团通过参与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向社会提供众多服务,承担一些政府部门不该做或做不好,企业做却未必有效的社会事务”。[7]
网络中的公共危机传播,通常具有反权威传播的特征,社会公众对政府在危机传播中的言行高度怀疑、抵触和否定。正是一元化的危机应对体系造成了这种局面,以政府为主导的危机应对体系,对当前突发性的社会问题已经很难实施有效地整合与管理,继续依靠政府的单方力量只会导致更大范围的政府失灵,促使危机向深入化发展。处于非制度生存环境下的网络社团,会在多种因素的催化之下成为公共危机传播的重要助推力量。这就需要政府加以引导,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新型危机应对体系,不但让网络社团转变为危机应对化解的有效途径,而且能够以此来规制网络社团在危机传播中的失范言行。网络社团可以用中立的第三方身份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感,将促使网络社团高度重视自身在参与危机应对过程中的言行,基于客观事实的严谨态度、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大局意识,会逐渐内化为网络社团的行为准则。为了更好地应对公共危机,政府还应加强社团文化的建设和供给,提升虚拟社会公众对网络社团的认知和认可。在此基础上,引导网络社团发挥在某些专业领域的特长,让他们站在专业角度去化解各种猜疑,帮助政府尽量消除因非专业性的官方解释所造成的误解。网络社团不仅在危机应对体系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可以成为危机预警机制中的重要环节。网络社团服务对象主要是普通社会阶层和弱势群体,他们更容易发现各种现实社会问题和潜在的社会风险。网络社团在发挥自身化解矛盾作用的同时,应把信息及时反馈给政府并督促问题的解决,而不是放大社会危机。通过加强危机应对体系建设,网络社团的正面作用可得到强化,社会危机也可得到最大限度的抑制。
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是政府转变职能以及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必经之路。网络社团的一些失范乱象,归根结底是非制度化生存带来的后果。因此,对网络社团加大制度供给与创新,将会促使其不断走向成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将呈现出良性互动的状态。
[1]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夏铸九,王志弘,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1.
[2]P·B·弗斯顿伯格.非营利机构的生财之道[M].朱进宁,赵永仁,程尔晋,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91:97.
[3]凯斯·桑坦斯.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黄维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0.
[4]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17.
[5]Tim Jordan.Cyberpower:The Culture and Politics of Cyberspace and the Internet[M].London:Routledge,1999:82.
[6]施雪华.政治科学原理[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176.
[7]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M].周敦仁,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