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红旗渠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策略

2013-04-06 01:23赵向华
关键词:红旗渠文化景观世界遗产

赵向华

(安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中原经济区建设】

论红旗渠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策略

赵向华

(安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突出的普遍价值”是衡量某遗产能否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基本标准。实践中,它不仅要求遗产满足相关的具体要求,还要求其真实性得以证明,且存在有效的保护管理体制。红旗渠申遗的关键即在于证明其“突出的普遍价值”。因此,首先应确定红旗渠以“文化景观”类遗产参加申报的方针;其次要在理论领域深挖红旗渠精神的内涵及其普世价值,以证明其真实性;此外,还需科学规划论证,以建立针对红旗渠的有效的保护管理体制。

红旗渠;世界文化遗产;申遗

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的红旗渠,是河南省林县(今林州市)人民20世纪60年代在太行山悬崖峭壁上建成的一项大型水利工程。2006年,林州市启动了红旗渠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前期工作。在2007年全国“两会”上,相关提案被再次提出并广受关注,红旗渠申遗一时间成为国内民众热议的话题。目前,申遗的国内外环境已发生显著变化,红旗渠申遗之路困难重重。如何使红旗渠在持续升温的“申遗热”中脱颖而出,理应成为相关社会各界深思的问题。然而应当看到,如今有关红旗渠申遗的理论研究几近阙如,反映出学界对红旗渠申遗并未给予应有的关注。有鉴于此,本文拟参照世界文化遗产的评价标准,结合红旗渠实际情况提出建议,以抛砖引玉。

一、世界文化遗产的评价标准

当前世界遗产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文件是制定于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下文简称《公约》)。其目的是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将文化遗产分为古迹、建筑群和遗址三种类型。其中遗址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由此可见,是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是判断一项遗产能否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基本标准。

《公约》文本并没有对“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含义加以阐释,实践中由其执行机构——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制定《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来完成。根据2011年版《指南》第49条,“突出的普遍价值”是指,遗产的“文化和/或自然价值是如此罕见,超越了国家界限,对全人类的现在和未来均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因此,该项遗产的永久性保护对整个国际社会都具有至高的重要性”。

《指南》进而规定了“突出的普遍价值”应包括的三个要素。一是具体标准。其第77条规定,所申报的文化遗产只有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才有可能被认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创造精神的代表作;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能为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是一种建筑、建筑整体、技术整体及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是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者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由于不可逆变化的影响变得易于损坏;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二是真实性。其第78条指出,只有具有完整性和/或真实性特征的遗产才可能被视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第82条对遗产真实性的判断标准做出规定:“依据文化遗产类别和其文化背景,如果遗产的文化价值(申报标准所认可的)之下列特征是真实可信的,则被认为具有真实性:外形和设计;材料和实体;用途和功能;传统,技术和管理体制;方位和位置;语言和其他形式的非物质遗产;精神和感觉;以及其他内外因素。”三是遗保护管理体制。其第96条指出,“世界遗产的保护与管理须确保其在列入名录时所具有的突出的普遍价值以及完整性和/或真实性在之后得到保持或增强”,要求缔约国应在申报文件中充分描述遗产的“边界范畴”。此外,“只要有必要,就应设立足够大的缓冲区以保护遗产”。关于管理体制,《指南》要求“每一个申报遗产都应有合适的管理计划或其他有文可依的管理体制,其中需要详细说明应如何采用多方参与的方式,保护遗产突出的普遍的价值”。第111条中的有效管理体制内容包括:各利益方均透彻理解遗产价值;计划、实施、监管、评估和反馈的循环机制;合作者与各利益方的共同参与;必要资源的配置;能力建设;以及管理体制运作可信且透明。

二、红旗渠的申遗策略

红旗渠申遗的过程可以视为一个以世界文化遗产的评价标准为指挥棒,不断地进行自我审视、自我评价、自我发掘和自我完善的过程。

首先,要确定红旗渠遗产的类型。明确以何种类型的遗产参加申报是红旗渠申遗面临的先决问题。结合近年来世界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建议红旗渠以“文化景观”类遗产参加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相对讲,“文化景观”在世界遗产保护中还是一个新概念。《公约》规定,世界遗产包括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混合遗产三类,而没有专门设定“文化景观”这种遗产类型。尽管“文化景观”的提法可以追溯到1992年,但实践中它往往被纳入“园林景观”范围之内。2004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发布一项报告,首次将“文化景观”作为独立遗产类型加以界定。之后世界遗产委员会2005年版《指南》附件中规定“文化景观”可以作为独立类型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根据2011年版《指南》,文化景观“属于文化遗产,代表着‘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它们反映了因物质条件的限制和/或自然环境带来的机遇,在一系列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内外作用下,人类社会和定居地的历史沿革”。由此可见,红旗渠是符合“文化景观”特征的,权威专家的观点也印证了这种理解,我国著名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清华大学吕舟教授认为红旗渠属于“文化景观”这种遗产类型。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看,红旗渠以“文化景观”类遗产参加申报较为有利。在ICOMOS的报告中,该机构对《世界遗产名录》所收录的文化遗产统计后指出,全球遗产保护在战略上存在偏失,因为“文化景观、20世纪遗产”等类型的遗产数量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可以预见,随着国际社会对世界遗产保护战略的调整,“文化景观、20世纪遗产”保护必将日益受到关注。因此,在确定申报方向之后,红旗渠申遗应积极开展案例研究,认真研究国内外文化景观申遗成功(如江西庐山、五台山、杭州西湖等)的经验。此外,还应深入研究ICOMOS、世界遗产委员会等评估审议机构有关文化景观评价标准的各种资料,实时关注上述机构在文化景观考察评估方面的最新动态。

其次,论证红旗渠价值的“普遍性”。近年来,为限制世界遗产的数量,相关机构对世界遗产评价标准的解释逐渐严格。其表现之一就是愈发关注遗产价值的“普遍性”。实践中,如何论证遗产价值的“普遍性”是申遗之路上最大的障碍。早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6年召开的专家会议上,“普遍性”被解释为“要求申请加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应代表或象征一种被普遍接受为重要的,或者在某一时期影响整个人类发展的理念或价值”。ICOMOS2008年对“普遍性”的含义作出相似解释,认为该用语意味着遗产所具有的突出的价值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1]对所申报的遗产而言,“不在意保存了多少东西,有多少堆积,年代有多久,重要的是所申报的遗产在全世界范围里,从全世界公认的角度,在人类文明进化的历史上,它起到了哪些突出的代表性作用”。[2]论证遗产价值的“普遍性”实非易事。国外的申遗实践中,虽然阐述了遗产的国家乃至区域价值,却因未能充分论证其在世界范围内、对整个人类文明所具有的价值而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国内的申遗实践也反映出“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缺乏人类文明与文化的视野,呈现为自我参照的倾向”的问题”。[3]为避免重蹈覆辙,红旗渠申遗应放眼世界,站在人类文明与文化发展的高度论证其突出的价值。从已有的红旗渠研究成果看,距离这一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虽然与南京长江大桥并称为新中国的两大奇迹的红旗渠作为“毛泽东意志在红色中国的典范”震惊了世界,[4]尽管红旗渠精神因其“最突出地体现了林县人民在红旗渠修建中展现出的优秀品质”,[5]因而被评价为“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6]但是,如果不拓宽研究范围,从建筑、审美、历史、文化等方面深入挖掘和缜密论证红旗渠的精神和文化在人类文化发展和文明进程中的突出价值,就难免会陷入“自我参照”的误区。

其三,收集整理红旗渠相关资料。Jokilehto认为,遗产产生的过程、与遗产有关的文献方面的证据以及遗产产生的社会背景是构成遗产真实性的三个基本因素。[7]因此,能够证明红旗渠的外形和设计、材料和实体、用途和功能、方位和位置、精神和感觉等内容的文字资料、影像资料、实物证据以及红旗渠修建者的口头陈述等,都可作为证明其真实性的有力证据。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关红旗渠真实性的证据资料损毁严重。一是由于档案意识不强,设备条件差,致使一些珍贵资料损失。例如红旗渠的几座高十余米、长几华里的渡槽,连设计图纸也没有保存下来。二是在十年浩劫中,由于派系斗争,一些资料遭到破坏和篡改。例如,耗时十年拍摄而成的纪录片《红旗渠》,以影像形式全面记录了红旗渠修建的过程,本应成为证明红旗渠真实性的最佳证据之一,然而在文革期间,该纪录片关于红旗渠灌溉面积的数字被篡改过数次,[8]致使其证明力大打折扣。收集整理红旗渠相关资料是红旗渠申遗无法回避的课题。为进一步挖掘整理红旗渠文化,弘扬红旗渠精神,林州市已在全市开展征集整理红旗渠文物资料的工作。征集的内容包括当年修建红旗渠人员的基本资料、有关故事、生产工具等实物,以及与红旗渠有关的文献资料、影像记录等。[9]此类收集整理工作实乃红旗渠申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相关资料的详实、准确必然有利于证明红旗渠及其价值的真实性,从而增加申遗成功的砝码。然而必须指出的是,鉴于相关档案资料损坏缺失严重的现状,在国内外竞争激烈的背景下红旗渠申遗必将是一场持久之战,短期的、阶段性的资料征集是不够的,必须持续宣传,广开渠道,使红旗渠资料的征集整理工作常态化。

其四,加强对红旗渠的保护和管理。对遗产的保护管理是否到位是影响申遗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每年2月份,ICOMOS受理申遗地的申报文本,并于同年8、9月份组织专家赴申遗地现场考察。实践中,不乏已经被提名的遗产因最终被认为不具备有效的保护管理体制而未能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先例。因此,红旗渠申遗必须建立有效的保护管理体制,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推进此项工作。宏观层面上,应科学制定红旗渠的保护规划和管理规划。一是完善保护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高水平的机构及早勘查、及早规划。规划中除须明确加以特别保护的遗产区外,还应划定有利于保护遗产完整性的缓冲区。《公约》和《指南》虽均未硬性要求划定缓冲区,但实践中划定缓冲区已成为趋势。如果申报文本中没有缓冲区内容,就会招致诸多质疑。对此,红旗渠申遗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二是细化管理规划。与保护规划不同,管理规划的目的乃是协调遗产区域内的水利、环保、建设等利益相关部门。在具体运作中应做好宣传工作,要求各部门树立大局意识,强调部门间协作,避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此外,还应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理顺部门间关系,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微观层面上,应针对红旗渠保护面临的自然损坏、人为破坏和水源危机等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当前,红旗渠的保护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挑战:首先是自然损坏。除“塌方倒岸屡有发生”,“支渠、末级渠损毁严重”以外,半个多世纪风雨侵蚀使其底部泄露相当严重。[10]其次是人为破坏。在1990年至1992年间,总干渠曾三次遭受人为爆炸,渠道受损严重。再次是水源面临危机。随着时间的推移,红旗渠从漳河的引水量呈递减趋势,1997年以后频频断流,2000年曾断流59天。因此,针对渠道自然损坏问题,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制定自然条件下红旗渠损坏的应对之策,对已损坏的部分渠道应及时采取措施修复;要加大力度宣传红旗渠的价值及保护红旗渠的重要意义,同时应做好法制宣传,使附近群众知晓破坏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红旗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应组织人员定期巡防,以便渠道遭受损坏后及时发现,及时修复,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对于水源问题,应通过补源工程解决红旗渠的水源危机。水是红旗渠文化景观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有渠无水的红旗渠无论如何不能满足文化景观的特征要求。鉴于浊漳河已无法为红旗渠输送充足的水源,可以考虑建设红旗渠补源工程。但是,如果补源工程不能保证充分满足红旗渠的引水需求,也就无法根本避免红旗渠缺水的尴尬。因此,除2004年开工建设的、蓄水量只有2 700万立方米的马家岩水库之外,相关部门应选址建设另外的红旗渠补源工程。

三、结语

《公约》要求缔约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本国的世界遗产预备名单,并且每年从这一名单中选出该年度的世界遗产。为履行公约义务,我国于1996年递交了首份《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根据《公约》中“至少每10年对预备名单修订一次”的要求,国家文物局于2006年对预备名单进行了更新。此次更新共在预备名单中收入了35项遗产,而红旗渠未在其列。从申遗程序的角度来看,红旗渠只有先入选《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才能获得正式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资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红旗渠要一直等到2016年才能迎来争取入选预备名单的机会。目前,国家文物局已对预备名单采取动态管理的模式,主管部门既可及时将发生问题的遗产从预备名单中删除,也可及时将申遗准备工作做得好的遗产纳入名单,以尽快推进其申报世界遗产的进程。[11]因此,红旗渠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是挑战与机会并存的,关于如何来应对挑战、把握机会,仍需要包括学术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展开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毕竟,红旗渠申遗是对所有支持红旗渠申遗者集体智慧的一次考验。

[1]ICOMOS,What Is OUV Defining the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of Cultural World Heritage Properties[EB/OL].(2012-09-09)[2012-12-26].http://international icomos.org/publications/monuments_and_ sites/16/index.htm.

[2]郭旃.世界文化遗产的标准及申报方法和程序[J].中国名城,2009,(2):4-11.

[3]陈同滨.中国文化景观的申遗策略初探[J].东南文化,2010,(3):18-23.

[4]郝建生,杨增和,李永生.杨贵与红旗渠[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5]李海红.论红旗渠及其精神的时代价值[J].理论导刊,2008,(7):77-76.

[6]葛巧玉.红旗渠精神与民族精神关系研究[J].理论界,2011,(2):182-183.

[7]J Jokilehto.World Heritage:Defining the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EB/OL].(2012-12-01)[2013-02-27].http://www.ct.ceci-br.org.

[8]王湘琴.红旗渠档案的问题与对策[J].档案管理,2001,(2):29-30.

[9]河南文物网.林州市开展红旗渠文物资料征集整理工作[EB/OL].(2012-09-10)[2012-12-20]. http://www.haww.gov.cn/wbzx/2012-03/30/cotent_ 114130.htm.

[10]郭怀玉.试论红旗渠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J].兰台世界,2011,(9):61-62.

[11]童明康.全球平衡战略影响下的申遗之路[EB/OL].(2012-09-05)[2013-02-07].http://www.sach. gov.cn/tabid/301/InfoID/26107/Default.aspx.

Tactics for the Red Flag Canal to Apply for the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ZHAO Xiang-hua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Anyang Normal University,Anyang 455000,China)

It is known that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is the basic criterion for a site to be recognized as the world cultural heritage.In practice,the value means not only some detailed criteria in 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but also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heritage and an effective system in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In the process for the Red Flag Canal to apply for the world cultural heritage,the most important issue is to demonstrate its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Thus,it is first important to determine the principle that the canal belongs to cultural landscape heritage;in theory,it is needed to explore the spiritual connotation and universal value of the canal`s spirit to prove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heritage.In addition,scientific planningmustbemade to establish an effectivemechanism for the protection and themanagement.

the Red Flag Canal;the world cultural heritage;an application for the world heritage

K917

:A

:1672-3910(2013)05-0027-04

2013-05-27

赵向华(1978-),男,吉林松原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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