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波
(赤峰学院 教务处,内蒙古 赤峰 024000)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在赤峰市发展较快,已成为“三农”及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涉及民间资金进入贷款行业,国家对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在政策层面上还有许多约束,小额贷款公司又处于试点时期,配套环境、相关措施还有待完善,这些因素对赤峰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发展影响较大,普遍期待能够在体制、机制及政策上有所突破,以增强可持续发展和服务“三农”及中小微企业的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灵活方便,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抑制资金外流、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以及建立地方金融机构等方面的作用明显.
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当前赤峰市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但农行商业化转型使得农村的经营网点较少,而农户贷款额小、风险大、管理成本高、居住分散,对实施多层级管理的农业银行而言,效益因素影响其贷款投放积极性.农村信用社因历史包袱过重,资金来源不足也影响了支持三农的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服务基层、手续简便、审批快捷、经营灵活的明显优势,与农户的随机性资金需求容易对接,对解决现有金融体系在农村覆盖面不足,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降低融资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重大问题,贷款覆盖率低不只赤峰市独有,在全国甚至经济发达的江浙、广东等地也普遍存在.银行贷款是中小微企业最希望的、也是融资成本最低的融资方式,但中小微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却屡屡受挫,存在银行追着大企业贷款大企业不愿贷、中小微企业追着银行贷款银行不愿贷的银行“嫌贫爱富”现象.银行资金青睐经营稳定、有较强盈利能力和持续现金流、有抵押物的企业.更愿意用同样一套程序做一笔贷款,给收益大的大企业,而不愿意贷给额度小、收益低、风险高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抵押物单一,贷款程序繁杂、中间费用过高、审批时限过长,不能满足中小微企业对贷款需求时限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非常适合中小微企业资金使用“短、频、急”的特点.当前赤峰市的中小微企业发展还不充分,未雨绸缪为其打造可持续性融资的金融环境,避免重蹈发达地区中小微企业因货币政策大起大落导致倒闭的覆辙尤为重要.
民间融资现象由来以久,但总体上处于地下,管理上还是一个灰色地带,国家对民间融资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规范规定,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现象时有发生,在许多地方十分严重,由此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2011年4月,包头市出现了惠龙公司非法存款,法定代表人金利斌自焚身亡事件.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中小企业实体经济资金短缺,而沉积在企业和个人手中的大量民间资金却没有合适的投资渠道,投资处于无序、盲目状态,没有规范、专业的操作平台.2008年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出台的《指导意见》,对这种准金融机构设立的门槛低(有限公司为500万元注册资本、股份公司1000万元)、对出资人资格没有限制(有别于很多从事信贷业务对注册资金以及出资人资格的限制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贷款公司)、审批便利(归地方省级金融办),方便民间融资由地下转入地上,便于进行专业化的操作;投放的贷款以股东投资为主,不受国家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紧缩政策的影响,有利于打造稳定持续的金融环境,因其不吸收存款也不会出现挤兑风险引发社会问题.有利于实现民间资金的有序规范流动,也有利于政府对其实施监管,对防范非法集资和高利贷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全市现有金融机构网点979个,地方法人金融机构15家,股份制银行只有包商银行1家,一些外埠金融机构虽在赤峰开办了业务,但未设立机构,本地商业金融机构仍为盲点.大力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组建以民间资本为主的贷款公司乃至中小银行,是增强市场竞争、丰富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当前民营资本进入中小银行还存在诸多限制,开放还有需要有个过渡阶段,小额贷款公司是当前唯一对民营不设限的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准金融机构,虽然政策约束较多,无法享受银行类金融机构同等待遇,但它是金融市场开放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第一个跳板,对其发展还应当具有前瞻性的思维.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作了前期试验,也为进入更广泛的金融领域作了知识、人才、业务量的积蓄.抓住当前机遇大力发展,将为民营资本进入更广泛的金融领域,组建地方新型金融机构取得先机、打好基础,对加快赤峰市金融行业发展,改善金融环境带来深远影响.
继2008年中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喀喇沁旗成立以来,赤峰市小额贷款公司也呈快速发展态势.
全市现有小额贷款公司73家,2家分支机构,新增15家,覆盖全市12个旗县区.作为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准金融机构,经过几年的运行,为民间资本有序进入金融行业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实践.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服务基层、手续简便、审批快捷、经营灵活的特点,非常适合中小企业和许多农牧户“短、频、急”的资金需求,所以许多中小企业和农牧户在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难求的情况下转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需求十分旺盛,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供不应求,常常出现排队等贷款的现象.2011年末,累计发放贷款72.5亿元,同比增长116.4%;截止今年6月年末,累计发放贷款105.93亿元,其中本年累放33.38亿元,贷款余额39.33亿元.灵活便捷的服务方式成为向“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的有效载体,缓解了部分农牧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矛盾.
赤峰市金融管理部门在监管体系建设、区域布局、日常监管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在防范非法集资和协助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现已成为全区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和信息化监管系统安装率、使用率最高的盟市.按上级要求,对全市2010年12月31日前开业的38家小额贷款公司和2家分支机构进行了年度审查,全部通过年审,运行情况良好,贷款逾期率只有0.7%,为全面推广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产品打下了良好基础.承办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系统首期培训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定价的示范效应(基准利率基础上实行差别利率、对优秀客户利率下浮等)还为民间资金转化为金融资本提供了有效出路,压缩了高利贷的市场空间,遏制了地下非法融资活动,有效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良好,但由于国家政策层面对其约束较多,加之地方一些优惠政策没有落到实处,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仍然面临一些困难.
由于不具有合法金融机构身份,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银行融资远达不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50%”的规定.去年实际能从银行贷款金额不足规定金额的4%,资金渠道十分狭窄.发放的贷款基本是股东的投资,缺乏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经营中资金链短期中断现象比较普遍,陷入无款可贷的窘境,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服务能力的发挥.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贷款业务,却被视同工商企业,发放支农贷款,无法与金融企业一样享受《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规定的财政补贴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2009年至2013年,5万元以下的涉农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将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则按90%的利息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这些政策受益主体都是金融机构,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为加快金融业发展,自治区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但这些政策至今在赤峰市部分旗县区因税务系统内部原因没有落实.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业务,需要了解贷款企业与个人的诚信信息.《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但目前赤峰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还没有加入企业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无法同银行一样查询个人信用、企业贷款和担保信息,为其控制贷款风险增加了难度,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前审查成本,也容易导致客户的流失.
国家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由于涉农贷款无法享受到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导致全市小额贷款公司都不愿意去做规模小、风险高的涉农贷款项目,出现了支农贷款比重偏低,整体上偏重于向中小企业及个人贷款的现象.截止今年6月末,涉农累放贷款22.20亿元,占全部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的20.96%,涉农贷款的比例有待提高.
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牧户和中小企业,放贷风险大、管理成本高,这是国有商业银行不愿意放款并造成农牧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有助于政府破解农牧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在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优惠财税政策未有新规定前,地方政府应以解决弱势群体的融资难题为目标,对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减税、补贴,通过财税杠杆撬动更多的民间投资,减轻企业运营成本,引导贷款利率下降.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调沟通,将相关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对涉农贷款部分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对“三农”贷款的投放比例.
协助小额贷款公司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取得批发贷款,为其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允许业务创新,规避融资比例限制政策,发展表外业务.本着审慎原则,试点委托贷款业务;也可以借鉴外地“联银贷”的方式,即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合作,小额贷款公司出一小部分资金、银行出大部分资金共同对同一客户放贷,小额贷款公司负责选择客户和信贷资产后续管理收回,贷款风险全部由小额贷款公司承担,收益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共享,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开拓管理客户的优势和银行的资金优势,既降低银行的经营成本,也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实现优势互补.
小额贷款公司在赤峰市发展迅速,但与市场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利率较高,应适当降低投资门槛,扩大数量,增加资金供给,靠市场竞争降低利率.赤峰市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主要是自然人,法人投资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足14%,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除鼓励私人投资外,应更多地鼓励企业法人投资小额贷款公司,既有利于政府监管,也有利于利用闲置资金为企业创造效益,以法人股东作平台,融资也更加容易.
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根据《指导意见》其审批、监管权在地方政府,风险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主要风险就是高利贷与非法集资.特别是非法集资案件一旦发生,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赤峰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运营平稳,尚未发现风险.但应防患于未然,加强规范和防范,在市场准入、业务规则和监管措施方面继续完善.要切实作好法制教育宣传和培训,协助小额贷款公司抓好基础管理,走专业化、规范化的路子.
积极营造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政策环境,使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准金融机构”待遇,获得同等发展机会.要尽快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中关于征信内容的精神,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降低放贷风险和成本.
赤峰市小额贷款公司总体上规模较小,平均注册资本和资产总额均不足5000万元.除继续增加和扩大数量外,更应鼓励单体公司的规模发展,向规模要效益,并支持其转制为真正的金融机构,享受相关政策.继续延续小额贷款公司现有组织形式,鼓励社会资金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或将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并重组,做大规模,增强其实力,以便提高其融资能力、抗风险能力,规范专业化操作水平,降低其经营成本,条件具备时规范上市融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享受在税收、融资、存款、结算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待遇,提高盈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