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研究

2013-04-02 09:46李晓巍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3年24期
关键词:经济法效益价值

李晓巍

(新乡广播电视大学 政法教研室,河南 新乡 453000)

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社会中就会产生一门新型的法律,即经济法.18世纪70年代,法国相关学家出版了《自然法典》,这也衍生出了经济法的概念,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法国另一学家在《公有法典》当中也应用了经济法的概念.并且经济法的概念也延传到各个国家当中,并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当经济法产生之后,相关学者纷纷投入了研究其根本价值取向的热潮当中,根据当前的相关资料来看,我国相关学者对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存在很多种观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价值观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而经济法也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在社会发展中,因此它必须具有其根本价值取向,并且要求其根本价值取向能够体现其特质.对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的研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它关系到经济法法律部门的独立性.目前,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断建设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开展,是我们对于经济法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在研究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将经济法放到历史背景下加以整理与分类,从而保证市场经济在经济法的根本价值下不断发展,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和谐发展,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

1 经济法根本价值的各种观点

法的价值主要是建立在法与人的关系之上的,长期以来,法学家们在研究法的价值的过程中赋予了更为丰富的含义.在社会中,人们一致认为法的价值所涵盖的方面非常多,其中主要包括社会秩序、民主、合法权益、法治、安全、人权等等.而这就需要不同的部门法应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因此,我们需要有一个标准的体系来合理的划分部门法.例如在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公平是民法中的根本价值取向;社会秩序、安全与人的自由则是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效率是司法中的重要价值取向;而对于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问题,很多学者都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截止到目前,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中也有了很多的观点.根据总结,有以下几种论述:(1)研究者提出了“社会公平与经济民主学说”.在该学说中认为,部门法价值的确定应在一定的法律界限极其内部调控运作的范围之内,并且在认识经济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将社会公平与经济民主两个观点引入到其中,从而体现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2)“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学说”的提出.经济法是中法部门法当中的一个,其价值也应与其他部门法向一直,都具有社会秩序、效率、公平等各种价值.而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应该为社会本位,其中心价值应该是社会总体的经济效率以及经济公平.(3)“经济自由说”的提出.该学说认为,中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一直都限制于国家的控制当中,但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我们最重要的任务也就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充分培育,促进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为了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促进其正常的发展.因此经济自由应该是经济法的价值所在.有上所说,我国相关研究者与学者在研究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问题的过程中,大多局限与公平、民主、效益、自由等各个方面,但是对于其根本价值取向的研究,并没有得出相应的结论.

2 假定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效益

多元化价值是所有部门法中存在的基本特性,包括经济法.但是当经济法中的各种价值体系发生矛盾之后,经济法就需要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来协调其矛盾,从而促进经济法的健康发展.由本文所述,经济法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自身各项功能以及社会各项经济活动的,我们需要将经济的基本价值取向设定为效益.本文认为,效益作为经济法中的根本价值取向枪挑的是社会效益成分,并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1 以效益作为经济法根本价值的理论基础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效益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能够满足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当社会经济发展到某一个阶段时会产生一个部门法,这就是经济法,它具有经济性的特征,这一特征一直受到法学家们的广泛关注.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有:可以稳定经济的正常发展、丰富市场中的消费品;可以有效的处理好供应关系,避免通货膨胀或者物资不足等现象的发生;能够协调自由经济发展中所产生的矛盾;能够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等.这一经济性特征也充分说明:经济法能够有效的调节国家的各种经济活动,能够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所以,经济法因为具有经济性特征,所以我们应当将效益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

其次,因具有非常坚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而将效益当做经济法的根本价值.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经济制度与社会经济的增长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增长有利于经济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对于经济制度的合理改革与完善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经济法是经济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它能够对市场进行进行合理的调整,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提高其效益.所以,要想提高社会效益,就需要将效益当做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对于经济学的研究可以当做经济学将效益当做根本价值取向的重要依据,并且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也对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起到的一定的指导作用,也就是说,效益在经济法中存在着一定的理论性基础,如果在经济法调整过程中,没有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那么经济法也就不能够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理论基础.

最后,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开始认同效益是经济法中的根本价值取向.经过长期的研究发现,相关学者在经济法调整对象中也达成了共识,其主要体现在:(1)在使用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国家及政府一直都是作为主体而存在的;(2)在使用经济法调整某项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国家往往会施加一定的影响从而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3)在使用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国家施加影响主要是为了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益.在此基础上,我国相关研究者也总结出了将效益当做经济法根本价值的重要理论.其一是社会本位理论,该理论认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与民法或者其他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二是双重干预理论,在建立经济法的过程中,我们将其建立在经济学与管理学之上,以此来弥补市场与政府两个方面的缺陷,从而提高其效率,稳定市场宏观经济,而这正是效益在其作用.

在研究经济法的过程中,人们往往会采用经济分词方法进行研究,通过法律经济学来论证效益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通过科学合理的研究能够保证经济法的健康发展.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我国在经济法方面的研究已经有了非常成熟的理论基础.由前所述,效益是经济学当中的一个子概念,它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围绕着效益为核心来对经济法律制度进行设计.而经济分析方法作为经济学发的重要研究方法能够有效的设计出经济法律制度.目前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无非是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关系的分配与再分配情况.在此过程中,经济可以将他们的关系进行优化,从而有效的提高其经济效益.

2.2 以效益为经济法根本较之的重要体现

经济法是经济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在社会各个领域当中已重点体现出了经济法效益根本较之取向.从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领域来看,国家对经济采取宏观调控的最主要目的也就是促进社会总量达到平衡,使社会整体利益达到协调发展,更好的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这与本文所论述的观点具有一致性.产业结构调整法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重要方法,通过它能够深入贯彻效益精神.产业结构调整法是国家调整经济并促进其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建立的目标是为了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设定为效益,是满足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从市场规定制度来看,反垄断法是追求市场效益与价值的重要手段.反垄断法是现代化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其主要目的的是为了稳定市场发展秩序,优化市场结构,促进市场竞争.其中,促进市场竞争也就是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而这正是追求市场经济效益的必然结果.一直以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分配法中的基本原则,从该原则来看,效益是社会分配法中的重要因素.社会分配法是专门调整市场分配关系的一种法律机制,通过该机制能够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优化资源配置重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将社会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尽量在节约资源的基础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二是通过合理的资源分配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从而刺激社会各大企业更快的生产产品.

3 实现经济法效益价值的基本要求

3.1 社会整体效益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第一,要想经济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起到一定的作用,那么就必须要保证市场是否有效的发展,是否能够最大限度的获得经济效益.对市场干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市场发展滞缓,避免人们为了获取更大利益而进行垄断,从而导致资源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影响到市场的正常发展.不管是市场发展还是经济法,它们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求时限效益的最大化,但是市场一般是通过调节自身功能而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而经济法则是通过敢于市场而实现效益价值的最大化.正是由于经济法对市场进行干预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要将效益当做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第二,经济法对政府起到干预作用同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效益.由于政府本身存在着非理性的假设条件,因此我们有必要采用经济法来对政府进行干预,这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非市场缺陷.干预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源的使用功能,而这正是需要社会整体效益来实现.因此社会整体效益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第三,在对经济法律制度制定的过程中,也必须要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整体效益.

3.2 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应当贯彻效益优先原则

美国法律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价值判断在法律制度中所起的主要作用在于他们被整合进了作为审判客观渊源的宪法规定、法规以及其他种类的规范之中.法官们在解释这些渊源时,往往必须弄清楚他们得以颁布与认可所赖以为基的目的和价值论方面的考虑.”经济法律规范的实施,同样需要执法者和司法者准确领会其价值取向.在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在科技迅猛发展并带动经济快速增长的当今社会中,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常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价值取向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时只有坚持效益优先原则,才能保证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的实现.

4 结束语

以上是笔者对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的一些粗浅的认识,其中难免有不妥的观点和想法,敬请各位专家和老师批评指正.

〔1〕欧阳明程.整体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7(01).

〔2〕鲁篱.经济法价值初论[J].现代法学,1994(04).

〔3〕刘艳,田维斌.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理念:社会整体效益[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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