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红权,熊风华
(西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716)
根据Coase的观点,作为市场的替代物,企业之所以不同于市场,是因为企业是以企业家的权威,而不是以价格机制去协调资源的配置[1]。对此观点,Alchian和Demsetz曾认为,把权威当成是企业有别于市场的解释值得商榷,其实,雇主按合同规定要求雇员提供劳务,与买方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和服务没有本质区别,因为若雇员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雇主可行使其“企业家的权威”解雇他,那么市场里的买方 (独立缔约者)同样可以行使所谓“消费者权威”,解雇那些不能提供满意商品和服务的卖方 (独立缔约者)[2]。这正是所谓的阿尔钦—德姆塞茨之谜,也被姜建强称为“AD诘难”[3]。
尽管“AD诘难”似乎模糊了企业权威与市场权威两个范畴之间的区别,以至于Jensen和Meckling及Cheung都认为,对企业内部的交易和对企业之间的交易划分没有本质上的意义,企业不过是独立缔约人之间缔结的一系列的合同组合[4-5],但Coase对企业性质和企业权威的开创性认识,及其诱发的对阿尔钦—德姆塞茨之谜的种种解答,不仅推动了现代企业理论各主要流派的产生[6],而且衍生了交易费用经济学、度量分析法、财产权企业理论和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理论对企业权威生成逻辑的各种理论解释。本文力图通过评述这些理论解释,对企业权威和企业性质予以再次探讨。
被称为Coase之重新发现者、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代表性人物Willamson起初提出,企业有某种超越市场的潜在协调能力,因而一体化就是将那些失灵的市场交易活动内部化于企业的过程,他为此断言:在具有企业权威的层级结构中,让某方掌握控制权,通常要比市场交易中双方都有自主选择权更容易处理合同纠纷[7]。他对企业权威这一解释源于Simon提出的“有限理性假设”及与之相关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两个范畴[8]。
其中,“有限理性假设”指人在复杂和不确定性的条件下,以及在生理和知识等的限制下,其理性是有限的;“机会主义行为”指那些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不充分揭示有关信息,或者通过歪曲信息,甚至通过精心策划的误导、歪曲、颠倒或其他种种混淆视听等欺骗手段来达到自利目的行为。在Willamson看来,根据“有限理性假设”,市场中的合同不能够把机会主义行为诱发的所有相关问题都写进合同,以便对交易各方的行为加以约束。按他的这种逻辑,“企业权威的出现,似乎就是为了解决人的这种机会主义本性所导致的市场交易中的非效率,即为了节约交易费用。”
Willamson并没有具体解释为什么纵向一体化就一定可以杜绝机会主义行为,为此,Klein等进一步以“资产专用性”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为交易费用经济学奠定某种理论基础[9]。“资产专用性”指资产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可作它用或可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Klein等认为,尽管事前的交易是竞争性的,若关系专用性投资涉入其中,则一经投入很难挪作他用,所以事后交易容易陷入买方垄断或卖方垄断局面,此局面中一方被“套牢”,另一方就容易产生败德性的机会主义行为,将专用性资产准租据为己有。若Willamson所谓的机会主义行为变为现实,市场交易的低效率将主要表现为因资产专用性投入而产生的可占用性准租。考虑到可占用性准租越大,事前专用性资产投资的激励越小,他们进一步把企业的权威解释成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有效办法,即在取代市场交易之后,因纵向一体化而产生的企业权威,能够确保关系专用性投资最优配置。
对于Coase定义的企业权威,姜建强从劳务投入细节控制的角度提出了解释。根据Cheung与 Barzel所提出的度量分析方法思想[5-10],企业的权威应当是相关当事人在特定约束条件下,为节省交易费用而选择的特定合同形式。
Coase指出,对于购买劳务和要素而言,签订长期合同比签订短期合同,有时可能节省更多的费用,因为长期合同不必将要素买卖双方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写进合同,而是将所有这些细节问题,交由购买者日后按合同规定的权责范围去加以控制。为此,Coase认为,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其中的权威,如允许企业家的权威去支配资源,就可以节约市场运行的某些交易成本。尽管Coase的观点有可能针对的是包括劳务在内的所有类别的要素,但周其仁认为,购买劳务合同中细节的控制问题应当是Coase力图关注的重点问题,对劳务供给涉及细节问题的控制,似乎应当被纳入对企业权威生成逻辑解释的考量之中[11]。
根据周其仁对Coase有关思想的阐释,姜建强进一步推断这种针对劳务细节的控制权,即针对产品生产及服务提供过程中劳务供给细节的控制权,显然有别于在产品合同中选择买与不买的权威。如进入商场里的顾客针对不同的商品进行选择“购买”与“不购买”的权威,与商场老板对其采购员在不同商品之间如何采购,以及对其销售人员如何展示商品等这样一些劳务细节的控制权显然有别。相反,商场老板作为一个顾客,在与某广告公司签订的订做广告牌合同中的权威,与顾客在商场里购买一件衣服所具有的权威,没有本质区别,因为在这两种情形中,产品生产过程中劳务的细节控制问题通常都不被买方关注。①这些例子并不能完全概括产品合同也普遍涉及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细节给出某些具体限制的现象,如在上游关系中,上游企业向下游企业供应中间品的市场合同就存在类似现象[12]。这样,要解开“阿尔钦—德姆塞茨之谜”,即要合理地解释企业独特的权威,似乎就应首先回答:劳务的细节控制问题,为什么在有些情形非常重要,而在另外的情形却不那么重要。这也正是姜建强采用度量分析的方法解释企业权威的逻辑起点。
按新古典瓦尔拉斯竞争均衡模型的假定,获取产品质量等信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而现实中获取信息不仅需要付出代价,而且有可能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对于交易所要涉及的几乎任何一种物品或服务,在获取其质量信息方面,至少有一方要为之付出,即付出Barzel和Cheung所说的度量费用。通常而言,度量费用越高,度量出错的可能性就越大,交易中的“经济人”为此将会在现有约束条件下选择度量费用最小的度量方式,去度量产品质量等信息,如通过色泽、外观和质量等间接指标去度量产品质量信息。正是基于这种度量的经济分析方法,Barzel所提出的理论模型就成了姜建强解释企业中权威产生的基本逻辑基础。
Barzel提出的理论模型假设:某产品的形成需经历三道生产工序,每道生产工序单独由三位工人承担,下游工序中的工人要从上游生产工序中的工人那里购买中间品,最后一道工序中的工人生产出最终产品。①即便是非常简单的工序,我们认为它也有可能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因为工序集合了类似劳动力和资本品之类的生产要素,而每种要素在理论上都有其“主”,即便这个“主”是同一个自然人,但他也可以被理解为不同的经济学意义上的要素的“主”,正因为如此,无论从Knight,还是从Coase所讨论的企业来看,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才能永远是指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企业[12]。把度量经济分析方法运用到该模型,得到如下的基本结论:若中间品的度量费用为零,或者若中间品的度量费用虽为正但小于形成该中间品投入的度量费用,不同工序合并成企业的情形不一定会发生,因为在合并而成的企业内,相关工序之间的生产可以用市场产品合同代替;若度量中间品的费用大于形成该中间品投入的度量费用,就有必要用企业合同代替市场合同,以确保在购买上游工序中工人的产出时,下游工序中的工人能够对上游工序中工人的投入过程进行度量式的监督。根据该结论,理论上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如果度量产出比度量投入更容易,就可以用度量产出来估价投入的贡献;二是如果度量投入比度量产出更容易,就可以用度量投入来估价产出。Barzel认为企业现象萌芽于后一情形。企业内度量投入而非产出,投入的细节问题尤其应当得到控制,企业的权威就可以理解成内生于对投入过程中细节的监督和度量激励。
尽管同样关注度量费用问题,但Alchian和Demsetz主要借助卸责行为去解释企业权威 (企业的监督者)的生成。针对类似的解释,张五常曾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仅仅从监督卸责的角度去解释企业的权威,其逻辑是存在问题的,因为人们在不同约束条件下,往往会存在不同的卸责行为。在不存在度量费用和定价费用的情况下,卸责问题理论上也不存在,仅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之所以出现监督者,是因为要直接去度量和定价所有投入者的那些细小问题和贡献。
根据Barzel所提出模型的基本思想和张五常的上述观点,姜建强归纳了企业权威产生的基本逻辑。企业权威缘起于对缔约人投入度量与产出度量之间的经济比较,即当度量投入比度量产出更容易,则不同要素的“主”就可能缔约成企业合同,其中的劳动就缔约成雇员,企业权威其实就是人们在约束条件下为节省市场交易费用而选择的一种合同。根据企业权威产生的这一基本逻辑,雇主和雇员关系中的权威,与雇主和独立缔约人关系中的权威的区别体现为:在雇主和雇员关系中,因为“细节”控制问题非常重要,所以选择投入而不是产出为度量对象可以节省度量费用;在雇主和独立缔约人的关系中,虽然也存在着权威,但这种权威仅限于在购买和不购买之间的选择权,没有涉及到投入过程中的“细节”控制问题。
根据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解释,纵向一体化替代现货市场交易之后出现的企业权威,是一种规避机会主义行为、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有效办法,它可以确保关系专用性投资达到最优。然而,Grossman和Hart认为,只要合同是不完全的,纵向一体化之后也可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12]。显然,他们认为交易费用经济学并没有很好地解释企业合并 (或纵向一体化)为什么可以减少机会主义行为[13]。为此,他们提出了基于不完全合同假定的财产权企业理论,以解释企业中的权威。
在不完全合同的情形下,他们把相关权力划分为界定权力和剩余权力。合同明确指定的财产控制权为界定权力,合同未明确规定或很难规定的权力为剩余权力。由于有关第三方 (法院)的不可证实性,如尽管产品质量的好坏都可以被交易中的交易双方观察到,但产品质量是不是符合订立合同之初的规定,很难由第三方 (法院)来证实,因此,市场中合同的执行往往会遭遇各种困难。要订立一份完全合同,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合同为此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失灵。在他们看来,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就是用来解决合同失灵的人,这样,企业纵向合并及企业权威似乎也因此而生。按此逻辑,要解释纵向一体化,以及要解释企业的权威显然还需回答谁应当拥有剩余控制权。对此,他们提出的最优所有权结构模型似乎给出了相关的答案。
他们的模型假定,甲乙各自拥有一份非人力专用性资产,双方事前都要针对专用性非实物的人力专用性资产投资予以决策。他们认为纵向一体化理论上存在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甲拥有两份资产,另一种可能是乙拥有两份资产。对于剩余权力的购买者乙而言,由于一体化可能为他带来额外收益,其投资动力因此很强,具有相对意义的问题的另一面是,对于剩余权力的卖方甲而言,其投资动因很弱,可能是因为纵向一体化对其不那么有吸引力或简直就是不妙。事实上,无论是甲拥有两份资产,还是乙拥有两份资产,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都是不得不直面的问题。然而,如果某方拥有两份资产相对更重要,那么他就应当一体化,他对两份资产的拥有代表了他们之间的最优所有权结构安排,而且该所有权结构安排,在本质上是以剩余权利的控制权激励了最优的专用性资产投资。
最优的所有权结构模型把企业建立在非人力资产的范畴之上,并不被Demsetz与Holmstrom和Roberts等当成是一个真正的企业理论模型,而仅仅被当成是一个财产权企业理论模型[14]-[17]。如果纵向一体化具有意义,某方必须要有特殊价值来源,它类似于一种吸引物,这种吸引物为非人力资本,它可以吸引住对方的人力资本。为此,哈特对“AD诘难”的解释是,雇主和独立缔约人之间的关系,与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二者之所以不同是因为若雇主和独立缔约人之间的关系中断,则独立缔约人只带走部分非人力资本,但若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中断,则雇主将带走全部非人力资本。
按财产权企业理论的上述观点,由于对非人力资本的控制将直接导致对人力资本的控制,因此,企业权威源于对非人力资本的控制。显然,这种将“资本雇佣劳动”当成是外生变量的理论前提,并不能用来解释历史上出现过的劳工型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中的权威。这可能是姜建强认为财产权企业理论并没有去解释雇佣合同与企业权威之间的关系,而是将资本雇佣劳动的权利安排视为外生变量的主要原因。
根据Barzel有关奴隶制度的分析[18],周其仁认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最大区别在于,人力资本与其载体具有天然的不可分割性[19]。正是由于人力资本具有这一产权特性,他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分析了企业权威与市场权威的不同之处。
周其仁认为,人力资本与其载体具有的天然不可分割性,决定了人力资本具有完全不同于非人力资本的特点:劳动的所有者可以控制劳动的供给。为此,他认为针对团队里单个雇员的劳动过程应予以监督,针对其劳动贡献也应予以计量。根据这一逻辑,独立缔约人之间的权威关系,与雇主和雇员的权威关系,二者之间的区别似乎应当体现为:在前一种关系中,一般只涉及非人力资本的交易,因独立缔约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是非人力资本,其中的权威只限于在购买与不购买之间的选择权;在后一种关系中,尽管企业是一个由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构成的特别市场合同,但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可以控制其对劳动的供给,其提供劳动的过程需要监督和激励,企业中的权威似乎便由此而来。
对周其仁有关企业权威的解释,姜建强基于以下两点提出了质疑:第一,人力资本与其载体的不可分割性这一命题不具有普适性。他列举了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也存在可分割的情形,如建筑设计师与其设计的图纸可以被分开,软件工程师与他设计出的软件可以被分开,画家与其创作的作品可以被分开,又比如企业既要从其外部购买中间产品,也要从其外部购买如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决策建议之类蕴涵了人力资本的劳务活动,等。第二,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之所以存在不可分割的情形,主要是因为对其进行度量和定价的代价过于高昂,如果不存在度量和对人力资本的每一份贡献定价的代价,那么人力资本与其载体可以被分开,若考虑到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还可以直接在公开市场出售人力资本换取收入,那么它的所有者也不必如财产权企业理论所说的那样,需要时时刻刻与非人力资本连接在一起。当然,姜建强的这种解释实际上也忽略了不同“主”的要素之所以要被缔约入企业,其实是因为缔约入企业才可以形成要素的生产功能,并为每一缔约入企业的要素的“主”带来更大预期净收益。
在哈特等的财产权企业理论基础上,Rajan和Zingales对企业权威进行了更有包容性的解释。他们认为企业中的权威,主要是为了控制某些关键资源的“进入”权利,而不仅仅是为了控制非人力资本的使用权利。这类关键资源,既可以是财产权企业理论所关注的非人力资本(如火电场所依附的煤矿资源、某种产品生产必需的专用性机器设备等),也可以是如特殊技能、有价值的思想或某种意会知识之类的人力资产。Rajan和Zingales所说的“进入”特指使用或者共用,而控制“进入”代表关键性资源的所有者有权允许某人 (某些人)使用或者共用。在他们看来,因为关键性资源的稀缺性,其他要素、劳务都企图获取关键性资源的“进入”控制权,企业的权威也由此而产生。
企业权威生成逻辑的上述理论阐释,都围绕一体化而展开,即都围绕企业到底应当直接选择和组织某一 (些)活动,还是应当购买这 (一)些活动所能形成的产品和服务的经济分析而展开。为此,交易费用经济学、基于度量分析的方法、财权权企业理论以及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理论,对于企业权威产生逻辑的经济解释,其实是对Coase有关企业是对市场的经济替代著名论断的具体阐释和不断演绎。然而,由于Coase当初并没有明确给出什么是企业或什么是市场的定义,这就决定了对这一著名论断进行阐释和演绎的上述观点,尚不能形成企业权威生成逻辑的规范解释。
企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我们难以穷尽其所有属性,基于此,我们认为这也正是Coase当初没有给出其具体定义的重要原因。但要解释与企业有关的经济现象,并把上述观点进一步整合演绎为企业权威生成逻辑的规范解释,必须给出企业属性的事先假定。这样,我们尝试沿袭新古典有关企业的传统假定,即假定企业的基本功能是要将各种要素投入和来自其他企业的中间投入品转换成最终产品和服务 (后文简称生产的功能)。
正因为企业具有生产的基本功能,因此,就缔约的角度而言,特定的企业既要涉及出售其生产最终产品或服务的合同,又要涉及能够形成产品和服务的各种要素的合同,同时,还有可能涉及向上游企业购买中间品的产品合同。可见,企业既具有投入合同的性质,又具有产出合同的性质。有了对企业合同性质的这一重新表述之后,我们不难发现Coase有关企业是对市场的经济替代、Cheung有关企业是一类合同对另一类合同的经济替代以及周其仁有关市场里的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殊合同的论断都是不彻底的,相对彻底的表述应当是:具有投入合同性质和产出合同性质的企业,要根据产出合同决定投入合同中要素合同和产品合同的构成。
有了对企业性质中投入合同性质和产出合同性质的区分,我们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将企业的权威置于二者之间,即企业的权威是投入合同和产出合同之间的结构安排。由于在相对彻底的表述中,投入合同中的缔约机制显然既包括了要素市场机制,也包括了产品市场机制,而产出合同中的缔约机制显然包含了产品市场机制,因此,有理由假定连接在投入合同和产出合同之间的企业的权威,本质上是内生于投入合同和产出合同中的自主缔约。①正因为如此,Hayek认为“企业是在不自觉的协作的大海中自觉力量的小岛”[20]。
由于合同的达成往往是各类要素的“主”基于个体理性的个体决策,而企业中无论是拥有非人力资本的资本家的权威、还是拥有人力资本的无产阶级或企业家的权威,其本质正如Coase所说是要对缔约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进行集中决策配置。另外,就人类所处的整个分工体系而言,不同的分工活动要么在企业 (或组织)内部进行,要么在不同的企业 (或组织)之间进行,本质上是不同分工活动的参与者,即不同要素的“主”,就个体决策机制和集中决策机制理性选择的均衡结果。这样,有关企业权威生成逻辑的进一步演绎,需要将集中决策机制当成企业这一普遍现象的根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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