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阳,张 冬,郭丽霞
(兰州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一般来说,国有企业是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并对其拥有所有者权益的企业,改革开放以前也称为国营企业.国有企业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其中控股又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国有股占控股地位这种上市公司又与严格意义上的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习惯上把这类上市公司称为国有上市公司.我们比较赞同以上观点,因此本文中的国有上市公司概念是指国有股占绝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在管理和处分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时,违反了信托的目地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广义的信托责任是受托人违反了信托所相关的一切义务,狭义的信托责任仅指违反了信托合同或者信托法中明确规定的信托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信托责任使用的范围往往是法律约束,而信义义务还存在于信任产生的双方所处的任何场景,可能是法律的、社会的、家庭的或者仅仅是个人的,它更多的是一种道德约束.
本文所论述的信托责任,我们将其定义在国内一般所理解的信托责任的延伸范围,包括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更接近于信义义务的范畴.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信托责任主要是集中在了国企高管或国有企业经理人和大股东身上.我国国企高管同时具有两重身份,一是行政官员身份,二是企业经营管理者身份.这样一种双重属性就使得国企高管的任命变得较为复杂,有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董事会任命、公开竞争与招聘等等方式,但绝大部分国企高管或者经理人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这是由我国国企特殊的管理体制决定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大股东更是可以控制上市公司,图利自己,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正是这种历史沿革下来的管理体制和股权结构为国有上市公司的信托责任缺失埋下的伏笔.
国有上市公司资本属全民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是国有资产代表者而不是所有者,国企高管也只是企业经理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把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或变相贱卖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企高管对国有资产的信托责任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国有资产流失,并且这种国有资产的流失往往是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暗中操纵所为.具体表现为:第一,国企高管在国有产权交易与买卖中与不良资产评估机构勾结,贱卖国有资产,并收受贿赂.第二,国企高管利用手中的权利,借助管理层收购(MBO)使国有资产大幅缩水,贱卖给自己,使得不少国企高管一夜暴富,而国有资产则大幅流失.本来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变成了某些个人的囊中之物.第三,少数国企高管利用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等手段掏空国有上市公司.
下面我们可以通过中航油案这个典型案例来分析国企高管是如何肆无忌惮地乱操纵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经政府批准,中国航油集团(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自2003年开始从事油品套期保值业务.然而,在此期间,公司总裁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由于对国际油价走势的错误判断,致使公司账面损失高达5.54亿美元.巨额国有资产就此轻易地流失了,中航油新家坡公司基本上是陈久霖一人的“天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过是摆设.中航油新家坡公司的风险委员会曾明确规定,损失超过500万美元,必须向董事会报告.但陈久霖从未报告,集团公司也没有制衡的办法.
因“中航油事件”陈久霖在2006年被新加坡司法机构判处四年零三个月的监禁和33.5万新元罚款,但荒唐的是,2010年6月这个曾经的国企高管被媒体发现已经以“陈九霖”的名字成为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国企高管造成国有资产如此大的损失,却没有什么严厉的问责,并且在几年之后还能继续出任国企管理人员,某些国有上市公司对国有资产的信托责任可以说丧失殆尽.
面对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社会公众言论不可能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再加上当时的中国平安收购富通集团巨亏、中铝力拓巨亏等事件,国资委也只能是发出预警,要求国有上市公司在海外投资并购、高风险投资、主业经营之外的发展战略投资项目等方面克制投资冲动.这些措施更多的像是对国有上市公司本应履行好信托责任的一种哀求,事实上并没有什么抑制作用.
国有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由来已久,并且这种弊端很难改变.国有上市公司对股东的信托责任的缺失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和高级管理层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具体表现为:第一,大股东利用会计和财务数据手段,操纵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披露虚假信息,对中小股东产生误导作用.
第二,大股东和高级管理层利用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等将国有上市公司利益输送至自己名下.第三,运用融资与再融资手段,将上市公司作为自己圈钱的工具.
例如: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案就能充分说明.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查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华科”)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以下简称“大庆石化总厂”)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07年6月2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大庆华科股票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异常,2007年6月22日大庆华科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被托管的公告》披露,事实表明大庆石化总厂未及时将与其有关的、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上述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导致大庆华科于2007年6月22日方发布相关公告,公告时间明显滞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大庆石化总厂及其副厂长、大庆华科董事长万志强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
由于控股股东未及时披露信息,而导致的股价暴涨,这种高涨之后的价格必定会在短时间内回落,只有知晓内部消息的股东才能全身而退,中小股东必定受损.像这种大股东信息披露不及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大股东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等事件频发,而证监会给予大股东的惩处又多是象征性的,没有实质的约束作用,最终受损的还是中小股东.
国有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信托责任则更偏重其社会责任,这同样属于信义义务的范畴,其主要表现和存在问题有:第一,国有上市公司生产过程中违规操作、违法乱纪.第二,国有上市公司对突发事故处理不当,没有抓住重点,往往本末倒置,造成社会公众强烈不满、生命财产安全遭到威胁.
近几年来,各种食品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不断,让社会公众坐立不安.其中最为严重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已经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国内民众已经丧失了对国产奶粉的信任,不惜高价购买进口奶粉.可见上市公司信托责任的缺失造成的危害之大.
某些国有上市公司心中缺乏信托责任的概念,决策层考虑的更多的是自己的仕途升迁,甚至隐瞒事故,或者打着“维稳”的幌子旗号,推脱责任.如果不建立国有上市公司信托责任制,从根源上防治类似事件发生,必定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当前国有上市公司信托责任缺失状况不容乐观,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我们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来探讨原因.
法人财产权、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高管信托责任被称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三个支柱.公司治理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我们将造成国有上市公司信托责任缺失的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
国有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化改造,主要目标是实行政企分开,转变企业原有的经营机制.虽然国有上市公司已经建立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但是由于国有股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国有股代表实质上没有落实,一般都由政府部门担任.这些政府部门经常利用其控股股东的身份控制国有上市公司的决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往往不能独立自主地实施,通常还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和通过.而这些上级行政领导机关则干预企业的人、物、财、产、供、销等各个环节的决策.
特别是,在国有上市公司董事会、经理人员的人事任命、投资方向等方面,行政领导机关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但是它们只负责行政指令,却不负经济责任,因此很容易造成国有上市公司信托责任的缺失,因为他们在做决策时根本没有考虑应付的责任.而国企高管和经理人员由于其经理决策并不是独立自主的,在出现信托责任问题时往往可以推脱是履行上级的行政安排,而逃避信托责任追究.
我国的上市公司独特性在于不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比例较大.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都是国有股占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利用资本多数决策原则,这些国有大股东很容易通过合法的表决方式控制整个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股权过于集中在国有大股东手中会产生许多问题,如国有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长期不分家,国有上市公司资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泛滥,国有股股东操纵公司一切事物,董事、监事全由国有股股东一人委派,公司内部监控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国有大股东从自身利益考虑进行决策,很可能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等等.以上可能会产生的问题,都会造成信托责任问题.
国有上市公司中的董事不少是来自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大股东、有的甚至是行政安排,独立性差,他们大多缺乏企业管理实际经验,不能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一些独立董事可能身兼数职,每年仅仅是到公司召开董事会,对公司自身了解不够,更不用说为公司提出有价值的建议了.同时有的国有上市公司董事人数过多容易造成扯皮推诿的现象.
监事会和董事会本该监督和掌舵公司运营的职责不能有效发挥,固然很容易造成国有上市公司信托责任缺失问题.
我国许多的国有上市公司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的违法经营,信托责任缺失,主要由于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对.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引起的.所以,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进一步完善其信托责任,就必须进行股改,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
因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减持一定数量的国有股或法人股,保证大股东产权明晰,承担风险,直接拥有上市公司剩余价值的请求权,这样大股东就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或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有动力发展壮大企业,其行为就会走向正常化.这样国有股股东的非理性化行为才能得到改善,以更好地履行其信托责任.
董事会作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一种制衡关系,必须保证其董事会的独立运作性,否则董事会就会很容易被大股东所控制.必须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增强信托责任观念.国有上市公司应制定一个规范、透明、公开的董事选人程序,以保证董事的聘任过程公开、公开、独立.同时对董事会的人数及其成员专业结构作出明确要求.
特别是,应加快独立董事职业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对独立董事的进入推出机制,充分授予独立董事对企业各项事务合法监督和干预的权利,制定独立董事的职业道德准则,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独立董事协会或类似性质的机构.
公司治理外部机制主要包括公司外部治理市场机制、外部治理行政机制和外部治理社会机制.如有关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严格规范二级市场的运作制度,加大对国有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侵吞国有资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国有上市公司必须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制并重,配合使用,才能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国有上市公司在建立了比较完善、适合自身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了股权结构后,将使得政企更加分明,行政机关领导干预企业决策的现象也就会很少出现.
本文的出发点就是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分析国有上市公司信托责任存在的问题.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对国有资产、股东、国家和社会存在信托责任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现存的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行政体制渗透到企业的各个方面,我们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机制和职权重构、公司治理外部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事实上其中隐藏着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社会公众对信托责任的理解不够,我国既没有信托制度历史渊源也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社会风气功利性强、诚信缺失,人们对信托责任理解和重视不够.特别是,一些国企高管或老总根本就缺失信托责任,这样在企业经理管理中出现信托责任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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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肖峰.公司制国企高管追责的制度构建[J].经济与管理,2005(12):87~90.
〔5〕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7年证券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情况报告》深证综研字第0165号,2008-06-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