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字迹遭涂改司法鉴定现原形
案情介绍:黄某与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成讼。至2010年4月18日,徐某共欠黄某货款130461元。之后,徐某向黄某支付了4万元,双方同意扣除未提取货物价值8560元。2010年11月5日,徐某又向黄某付过一次现金,但黄某自己的记录仅收到了1万元,而徐某向法庭出示的由黄某签名的收条则为7万元。由于该收条内容是徐某书写的,黄某查看收条原件后指出收条中的金额肯定被添加伪造,申请法院对笔迹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查明大写“柒”字中的“氵”、“七”及撇捺笔画墨迹色泽较竖画深且色泽深的笔画运笔较慢,流畅性差,小写阿拉伯数字中“7”分别由两笔形成,且横画拼接印压在竖画上,色泽存在差异,笔顺异常,属添加形成。法院对被告徐某辩称已付清货款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支持原告黄某要求被告徐某支付货款71901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虽然该案依靠司法鉴定最终还原了事件真相,但也暴露出了在书写借条、收条等凭证时的不规范现象。为防止事后发生纠纷,在此做以下提醒:(1)收条等凭证是一种重要的交易证据,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应由出具方自行书写。利害关系人代为书写就为个别人员涂改、添加内容留下了隐患。(2)内容要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3)涉及的金额最好使用大写。
现行法律规定,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