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讼师秘本折射的儒家法文化
——兼论官方对讼师的态度

2013-04-01 17:48朱声敏
创新 2013年4期
关键词:儒家

朱声敏

试论讼师秘本折射的儒家法文化
——兼论官方对讼师的态度

朱声敏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主导,法文化亦以儒家思想为统摄。讼师受古代法文化的耳濡目染,自然深受其影响。从流传至今的讼师秘本看来,其中折射出相当强烈的儒家法文化,表达了对人们谨慎对待讼事的劝诫以及写状作文准情酌理,注重以情理耸动司法官员。讼师秘本展示出的讼师形象与官方表达并不一致,从一定层面上反映出讼师的存在对社会的发展具有一定正面意义。

儒家;法文化;讼师;讼师秘本

讼师秘本是指古代讼师私家撰述的职业手册,“是讼师智慧的结晶,是讼师行业理论与技巧的规范化、定式化、书面化的表现,是讼师手段、技艺得以传承的重要载体”。[1]讼师秘本在1990年代方才进入法史学者的研究视野,目前“国内相关研究不仅起步较晚,而且研究的深度、广度均显不足”。[2]众所周知,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是历史唯物主义最根本的原理。讼师生长于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古代社会,其对古代法文化耳濡目染,自然深受其影响。从流传至今的讼师秘本看来,其中折射出了相当强烈的古代法文化,对此,鲜有学者论及。笔者将自己粗浅的研究撰成文,以求教于方家。

一、追求无讼

儒家法文化最大的特点、最根本的追究就是“无讼”。英国著名的汉学家李约瑟认为:“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3]“无讼”即为这一理想在司法领域的同义词。

从社会结构而言,中原国家形成于原始社会末期,在这一过程中,氏族内部的血缘纽带并没有被割断,而是随着新的社会组织模式的确立而进一步加强。于是,国家形成后,家是国的缩微,国是家的放大,国政源于家务,行政领袖视同家长。既然君是君父,官为父母官,诉讼也自然成了“父母官诉讼”——法官审案如同父母申斥子女的不良行为,调停兄弟姐妹之间的争执,以重建和谐秩序。同时,在中国古代,小农经济一直是社会经济的主导形式,在小农经济的条件下,“农民只有靠土地为生,土地是不能移动的,作为土地的地主也是如此”。[4]人们世世代代生于斯、长于斯,形成了一个“乡土社会”。在这样一个由血缘、地缘结成的封闭的社会中,一旦有了纠纷,人们自然也要以和气为重,重视对和睦关系的维护。

从思想哲学而言,中国传统文化是一个包含许多互相对立、互相冲突的价值观念的庞大体系,在其中,“以儒家的价值观念居主导地位”,[6]儒家伦理哲学即以社会和谐为基本的价值理想。所谓的“和谐”,就是以“天人合一”、“万物一体”之“和”为最高境界,倡导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孔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①出自《论语·学而》。在社会关系的领域,中国古代的和谐观念演化为一个具体的原则——无讼。无讼是和谐的社会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映。或者说,无讼是和

谐在司法上的一个转用词,“其意蕴和旨趣是一致的”。[5]儒家伦理对礼的倡导在于建立一个没有法律、没有纷争、和睦相处的社会。是故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①出自《论语·颜渊》。可见,不争、无讼一直是儒家的理想境界,为了实现这种理想境界,地方官员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最常见的司法形式。

根据无讼的逻辑,官员往往将诉讼视为“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私”[6]的表现,他们会经常发出告示,告诫百姓不要轻易提起诉讼。如被称为“圣人”的王守仁巡抚江西时就发布《庐陵告谕》,曰:“庐陵文献之地,而以健讼称,甚为吾民足羞之……今与吾民约:自今非有迫于躯命大不得已事,不得辄兴诃;兴词但诉一事,不得牵连,不得过两行;每行不得过三十字,过是者不听;故违者有罚,县中父老,谨厚知礼法者,其以吾言归告子弟,务在息争兴让。呜呼!一朝之忿,忘其身,以及其亲,破败其家,遗祸于其子孙;孰与和巽自处,以良善称于乡族,为人之所敬爱者乎?吾民其思之。”[7]

这种无讼、息讼的思想,在讼师秘本中不乏体现,高明的讼师绝对不会兴讼、健讼,他们往往未雨绸缪,预料到诉讼的后果,从而劝说人们不要轻易涉讼。如《惊天雷》就劝告人们:“讼之一道,身家所系,非抱不白之冤,不是戴天之仇,切戒轻举,以贻后患。若睚眦之隙,牙角之非,切宜暂退一步,少忍片时,自然风恬浪静,海阔天空,不至裸体受刑,倾家荡产矣。慎之慎之。”[8]另一讼师秘著《曹雪案鸣冤律》也说:“凡兴讼,务宜量力而行,不可妄置异说,枉法煎民。一时告状容易,他日受刑难当。凡作状之人,甚不可苟图一时润笔之资,飘空望砌,妄陷生灵,致两家荡业结仇,大小惊慌不宁。眼前虽得钱度活,而自己方寸有亏,阴骘损坏。”[9]《新锲萧曹遗笔》卷首《词家体要》也提醒人们在告状之前必须三思而行,对诉讼的苦难和后果要有思想准备,“不可颠倒是非,变乱曲直,以陷人于非罪也”。[10]由以上这些摘录可见,越是洞彻世情的讼师,对于诉讼越是谨慎小心,他们反复告诫人们不要逞强好讼,遇事要冷静忍耐,先穷尽其他救济方式,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提起诉讼,否则贻害无穷。如果将这些讼师的劝诫话语与官方劝诫讼争的文本对照起来,可发现二者的旨趣如出一辙,这足以说明儒家法文化对讼师的影响之深。且过些话语出自讼师之口,相较政府官员的说教更容易令百姓接受。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从现存讼师秘本中,不但能找到讼师精英劝诫人们不要轻易涉讼的教条,还能发现讼师对讼学具有非常深刻的把握,这种把握与儒家无讼的理想可谓“心有灵犀”、“心心相印”。如明代湘间补相子在《透胆寒自叙》中告诫人们:

“读书不读律,治术非尧舜之资也。读书专读律,终身以萧曹之技也。以萧曹为角胜之书,则不必读;以萧曹为致平之书,而与治理,则未始不同于尧舜之书也。萧曹之书同于尧舜书,不可不读。士君子已欲与天下共绳于法度之中,不越于礼义之外,安得不以萧曹之书补禹礼、周诰、孔论纲纶也哉。于是读之之深,贵不恃其智,不害其和,不伤其元,不媒其气者,善读其书者也。”[11]

这段话含义非常丰富,作者开宗明义,指出萧曹之学为尧舜之资所不可或缺,是达到儒家理想的尧舜社会的必要手段,提出“萧曹之书”为“致平之书”,强调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并将其提高到与“尧舜书”同等的地位以“补禹礼、周诰、孔论纲纶”;绝对反对人们以萧曹之书“为角胜之书”,即反对人们凭借诉讼之术王兴讼好斗。此话将讼学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发前人所未发,对世人有醍醐灌顶之功效。

自古及今,官方对讼师的表述均是负面的,似乎讼师就是“以曲为直,以是为非,骗取财物,殆以万计”[12]的小人。比如,清代名吏刘衡就说:“民间些小事故,两造本无讦讼之心。彼讼棍者暗地刁唆诱令告状。迨呈词既递,鱼肉万端,甚至家已全倾,案犹未结。且有两造俱不愿终讼,彼此求罢,而讼师以欲壑未盈,不肯罢手者,为害于民,莫此为甚。”[13]不但《大明律》、《大清律例》专门列有对付教唆词讼者的条款,不少官员还公布了严厉打击讼师的公示,如清朝咸丰年间的地方官牟述人曾发布如下告示:

(讼师)润笔而攫其金,抗颜无愧,下井而投之石,举手何劳……刀笔托斯文之末,学者心倾巧出,机关颠倒六州之铁,暗通线索,搜罗两国之金……自示之后,如敢仍此不法,实憎其化鸠之目,莫改其见猎之心,按名悉予严拏,照律定行重究。②参见[清]牟述人《牟公案牍存稿》,咸丰壬子西湖公寓开雕本。

的确,讼师群体良莠不齐,其中有许多为非作歹、无耻之尤的社会渣滓,但也不乏行为正派、坚持道义的社会栋梁,其对社会发展进步所起的积极作用,绝不应被忽视。清人王有孚曾将讼师与讼棍区别开来,他将“彼播弄乡愚,恐吓良善,从而取财者”称为“讼棍”,认为“讼棍必当惩,而讼师不必禁”。[14]暂且不论讼师“代做词状,摘伏发奸”对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光是讼师劝人不要轻易涉讼这一点就足见讼师有功于世。

二、注重情理法结合

中国古代法律又被称为“情理法”,司法官员断案听讼准情酌理是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又一大特点。学界普遍都认为情、理、法的冲突和整合贯穿了中国古代每一个法律实践活动。“法”是指成文法,但是何谓“情”,何谓“理”?目前学界仍没有统一的看法,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意见影响颇大,他认为情理是情与理的连用,如果将两个字分开,“‘理’是指思考事物时所遵循的、也是对同类事物普遍适用的道理”。[15]他指出“情”前缀先具有“情节、情况等事实关系的含义”,也常指“活生生的平凡人之心”,并且,“情”字在情谊那样的场合,还有“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的含义”。[15]笔者以为,滋贺先生的“理”大体上可以等同于我们日常所说的“天理”;“情”既指人们的同情心,也指案件的来龙去脉,还可指地方风俗习惯。

尽管众说纷纭,但众多学者基本都承认情、理,本质上与儒家的“礼”具有一致性,因为礼之产生,本于人的生理性情,出于对人的生存欲望和人的天性的把握。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开始,儒家知识分子便有意识地利用情、理作为增加法律柔韧性的手段,以使天理、国法与人情三者协调统一。对此,梁治平指出:“当法律制度的设计因为种种原因不能达致‘善’的结果,就需要依儒家经典学说采取变通的办法。”[16]于是,能否将情理与法三者相融为一炉,往往是世人衡量法官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所谓“律亦情理兼尽,无丝毫偏倚耳”。[17]官方一方面强调“定罪贵乎按律”,另一方面要求“折狱贵乎得情”。[18]在情与法之问寻求一种平衡,而且强调国家法律的运用必须令人心悦诚服,“国家之大法,曰律。律者,缘情准理以服人心”。[19]而且在儒家思想取得社会的统治地位之后,儒家倡导的情、理还是高于法的判决原则,对司法官员的听讼断狱起着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在无律文可依的情况下,还具有西方法语境下“法理”的效力,可以直接写作判词,成为具体案例的临时制定法。

在这种文化的浸润下,讼师们的遣词造句无不想方设法“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珥笔肯綮》开篇即指出,“肯綮者何谓?总会之处,即要诀是也。盖人情事理,浩瀚散漫,实皆有至要存焉”,要求讼师处理讼案以追究人情事理为关键。“(本书)录虽二百余首,盖皆协当时限字之制者,而人情、律法,具备焉。熟此而能精之,则法家之要诀已在于我。遇事而裁应之也,有如烛照而龟卜之矣,故名曰肯綮。”[20]《透胆寒》作者也在《自叙》中说:“于命题之意,皆世必有之事,而其措笔运词皆必致之情,不悖于事,则理易见而律自当矣。”[11]“整个封建司法制度是以天理为依据,以国法为准绳,以人情为参考,将三者糅合起来作为共同司法准则,这也就决定了讼师能且只能在天理、国法、人情的组合中寻找能打动甚至左右司法官员的突破口,从而达到助讼获胜的目的。”[21]

讼师精英们对“情”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极力渲染己方言行端正、遭际可怜;其二,极力突出对方行止乖戾甚至恶贯满盈,以博取法官之同情。如《强奸杀命事》一状写道:“兄故,嫂厶守制,抚育幼侄厶。邻豪厶贪姿谋娶,见嫂不从,厶日,统牙爪厶,强将财礼登门压受,嫂急,服毒。毒发腹痛,叫鸣邻族,厶知证。即晚身故,抛弃幼侄,号呼凄惨,情极可怜。似此豪横,非惟草芥人命,抑且扫灭风化。哀乞剪。告。”[20]告状首先写了孤儿寡母的凄苦,然后在人威逼之下服毒自尽,“毒发腹痛”,“抛弃幼侄,号呼凄惨”,令人不得不起同情之心。对此形成对比的是邻豪统领爪牙“强将财礼登门压受”,已让阅者义愤填膺,再辅之以“非惟草芥人命,抑且扫灭风化”的评论,法官于情于理都不可能不受理案件,而在感情上或许也已经有所偏向。类似的还有《欺奸谋杀事》一状,先列出对方“饮酒撒拨,侮辱街坊。谋夫夺妻,奸嫂活离。兽行异常,非天莫剿”的恶行,将一个惯常的市棍形象刻画出来,再控诉其“窥妻姿色,瞰身日往市生理,昼夜逼奸,身妻死拒不从,挟忿寻非”,终至于带领恶棍,将己方“擒身毒打”,至于生命垂危,妻闻奔救,遭到“碎裩折肢”、“拆房破釜”。[20]被告之恶毒,实令人发指,估计法官阅毕也会怒发冲冠。另有《为素行不法,叩缉严究

事》的告状也相当精彩,其词曰:“缘民族孽△幼年父故母出,后来不务正业,东游西荡,屡次督责,不听教训。近来风闻党恶为匪,民屡寻捕送究不获。民思无奈,只得禀叩仁廉作主,偿差严缉法究,以免族玷乡害,沾恩不浅。上告。”[22]全状不到六十字,便让被告的为非作歹与己方的孤弱无奈淋漓纸上,以此达到“耸动”法官、先声夺人的效果。

“以情动人”不但是原告的策略,也是被告反驳的策略。如有《溺妾逐妻事》一文,是妻子告小妾奸淫而请人作的“答辩状”,先曰自己“过门二十余载,向无间言”,道出了己方的忠贞贤惠,接着笔锋一转,以“今因溺爱宠妾,遂成反目,指姐奸淫,打逼逐离”之语道出小妾的嚣张奸诈,再继续对案情进行常理推测,曰:“姐恪守妇训,乡族厶等可审。且青年已无邪行,老迈何至污淫?且与妾同居,又肯容人出入?设伊族有淫棍,何不奸伊艳妾,偏又淫姐老妇?宠妾诬妻,情理难容。”[20]情理结合,非常好的反驳了对方。另一案中,乡民倾诉被讼棍诬告,将讼棍称为“虎棍”,将其盘踞之地称为“虎穴”,描述了前后被勒索几千文钱的经过,其中写道“切思民肉无多,难供虎饱,殊拂虎欲,反捏私操军器,谎禀骇然”。[23]再有一状写受害方侄子被衙役诬陷,其情状是“惨被龙明珠平空串带枷犯捕役熊彪等,蜂拥民家,棍指侄为贼,穿房入室,搜抢衣物,再得倾柜倒瓮,网落尘飞,锁诈钱票,追得鸡飞狗走”,将被告的凶神恶煞描绘得入木三分,既而又曰:“可怜民侄受卫,良家子弟,受此诬陷,锁押贼笼,手栲脚镣,瘠极惨极”。[24]令人顿起怜悯之心。

对“理”的运用,主要是在词状中极力喧染儒家礼教,加深对方的罪恶,以“引导”法官作出不利于对方的判决,这种例子在讼师秘本中俯拾皆是。如一例“违序夺继事”,兄死无后,其寡听从族长摘侄入继,但弟为谋夺家财,非要以自己的儿子为嗣。于是讼师替寡妇代言,指出弟年且四旬,唯有一子,倘若以子入继其兄,则按照儒家礼法,“是有子强为无子,应继反作孤魂。伦序颠越,律法何存?”[20]另一例《渎伦伤化事》,光从告状题由便可知讼师指责对方违法儒家礼教。该案中原被告已有婚约,但被告“贪接礼仪,掯不于归”,纵其侄与女通奸,致怀胎孕,暗地生儿,“乡邻吐骂,丑不可言”。然后摆出礼教斥责对方“以兄淫妹,罪逆滔天”,道明己方“身家世守清白,污辱难受。乞严拷究罪给财,容弟另娶,庶风俗少端”。[20]《贪财易聘事》告状中男女双方原有婚约,但女方家长欲攀附高枝而悔婚,男方则告状曰:“婚姻事由父母、祖父母,律法照然。原厶既有回书许聘,父又受礼定盟,岂应夺财悔易?乞断追端化。”[20]

有时候,当事人对案情并无十分的把握,提起诉事更无胜算,但是经讼师操作,以儒家纲常为武器,就会轻松占据上风。如一件《谋命夺妻事》,据控方称淫豪奸其嫂,逐兄流亡于外,后与嫂阴谋,害兄暴亡,再乘夜密殓。控方状词中写入了“况又强夺宗妻,兼更难掩”之语。[20]中肯地说,兄是为何而死,无凭无据,“故不可硬说,只以奸情而指其谋,则捡之无伤,招亦无罪”,然既已告其强夺宗妻,则“在彼奸夺宗妻之罪,重于我矣”。[20]

如上述,情理法三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相互渲染、互相依托,高明的讼师深窥此道,写作状词都力争将三者紧密结合,以各种手段打动法官,提高己方胜算。如《刀笔菁华》有一篇,《肠血诬奸之恶禀》。案情大致是讼师谢方樽替张甲做一控李乙鸡奸的告状,状词首先道明儒家天理“夫天地定位,不容错乱阴阳;男女攸分,何得倒颠鸾凤”,其后描述案情,“窃民与李乙,本为同学,更属比邻。既契合乎友朋,又情深乎知己。岂意其情怀叵测久矣。夫包藏淫心,昨日设宴家中,招民共饮。方忻良朋畅叙,深信不疑,岂料进药昏迷,后庭被污”。接着渲染当事人的痛苦,“及至药解梦回,谷道之中痛如针刺。念此羊肠鸟道,岂容兽突蛇行?可怜雨骤风狂,已是花残月缺。血水交流,疼痛欲绝。呼号床笫,如坐针毡。窃思痛已受夫剥肤,辱更亏于亲体。如此兽行加害,实属人伦之变”。最后,以强奸律文导引法官,曰:“民年十四,尚未成人,律有强奸幼童之例,应与强奸室女同科。伏望严惩淫棍,以端风化,而正人伦。含冤上告。”[25]此状可谓情理法结合的佳作,与儒家法文化吻合之余,给法官以极强烈的律例“暗示”。

三、结语

从上文的列举分析中可以看出,讼师们并非如大多数人所说的那样挑拨是非、架词设讼、唯利是图,相反,他们面对讼事相当谨慎小心,其劝和百姓的无讼之心与官方如出一辙,其写作状词注重情理,力争以情理耸动司法官员,伦理渲染经常成为讼师状词的制胜法宝。这既是儒家法文化熏陶的结

果,也是讼师对儒家法文化主导的司法审判的合理应对,而且这种应对既有利于当事人,也有利于儒家法文化的传播与发展。

自古及今,官方表达只要论及讼师,几乎众口一词地斥之为架词构讼、奸诈贪婪的无耻小人。的确,讼师群体良莠不齐,其中既有为金钱的驱使而充当“无端生事、挑词架讼”的讼蠹、土棍,但也不乏因以法维权、伸张正义而赢得百姓、官吏尊敬的讼师,其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作用应当得到肯定的评价。讼师多为科场溃败、仕途落魄之人,尽管仕途无望,但其多年的书斋生涯陶冶出来的儒家济世情怀与终极关怀不能一概抹杀。正如夫马进所指出,“地方官对讼师视同蛇蝎般地厌恶、以及国家一贯视讼师为非法的态度,与讼师在民众在社会生活和诉讼制度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是完全不同的问题……如果讼师总是在吸普通人的血,那么即使是地方官不起来加以禁止,民众自然会与其疏远。然而,事实上一向并未出现这种情况,这只能说明,讼师还具有与地方官表面上的非难完全不同的存在意义。”[26]劝民慎讼,写状准情酌理,应该就属于这种“存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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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彧]

D909.2

A

1673-8616(2013)04-0077-05

2013-04-27

广西财经学院校级课题《中国古代“和谐司法”及其现代价值》(2013C060)

朱声敏,广西财经学院工商管理学院讲师、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江苏南京,2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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