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希良 朱有志
哈耶克的理论自信论析
刘希良 朱有志
哈耶克提出了一套主观唯心主义哲学,这套唯心主义包括以感觉论、规则论和基据论为代表的主观唯心主义世界观;以知识分工理论为代表的不可知论认识论;以真个人主义为代表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以知识分子决定论等为代表的唯心主义历史观。以之为武器,哈耶克区分了建构论理性主义与进化论理性主义,坚定了对进化论理性主义的自信。哈耶克的自信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更有严重的片面性,难免成为另一种“致命的自负”。
哈耶克;理论自信;论析
哈耶克是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他坚信计划经济是“通向奴役之路”,社会主义是“致命的自负”。为了揭示计划经济的谬误,他提出了一套主观唯心主义哲学。
哈耶克的主观唯心主义哲学包括以感觉论、规则论和基据论为代表的主观唯心主义世界观;以知识分工理论为代表的不可知论认识论;以真个人主义为代表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以知识分子决定论等为代表的唯心主义历史观。
(一)主观唯心主义世界观
“他相信,观念统治着世界,他也身体力行这一信念。”[1]他认为,“在社会科学中,事物乃是人们认为的事物。钱之所以是钱,语词之所以是语词,化妆品之所以是化妆品,只是因为某人认为它们是钱、语词和化妆品”,[2]“从理解一个人的行动来看,一种药品是否是药品,完全取决于那个人是否相信它是一种药品,而与作为观察者的我们是否赞同他的看法无关。”[2]
哈耶克的唯心主义有一个从感觉论到先验论的转变过程。早期,他的唯心主义世界观主要表现为感觉论。他认为,“所有的意义都存在于人的精神中。除了人的精神所感知的东西外,不存在客观世界这样的东西”,[1]“当然,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所有知识在这一定程度上讲都是衍生于我们的感官知觉的(sense perception),因而也是源出于我们有关物理性事实(physical facts)的知识的”。[2]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他的唯心主义世界观主要表现为规则论和基据论。他认为,“‘规则’一词是用于这样一个命题,利用这个命题可以对个体行为间常规作出描述,而不管这些规则是否为个体所知,只要它们的行动通常都遵循这些规则即可”,[3]因此规则的特点在于它的抽象性和先验性。此外,他还提出和区分了客观事实意义上的基据(datum)和主观意义上的基据。他认为对经济关系的均衡关系既不能仅仅从客观事实中推论出来,也不能只以一系列给定的主观基据作为出发点,因为主观基据先行就决定了均衡是存在还是不存在这个问题,[2]所以他所谓规则和基据都是一种先验精神。对于他来说,规则或基据就是法律或社会秩序或模式。他认为,“法律当然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但这只能是因为至少它的一部分内容是既定的,独立于任何具体的人类意志”。[3]他还认为存在着“支配群体中个人成员(或任何秩序中的成员)之行为的规则体系”和“该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所表现的行为之社会秩序或模式”。[3]
(二)不可知论的认识论
正因为在世界观上信奉主观唯心主义,所以哈耶克特别强调观念的作用。据此,与古典自由主义强调客观存在的劳动分工不同,他提出了知识分工理论。在他看来,“我所说的知识,是由一种寻找特定条件的能力构成的,只有当它的拥有者,通过市场了解到对哪些物品或服务存在着需求,以及这种需求有多么迫切时,它才会成为有效的知识”,[3]因此他所谓知识本质上是各种主观认识,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拥有的市场信息,包括生产成本、竞争情况、供求情况等等。这种知识的特点有:
一是分散性或分立性。在他看来,这种知识只能是“一种为不同的个人分散拥有的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4]
二是不可知性。在他看来,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因此每个人所拥有的知识都没有普遍性,相对于其他人来说都是复杂的、不可知的。
三是有限性。正因为每个人的主观知识都是分立的、相对于其他人来说不可知的,所以其他人的知识对于每个人来说,也必然是他无法知道的,是他理性不及的,因此每个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
四是可沟通性。哈耶克认为,虽然这种知识只为个人所拥有,但是这种知识可以发现、传播和阐明,其沟通可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是竞争。他认为,“竞争乃是一种形成意见的过程:通过传播信息,竞争使经济体系达致了统一性和一贯性,而这正是我们在把它视作是一个市场的时候所预设的前提条件。竞争使人们对什么是最好的和什么是最便宜的这两个问题形成了自己的看法;而且也正是因为竞争,人们有可能知道的各种可能性和机会才至少会与他们事实上所知道的一样多”。[2]二是价格。他在谈到亚当·斯密的贡献时说:“认识到当个人受抽象的价格信号而不是受直观的需要引导时,他的努力会惠及更多的人,从整体上说也会满足更多的需要,并且利用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最好地克服我们对大多数具体事实固有的无知,能够最充分地利用广泛散布在千百万个个人中间的有关具体环境的知识——这就是亚当·斯密的伟大贡献。”[3]
由于竞争和价格是市场经济的必备条件,因此他认为,只有市场经济才能实现不同个人之间信息的沟通与传播,而不同个人之间的信息在市场中的沟通与传播的过程也就是他所谓的知识分工。
由上可见,哈耶克的知识分工理论本质上是一种不可知论。为了论证这一不可知论,他严格区分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他认为:
第一,决定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知识不同。在社会科学领域,个人活动的客体究竟属于何种类型,这取决于被观察者所拥有的有关这些客体的知识。例如,一个现代人当然知道银行支票或左轮手枪分别意味着货币或武器。但当他看到一个拿着一个贝壳或一根细长管子的土著人的时候,这些东西的物理特性却无法告诉他任何东西。只有有关观察者告诉他贝壳之于土著人是货币,细长管子之于土著人是武器的时候,这些客体的意义才能得以明确,因此是观念而不是物质客体,才使人明白人的行为的意义。
第二,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不同,因而难易程度不同,进行解释和预测的方式不同。他认为,自然科学主要研究人的行动所指向的环境,而社会科学研究的却是人的行动本身,因此相比之下,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是更为简单的现象,“在那里,各种解释和预测可以以一些规律为基础,这些规律表明,被观察的现象的产生,相对而言只受极少变量的影响。它们或者是一些具体的事实,或者是较为频繁出现的事件”,[3]因此我们在自然科学中就有可能取得精确预测。相反,社会现象“本质上是复杂现象的高度有机的结构”。[3]在这里,“我们所能确定的,仅仅是决定着某个过程结果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具体情况,因此对于我们所期待的结果,我们只能预测它的某些性质,而不是它的全部性质。我们能够作出预测的,甚至往往不过是将要发生的事情的一些抽象特征——各因素之间的关系,而对那些因素本身,我们依然所知甚少”。[3]所以,对社会现象只能是一种模式预测,不能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简单地搬到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来,这只会造成错误的结果。
由于社会科学相对于自然科学存在以上特点,因此哈耶克认为,社会科学本质上是个人理性不及的,甚至是不可知的。“不能用只包含两三个变量的理论来解释随便某个社会生活现象。其结果就是,我们永远不可能得到可以有效地预测具体现象的理论,因为你必须把那么多你根本无从得知的变量填入方程式中。……假如他们真的创造出一个由群体的集体意志指导的社会,那么,知识的进步就走到头了。因为那时不可能再利用我们的社会建立于其上的那些广泛分散的知识,这些知识只存在于某种你根本无法用理智来把握的复杂的过程中。”[5]
哈耶克立足于其知识分工理论基础上的不可知论实质上是康德不可知论的变体。康德把人所认识的世界分为本质世界和现象世界,认为人只能认识现象世界,而不能认识现象世界所反映的本质世界“物自体”。透过哈耶克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区分,可以看出,他之所以认为自然科学比较简单,可以为人所知,正是因为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仅仅是一些现象性的物理事实或反复发生的事件;而社会科学之所以不可知,是因为它研究的是有关人的行动的比物理事实更复杂的本质。可见,他的不可知论与康德不可知论本质上是一致的,不过采用了不同形式罢了。
(三)方法论个人主义
方法论个人主义指对经济的分析以个人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是自亚当·斯密以来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传统,特别是自门格尔以来奥地利学派的传统。“哈耶克不光在政治上,从性格上看,他也是一位彻头彻尾的个人主义者。”[1]但哈耶克不仅仅停留在对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简单继承上,他从知识分工理论出发,对之做了新的阐述。
在哈耶克看来,知识只存在于分立的个人之间,所以“我们惟有通过理解那些指向其他人并受其预期行为所指导的个人行动,方能达致对社会现象的理解”。[6]由此出发,他提出和区分了两类个人主义。一是他主张的真个人主义。根据邓正来的研究,“哈耶克真个人主义的核心要点在于:个人行动及其客体在本体论上或在经验上并不先于社会而存在;换言之,个人在实在序列上并不优先于社会,而只是在意义序列上优先于社会”。[4]就是说,真个人主义强调的是个人在意义或价值存在上相对于社会的优先性,因此并不反对个人是社会的存在者这样一种观点,反而以此为前提。在邓正来看来,这是一种“分子式的个人主义”。二是他反对的伪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与真个人主义相反,强调个人在本体论上或实存上相对于社会的优先性,因而它是一种把个人与社会分割和对立开来的个人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原子”式的个人主义。由此,哈耶克提出了真个人主义区别于伪个人主义的许多特点。
一是真个人主义强调个人存在的社会性,以理解各种决定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为目标。二是真个人主义以知识分工理论为前提,相信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因而它强调社会秩序的产生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尊重传统和惯例,反对国家对经济秩序的干预。三是特别强调个人存在相对于社会的价值意义:首先,真个人主义并不认为私有制是一种最完善的制度,也不认为个人主义就是利己主义,它之所以强调这些方面,在于激励个人以使他们尽其所能并且自愿地为那些他们并不知道的需要做出自己的贡献。其次,真个人主义主张人的不平等性,强调“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其个人主义认为,所有人事实上在天赋和能力方面都不尽相同,因此是不平等的或不相同的(unequal),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对另一个人所具有的能力或被允许表现的能力做最终的判断,所有强制性权力或排他性权力(coercive or exclusive power)都必须受到严格限制。但它并不是无政府主义(anarchism),也并不主张“自由放任”(laissez faire)。“无政府主义只是唯理主义的伪个人主义的另一个产物,而这恰恰是真个人主义所旨在反对的”。[2]最后,真个人主义以有效的竞争性市场(an effectively competitive market)为前提,因此主张收益与风险的对称性,反对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反对按照对人的品德的评判实行利益分配。
(四)历史观上的唯心主义
从以上理论出发,哈耶克进一步论证了其唯心主义历史观,包括社会现象重构论、知识分子决定论和社会进化论。
1.社会现象重构论
哈耶克认为,“我们从外部观察自然世界,但是却从内部观察社会世界”,[2]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与事实无涉,社会科学理论绝不能经由事实得到证明或被证伪,完全取决于个人“某种心智重构的形式,亦即某种模式的形式,而构成这种形式的要素则是可理解的个人态度”,[2]因此历史事实从来不是“给定的”,而是通过我们的努力加以重构的。历史相对主义的错误在于它假定历史事实对于我们来说是明确给定的。历史相对主义是历史主义(historicism)的典型产物,后者又是人们把唯科学的偏见(the scientistic prejudice)误置于历史现象的产物,也就是说,它相信社会现象如同自然界的事实一样始终是给定的。
2.知识分子决定论
既然社会世界由人的主观知识决定,那么谁掌握和传播社会科学知识,谁就能决定社会历史,因此哈耶克特别重视知识分子的作用。不过他认为,“典型的知识分子……不必具备专业领域的特殊知识,甚至不必特别聪明、智慧,就能履行传播观念的中介作用,他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资格要求仅仅是:随时可以对广泛的问题说点什么,写点什么,而他又能够获得习惯于在那些等着他发言的人们之先熟知新观念”。[5]即知识分子是在人们之中传播观念的个人,不一定是专家,专家只有从专业研究中走出来传播观念时才是知识分子,知识分子大都是公众人物,如新闻从业人员、教师、牧师、演说家、政治家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哲学家。“就某些方面而言,知识分子确实更接近哲学家而不是专家,而不止一个角度看,哲学家都是知识分子中的某种君主。”[5]他认为,正因为知识分子大都是公众人物,起着传播观念的作用,所以对社会历史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而当时的知识分子特别是最优秀的知识分子却被社会至上主义的玄想所迷惑,越来越多地成了社会至上主义者,所以导致社会主义普遍盛行,古典自由主义传统日趋式微。因此,反对社会至上主义,传播自由主义,首要的就是要改造这部分知识分子,使其转变哲学立场。另一方面,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也必须向社会至上主义者学习,要有敢于“做空想家的勇气”,要“使自由社会的哲学原理再次成为一个充满活力的知识问题,使探讨这一原理成为激发我们这个时代最有活力的天才人物的机智和想象力的一项使命”。[5]
3.社会进化论
哈耶克认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只有复杂程度的不同,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适应于生物世界的进化论同样适应于社会科学领域,进化论同样是指导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但是他在用进化论研究社会科学时并不是简单移用,而是结合现代自然科学的自组织论和波普尔的证伪论做了发挥,提出了两种进化观。一是经济进化观。“哈耶克认为,私有制和市场经济是在人类漫长的经济发展中通过优胜劣汰洗炼出的最适制度,而非人为设性的结果。”[7]二是文化进化观。根据邓正来的研究,文化进化观“乃是指社会行为规则的文化进化论式”。[4]“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观有着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有关道德的进化观,二是有关政治的进化观。”[4]道德进化观的特点在于,“首先……道德规则绝不是建构的而是发现的”;[4]“其次,道德进化论的第二个特点乃是由此而达致的自由主义所信奉的客观的‘否定性正义’观”。[4]“从一般的角度讲,哈耶克的政治进化论主要针对的乃是那种有关历史的意向论解释。”[4]他认为有关政治秩序的知识的历史发展不是个人的理性所能控制的,只能是一种自发的进化过程。
综上所述,哈耶克从主观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出发,以不可知论的知识论为核心,借助于个人主义方法论和社会进化论等,建构了一整套主观唯心主义哲学。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并论证了建构论理性主义和进化论理性主义,坚定了对进化论理性主义的自信。
哈耶克所谓建构主义指科学主义在社会科学领域的运用。“哈耶克把那种将自然科学的方法误用到社会科学的做法,称之为‘科学主义’(scientism),并将那种把科学主义视作控制社会的正当理由的做法,称之为‘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8]他认为,西方社会自笛卡尔以降,形成了一种对科学技术进步盲目乐观的理性主义的传统,认为由于人能够运用自己的理性准确地认识自然,控制自然活动的发生,因此人在社会科学领域也能够运用自己的理性准确地认识和控制每一社会事件,能把周围的世界改造成一架庞大的机器,只要一按电钮,其中每一部分便会按照它的设计运行。这种相信能够运用科学理性来按照自己的意图随意改造社会的理性主义,就是他所反对的建构论理性主义或构成论理性主义。
哈耶克认为,计划经济正是建构论理性主义的产物。“对社会现象进行自觉控制的理想,在经济学领域里影响最大,当前‘经济计划’的流行,可以直接追溯到我们前面讨论过的惟科学主义观念的得势。这个领域中的惟科学主义理想,是以应用科学家,尤其是工程师所采取的特殊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我们不妨把讨论这种影响与评价工程师的典型理想结合起来。”[9]就是说,现代应用工程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科学主义的盛行,由此而产生了在经济领域实行计划控制的信念:“在自然科学中能够做到的理性的精确,在制订社会计划时也可以做到”,[10]因此他认为,反对计划经济就必须反对建构论理性主义。
为了反对建构论理性主义,他提出了进化论理性主义。“理性是人类对社会的识知能力。”[1]但在哈耶克看来,“所谓理性,我并不认为它在此处的含义是指那种构成了思想之链以及推理论证的领悟能力,而是指一些明确的行动原则,正是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产生了所有的德性以及对于确当养育道德所必需的一切东西”。[8]可见,哈耶克认为的理性,主要是指个人从事社会活动时所凭借的主观原则。他认为,这些主观原则的形成发展,如同生物的进化一样,不是人类特意设计的产物,而是通过个人谨慎的、渐进性的、尝试性的和不断试错的过程形成的,是一种通过个人进化与选择过程的产物,经由示范和教育的手段,主要是经由语言教育,得以延续。因此,他把持这种观点的理性主义称为进化论理性主义。
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特点在于特别强调理性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既是一种共时层面的有限性,也是一种历时层面的有限性。在共时层面上,哈耶克认为,每个人的主观知识都是分立的,相对于其他人来说不可知的,所以其他人的知识对于每个人来说,也必然是他无法知道的,是他理性不及的。在历时层面上,哈耶克认为,理性的完善有一个个人无法预测的进化过程,因此任何个人在任何时候他的理性总是不完善的、有限的,从而任何试图用个人理性掌控一切的做法不过是“致命的自负”,都是错误的、不可能的。
哈耶克坚信,只有自由市场经济才与进化论理性主义一致,才是利用分立的个人知识以有效利用资源的唯一手段。“可见,保证我们的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如何使一时一地的具体知识得到最有效利用的问题;理性的社会秩序的设计者所面对的任务,是要找出如何使这些分散的知识得到最好的利用。……一个从事计划的结构,根本不可能直接掌握它们的全部相关细节。……因此,要想使它得到利用,就不能自觉地把它纳入一个统一的整体,而是只能利用某种机制,它把具体的决策留给拥有这种知识的人去做,并为此向他们提供有关一般环境的信息,使他们能够最好地利用只有他们自己了解的那些具体条件。这正是各种不同的‘市场’所发挥的作用”。[9]
综上所述,哈耶克以一套完整的唯心主义哲学为基础,区分和论证两种理性主义,坚定了其对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理论自信,为其批判计划经济维护自由市场经济提供了坚实基础。表面来看,他的自信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是其理论十分完整严密,显得非常科学和有说服力;二是实践证明他从理性的角度对计划经济的批判比较有效,他指出的计划经济的问题如无法进行有效计算等确实客观存在;三是他揭示了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某些一般规律,如知识、信息、价格、竞争等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充分重要性。但是,哈耶克脱离实践,主观地从个人立场看问题,割裂人知识的主观形式和客观内容的关系,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本质区别,社会发展与生物进化的本质区别,个人和集体的辨证关系,人理性的有限性与无限性的关系等,片面维护自由市场经济,导致一方面反对建构任何理性,另一方面却极力建构进化理性,从而形成悖论。这些都说明,其理论不过是一种片面的深刻和深刻的片面,其理论自信难免成为另一种“致命的自负”。
[1][英]弗里德希·冯·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论文演讲集[M].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2][英]F.A.哈耶克.资本主义与历史学家[C].秋风,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3][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4][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M].王明毅,冯兴元,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5][英]F.A.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
[6]靳玉英.自由主义的旗手:弗·冯·哈耶克[M].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
[7][英]F.A.冯·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8]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9][英]F.A.哈耶克.知识分子为什么反对市场[M].秋风,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10][英]阿兰·艾伯斯坦.哈耶克传[M].秋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杨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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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8616(2013)06-0051-05
2013-06-27
2010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与社会和谐》(2010YBB023)
刘希良,长沙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系讲师、博士(湖南长沙,410022);朱有志,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前院长兼党组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应用哲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长沙,410003)。